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课件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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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讲义》课件

选择重整与和解的因 素
在选择重整与和解时,需要考虑债务 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经营前景 等因素。如果债务人具有恢复经营能 力的潜力,重整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如果债务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难以 恢复经营能力,和解可能是更好的选 择。此外,债权人的利益也需要得到 充分考虑,以确保公平合理地解决债 务危机。
重整与和解的比较与选择
重整与和解的相同点
重整与和解的不同点
重整与和解都是解决债务危机的法律 程序,都可以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 ,避免破产清算。
重整更注重通过调整债权债务和资产 重组来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而和 解更注重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来 缓解偿债压力。重整的程序相对复杂 ,需要法院的介入和监督,而和解的 程序相对简单,主要依靠债权人和债 务人协商解决。
等。
权利
享有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资 料、聘任必要工作人员等权利, 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文件
资料或说明情况。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法院的规定,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保守商业秘密 ,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的监督与考核
监督机制
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破产管理人 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受理程序
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 件的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受理结果
受理裁定生效后,债务人进入破产 程序,相关财产和事务由管理人接 管。
破产申请的审查
审查内容
法院对破产申请主体、申 请材料、债务人资产状况 等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方式
法院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 证等方式进行审查。
审查期限
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破产和解的概念与程序
第四编破产法课件

在破产程序中,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定,债权人可能享有以下优先 权和取回权
1. 优先权
某些类型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工资、社保费用、税收等。 这些债权将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
2. 取回权
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有些财产可能被抵押、质押或留置。在满足一定 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这些财产。
参与主体不同
破产重整涉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利害 关系人,而破产和解主要涉及债权人和债务 人。
破产重整与和解的比较和选择
• 清偿方式不同:破产重整通常以分期清偿的方式进行,而 破产和解则通常以一次性的清偿方式进行。
破产重整与和解的比较和选择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在选择破产重整或和解时,需要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债 权人的利益、社会利益等因素。
总结词
公平受偿原则
详细描述
公平受偿原则是指在破产清算中,各债权人应按照其债 权比例公平受偿,不得受到歧视或不公平待遇。
破产清算的终结和注销
总结词:概述
详细描述:破产清算的终结和注销是指破产清算程序完成后的后续处理工作,包括注销登记、解除限 制等。
破产清算的终结和注销
总结词
破产清算的终结
详细描述
破产清算的终结是指破产清算程序完成,所有财产已 经变价、分配完毕,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04
破产债权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破产债权的定义和分类
总结词: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对破产企 业享有的要求其履行债务的请求权。根据不同的标准, 破产债权可以分为不同类型。 1. 根据债权的产生原因,破产债权可以分为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等;
1. 优先权
某些类型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工资、社保费用、税收等。 这些债权将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
2. 取回权
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有些财产可能被抵押、质押或留置。在满足一定 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这些财产。
参与主体不同
破产重整涉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利害 关系人,而破产和解主要涉及债权人和债务 人。
破产重整与和解的比较和选择
• 清偿方式不同:破产重整通常以分期清偿的方式进行,而 破产和解则通常以一次性的清偿方式进行。
破产重整与和解的比较和选择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在选择破产重整或和解时,需要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债 权人的利益、社会利益等因素。
总结词
公平受偿原则
详细描述
公平受偿原则是指在破产清算中,各债权人应按照其债 权比例公平受偿,不得受到歧视或不公平待遇。
破产清算的终结和注销
总结词:概述
详细描述:破产清算的终结和注销是指破产清算程序完成后的后续处理工作,包括注销登记、解除限 制等。
破产清算的终结和注销
总结词
破产清算的终结
详细描述
破产清算的终结是指破产清算程序完成,所有财产已 经变价、分配完毕,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04
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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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A
破产债权的定义和分类
总结词: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对破产企 业享有的要求其履行债务的请求权。根据不同的标准, 破产债权可以分为不同类型。 1. 根据债权的产生原因,破产债权可以分为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等;
破产法概论PPT课件

为协调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社会问题,《企业破
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 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 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规 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 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其中:
实体性规范主要有: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破产 债权、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破产费 用等。
程序性规范主要有: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 的提出和受理、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清算组、 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和解与整顿程序、破产程 序的终结等。
罚则与复权主要规定对破产犯罪等的处罚。
四、我国破产法立法概况
➢ 1986年12月2日,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 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 业。 ➢ 1991年4月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定了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 的企业法人,而对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发布了《关于贯彻执 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调整作用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通过其特有的调整手 段以多种方式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时的最终公平实现,从而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
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还产 生广泛的间接调整作用。如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 的竞争机制;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通过破产来优化资源的配置与使用,调整社会 产品、产业结构等。破产法的这些重要作用是不容 忽视的,但应当清醒地看到,这些作用都是通过破 产法对债务关系的调整而间接实现的。
《法学破产法》课件

破产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古希腊、罗马时期已有相关法律条款。
2
现代破产法
现代破产法的发展始于19世纪,不断演变和完善至今。
3
国际合作
国际间的破产法合作和标准化也逐渐成为趋势,促进了全球贸易和投资。
破产法的作用和意义
1 保护债权人权益
破产法确保债权人能够 以公平和有序的方式获 取应得利益。
2 鼓励创新和风险承担 3 维护经济稳定
债务人的资格条件和程序
债务人必须符合法定的个人或企业破产资格条件,并遵守法院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资产清算的程序和方法
资产清算程序包括评估资产、拍卖或销售资产以获得资金,并用于债务偿还。
破产法为个人和企业提 供了第二次机会,鼓励 创新和创业精神。
通过恢复债务人的偿还 能力,破产法有助于维 护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个人破产
