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及国办函〔201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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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05•【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以红曲、硒、铬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工作,保障食用安全,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就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注册以红曲为原料的保健食品,除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红曲菌种及原料红曲的桔青霉素检测报告和产品洛伐他汀的检测图谱。

(二)红曲推荐量每日暂定不超过2g。

产品中洛伐他汀应当来源于红曲,总洛伐他汀推荐量每日暂定不超过10mg。

如超过上述限量规定,应提供充分的食用安全性依据。

(三)产品中增加桔青霉素指标的测定,限量暂定为50μg/kg。

(四)产品说明书中不适宜人群增加“少年儿童、孕妇、乳母”,注意事项增加“本品不宜与他汀类药物同时使用”。

二、申请注册以硒为原料的保健食品,除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为营养素补充剂,硒的食用量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二)作为功能性保健食品原料,硒的食用量不高于100μg/d,同时,如果食用量超过18岁以下人群、孕妇、乳母2/3RNI,应当在不适宜人群中予以注明。

(三)注意事项中应注明高硒地区人群不宜食用。

三、申请注册以铬为原料的保健食品,除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为营养素补充剂,铬的食用量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药品GMP认证公告(第20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药品GMP认证公告(第20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药
品GMP认证公告(第201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4.12
•【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施行日期】2010.04.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10年第24号)
药品GMP认证公告(第201号)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现场检查和审核批准,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等79家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GMP要求,发给《药品GMP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药品GMP认证目录(第20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附件
药品GMP认证目录(第20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0年第2号――国家抽验不符合格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0年第2号――国家抽验不符合格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0年第2号――国家抽验不符合格标准规定的药品名单的公告【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0年第2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10.01.14【实施日期】2010.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0年第2号)为加强药品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2009年国家药品评价抽验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对布洛芬制剂、地高辛片、尼群地平片、盐酸溴己新制剂、格列本脲片、双黄连口服制剂、双黄连注射剂、消渴丸、参麦注射液、血塞通注射液、八珍益母制剂、格列吡嗪制剂、硝苯地平制剂、盐酸雷尼替丁胶囊、柴胡注射液、脉络宁注射液、硫酸沙丁胺醇制剂、奥美拉唑制剂18个国家基本药物品种进行了评价抽验。

本次抽验的4868批次产品中,有4860批次产品符合标准规定,8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结果显示,总体质量状况良好。

现将抽验结果公告如下:一、布洛芬制剂(片、胶囊、缓释片)全国共有498个药品批准文号,368个生产企业。

本次在流通领域抽样350批,涉及47个生产企业,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二、地高辛片全国共有12个药品批准文号,3个生产企业。

本次在流通领域抽样281批,涉及3个生产企业,经福建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三、尼群地平片全国共有227个药品批准文号,191个生产企业。

本次在流通领域抽样337批,涉及38个生产企业,经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四、盐酸溴己新制剂(片、注射液)全国共有50个药品批准文号,50个生产企业。

本次在流通领域抽样198批,涉及10个生产企业,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五、格列本脲片全国共有85个药品批准文号,85个生产企业。

本次在流通领域抽样298批,涉及16个生产企业,经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城乡医院对口支援(1)

城乡医院对口支援(1)

2012.10-国务院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 规划的通知
加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继续实施以“万名医师支援 农村卫生工程”为主要形式的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组织协 调东西部地区医院省际对口支援。巩固完善城市三级医院 与县级医院间的对口支援和协作关系。开展二级以上医疗 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建立城市医院支农的长效 机制。落实城市医院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1 年以上的政策。加强对口支援的管理和考核评估,调动支 援医院和受援医院双方的积极性,建立合作双赢的运行机 制。
连续三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覆盖中西部地区 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医院、西藏自治区4所县 医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4所团场医院,共计600所县医院 ,其中含10%的县级中医医院。要求各行政区域内三级医 院(综合医院为主)每年向本地受援县医院派驻5名(中 医院派3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高年资主治医师,根 据需要也可以派遣一名护理管理人员。每名派驻人员连续 工作一年后再行轮换。
200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建立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 制度。发达地区要加强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和少数 民族地区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城市大医院要与县 级医院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制度,采 取临床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 方式,帮助其2012年 工作成效
城市三级医院选派了14万余名医务人员到 县级医院常驻工作,诊治患者5500万余名,为 县级医院培训医务人员460万余人次,开展新技 术和适宜技术57328项,帮助县医院建立了8117 个专科,。截至2012年底,在1264个人口大于 30万的县中,有1080个县至少有一所二级甲等 医院,占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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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部地区医院省际对口支援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1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1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药用辅料生产和使用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督促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遵照执行,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8月1日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药用辅料是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药品的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药用辅料生产、使用的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规定如下:一、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购入药用辅料的质量(一)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责任人。

