积极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在当今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成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
这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性矛盾纠纷的存在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常态。
然而,如果这些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就可能会激化,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能够为社会提供多种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式,满足不同主体的需求,提高矛盾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多元化的化解方式,可以更全面、客观地审视和解决矛盾纠纷,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实现公平公正的结果。
同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可以消除不稳定因素,增强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和理解,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此外,还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
相比于单一的诉讼途径,多元化解机制能够根据矛盾纠纷的特点和当事人的需求,选择最经济、高效的解决方式,降低社会成本。
二、当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各化解方式之间的衔接不够顺畅。
例如,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联动,导致当事人在选择解决方式时感到困惑,甚至出现重复处理或相互推诿的情况。
其次,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公众对多元化解机制的认知和参与度也有待提高。
再者,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
在信息时代,矛盾纠纷的产生和发展往往与信息传播密切相关,但目前多元化解机制在信息收集、共享和利用方面还存在不足,影响了化解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最后,保障措施不够完善。
一些地方在人员、经费、场地等方面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支持力度不够,导致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三、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议(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明确各化解方式的地位、作用和程序,规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多元化解机制提供法律保障。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定位与路径思考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定位与路径思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定位与路径思考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建设需要国家层面完善的立法作为指引和保障,为其发展搭建起基本框架。
以下是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于 xx 年首次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出现后,作为国家司法改革的部署曾有“三步走”的战略安排,“推动国家法”作为改革成功的最后一步。
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了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任务,五中全会提出要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中央的战略部署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建设完成了地位升华、制度升华和理论升华。
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在国家层面制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律制度。
因此,鼓励地方大胆探索、因地制宜出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地方立法,整合社会力量、优化资源配置、畅通纠纷解决渠道、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保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必要性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的发展背景下,中国乃至世界各国都正处在推进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全球治理体系格局中。
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社会,既需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系统,更需要构建公民自治、社会共治、多方参与、司法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该体系建设的核心任务是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位准确、职责清晰、科学规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法律。
(一)社会矛盾的新变化亟须提升纠纷解决的法治化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具体到纠纷解决领域,体现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纠纷解决需求与社会解纷资源不平衡、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充分之间的矛盾。
当下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特别是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原有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矛盾呈现出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内容复合化、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单一的司法救济渠道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解纷需求。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_意见_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现就柴胡店镇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义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由各种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化解。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党的xx届四中、五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有力抓手。
全镇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常态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大意义,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二、狠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任务落实立足我镇实际,整合资源,集聚合力,拓宽途径,抓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
(一)整合调解资源,抓好人民调解工作。
在镇,依托镇综治中心和网格化管理体系,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指导做好品牌调解室建设。
在村,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依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调解主任,组织“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在镇重点企事业单位,依托司法所和工会组织,逐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2-3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做好企事业单位调解工作,达到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
逐步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拓宽纠纷化解渠道,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方案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纷争不可避免地出现在各个领域。
因此,建立健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可以有效地解决各种矛盾纠纷问题,使社会秩序更加稳定安全。
下面,我将提出一份工作方案,希望能够帮助相关部门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
一、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构。
