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向的横向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治路径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治路径加强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体系建设,对促进转移支付的规范、透明和明确,防止这一过程中公共财产的腐败、浪费和无序颇有裨益,亦便于地方政府稳定预见其财权范围并理性规划本区域发展战略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是财政资金在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政府之间的再分配,旨在实现地区间财政均衡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以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合理搭配及规范化为追求。
尽管财政转移支付在财政体制中极为重要且资金数额巨大,但其在我国的法治化程度较低,不仅尚未制定一部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法》,而且主要依靠大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运行。
新《预算法》第16条首次以法律形式对财政转移支付作出规定,明确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组成、比例等基本内容。
不管是解析新《预算法》中的财政转移支付条款,还是探寻财政转移支付的进一步优化,都需要挖掘其法理依据、考察其运行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若干建议。
从本旨上看,诚如新《预算法》第16条第1款所规定的:“财政转移支付应当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进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应当注意,第一,这里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现财政平衡思想。
由地方政府提供覆盖全体公民、满足公民对公共资源最低需求的公共服务,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基本职责,也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故国家负有建立财政调整制度的宪法义务。
第二,财政转移支付保障的目标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财政转移支付并非通过财政调整以完全满足地方政府的每项财政需求,而在于满足其基本财政需求,使经济欠发达地区享有大致均衡的发展机会。
可见,财政平衡并非平均主义,否则将助长地方政府不劳而获、“吃大锅饭”。
追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历史可知,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已经成为我国财政体制的组成部分,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是上级政府考虑组织财政收入能力、必要支出需求和各地经济社会条件差异等因素后向下级政府提供财政补助;专项转移支付则指上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并对委托地方政府代理的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补助资金。
我国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化的难点探讨

我国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化的难点探讨作者:杨世能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15期一、问题的提出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是在既定财政体制下,财政资金在同级政府间的平行转移,一般由财力雄厚的地区向财力匮乏的地区转移,通过富裕地区支援贫困地区的方式,达到均衡财力、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地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的。
作为纵向转移支付的有效补充,世界上很多国家运用横向转移支付调节各级政府和各个地区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使其成为财政再分配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改革,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财政运行体制发生了里程碑式的变化。
为了适应分税制的要求,中央于1995年启动了与之相配套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促成各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匹配、有效调整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我国只建立了单一的纵向支付模式,横向支付模式一直没有在制度层面上予以明确。
也正因为如此,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仅在平衡中央与地方纵向财政关系上发挥了较大作用,对于地方政府间的财力差距日益拉大、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诸多问题的解决作用则微乎其微,明显有悖于财政转移支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追求。
随着分税制改革的推进,转移支付制度不断修改完善、渐趋规范,实现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化在理论界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①学者们从多个不同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从最基本的一些概念性问题到建立此制度的意义、现有的基础条件、可以借鉴的国外经验,再到方案设计论证、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策略等诸多方面。
然而,时至今日,我国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始终未实现制度化,这不禁让人深思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化的症结。
本文正是基于当前面临的疑惑进行探讨,致力于从多个不同视角深度揭示我国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化的难点和原因。
首先,在厘清我国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发展和现状的基础上系统梳理了国外经验,尤其是探寻德国模式,借鉴其实践成功之所在。
[财政]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完善
![[财政]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074ef4833c1ec5da51e2701f.png)
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完善2014年8月31日,我国新修订的预算法首次将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容列入,随后,国务院审议通过《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强调了财政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制度保障作用,将财政从一个经济概念、收支问题的观念,提升到公共治理和国家根本制度建设高度。
这就要求我们对转移支付进一步法治化,有更加具体的专门立法。
本文通过分析构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需要完善的几个方面,提出了改进和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几个建议。
一、在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中体现公平正义理念2013年,我国人均GDP为6904美元,已经接近中高收入需求转变的状态。