个人破产是针对无法清偿个人债务的个人采 取的一项法律程序。
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法偿还债务,并导致企 业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
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
1
法院受理申请
2
法院评估申请的合理性,并决定是否
受理破产申请。
3
申请人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并提供 相关证据和文件。
债务人清算资产
债务人清的资格条件和程序
申请人必须是债务人的债权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人。申请程序包括填写 申请表格、提供证据及申请费用。
《法学破产法》PPT课件
破产法是一门关于个人或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的法律体系。本课件将介绍破 产法的发展史、作用和意义、适用范围,以及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
什么是破产法?
破产法是一项法律制度,用于处理个人或企业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它确保债权人能够以公平和有序的 方式追回应得的款项。
破产法课件

二、形式要件
(一)当事人申请破产
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
申请破产是权利还是义务?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 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 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 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30条:破产申请受 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 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 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1、破产企业与他人共有财产分割后取 得的份额或转让应得部分后取得的收益;
破产法是调整破产程序中各方参与人
之间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
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
清算的法律,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和解、 重整等制度的法律。
二、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
(1)法院享有独立审判的权力,不受 外来非法干涉; (2)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 利害关系人)在司法程序中依法享有程 序上的权利,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剥夺。
(二)权利
1、确有需要可以经法院许可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2、破产管理人享有收取报酬的权利; 3、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行为不受非法干 扰。
(三)义务
1、管理人应尽到勤勉忠实义务;
2、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 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 可。
第四章 债务人的财产
一、债务人的财产的概念与性质
商事法学(下)
破 产 法
王 枫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与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基于利 害关系人的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对 该债务人适用的一种特定的债权债务清 理程序。
破产法课件课件.pptx

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 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组成的经人民法院确认的债权人会 议的常设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不得超过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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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债权 人委员 会的职 能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 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 他职权。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 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 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 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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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受理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 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 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管理人决 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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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 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 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 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 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 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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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将破产主体资格确定为所有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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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产受理和破产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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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债权 人委员 会的职 能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 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 他职权。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 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 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 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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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受理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 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 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管理人决 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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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 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 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 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 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 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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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将破产主体资格确定为所有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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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产受理和破产宣告
破产法第十章.ppt
(四) 破产财产的分配 1.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2. 对附条件债权的分配
(1)如果为一次分配,则管理人应在分配公告日 前提存分配额,在分配日时视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 的成就与否而相应的按照第117条的规定,将提存的 分配额支付给债权人或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 如果为多次分配,则首先应将分配额做提存处理。在最 后分配前的多次分配中,对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不成就 的债权,提存的分配额应支付给债权人;而对于解除条件已经 成就或者生效条件不成就的债权,提存的分配额暂不进行分配, 至最后分配日,对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不成就的债权, 提存的分配额同样支付给债权人;而对于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或 生效条件不成就的债权,提存的分配额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三) 破产宣告的原因 1.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 债务人请求和解被驳回、不成立或和解被废止
