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自由和学术责任
论大学教师的学术责任

智库时代 ·95·智谋方略论大学教师的学术责任王 嫚(东南大学,江苏南京 211189)摘要:大学教师作为公民、研究者和教育者,承担着一定的学术责任。
然而,当前大学教师的学术责任存在缺失,学术道德责任、科研责任以及教学责任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
因此,应当从大学教师自身以及外部环境方面做出改进,以利于学术责任的正确履行。
关键词:学术责任;大学教师;缺失中图分类号:G4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609(2019)03-0095-002一、学术责任的概念“学术责任就是指学者在开展学术活动、处理学术事务和学术关系时应做的事情、应尽的责任。
” [1]近年来,随着大学改革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学术自由的重要性,并且认为“追求学术自由是大学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2]布鲁贝克曾说过:“学术自由的必然结果是学者有义务为他们借以得出结论的思想过程提出充分的证明那个,以便由其他学者评价这些结论的准确度和效度。
”[3]然而,实际情况却如唐纳德·肯尼迪所指出的:“与学术自由互为补充和对应的是学术责任。
但后者却鲜为人用。
在我们这样的民主社会里,这二者被视为一个硬币的两面。
”[4]近年来,学术界频频传出学术造假及学术腐败的丑闻,美国巴尔的摩事件更是引起了人们对学术责任的反思,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学术自由是有限度的。
大学作为研究高深学问、培养高级人才的地方,其教师应当负有的学术责任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然而,当前的情况却不容乐观,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大学教师的学术责任缺失。
所以,本文从大学教师作为公民、研究者和教育者的三个角度来探讨大学教师应有的学术责任及其缺失的情况,并试图对此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大学教师的角色定位(一)公民“在任何情况下,教授既是学者又是公民。
”[5]大学教师作为公民, 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政治自由, 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这也就意味着他们“可以就任何自己所关心的问题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6], 并且有权坚持自己的政治主张。
学术自由与责任

学术自由与责任学术自由是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保障了学者在追求知识和真理过程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然而,随着这一自由的扩展,相应的责任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学术自由与责任之间的平衡,以及如何在实践中维护这种平衡。
学术自由的意义学术自由是指学者在进行研究、发表成果、教学和学习时,不受外界不合理干预的自由。
这种自由确保了知识的客观探索,促进了科学和社会的进步。
没有学术自由,创新思维和批判精神将受到限制,学术界的发展也会停滞不前。
学术责任的内涵与学术自由相伴的是学术责任。
这包括对研究对象的尊重、对研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对社会公众的教育和引导责任等。
学术责任要求学者在享受探索自由的同时,也要对自己的行为和发表的内容负责,确保研究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学术自由与责任的平衡实现学术自由与责任的平衡,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和规范。
首先,学术界应建立严格的伦理审查机制,确保研究过程和结果符合伦理标准。
其次,应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培养学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最后,通过公开透明的学术交流和评价机制,促进学术界的自我监督和自我完善。
实践中的挑战在实际操作中,学术自由与责任的平衡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
例如,商业利益的影响可能会扭曲研究的方向和结果;政治压力可能限制学术讨论的范围;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伪造数据等,损害了学术的公信力。
因此,维护学术自由与责任的平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结论总之,学术自由与责任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
在享受探索未知的自由时,学者也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确保研究的质量和伦理标准。
通过制度建设和文化培养,我们可以更好地实现这两者之间的平衡,促进学术界的健康发展。
大学学术自由的法律保障与实现