从排行榜来看,内地人均GDP最高克拉玛依市,人均GDP达36671.75美元,最低的市州来自新疆和甘肃,低于2000美元,差距约18倍,区域经济不平衡突出。
面对任何一个大国都曾经历的发展不平衡问题,避免拉美陷阱在我国出现,就要在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的同时,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
从法学角度理解,追求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即社会成员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通过法律对资源进行再分配,实现地区之间、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公平正义。
虽然我们强调注重社会公平正义,但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更不是什么养懒人的政策。
它对各地区公平的目标是有合理限度的,财政转移支付一方面为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基本的条件,另一方面也是确保财政富裕地区的财政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仍优于财政较贫困地区。
这样在效率与公平正义之间寻找最佳的平衡点,就可以鼓励各类地区都积极致力于发展经济、培植税源和依法加强收入征管,防止挫伤先进地区的发展积极性,避免落后地区安于现状,坐享其成。
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行为,肯定横向财政转移支付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自我国开始采取分步走的发展战略,首先鼓励东部率先富起来,然后再带动中西部地区的发展以来,到如今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差异比较明显,且呈日益加重的趋势。
什么是转移支付制度

什么是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制度是指国家、地方政府将一部分财政收入以各种方式支付给其他政府部门或个人,以实现政府功能、社会公平和经济调节的一种财政手段。
转移支付制度在现代国家财政体制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弥补资源差异、实现公平正义等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转移支付制度有利于实现政府功能。
政府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需要承担很多责任和义务,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
然而,由于各地区的资源差异和经济发展不平衡,政府在执行这些功能时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
而转移支付制度的设立,可以通过向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进行财政转移,将资源配置较为充裕的地区与资源短缺的地区进行补偿,从而实现全国范围内政府功能的整体平衡。
其次,转移支付制度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各个地方的发展水平存在差异。
一些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需要通过转移支付来改善经济条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而一些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较好,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来帮助其他地区的发展,实现统筹协调。
通过转移支付,可以缩小地区间的差距,推动整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全面发展。
再次,转移支付制度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
社会公平是一个现代社会追求的重要目标,而转移支付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资源的再分配,从而促进社会的公正。
通过向经济相对薄弱的地区进行财政转移,可以使人们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到更公平的待遇,缩小贫富差距,提高社会整体的公平性。
最后,转移支付制度也有助于实现宏观调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波动和不平衡是不可避免的。
而转移支付制度可以通过向经济困难的地区提供财政支持,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恢复和发展,从而对整体经济起到调节作用。
特别是在经济危机或大规模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通过转移支付可以迅速投入资金,缓解经济困难,稳定市场预期。
总之,转移支付制度是现代国家财政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政府功能、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公平正义和实现宏观调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孙云【摘要】中国1994年实施了分税制改革,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进行了划分,也大致确定了纵向财政转移支付的一系列制度,国内学者对于这部分的研究已经相对充分,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深化,贫富差距的加大,各地区之间的不平衡越来越明显,仅依靠纵向的财政转移支付,很难实现我国全社会的公正.建议结合各国的经验和我国的现状,成立专门的转移支付委员会,改革税收返还制度,建立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公式化分配和平衡财政转移的方式,从而真正建立我国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期刊名称】《宜春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35)008【总页数】4页(P72-74,152)【关键词】横向财政转移;财政均等化;税收返还制度【作者】孙云【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2.2我国一直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由于种种原因,各地区间发展水平很不平衡,且这种不平衡一直在不断扩大,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作为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财政转移支付一直是世界各国缩小地区间差距、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手段之一,如马海涛教授认为,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实现纵向与横向平衡、矫正外溢性及其它经济政治目标的作用。
[1](P57)但是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十分不完善,如周俊鹏博士所说,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立法位阶很低,没有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稳定性低。
[2]因此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十分必要。
一、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定义及存在意义(一)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定义根据联合国《1990年国民账户修订案》的解释,转移支付就是一方向另一方单方无偿转让货币、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所有权的行为。
而政府间转移支付就是在确定的税收划分以及支出责任体系下,国家与地方政府之间或同级地方政府之间通过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来调节各政府收支水平的一项制度。
