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
---论中日东海划界_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学术界》2010-05

・学科前沿・《学术界》(月刊)总第144期,2010.5 ACADE M I CS No.5May.2010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管建强(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摘 要〕中日东海划界和钓鱼群岛领土主权归属的争端,既是影响中日外交关系的敏感点也是急需考虑解决的问题。
2008年6月18日中日双方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以下简称“6.18东海共识”),通过研究“6.18东海共识”的定义和效力,论证“6.18东海共识”缺失全面解决东海划界的纵深目标,而钓鱼群岛的地理位置又是影响中日东海划界的重要支点,中方未能实现锁定对主权争议岛屿的海域进行共同开发。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包括外交、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
只要能维护国家利益,无论是外交还是法律的方法都需要认真考虑援用。
论文研究了法律方法解决中日东海划界和领土争端的重要意义和前景分析。
〔关键词〕外交谈判;国际司法;国际争端;东海划界中日两国间关于东海油田归属纠纷备受瞩目。
中日外长于今年2月17日在东京会晤时,日本外相就中方有迹象重新开始春晓油田的生产表示了强烈的不满,他认为这是违反了两国首脑达成的共同开发的协议。
并声称“若违反协议,日本将会采取必要措施”。
〔1〕数日后,日本媒体又称,如果中国开始在有争议的东海海域开采天然气,日本将把中国诉诸国际海事法院。
〔2〕中方表示,“中国拥有开发‘春晓’的主权,绝对不能接受这种诉讼。
”〔3〕中国外交部表示,中方在东海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和明确的。
中方重视并坚持东海问题原则共识的态度没有任何变化。
希望日方以实际行动为落实原则共识创造良好气氛和条件。
〔4〕日方的出言不逊,源于中日双方对“6.18东海共识”有着截然不同认识和理解。
为此,有必要就“6.18东海共识”的定义和效力展开分析。
作者简介:管建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一、“6.18东海共识”的定义和效力(1)中国东海油田共同开发和合作开发的性质随着中日关系的改善和发展,为了让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两国经长年的双边会谈,2008年6月18日,中日两国外交机构同时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

岸的浅海海底到水深 2 0 0 米 的海底之间, 呈缓缓倾
斜 如 棚 状 的 区 域 。全 球 海 洋 约 7 . 6 % 属 于 大 陆
、
中 日东 海 大 陆架 划界 争议 产 生
的昔 导
架。 L 2 3 1 9 4 5年 9月 , 美 国总统杜鲁 门率先 主张美 国 对邻接海岸公海 的大陆架地底和海床拥有控制权。 1 9 8 2 年的《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 第7 6 条第 1 款对大 陆架的定义是 : “ 沿海 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 以外 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 自然延伸 , 扩展到大陆边缘 的 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 的基 线量起到大陆边 的外缘的距离不到 2 0 0海里 , 则扩
然 分开 的天然分 界线 。 L 4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7 6条第 5款规定 : 不应 超 过从测算领海宽度 的基线量起 3 5 0海里 , 或不应超
过 连接 2 5 0 0米 深度 各 点 的 2 5 0 0米 等 深 线 1 0 0海
2 .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由来与演变 目前 , 中 日东海划界争端从性质上可 以分 为 3
梳理 , 以期 有助 于 国 内 民众 对 该 问题 增 进 了解并 澄 清 过往 常见 的认 识 误 区 , 从 而 为 我 国家 利 益 的 维 护
西界 中国大陆海岸线及其沿岸 岛屿 , 东侧经九州岛 西南缘与琉球群岛西南面的八重 山列岛之间的连线 与太平洋相接 , 东北 以济州岛经五 岛列岛直至长崎 半 岛南端的连线与 日本海相对 , 北面以长江人海 口 北岸到济州岛之间的连线与黄海毗邻 , 南 部以台湾
1 . 东海及其大陆架的自然地理条件 东海是一个位于中 日 韩三国陆地之间的半封闭 型边缘海 , 东中国海( E a s t C h i n a S e a ) 是其在国际上 的正式称谓 , 表明东海位于 中国国土以东。国际水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摘要]中日东海大陆架问题的实质是中国与日本的结构性矛盾在海洋划界问题上的尖锐体现。
中国对钓鱼岛享有无可辩驳的主权依据,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应尽量对钓鱼岛采取“零效力”的处理方式。
通过对中日双方大陆架划界主张的比较,我国主张的法理依据及日方主张的无理性皆显而易见。
中国需要在今后的东海划界谈判中更为成熟地运用法律手段,创制适用于东海海域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并以此来确保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最终圆满解决。
[关键词]中国;日本;东海大陆架划界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近几年随着东海油气田的开发进入实质运作状态,并体现在钓鱼岛主权的争端呈现出新一轮升温。
因为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直接关涉我国家利益的维护,所以当前有关该问题的学术论述可谓汗牛充栋,然而目前我国学界从国际法层面对此问题进行论证的力度仍显不够。