大学学术自由的法律保障与实现摘要:学术自由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是其容易遭受侵犯的主要根源。
大学学术自由主要体现在学术思想表达自由、学术活动自由、学术成果发表自由。
学术职业保障自由等方面,各方受法律保障的程度不一。
大学学术自由的实现离不开政府法律保障的完善、大学良好学术制度的构建和学者对学术规范的恪守。
关键词:学术自由;法律保障;实现中国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1—0043—04一、大学学术自由法律保障的历史与现状大学学术自由的法律保障要追溯到1850年,当时的普鲁士宪法第20条规定,“学术及其教学是自由的”,首开以国家宪法的形式保障大学学术自由的先河。
后来,很多国家纷纷将大学学术自由纳入宪法规定的权利范围。
例如,阿根廷1853年宪法第14条规定,“学术研究及讲演自由。
”日本1946年宪法第23条规定,“保障学术之自由。
”德国1949年宪法第5条规定,“艺术和科学、科研和教学是自由的。
”希腊1975年宪法第16条规定,“艺术、科学、研究和讲授自由,促进它们的发展和提高是国家的职责。
”等等。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虽然宪法中没有直接使用“学术自由”的词语,但却通过有关“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方面的条款,给大学学术自由以逻辑上的保障。
目前,除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同程度地给大学学术自由赋予了宪法保障。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大学学术自由法律化保障之路起步较晚。
我国1982年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对大学学术自由作了进一步完善和补充,设立相关条款,规定大学可以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可以自主进行与国外其他大学之间的交流、合作;可以自主设立教学、科研、行政等大学内部组织机构;可以自主进行大学内部的人员调整与分配等。
这些规定,在更大程度上明晰了大学学术自由的范围。
论大学教师的学术责任(一)

论大学教师的学术责任(一)摘要]学术责任是大学教师应尽的职责。
大学教师需要对学生负责、对科学负责、对社会负责。
目前大学教师队伍中存在着忽视人才培养、违背学术道德、缺乏社会责任等不良现象,对此,需要通过培养独立人格、遵守学术规范、加大监管力度等措施把大学教师的学术责任落到实处。
关键词]大学教师;学术责任;问题;对策Abstract:Academicresponsibilityisteachers'boundenduty.Universityteachersshouldholdresponsibil itytostudents,scienceandsociety.However,thereareunhealthyphenomenaamonguniversityteachers,whichareneglectingteaching,violatingscienceethicsandshortofsocialduty.Tostrengthentheacademicresponsibilityoftheuniversit yteachers,weneedtotrainindependentpersonalities,observesciencenormandstrengthenmanagement.Keywords:universityteachers;academicduty;problem;countermeasures责任是指份内应做的事。
学术责任就是指学者在开展学术活动、处理学术事务和学术关系时应做的事情、应尽的职责。
学术责任是固着在知识的创造与传授过程中,是内在的,伴随其始终的。
大学教师作为知识的传播者、创造者、应用者,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过程中自然应该担负起相应的学术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履行好职责,促进教师与高校的和谐共融。
一、大学教师的学术责任根据大学教师的工作性质与内容,从应然的视角来看,大学教师的学术责任是指他们在开展学术活动时应承担的义务,主要表现为对学生负责、对科学负责和对社会负责。
学术界的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

学术界的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学术自由和学术责任是学术界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学术进步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学术自由是指学者在学术研究中应该享有的表达和探索的自由,而学术责任则是学者在行使学术自由的同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就学术自由和学术责任的内涵、关系以及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学术自由的内涵学术自由是指学者在学术研究中的思想、学说和观点表达上的自由。
它要求学者可以自由地选择研究课题、开展学术讨论、发表学术论文,并在学术界得到自由辩论和讨论的机会。
学术自由还要求学者可以独立地进行学术研究,不受政治、经济、宗教或其他因素的干预和限制。
学术自由的内涵还包括学术界对于学者的评价与任命的公正和公开,以及学术机构和学术期刊对学术论文的审查与评估的透明和公正。
只有在这样的学术自由环境下,学术界才能保持活力和创新,才能为社会和人类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的关系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并不矛盾。
学术自由要求学者在学术研究中有言论的自由,但这并不等于学者可以任意发表个人观点,而是应该在保持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前提下行使学术自由。
学术责任要求学者在学术研究中秉持诚实、客观和可信的原则,不夸大事实、不操纵数据、不剽窃他人成果。
学术责任还包括对研究对象和参与研究的人员的保护,以及对科研经费的公开和合理使用。
只有在学术责任的指引下,学术自由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和实践。
三、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的实践问题然而,在实践中,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之间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方面,滥用学术自由可能导致学术腐败和学术不端现象的出现,如学术造假、抄袭等。
另一方面,过度的学术约束和干预可能限制学术自由,使学术界缺乏创新和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学术界需要建立健全的学术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的培养,注重学术研究的质量和影响力,减少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同时,政府和学术机构也应该为学者提供良好的学术环境和研究条件,加强对学术自由的保护,避免过度干预。
意识形态四种责任落实