由政府相关部门,法律机构等引进专业化第三方组织,设立矛盾纠纷解决中心,包括律师机构,司法机关等,协助政府处理和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防止利益冲突影响社会稳定。
二、推广普及法律知识。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增加民众法律知识,缩小法律知识盲区,提高民众自我保护意识,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建立社区调解行动机制。
通过社区干部选派,对调解员进行专项培训,帮助解决社区内居民之间棘手的矛盾和纠纷,缓解社会矛盾,增强小区业主的维权能力,减少冲突发生的概率。
四、完善矛盾调解机制。
对于涉及经济,民事和刑事纠纷的情况,工作人员需要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及时联系当事人,启动矛盾调解程序并组织调解。
培养中介机构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事件。
五、加快推进网络矛盾纠纷解决平台建设。
通过打造法律信息网络平台,让民众通过在线沟通获得调解等反馈,提高网络上的网络互动效果,建立一种全新的联系模式。
同时加强对网络矛盾纠纷的法律维权指导。
六、定期开展矛盾纠纷调研。
通过调研、研究名冤案、社会较难案件和敏感案件,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各种矛盾纠纷事件,扩大群众和社会对政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信任,增强处理调解纠纷的能力。
以上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工作方案,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矛盾纠纷调解中来,共同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出一份自己的力量。
七、强化行政机构的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全面、专业的应急处置机制,应对突发事件,及时处置相关矛盾和纠纷。
同时,加强行政机构的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应变能力和处置问题的能力。
2022关于建立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报告材料

2022关于建立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报告材料月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联合召开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推进会。
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人行支行行长和市银保监分局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市中院、人行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基层法院分管院领导,以及人行各支行、银保监分局、商业银行、相关金融行业协会及新闻媒体代表参加会议。
会上,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对《关于建立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法院、工行分行、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以及保险业协会参会领导分别作表态发言。
市中院、人行支行、市银保监分局现场签订合作备忘录。
院长、行长、局长共同为“市新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揭牌。
为推进地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中支)、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分局)充分协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第一条【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利民的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人民法院和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协作配合,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和金融需求,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更好地促进地区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调解原则第二条【调解原则】坚持依法公正原则。
开展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坚持调解中立原则。
调解人员应居中调解,依法合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坚持调解自愿原则。
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坚持高效便民原则。
根据金融纠纷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解纷方式,强化信息技术深度应用,提升解纷效率,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一、背景与意义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人们的利益诉求日趋多元化,各种矛盾纠纷时有发生。
针对这一现象,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并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意义重大。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指在矛盾纠纷处理过程中,由相互关联的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等形成一个协同合作的工作机制,共同协商解决矛盾纠纷。
该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整合资源,提高矛盾纠纷处理的效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内容1.建立联席会议机构2.确立联席会议的职责3.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联席会议成员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及时获取与矛盾纠纷相关的数据和信息,为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基础支撑。
同时,各成员还应加强协作,形成工作联动,共同推进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
4.推动多元化解机制的建立联席会议应积极推动各种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的建立。
可以开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多种方式并行的矛盾纠纷处理机制,提供多样化的解决途径,让当事人能够选择更为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
5.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联席会议应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当事人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意识。
6.建立评估与考核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情况需要进行定期评估与考核,以检查和纠正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为制度的改进提供依据。
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社会的影响1.促进矛盾纠纷的及时解决通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各成员间形成协作合力,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减少了矛盾的升级和蔓延。
2.提高矛盾纠纷处理效能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可以实现各成员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了处理矛盾纠纷的工作效能。
通过多方共同参与,能够更好地发挥各方优势,提出更合理的解决方案。
3.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4.维护社会稳定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能够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的扩大,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完善,不仅可以提高社会和谐稳定水平,还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以下是我对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一些意见:首先,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
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基础,只有公民具备了法律意识,才能够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要求,理性解决矛盾纠纷。
因此,我们要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增强他们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使其能够依法行事,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推进调解制度建设。