[3](P453)在这一制度下,基于各同级政府收入能力和支出需求的不一致,通过财政资金在政府间的无偿拨付,弥补财政横向失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和特定政策目标的财政资源再分配制度就是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对口支援”与德国横向转移支付研究

我国“对口支援”与德国横向转移支付研究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差距的不断加大,我国的对口支援和德国的横向转移支付成为两种不同政策体系下的地方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两者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上都具有一定的可借鉴性和参照性。
一、“对口支援”与横向转移支付的理论基础对口支援是指中央政府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贫困程度,将一定的经济,技术,资源和政策倾斜力度集中支持援助,推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和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而横向转移支付是指一个政府不是向下属部门或下级政府划拨资金,而是向同级的政府划拨资金,以补偿其超过平均水平的服务负担。
中国的对口支援制度主要是从中央到地方的上级对下级地区的支持,是垂直的支持关系,而德国的横向转移支付则是相对水平地区之间的政府间财政支持。
我国对口支援实施的主体是中央政府和下级地方政府,通过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直接扶持和支持,从而实现对口支援的目标。
而德国的横向转移支付实施的主体是联邦政府和各邦政府之间,通过联邦政府以补偿其超过平均水平的服务负担。
不同的实施主体导致了两种财政转移支付之间的实施方式和政策工具的区别。
中国对口支援主要通过财政拨款、专项资金、扶贫项目等方式进行,而德国横向转移支付则主要通过联邦转移、税收返还、联邦救助等方式进行。
中国的对口支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推动了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和改善民生。
而德国的横向转移支付政策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不同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促进了整个国家的协调发展。
不同的政策效果反映出了两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同特点和优劣势。
中国的对口支援政策能够更加直接地解决地区的贫困和发展滞后问题,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加大财政资金的分配不公问题。
而德国的横向转移支付政策能够更加平衡地调节地区间的发展差距,但也可能导致部分地区的依赖情况。
从“对口支援”和“横向转移支付”的理论基础、实施体制、政策效果分析来看,两种政策均有其优点和缺点,由此可见两种政策相互之间可以吸取借鉴。
我国“对口支援”与德国横向转移支付研究

我国“对口支援”与德国横向转移支付研究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对口支援”工作,与多个省市进行了横向转移支付合作,其经验与德国的横向转移支付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对口支援”是指中央政府派遣工作组协助特定省、市改善基础设施、推动发展等,通过横向转移支付实现资源转移和优化配置。
以我国与河南省的“对口支援”合作为例,这种合作模式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央政府来说,通过横向转移支付实现的资源转移有助于优化国家资源配置。
中央政府可以通过派遣工作组、提供财政支援等方式,将一部分资源投放到“对口支援”地区,促进其经济社会发展。
这不仅可以推动扶贫攻坚工作,还可以促进当地产业结构升级、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等。
“对口支援”合作还有利于促进不同地区之间的经验交流与合作。
在河南省的“对口支援”合作中,中央政府派遣的工作组不仅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还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
这对于河南省本地的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来说,是一种难得的机会,可以学习和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做法,推动自身的发展。
与我国的“对口支援”不同,德国的横向转移支付主要是由联邦政府向州级政府提供经济援助。
德国将资源转移和优化配置视为促进各州之间均衡发展的手段。
这种合作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联邦政府对各州的转移支付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和教育支出等方面。
这使得经济相对薄弱的州能够从经济相对强劲的州获得经济支持,实现资源平衡和公平分配。
德国的横向转移支付合作注重各州之间的经验交流和合作。
联邦政府鼓励各州之间共同研究和解决共同问题,推动合作项目的开展。
通过这种方式,各州可以借鉴其他州的成功经验,推动自身的发展。
德国的横向转移支付合作还注重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联邦政府主动提供专家指导,帮助州级政府解决问题和提高管理水平。
这种支持不仅可以加速各州的发展,还有助于加强国家整体的竞争力和稳定发展。
我国的“对口支援”与德国的横向转移支付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似性,都是通过资源转移和优化配置来促进地区发展的合作模式。
我国“对口支援”与德国横向转移支付研究

我国“对口支援”与德国横向转移支付研究我国“对口支援”与德国的横向转移支付都是旨在促进区域发展的政策措施。
本文将分别介绍这两种政策,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比较它们的优缺点。
一、“对口支援”的政策背景和实践情况“对口支援”是指一个相对富裕的省份或地区对一个相对贫困的省份或地区进行长期、全面、定向、持续的支援,以促进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这种政策措施在我国是由中央政府出台实施的,涉及的领域包括经济、文化、教育、医疗等多个方面。
近年来,“对口支援”政策的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些贫困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然而,“对口支援”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这种政策容易造成贫困地区的“依附性”,使它们更加依赖于援助而无法自主发展。
其次,由于贫困地区的管理和治理能力相对较弱,一些援助项目可能存在浪费和滥用的问题。
最后,即使贫困地区得到了援助,也难以在短时间内完全摆脱贫困,长期的扶贫工作仍然需要加强。
二、德国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横向转移支付是指从一个地区向另一个地区转移财政资源的一种方式。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组成。
在德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中,资源丰富的州需要向资源匮乏的州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以促进各地区的均衡发展。
这种转移支付不仅包括财政直接投资,还包括财政间接支持和政策引导等方式,使得德国各州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对平衡。
德国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在理论上有一些优点。
首先,它可以促进各地区之间的均衡发展,避免出现一种地区经济过于繁荣而其他地区仍然贫困的现象。
其次,它可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使得各地区的优势能够得到更好地发挥。
但在实践中,这种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有些富裕的州对转移支付的反感心理较强,从而导致转移支付的执行有困难。