(1)债务人和解请求被法院驳回 (2) 债务人请求和解不成立 (3) 和解协议依法被裁定无效 (4)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3. 重整程序终止
(四) 破产宣告的告知 第一,裁定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 第二,裁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第三,人民法院应当将破产宣告的裁定予以公告。第三节 破 Nhomakorabea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一) 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 (二) 因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终结 (三) 因出现破产宣告障碍而终结 (四) 因无财产可供分配而终结 (五) 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 (一) 对于破产人的效力 (二) 对于破产债权人的效力 (三)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效力 (四)对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
提存所需费用一般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案件的审理, 对于债务人的破产事实予以判定,依法裁定债务人破产还债的司 法裁定行为。
2)破产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 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 债权。
②债务人丧失对其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包括下述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 起15日内召开。二是,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召开:(1)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召开时;(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3)债权人委员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4)占债权总额的1/4 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1)积极条件。
能够担任管理人的主体有两类:
一是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二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
(2)消极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
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5.7.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随时清偿。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3)按比例清偿。 (4)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的处理。
5.8 破产宣告与清算
5.8.1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的概念
2)破产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 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 债权。
②债务人丧失对其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包括下述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 起15日内召开。二是,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召开:(1)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召开时;(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3)债权人委员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4)占债权总额的1/4 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1)积极条件。
能够担任管理人的主体有两类:
一是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二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
(2)消极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
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5.7.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随时清偿。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3)按比例清偿。 (4)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的处理。
5.8 破产宣告与清算
5.8.1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的概念
经济法破产法ppt课件
破产案件的受理
1、审查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 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5日 内通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
2、立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 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申报债权 终止程序
清偿处理
OK 终结破产程序
NO
破产程序终结
案例分析
案例:2002年12月下旬,一家机械配件厂与一家机械销售公司发生合同纠纷。销售公司 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支付配件厂的29万元的货款。几经催讨未果,机械厂的厂长 一怒之下提出:如果销售公司再不支付货款,将向法院申请宣告它资不抵债,让销售公 司破产,让它在法院的破产公告中“亮丑”,看以后谁还和它做生意。
《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 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适当的变更, 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 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破产法的作用
1
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
2
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
3
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
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的提出,是破产程序启动的依据。
申请的实质条件是:符合破产界限,且无破产障碍。
并非“资不抵债”就该破产
第四章-破产法ppt课件(全)
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二) 管理人的指定
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实践中 ,并非所有的中介机构及个人都具备担任管理人的客观能力与 主观意愿,《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由人 民法院根据本地破产案件发生数量从报名者中择优确定编入管 理人名册的人数,并从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及其取得执 业资格的成员中实际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名册实行 动态管理,根据破产案件发生的数量、编入管理人名册者的工 作考核情况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名 册,加以增删,以适应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
第四章 破产法
主要内容
破产法概述 破产申请与受理 管理人制度 债权人财产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1.破产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 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 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2.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 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有序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 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其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 企业法人。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 法规定的程序”,适当扩大了破产法的实际适用范围。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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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债权
㈠ 破产债权的概念:破产债权是在破
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经 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 依法申报确认, 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 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 务人清偿债务的, 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形成的 债权; 债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 务人清偿债务的, 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形 成的债权;( ;(破产人的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 成的债权;(破产人的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 全部债权的除外) 全部债权的除外)