意识形态四种责任落实意识形态是指一定社会群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以一定的世界观、价值观为基础的思想体系和文化现象。
在当今社会的复杂多变中,意识形态的引导和传播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公众对意识形态的正确理解和有效引导,我们需要明确意识形态四种责任的落实。
一、学术责任落实学术责任是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与学术界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相关,也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息息相关。
为了落实学术责任,我们应该注重以下几点:1.保证学术自由:学术界应该拥有自由研究和表达的空间,不受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干扰。
这样才能产生真正有学问的思想成果和创新。
2.提倡学术公正:学术界应该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科学的方法和规范。
不偏袒任何一方,客观评价和分析问题,向社会提供中立可靠的学术观点。
3.加强学术交流:学术界应该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拓宽研究领域,促进学术创新和进步。
二、媒体责任落实媒体是意识形态传播的重要渠道,承担着向公众传递信息和引导舆论的任务。
为了落实媒体责任,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坚守事实真相:媒体应该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报道中注重事实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摒弃虚假消息和不实言论。
2.多元声音平衡:媒体应该提供各种不同的声音和观点,避免片面性和唯一性的报道,给公众提供多元化的信息选择,让公众有更全面的了解和判断。
3.强化社会责任:媒体应该以社会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传递正能量,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三、教育责任落实教育是塑造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途径,它不仅培养人们的知识和技能,还关系到人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
为了落实教育责任,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注重思想教育:教育应该深入人的内心,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通过教育课程和活动,引导学生独立思考、批判思维和多元观点。
2.推行全面素质教育: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应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大学教育的学术自由与责任

大学教育的学术自由与责任大学教育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是培养人才的摇篮,更是知识的殿堂。
大学教育的一个重要价值就是学术自由与责任。
学术自由是指在学术研究和教学中,教师和学生在思想观点表达、科学研究、学术讨论等领域享有的自由权利。
责任则是指大学教育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和教育使命。
本文将从不同维度探讨大学教育的学术自由与责任。
一、学术自由的内涵与意义学术自由是大学教育的核心价值之一,意味着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探究中享有表达自己观点的自由。
教师和学生通过学术研究的自由实践,为学术事业的推进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学术自由的核心内涵包括思想自由、研究自由、表达自由和教学自由。
在大学教育中,教师和学生可以自由地进行学术探索、发表学术论文、提出学术观点,这种自由与创新为学术研究的进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学术自由的意义在于保证了学术研究的独立性与真实性。
只有在学术自由的氛围下,教师和学生才能自由地进行思考和研究,才能大胆地探索新的领域和提出新的观点,从而推动学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
学术自由也为学术界带来了多元的观点和理论,促进了学术交流与合作,使学术界充满了活力。
二、学术自由与责任的辩证关系学术自由与责任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辅相成、互为依存的关系。
学术自由是大学教育的基石,而责任则是学术自由的基础。
学术自由不能被滥用,应当根据当代社会的现实情况和学术标准来约束。
大学教育的学术自由与责任并不矛盾,它们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首先,学术自由必须与学术责任相结合。
教师和学生在享受学术自由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不断提升学术水平,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学术讨论,为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其次,学术自由必须在法律框架下得以保障。
学术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宣扬和传播个人观点,而是应当在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下实行,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不能违背学术纪律和伦理。
最后,学术自由也需要与学术规范相结合。
大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建立健全的学术规范和伦理要求,引导教师和学生正确处理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的关系,确保学术自由能够在规范的范围内进行。
学术规范-北京师范大学