调解是一种便捷、高效、灵活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广泛适用性和较高的满意度。
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调解规则和机制,提高调解组织和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同时,要加强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调解的认识和接受度,鼓励各方面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三,重视和发展仲裁制度。
仲裁是一种法律效力强、执行力度大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纠纷及时得到解决。
我们要加强仲裁机构的建设,规范仲裁机构的运行和管理,提高仲裁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进一步提高仲裁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四,完善司法体制和审判机构。
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司法机构的作用不可忽视。
我们要进一步和完善司法体制,提高审判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加强审判人员的专业化培养。
同时,要加强法官的素质教育和道德建设,确保他们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矛盾纠纷案件。
此外,要加强与其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衔接和配合,形成互相支持、协同作用的工作机制。
第五,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可以借助互联网等新技术手段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可以通过建立在线纠纷解决平台,提供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服务,让当事人能够足不出户就能解决矛盾纠纷。
同时,要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确保在线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一、建立健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组织机构为了确保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来负责统筹协调。
该机构应包括各级政府、人民团体、法院、仲裁机构等相关部门的代表,并由一个负责人负责协调工作。
这个组织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方针、推动政策法规的修订、培训相关人员、协调各方面资源等。
二、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需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支持。
因此,我们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特别是在矛盾纠纷预防、调解、仲裁、诉讼等方面,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各方的行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观念。
三、发展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专业人才队伍多元化解矛盾纠纷需要有一支专业人才队伍来支持。
因此,我们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此外,还应通过各种方式,如设立研讨会、论坛等,促进专业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分享经验和技巧。
四、加强社会各方力量的参与多元化解矛盾纠纷需要各方共同参与。
因此,我们应加强社会各方力量的参与,特别是有关专业组织、人民团体等各类组织。
他们可以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长,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支持,帮助解决各类矛盾纠纷。
五、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收集和共享机制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收集和共享机制。
必须统筹各方资源,建立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实现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信用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构建健全的信用体系。
六、加强矛盾纠纷的宣传教育工作为了提高公众的矛盾纠纷意识和能力,我们需要加强矛盾纠纷的宣传教育工作。
可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教育机构、社区等,向公众传达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理念和方法。
同时,还应加强对特定群体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矛盾纠纷处理能力。
七、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财务保障机制为了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开展,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财务保障机制。
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
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一、完善调解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各类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形成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调解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流程,规范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高效。
二、加强与各部门联动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与法院内部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内外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推进调解信息化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推进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
建立调解信息平台,实现调解案件的网上受理、调解过程全程留痕、调解结果实时反馈等功能,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四、强化调解队伍建设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
建立调解员培训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优化调解服务流程简化调解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调解效率。
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重大、紧急的矛盾纠纷实行优先处理,及时化解。
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实现诉讼与调解的无缝衔接。
六、建立多元解纷考核机制建立健全调解工作考核机制,将调解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通过考核评价,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调解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七、完善保障措施加大对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确保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落实调解员津补贴政策,激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加强对调解工作的宣传推广,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知晓率和认可度。
八、加强调解宣传推广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调解工作的宣传推广。
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渠道,广泛宣传调解工作的成效和典型案例。
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矛盾纠纷研判交办多元化解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研判交办多元化解工作制度矛盾纠纷研判交办多元化解工作制度包括矛盾纠纷研判、多元化解机制、交办程序规范、跟踪反馈机制、考核评估制度五个方面的内容一、矛盾纠纷研判1.设立专门的矛盾纠纷研判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或本部门矛盾纠纷的调查、分析和研判。
2.研判机构应定期组织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矛盾纠纷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矛盾纠纷的成因、特点和趋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3.研判结果应及时向领导汇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同时,研判结果也应向社会公众公布,以增强公众对矛盾纠纷的认知和预防意识。
二、多元化解机制1.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