共益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 的下列债务: 的下列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 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 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 的债务; 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 破产费用,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在 履行破产程序时所发生的费用。 履行破产程序时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有 以下几项: 以下几项:
1、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人员的费用; 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 3、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七、破产管理机构
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后, 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后,应由破产管理机构代 为管理破产财产及处理破产事宜。 为管理破产财产及处理破产事宜。破产管理 机构包括债权人会议、 机构包括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和管理 人。 ㈠ 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债权人会议是由债 : 权人组成的, 权人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临时性 决议和监督机构。 决议和监督机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和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 的营业;在新破产法颁布前, 的营业;在新破产法颁布前,该法律后 果由破产宣告产生。 果由破产宣告产生。
㈡ 破产宣告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
在对破产案件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具备 了法定的破产条件, 从而作出裁定, 了法定的破产条件 , 从而作出裁定 , 宣告其破产的法律行为。 宣告其破产的法律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 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 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 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 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 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 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 取回质物、留置物。 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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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破产法中又规定: 在新破产法中又规定:“并且资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将债务人资不抵债列为破产原因。 将债务人资不抵债列为破产原因。
三、破产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试行 ) 》 第二条规定: 第二条规定 : “ 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 业 。 ” 将破产主体资格限制为全民所有制 企业。 其他企业法人的破产程序依照《 企业 。 其他企业法人的破产程序依照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破产原因
企业破产法(试行) ㈠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 一款规定: 一款规定 : “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 成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成严重亏损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 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民事诉讼法》 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 定 : “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 , 无力清 偿到期债务, 偿到期债务 ,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申请宣 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 债。”
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 ㈢ 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由债
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 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 成的经人民法院确认的债权人会议 的常设机构, 的常设机构 ,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 得超过九人。 得超过九人。
㈣债权人 委员会的 职能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 、 理和处分; 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 、 他职权。 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的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的规定 : “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乏清偿能力的 , 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将破产主体资格确定为所有企业法人。 将破产主体资格确定为所有企业法人。
㈡ 债权 人会议 的职能
1核查债权; 核查债权; 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 人的费用和报酬; 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清算组); 监督管理人( 监督管理人 清算组);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通过重整计划; 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通过和解协议; 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 的其他职权。 的其他职权。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 书等资料 2 、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制作财产状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 况报告; 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 支 ;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 律程序; 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 责。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 ㈢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 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偿能力的 , 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
根据新旧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 根据新旧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的 原因主要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原因主要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三层 含义:( :(1 含义:(1)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合理清 偿期间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偿期间内无法清偿的债务,且该无法清偿行 为呈持续状态。 为呈持续状态。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2)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或 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3)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 偿期限的。 偿期限的。
管理人的概念: ㈤ 管理人的概念 : 管理人是
指在破产受理后, 指在破产受理后 , 由法院选任成 立的, 用来接管破产企业, 立的 , 用来接管破产企业 , 负责 破产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破产财产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管理人的职能: ㈥ 管理人的职能:
㈡ 破产的意义
对于债权人 对于债务人 对于社会 通过破产程序, 通过破产程序,可 通过破 通过破产程序, 通过破产程序, 以使他们的债权 产程序, 产程序,建 请求得到公正的 可以起到 两 立优胜劣汰 种作用, 种作用, 待遇, 待遇,避免了在 机制, 机制,实现 一是淘汰 缺乏公平清偿 资源优化组 落后, 落后,二是 秩序的情况下 合,促进经 起死回生 可能受到的 济发展 损害
四、破产受理和破产宣告
㈠ 破产受理的概念
破产受理是指破产申请人向人民 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 人民法院审 查认为符合破产立案条件的, 查认为符合破产立案条件的 , 作 出破产受理裁定。 出破产受理裁定。
破产受理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 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 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管理人决 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 无偿转让财产的; ⑴ 无偿转让财产的;⑵ 以明显不合 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⑶ 对没有财产 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 ⑷ 对未 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 ⑸ 放弃债权 的,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