因此,本文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进行归纳和梳理,以期有助于国内民众对该问题增进了解并澄清过往常见的认识误区,从而为我国家利益的维护提供可资借鉴的法律参考。
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产生的背景1 东海及其大陆架的自然地理条件东海是一个位于中日韩三国陆地之间的半封闭型边缘海,东中国海(East China Sea)是其在国际上的正式称谓,表明东海位于中国国土以东。
国际水道测量组织(IHO)出版物《洋与海的界限》(Limits of Oceans and Seas)对东海的四至进行了界定:东海西界中国大陆海岸线及其沿岸岛屿,东侧经九州岛西南缘与琉球群岛西南面的八重山列岛之间的连线与太平洋相接,东北以济州岛经五岛列岛直至长崎半岛南端的连线与日本海相对,北面以长江人海口北岸到济州岛之间的连线与黄海毗邻,南部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
整个东海海域南北长约630海里,东西宽约167~360海里,自然海区的全部面积约为77万平方公里。
2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由来与演变二、钓鱼岛主权归属争议及其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影响1 钓鱼岛问题的由来与台湾岛同处东海大陆架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位于东海南部、台湾东北部、中琉界沟(俗称“黑水沟”)的西北侧、冲绳诸岛以西、八重山列岛以北的岛群,主要包括有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北岩、南岩、飞岩等8座岛礁,陆地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主岛呈番薯形,东西长约3.5公里,南北宽约1.5公里,面积约4.5平方公里。
从国际法上浅析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

从国际法上浅析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摘要本文从近期中日就东海资源之争切入,结合国际法上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划界规定,对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中日双方的立场进行分析阐述。
最后,参考国际条约规定,国际法院判例及公法学家学说提出解决此争端的可能方案。
关键词东海大陆架中间线原则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文2004年5月,日本对中国开发“春晓”油气田的反应逐步升级,中日东海油气田的争端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关注。
其实,中日东海资源之争并非始自今日,早在1968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了,中日之间的东海是另一个波斯湾,该海域拥有众多被埋藏的宝藏,比如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
之后,中日就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一直存在争端。
一、国际法上关于相向或相临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规定(一)大陆架划界在国际法上研究的必要性沿海国的大陆架是在其领海以外由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1)大陆架作为蕴藏资源丰富及开采相对便利的海域,加之其所具有的重要军事意义,从20世纪中叶起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在海洋中争夺的焦点之一,也随之出现了大陆架划界问题。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对大陆架外部界限采取了各取所需的态度,致使海域划界纠纷迭起,双边和多边矛盾不断产生,据统计,全世界144个沿海国家中,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间有380多处海洋边界需要划定,目前只解决了约三分之一。
(2)因此,解决好相向或相临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问题对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国际法上关于相向或相临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规定国际社会关于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和方法一直存在严重分歧。
(3)根据1956年《大陆架公约》规定的“协议——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大陆架划界应由有关各国协议解决。
倘无协议,除因特殊情况应另定界线外,相向国家之间应以每一点均预测酸梅异国领海宽度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间线为界线,相邻国家之间的界线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等距离原则决定。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余民才一、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由来中日东海油气争端源于日本自2004年5月起对中国开发“春晓”油气田逐步升级的反应。
2004年5月28日,日本“对中国在紧贴中日中间线中国一侧的东海海域设置天然气开采设施一事”表示关注,并打算“就中国之举是否侵害了日本的权益展开调查”。
随后,日本正式向中国提出交涉。
2004年6月9日,日本经济产业大臣在出席马尼拉“东盟加中、日、韩三国能源部长会议”时,向我国官员正式提出,要求中国提供在东海专属经济区调查和试验开采油气田的相关数据。