三、对比分析从上述理论和实践的比较来看,“对口支援”和德国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都是旨在促进区域发展的政策措施。
但二者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却不尽相同。
在方案制定和执行上,“对口支援”政策强调的是长期和全面的支持,但缺乏具体的实行方式和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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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何遐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06-3-23 浏览次数:1437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横向财政平衡内容提要:基于横向财政平衡的需要和地区合作博弈的结果,产生了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
我国历史上并不存在横向转移的实践,但在我国缩小地区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当前的财政改革和立法背景也提供了建立这一制度的现实契机。
在我们正在修改的《预算法》和将要制定的《转移支付法》中,应该对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予以规定,相关的配套改革也有待继续推进。
近年来,随着我国分税制的进一步完善和财政改革的进一步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日益成为财政学界和法学界所密切关注的问题,相关的理论日渐成熟,财政转移支付的相关立法也早已写进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但是,对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某些具体制度安排,比如横向转移支付问题,应该说研究的还不是很深入,尤其鲜有从法视角来探讨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相关研究。
然而,随着我国财政改革的继续推进和转移支付的立法日渐提上日程,这一制度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难题。
基于此,本文试图从财政法的角度,对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做以探讨,并尝试对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和相关的配套措施改革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和理论依据(一)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财政转移支付是财政支出的两种基本形式之一,它是指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具有无偿性、补助性的基本特征。
它是以各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
[1]财政转移支付有纵向和横向之分,其中纵向财政转移支付是指资金在上下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尤其多表现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助;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则是指在既定的财政体制下,同级的各地方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一般是财力富裕地区向财力不足地区转移,以达到地区间相互支援、缩小地区差距、均衡财力的目的。
横向财政转移支付除具有转移支付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明显的社会补助、民族扶持、资金来自于财力富裕地区、资金转移直接、透明、高效等特征。
[2]人们一般认为,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主要作为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纵向转移支付的补充形式而存在,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采用单一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理论依据作为转移支付的一种形式,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理论依据首先就在于财政转移支付合理存在的一般基础,即分级公共产品理论、财政宏观调控理论和分权与制衡理论。
[3]除此之外,研究横向转移支付的财政学家特别注重其横向财政平衡的功能。
客观存在的事实是,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各国都普遍存在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和财政能力有着显著差异的情况。
而且,由于自然地理环境、社会经济结构和人口分布状况等的不同,各个地区在提供相同的公共服务时,在单位支出成本费用上存在着客观差别。
条件较差的地区,在提供相同项目同样水平的公共服务时,经常会需要更多的支出。
但在现实体制上,中央政府在制定财政政策,进行财政决策时,更多的关注的是如何弥补纵向财政缺口,却容易忽视各个地区之间的横向财政平衡。
而且,由于财力的限制,即使中央政府在进行纵向转移支付时对于欠发达地区予以适当倾斜,也仍然不能充分满足横向财政均衡的需要。
从转移支付的方式看,采用中央政府直接拨款方式也难以有效解决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需要通过加强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对策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4]因此,基于财政公平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考虑,有必要建立横向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富裕地区对贫困地区的资金转移,来弥补贫困地区的财政缺口,从而实现地区间财政横向均衡。
而且,由于财政成本和利益区域性外溢的可能以及地区合作的需要,不仅是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之间有财政均衡的需要,即使是发达地区之间也有开展交流与合作的现实要求。
这样既能减轻中央财政的负担,又能促进地区间产业结构的调整,扩大各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目的,这就是所谓的兄弟互助模式(又称罗宾汉模式)。
[5]因此,从横向财政平衡和地区合作发展的需要出发,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从1994年国家进行分税制改革后开始起步的,1995年中央出台《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后,正式开始了转移支付的实践探索。
从实施的情况来看,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已经确立,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已达到一定规模,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制度和方法也已日趋规范。
[6]从形式上看,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主要包括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税收返还、专项补助和原体制补助和上解等四种形式。
[7]从实践的效果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共服务均等化理念的形成,缓解了部分地区财力不足的矛盾,对缩小民族发展差异和地区发展差异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也为省级财政对基层财政的转移支付起到较好的示范效果。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起步较晚,同时也受到原来财政包干体制的影响,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存在明显的问题。