必须切实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必须严格药用辅料使用的管理,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处方工艺,使用符合要求的药用辅料生产药品。

凡因违法违规使用药用辅料引发的药品质量问题,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应确保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职责,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确定药用辅料供应商应进行审计并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项目建设方案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项目建设方案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项目建设方案白银鑫盛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三月1.建设目标通过中央补助与地方配套相结合的方式,完善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积极推进基层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奠定基础,切实提高我国环境监测的总体能力与水平。

2.建设依据(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39号)(2)《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国发〔2007〕37号)(3)《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发改投资〔2008〕639号)(4)《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5)《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7〕67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9)《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纲要(2010-2020年)》(环发〔2009〕156号)(10)《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1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12)《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及其补充标准(1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14)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地表水监测断面》(环发〔2003〕3号)(15)《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2010〕1号)《2010年全国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仪器设备配置指南》(16)3.背景及现状我国基层县区地大面广,污染源众多,治理水平普遍偏低。

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城市污染源的外迁,基层广大地区的环境污染加重趋势日益明显,基层环境质量监测任务不断加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罗格列酮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使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食药监办安[2010]108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0.10.15
【实施日期】2010.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使用管
理的通知
(食药监办安[201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近年来,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对罗格列酮使用的安全性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该药品的使
用与缺血性心血管疾病的风险增高相关。

近期,欧盟、美国等国家的药品管理部门对降
糖药物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的上市许可和使用作出严格管理规定。

根据相关研究资
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在我国临床使用的安全
性进行了评估。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现就加强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使用管理的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使用的管理。

对于未使用过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的糖尿病患者,只能在无法使用其他降糖药或使用其他降糖药无法达到血糖控制目标的情况下,才可考虑使用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

对于使用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的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夏天无片等54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夏天无片等54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12•【文号】国食药监注[2011]90号•【施行日期】2011.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夏天无片等54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的规定,按照《关于做好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0〕64号)的要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夏天无片等54种药品(化学药品9种、中成药44种、生物制品1种)转换为非处方药。

现将转换的54种药品名单(附件1)及其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附件2)予以公布,请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可按照《关于印发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540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进行以上品种说明书和标签的变更工作。

附件:1.转换为非处方药的54种药品名单2.夏天无片等54种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1:附件2:夏天无片等54种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夏天无片说明书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药品名称】通用名称:夏天无片汉语拼音:【成份】【性状】【功能主治】活血通络,行气止痛。

用于跌打损伤、气血瘀阻所致的肢体疼痛、肿胀麻木。

【规格】每片重0.3克【用法用量】口服。

一次4~6片,一日3次。

【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1.忌生冷、油腻食物。

2.孕妇慎用。

儿童、经期及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3.有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印发2010年保健食品安全整顿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印发2010年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食药监健[2010]9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6.12【实施日期】2010.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印发2010年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粤食药监健〔2010〕98号)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186号)和《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4号)转发给你们。

请按照上述《通知》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做好辖区内保健食品整顿工作,并结合做好以下几点:一、根据前期保健食品品种调研工作要求,继续做好辖区内保健食品品种的摸底调查统计工作,并将补充数据整理上报省局。

二、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要将保障亚运会期间保健食品安全纳入整顿工作目标,并制定具体的措施。

请于2010年7月1日前将实施方案上报省局。

三、各市要结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日常检查制度》,按照《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填写《保健食品监管情况基本信息表》(附件),统计数据截止时间为2010年11月30日。