他还说,如果中国“继续漠视日本的要求”,日本可能派遣调查船到上述海域调查,并开始建设自己的天然气项目。
对于日本的要求,我国予以断然拒绝,同时也持积极态度,主张通过冷静、友好的外交渠道,以对话来解决这一争端,并建议进行共同开发。
然而,日本没有作出积极回应。
在2004年6月21日“亚洲合作对话”青岛会议上,当中日两国外长谈及东海天然气田问题时,我外长呼吁双方搁置分歧,共同开发东海资源,并希望日方对此提议进行研究,但日本外相只是表示“继续保持接触”。
日本经济产业大臣则在国内明确地说:“我们对中国的提案不感兴趣,在这方面,我们不考虑联合开发。
”2004年7月,中日之间的对立状态进一步加深。
就在“卢沟桥事变”纪念日那天,日本花巨资租用的挪威籍科考船在数艘先导船的引导下来到距离“春晓”油气田约50公里处的海域进行海底资源调查。
这引起中方的严正交涉。
日益恶化的事态不仅使美国表示关注,而且还给我国海上对外油气开发合作带来了消极影响。
2004年9月28日,“春晓”油气田项目的外方合作伙伴——皇家壳牌石油公司和优尼科石油公司宣布退出。
就在2004年10月25日中日双方就解决争端举行的事务级磋商中及其之后,日本威胁说,如果中方今后仍不向日方提供信息,日本就将在“春晓”油气田附近的日方水域进行勘探,并可能中断磋商。
如何从国际法角度看待和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如何从国际法角度看待和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一、东海争端的由来东海水域位于中国大陆与西太平洋岛弧之间,是中、日、韩、朝四国领土环绕的辽阔海域。
东海水域最明显的一道天然地质区隔界限就是冲绳海槽。
东海油气资源丰富,主要集中在东海大陆架坳陷带、钓鱼岛陆架边缘隆褶带以及冲绳海槽坳陷带。
“在这些地区,中国、日本和韩国单方面的权利主张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
”更为重要的是东海具有极为丰富的油气资源,在“蓝色圈地运动”盛行的今天,中国和日本相邻,又都是经济大国,日本作为一个贫油国家,在东海问题上中日两国面临着不可不免的冲突。
二、中日双方争执起因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核心是冲绳海槽的地位问题,这一问题反映了双方在划界原则上的严重分歧。
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过于笼统且缺乏可操作性,使得中日两国分别按照不同的原则提出了有利于己方划界方法。
中国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强调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领土的自然延伸。
自1982年《公约》公布之日起,中国一直坚持以“公平原则”和“自然延伸原则”对东海宣示主权,主张“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公平合理原则”,而“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
1996年中国在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声明:“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就东海大陆架划界而言,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而非日本岛屿的自然延伸,因为冲绳海槽构成了两国大陆架之间的天然界线。
因此,应当以冲绳海槽,而不是中间线作为两国的大陆架边界。
日本主张“等距离中间线”原则,认为中日在东海的大陆架是中日共大陆架,应该使用中间线划界。
其1996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如果日本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从日本基线量起的中间线,则中间线(或日本同外国议定的其他线)将代替外部界限的那一部分”。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分析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法律框架和特点,并探讨解决该争端的可能方案。
需要明确的是,东海油气资源开发问题事关中国核心利益,涉及海域划界、资源分配等复杂问题,不是单纯的双边关系所能解决的。
在处理东海油气争端时,必须充分考虑历史事实、国际法和地区稳定等因素。
解决东海油气争端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包括政治外交手段、国际仲裁和司法程序等多个方面。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解决中日东海油气争端需要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和合作,包括加强双边对话、推动地区安全稳定、完善国际规则等方面。
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东海油气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寻求长期解决方案。
二、争端的法律性质分析中日东海油气争端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海洋权益、国际法、地缘政治等多个方面。
从海洋权益角度看,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的油气资源开发上存在竞争关系。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两国必须遵守国际法和国际规则来解决分歧和争端。
从地缘政治角度看,中日东海油气争端还涉及到地区稳定和安全的问题。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海洋权益纠纷并不一定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或冲突。
虽然中日两国之间存在争议和分歧,但双方都有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分歧的意愿和能力。