一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不清晰,事权、财权不对应,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使得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明确的实施基础,责权利统一的原则难以得到有效贯彻;二是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立法位阶不高,主要是1995年帆布实施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及《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等部门规章,缺乏法律权威性;三是财政转移支付规模不大,调控力度较小,一般性财政转移比例太低,税收返还比例太大,专项转移名目繁多,使得其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功能难以得到有效实现;四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体制不公开,不透明,不规范,行政任意性较强;五是省一级政府对地、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缺乏制度建设。
[8](三)同级政府间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和实践仍处于空白状态目前,我国实践中尚未出现同级政府间进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探索。
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地方政府之间虽然没有一个规范化、公式化、法治化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但具有横向转移支付性质的“对口支援”早已存在,它是在中央政府的鼓励和安排之下,各省、地区之间出现的一种非公式化、非法制化的转移支付。
[9]从1979年中央作出《加速边疆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的决定以来,省际间的对口支援活动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开展,到了90年代后,支援方与被支援方的范围继续扩大,还出现了一些“对口支援”的“光彩工程”、“希望工程”等支贫、支西的典型范例。
但是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市场取向的改革思路日益清晰,原来带有计划色彩的“对口支援”,逐渐出现了地方积极性下降、项目减少、效率低下等问题。
但时至今日,“对口支援”现象仍然在我国现实存在。
其前后状况的变化对比,为我们研究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实践素材,毕竟,由中央政府出面组织“对口支援”和实行规范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但它至少给我们提供了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资金转移、项目合作的现实可能性的范例。
三、我国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我国制定《转移支付法》的过程中,是否规定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2005年7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召开了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法起草工作座谈会。
是否以及如何对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作出规定,就是本次座谈讨论的主题之一。
当然,这个问题迄今并没有结论。
但在笔者看来,我国有必要、也有可能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一)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必要性首先,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有利于我国缩小地区、民族财力差距,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现阶段我国各个地区、民族在经济发展和财政能力上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这一方面是由自然地理环境的不同和历史基础的差别所造成的,但在笔者看来,这和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财政体制、财政政策也是分不开的。
从建国以后的“全国支援北京、上海”的财政政策,到改革开放后优先发展东南沿海经济的财政倾向,我们长期以来所推行的财政体制客观上拉大了各个地区的发展差距和财力差距;即使是在今天举国进行“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开发”的过程中,我们在财政上对这些地区的扶持也远远不够。
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因为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缺失。
如前所述,中央政府的财政能力毕竟是有限的,而且从转移支付的方式看,也需要通过加强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对策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因此,从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的需要出发,我们有必要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
其次,这一制度有利于我国实现财政公平,促进社会稳定。
如前所述,我国长期以来比较多地强调了财政体制、财政政策的效率,对财政公平的关注不够。
如果这种地区发展差距和财政上的不公平继续持续的话,很可能就会造成严重的社会矛盾,可以说,我们今天所面临的“民工荒”、“仇富心理”、“外来人口犯罪”等社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正是这些矛盾的外在体现。
长此以往,这势必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整个改革开放的大局。
而横向的财政转移支付恰恰能够直接地体现财政公平的要求,直接体现资源从财力富裕地区向财力落后地区的转移,因而能够增强落后地区对财力富裕地区的情感认同,从而可以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因此,从实现财政公平、促进社会稳定的需要出发,我们有必要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
再次,这一制度有利于我国调整区域经济结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众所周知,在当今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离开了区域经济支持、外部统一市场和对外交流合作,任何地区都很难谋求自己的鼓励发展。
这也就不难解释我国民间为什么会自发形成所谓的“珠三角经济圈”,以至泛“珠三角经济圈”等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合作发展的形式。
应该说,这种“兄弟式互助”的发展模式,是符合市场规律、适应现实需要的合理模式,但如果合作机制不规范、财政体制跟不上的话,则势必会影响合作的效率,甚至引起地区财政纷争等问题。
因此,有必要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从体制上对这种民间的自发合作加以引导,从法律上对其加以规制,从而促进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区域经济的合作发展。
最后,这一制度还有利于我国实现生态和谐,构建和谐社会。
正如有人所认为的那样,无论是相邻地区之间、同流域区之间、还是产业之间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都需要有横向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以调整。
比如青海省,作为我国几条大江大河如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其生态与环境的保护对于防止环境破坏导致的泥沙俱下、净化这些大江大河的流域环境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