四、加强对辖区内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工作,按时移交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每月的监测结果于下月10日前上报省局保健食品监管处,各市局要严格按照省局《转发关于启用新版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的通知》(食药监办〔2009〕73号)要求填报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结果电子版,并发送至保健食品广告监测邮箱bjspggjc@。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0年第40号――药品GLP认证公告(第2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0年第40号――药
品GLP认证公告(第24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5.28
•【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0年第40号
•【施行日期】2010.05.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10年第40号)
药品GLP认证公告(第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据《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海南海医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医学院海南省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中心)、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安全性评价研究中心)、河北医科大学(新药安全评价研究中心)进行了检查。

经审核,以上3家机构的单次和多次给药毒性试验(啮齿类)等试验项目符合GLP要求(见附件),特此公告。

附件:药品GLP认证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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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明确要求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

为配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方法和步骤(一)凡生产基本药物品种的中标企业,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基本药物品种出厂前,生产企业须按规定在上市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标识样式见附件,监管码印刷规范参见《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食药监办〔2008〕153号),并通过监管网进行数据采集和报送;凡经营基本药物品种的企业,须按规定进行监管码信息采集和报送。

(二)2011年4月1日起,对列入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参与基本药物招标采购。

(三)对未中标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生产企业的电子监管工作,要按照国家局的部署逐步完成。

(四)按照已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各省(区、市)局负责统计和核实辖区内的相关生产企业名单,培训工作由国家局统一部署,各省(区、市)局具体承办。

培训方案另行通知。

二、工作要求(一)进一步提高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是实践科学发展观、践行科学监管理念、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利用现代化手段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的迫切需要。

各省(区、市)局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严格按照国家局的工作部署,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确保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二)国家局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实施工作由局信息办牵头,统一组织具体实施工作;政策法规司、药品注册司、药品安全监管司、稽查局、信息中心配合。

各省(区、市)局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牵头部门和联系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实施工作。

(三)认真总结药品电子监管前期工作的成功经验,严格按照《关于保障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行管理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5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809号)要求,强化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以及电子监管网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四)药品电子监管网的技术服务机构及运营维护管理机构必须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可靠,积极主动做好企业入网、赋码、核注核销、监管追溯等各个环节的技术服务工作,以及对入网企业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三、其他事宜(一)2010年各省(区、市)局已入网和本次入网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数字证书年服务费(密钥费:300元/把/家企业)由国家局支付,企业所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请各省(区、市)局于2010年5月20日前,将本单位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牵头部门及联系人、联系方式,辖区内相关生产企业名单文本版、电子版同时报送国家局信息办。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与国家局信息办及时联系。

联系人:胡漾王迎利电话:(010)88331937、88330305传真:(010)88331927邮箱:xinxiban@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五月十一日附件1: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印刷规范国办函…201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0年是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承前启后、攻坚克难的关键一年。

《工作安排》围绕五项重点改革三年目标,提出了2010年度的16项主要工作任务,明确了牵头部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领导,加大资金投入,精心组织实施,建立目标责任制,抓好落实。

要坚定信心,克服困难,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五项重点改革扎实有序推进,取得明显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四月六日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2009年4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启动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协调配合,精心实施,五项重点改革有序推进,取得明显进展。

为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扎实推进改革,现提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惠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改革实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为全面完成三年既定目标任务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主要工作目标:(1)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参保人数达到4.1亿。

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2)基本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3)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

(卫生部负责)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主要工作目标:(1)提高筹资标准。

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分别负责)(2)加快推进门诊统筹。

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扩大到60%的统筹地区,新农合门诊统筹达到50%(力争达到60%)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探索、总结经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3)提高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有所提高。

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在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的基础上,对其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

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

(民政部负责)(5)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

(卫生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3.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

主要工作目标:(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

在8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2)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

选择50种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

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3)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

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保监会负责)(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4.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主要工作目标:(1)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不少于6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发展改革委负责)(2)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落实基本药物以省(区、市)为单位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全省(区、市)统一价,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

(卫生部负责)(3)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

(发展改革委负责)(4)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卫生部负责)(5)全面提高和完善307种国家基本药物的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完善地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6)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7)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

(商务部负责)5.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主要工作目标:(1)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其正常运行。

(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2)鼓励地方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探索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

(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4)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成效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补助。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6.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主要工作目标:(1)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负责)(2)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3)研究拟定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科学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负责)7.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主要工作目标: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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