因此,我们需要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运用国际法、国际准则和外交手段等和平方式解决争端,避免采取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的行动。
解决中日东海油气争端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经济利益、生态环境、地区稳定等。
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当事国之间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寻求一种平衡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可能的方案:双边谈判:中日两国可以通过双边谈判来讨论东海油气资源的分配和利用问题。
这可以避免将争端国际化,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第三方调解:如果双边谈判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由第三方进行调解。
例如,可以邀请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参与其中,协助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问题及解决方法

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问题及解决方法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问题及解决方法众所周知,中日历来争端不断,无论是政治还是外交还是领土方面的争端层出不穷,涉及到双方实际利益的时候,日方始终不能和解,争端的始因就是源于中日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之争。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岸国可以从海岸基线开始计算,把200海里以内的海域作为自己的专属经济区。
中日双方对国际法中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分原则的理解不同。
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域,其西接中国,东邻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岛,北面毗临韩国的济州岛和黄海,南与台湾海峡和南海相通,南北长约700海里,东西最宽处360海里,最窄处不过167海里,平均宽度仅为210多海里。
“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海底地势与中国大陆一致,由西北向东南倾斜,直至冲绳海槽,冲绳海槽是东海的一个特殊地理单元,海槽南北长1100公里,最宽处150公里,最窄处30公里,北部水深600—1000米,南部一般在1000—2000米之间,最深处2900多米,冲绳海槽成为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隔开的天然分界线。
”然而中日两国各自坚持自己的划分原则,中国主张以冲绳海槽为界,按‘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划分法,日本则主张按照等距离‘中间线’划分法。
在‘中间线’和‘冲绳海槽线’之间产生了16万平方公里的重叠主张区域”,即所谓的“日中中间线”。
但日方提出的中间线主张没有依据。
所以中方一直没有承认。
而东海海底的地形和地貌结构决定了中日之间的专属经济区界线划分应该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
但是由于东海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不能很好地划定具体区分,加之双方又不肯作出让步,所以争端一直没有解决。
加之因为《海洋法公约》的判定规则中并没有排除掉中间线规则,所以目前在不和解的情况下,中方也不能强制按照自身意愿来进行开发活动。
所以目前唯一的解决方法还是只能通过谈判达成共识来进行和解。
但是要在目前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双方都必须有所妥协,但长期以来,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日两国学者均对《国际海洋法公约》做出了有利于本国国家利益的解释,选择性地强调有利于本国的学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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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学术界》(月刊)总第144期,2010.5 ACADE M I CS No.5May.2010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管建强(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摘 要〕中日东海划界和钓鱼群岛领土主权归属的争端,既是影响中日外交关系的敏感点也是急需考虑解决的问题。
2008年6月18日中日双方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以下简称“6.18东海共识”),通过研究“6.18东海共识”的定义和效力,论证“6.18东海共识”缺失全面解决东海划界的纵深目标,而钓鱼群岛的地理位置又是影响中日东海划界的重要支点,中方未能实现锁定对主权争议岛屿的海域进行共同开发。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包括外交、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
只要能维护国家利益,无论是外交还是法律的方法都需要认真考虑援用。
论文研究了法律方法解决中日东海划界和领土争端的重要意义和前景分析。
〔关键词〕外交谈判;国际司法;国际争端;东海划界中日两国间关于东海油田归属纠纷备受瞩目。
中日外长于今年2月17日在东京会晤时,日本外相就中方有迹象重新开始春晓油田的生产表示了强烈的不满,他认为这是违反了两国首脑达成的共同开发的协议。