2.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化解方式,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解决。
3.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
三、交办程序规范1.设立专门的矛盾纠纷交办机构,负责将研判结果和化解任务交由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办理。
2.交办机构应制定明确的交办程序和规范,确保交办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3.交办任务完成后,交办机构应及时对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四、跟踪反馈机制1.建立完善的跟踪反馈机制,对化解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
2.对于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协调解决,确保化解任务顺利进行。
3.对化解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为今后的工作提供经验和借鉴。
五、考核评估制度1.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制度,对矛盾纠纷研判、多元化解机制、交办程序规范、跟踪反馈机制等方面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估。
2.考核评估结果应作为各部门和个人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与奖惩制度相结合,激励各部门和个人积极履行职责。
3.对于在考核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完善,不断提高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以上是矛盾纠纷研判交办多元化解工作制度的五个方面内容。
通过建立健全这一制度体系,可以有效地提高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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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广东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在开展多元纠纷
解决机制改革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发展提供优质司
法保障。
联动人民调解,夯实大调解格局
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模式,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无缝对
接”。在全省各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由
司法行政机关选派人民调解员长驻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经工作室调
解成功的,可就地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再由法院进行
审理。
构建全程对接模式,延伸诉调对接功能。通过建立诉前调解、诉
中委托调解和邀请协助调解三种调解对接模式,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
选择人民调解,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同时在诉讼中征得当事人同意
委托或邀请人民调解员调解。此外,部分基层法院还建立了执行和解、
判后回访等制度,延伸诉调对接功能。
建立协作机制,夯实诉调对接的组织基础。成立诉讼调解与人民
调解衔接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联席会议,及时交流信息、总结经验、解决和协调有关问题,并对人
民调解指导制度、衔接工作的考核、规范化建设等问题作了细化规定。
开辟诉讼“绿色通道”,实现调解案件的快速审理。对于经人民
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当事人共同要求人民法院赋予法律效力的,实
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功
的,法院也坚持“三优先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
能动发挥指导作用,提高调解水平。各地法院举办对口专题讲座、
以案释法、以会代训、观摩庭审等活动,实行人民调解案件质量反馈
制度,帮助规范人民调解人员的工作程序、调解方式及文书制作,提
升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调解能力。
联动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联动交警部门,快速化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缓解2004
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法院收案数剧增的压力,广东省高院与广东
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
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之前或送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应告知各方当事人申请交警部
门调解的权利,并向当事人发送空白调解申请书。同时要求有能力的
法院指派法官长驻交警部门,充分利用法官的专业优势,提高交警调
解与诉讼调解衔接工作的效率。
联动劳动争议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调处劳动争议纠纷。很多法院
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合作,与其共享信息,提前介入纠纷,建立
联动机制,引导当事人参与联动调解。特别是对于欠薪逃匿的群体性
案件,共同合作,做到先行指引(法院对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指引)、
先行通报(立案庭先与执行局通报情况)、先行处理。
联动行业调解,发挥社会团体作用
发挥行业协会优势,促进民商事案件妥善解决。为发挥省工商联
合会的专业优势与示范效应,广东省高院与广东省工商联合会联合下
发了《关于建立广东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意见》,
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如推行保险公司专职和解员制度,以便法院及
时联系保险公司,开展诉前和诉讼调解工作,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及
时交流解决有关问题。又如各地法院借助商会的力量对当事人是商会
会员的案件进行调解。
发挥妇联调处婚姻家庭纠纷优势,化解家庭纠纷。不定期选派法
官到妇联服务站,对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进行现场指导。积极
邀请妇联干部作为特邀调解员或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参与法院敏感案
件的处理,借助妇联干部的优势,做好调解工作。
加强与消费者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化解消费纠纷。消费者委员会
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妥善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方面具有独特优
势。部分法院尝试与消费者委员会建立联动机制调解案件,主要是根
据案情需要请求消费者委员会协助查明案件事实、提供证据。
联动律协,督促引导律师主动参与调解。实践中不少律师与当事
人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如调解结案,其自身利益会受到影响,因此
律师参与诉讼调解的积极性不高,有时甚至阻碍案件调解。为此,部
分法院加强与律协沟通联系,适时发出司法建议,联合下发指导意见,
推动法律服务与诉讼工作的和谐发展。
联动综治信访维稳平台,构建联调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优势,建立工作联动机制。由人民法庭庭长挂
职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促进法院与其他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
同时以人民法庭为依托,在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设立诉前调解室和巡回
法庭,前移司法工作关口。
搭建诉前联调工作平台,整合社会力量。在全省诉前联调工作调
研座谈会上,省高院确定了21家基层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在立案大厅
建立“诉前联调工作室”,充分发挥诉前联调的综合职能,有效整合
各种资源,多渠道、多方法地将矛盾纠纷平息在诉讼之前,降低纠纷
起诉率、上诉率、申诉率和信访率。
开展法官进社区工作,有效整合辖区维稳资源。部分基层法院通
过向社区派驻法官,以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为平台,联动其他职能部门
共同调处矛盾纠纷。社区法官还通过参与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接
待来访咨询以及开展法律宣传等活动,力促以非诉方式解决纠纷。
健全司法确认机制,促进调解有效衔接
在衔接机制中,司法确认程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矛盾纠纷
经非诉调处机构调处成功,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共同向
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巩固和提高衔接工作成
果。2011年初,省高院制定下发了《关于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
意见》,要求各地法院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建立起一套简便、权
威的司法审查确认程序,为诉调机制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