并声称“若违反协议,日本将会采取必要措施”。
〔1〕数日后,日本媒体又称,如果中国开始在有争议的东海海域开采天然气,日本将把中国诉诸国际海事法院。
〔2〕中方表示,“中国拥有开发‘春晓’的主权,绝对不能接受这种诉讼。
”〔3〕中国外交部表示,中方在东海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和明确的。
中方重视并坚持东海问题原则共识的态度没有任何变化。
希望日方以实际行动为落实原则共识创造良好气氛和条件。
〔4〕日方的出言不逊,源于中日双方对“6.18东海共识”有着截然不同认识和理解。
为此,有必要就“6.18东海共识”的定义和效力展开分析。
作者简介:管建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一、“6.18东海共识”的定义和效力(1)中国东海油田共同开发和合作开发的性质随着中日关系的改善和发展,为了让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两国经长年的双边会谈,2008年6月18日,中日两国外交机构同时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该共识虽然只是口头的,但是中日两国的外交机构在各自网站上公开进行了发表。
〔5〕“6.18东海共识”共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强调了:“中日双方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
”第二部分(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明确了:(一)双方共同开发区块。
〔6〕(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
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
(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它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第三部分(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特别说明了: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
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6.18东海共识”的三个部分中,仅仅将第二部分定义为共同开发,即东海的北部,而第三部分明确了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本质上来说,共同开发是指中日两国的国家主体之间的行为,由双边条约来规范,不适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而向日本法人开放的春晓油田,是中方为了向日方表明善意而向日本法人开放的由中国管辖的东海油气市场。
为此,第三部分特别强调地说明了该办法适用中国法律。
不管共同开发和合作开采的名称有多么的近似,由于中日双方在共识中明确地表明了春晓油田的开发适用中国法律管辖,而唯一共同开发的区块,其范围不包括春晓油田。
因此,将春晓油田视为共同开发的对象是显然错误的。
关于春晓油田对日开放的性质,日方应当清楚。
前日本高村外务大臣于2008年6月18日举行的记者发布会时,在回答相关问题时表示:“中国方面所说的春晓不属于共同开发的问题,我以为这是一个定义的问题,如果中方说春晓油田(欢迎日本法人出资参与,接受中国法律管辖)不是共同开发的话,我们也不会对此提出异议。
不管怎么说在我方主张的中间线的中国一侧争取到了日本法人的资本参与权,对此是否以共同开发来称呼与否,无论怎么都行。
”〔7〕虽然高村外务大臣对此问题的回答不够严谨,但是一直以来,日本方面对此没有异议。
可是今年年初起,日本外相冈田克也就中国方面有迹象重新开始春晓油田(日本称为白桦油田)的生产表示了强烈的不满,声称这是违反了两国首脑达成的共同开发的协议。
其后,日本媒体称,日本政府已制定新的应对方针,称不排除采取司法手段控告中国,其中包括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控告等方式。
笔者认为,日本政府所表达的强烈不满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事实上,日本将位于所谓日本主张的东海中间线向中国一侧的春晓油田命名为“白桦(sirakaba)油田”,是自以为是、十分荒谬的行为,因为,该春晓油田不属于争议地区,属中国管辖,因此,日方的命名行为涉嫌干涉中国内政。
总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春晓油田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适用中国法律管辖,我国企业开采油气资源不受日本政府的影响。
学术界2010.5・学科前沿(2)“6.18东海共识”的效力虽然日本外务省错误地将春晓油田视为共同开发的对象,但日本外务省向中国抱怨,认为中国违反了两国首脑达成的共同开发的协议(“6.18东海共识”),则说明了日方将“6.18东海共识”视为有拘束力的国际协定。
与此相反,国内一些学者认为,“6.18东海共识”仅仅是一个共识,不是书面协定,它属于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的初步协议,好比是一个意向书,即使中方不履行“6.18东海共识”也不受任何制约的。
笔者以为这种认识恰恰是迄今为止没有重视为实施“6.18东海共识”而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的思想基础。
笔者以为,即使是意向书,也不能绝对地将所有的意向书都视为缺乏法律拘束力。
事实上缔结意向协议会产生以下三种不同的法律效力:(一)证据效力,即使没有创立法律关系,也可以在诉讼中作为举证的证据使用。
(二)预约效力。
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将预约解释为当事人约定将来应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
而意向协议书产生预约的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以下二个因素:一是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受合同“意向”的拘束力。
如果订立意向书的当事人表达了一种希望受“意向”约束的愿望,那么就是预约。
二是意向协议书的内容在客观上是否反映出有创立法律关系的意向。
如果意向协议书的内容明确约定,当事人有将来再订立创立法律关系意向的协议,那么它就是一个是预约合同。
(三)正式的合同效力:当事人明确有受协议约束的意思表示。
二是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确定性。
三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8〕总之,简单地将“6.18东海共识”比作意向书是十分不恰当的。
从国际法角度而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一(a)规定:“就适用本公约而言: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第三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法主体间之国际协定或非书面国际协定,此一事实并不影响此类协定之法律效力……。
显而易见,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仅仅调整的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书面的协定,但是这一规定并不影响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口头协定的法律效力,换言之,非书面协定,如君子协定受国际习惯法管辖。
此外,从以上的定义还可以获知,不管条约的名称如何,只要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创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不违背国际法原则的协定就具有条约的性质,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结合“6.18东海共识”的内容而言,它既有预约效力的、附条件的内容,也有为中日双方创设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
如约定“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
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则表明了在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是附条件的,是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的,有预约性质的。
当然,该条款本身并不表示当事方明确有受协议约束的意思。
另一方面,“6.18东海共识”中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内容有:双方将……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双方同意……继续磋商;……日本法人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这些内容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承诺。
因此,所谓“6.18东海共识”的法律拘束力问题,既不能全部肯定也不能全部否定。
至少而言,“6.18东海共识”中的关于“双方将……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双方同意……继续磋商。
”的约定是属于中日双方明确有受协议约束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拘束力。
明确这一点,有助于中方重视自己有义务履行必要的国内程序。
所谓的国内程序,笔者的理解是它涉及到中日两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日本国会)的审核程序,因为东海共同开发超越了中日两国政府各自的权限、涉及到两国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需要各自最高权力机关的核准或授权。
尽管如此,即使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也存在着不同的结果:核准或否定。
为此,“6.18东海共识”中仅要求中日两国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政府“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至于“努力”的用词,是一个难以量化的修饰语,关键是要走国内程序,而不管结果达成与否。
因此,笔者以为,中国方面有义务启动审核程序,但是没有义务必须批准“6.18东海共识”。
是否应当批准或推动“6.18东海共识”,关键是要抓住两点:第一,要看它是否有助于公平、公正地全面解决东海划界争端;第二,要看是否有助于中日纷争的钓鱼岛领土在共同开发中公允地使中日双方受益。
笔者以为,“6.18东海共识”与这两点相去甚远。
为此“6.18东海共识”的东海共同开发模式是否能继续深化全面解决中日两国大陆架的纷争,值得予以研究。
二、“6.18东海共识”与“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差异1979年5月31日,邓小平同志会见来华访问的自民党众议员铃木善幸时表示,可考虑在不涉及领土主权情况下,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资源。
〔9〕可见,中国领导人首次向日本方面表达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设想缘于和平解决争议岛屿领土及附近海域的资源。
而中日双方在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划界纷争的问题上援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另一种创新。
两国政府经长年的双边会谈,于2008年6月18日,中日双方宣布的针对东海油气田问题正是就共同开发达成共识的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