一、学术自由 二、学术责任 三、学术道德 四、学术写作
学术规范
一、学术自由
1.学术自由的法律依据 历史上,“学术自由”观念出现的时间比“学术规范” 早得多,渊源可以直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们的自由思想, 没有思想的自由,哪里会有学问呢? 学术自由成为一种法定的权利,只是一百多年的事情。 1849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又称《法兰克福宪法》) 规定:各种艺术和科学、研究和教学都是自由的。这是 第一次以宪法明文保障学术自由。到1966年12月16日,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 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
5.文献标识码
文献标识码是对文献类型的分类,目的是便于文献 的统计和期刊评价,确定文献的检索范围,提高检 索结果的适用性。文献标识码分为以下五种,我们 的文章可以根据这个标准自己分类: A——理论与应用研究学术论文(包括综述报告) B——实用性技术成果报告(科技)、理论学习与社 会实践总结(社科) C——业务指导与技术管理性文章(包括领导讲话、 特约评论等) D——般动态性信息(通讯、报道、会议活动、专访 等) E——文件、资料(包括历史资料、统计资料、机构、 人物、书刊、知识介绍等)
摘要(abstract):是论文的浓缩、梗概,对文章言 简意赅的概括。 摘要须得简明扼要地把文章主要的内容和观点、所用 的方法讲出来,着重于描述而不是评价,更不是对自 己的文章的评价。 好的摘要应该是一段完整、相对独立的小文章。一般 来说,摘要写200—300字为宜,不要太短也不要太长。 摘要里只写最重要的信息,也就是只需要把文章最主 要的论点写进去。 本学科里面常识性的东西不用写到摘要里,在标题和 引言里出现的内容也不用再写进摘要,以节省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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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和学术责任
来自:中国教育报
从自由到责任学术工作变迁的缩影
我们知道,大学从中世纪开始出现,但是学术自由的确立却始于19世纪的柏林大学。
学术自由一经提出,便成为大学奉行的理念,为学者和大学教师所推崇。
其最主要的原因是它所追求的目标和大学的工作相契合。
自由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学者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不受外界不合理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而大学中的学者和教师所要追求的也正是这种不受干扰的教学和研究自由。
但是,从20世纪三四十年代开始,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三A原则(学术自由AcademicFreedom、学术自治AcademicAutonomy、学术中立AcademicNeutrality)的提出表明,学术工作必须重新划定自己的疆界,教师和学者要在敏感问题上保持中立的态度和立场。
等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责任(Accountability)一词开始和大学以及学术工作联系起来,《高等教育无法逃避历史责任》(克拉克·克尔)、《学术责任》(唐纳德·肯尼迪)等这些书的书名折射着大学以及学术工作的另一个主题。
从学术自由到学术责任,体现的是学术理念的变化,而这是学术工作变迁的缩影。
具体来说,这种变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学术工作的目的发生变化。
20世纪中叶以前的学术工作更多的是为了学者自身的探究兴趣,需要不受影响和干扰的环境,因此学术自由既是这种学术工作特点的反映,也是它在理念和制度上的保障。
但是20世纪中叶以后,学术工作的目的已经超出学者自身探究兴趣的范畴,而更多地关注社会的各种现实和实用目的,社会也不可避免地要对大学和学术工作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学术已经不再是学者自身的事,而是社会赋予学者和大学的责任和使命。
第二,学术工作的功能发生变化。
20世纪中叶以前的学术工作,对学者来说,更多的是一种精神上的满足;对社会来说,更多地体现为认识世界的作用,学术工作的成果可能对社会产生影响,但这不是学术关心的事情。
但是,20世纪中叶以后,对于大部分学者来说,学术已经成为一种职业甚至是谋生的手段;同时,对于社会来说,学术改造世界的作用也日益体现出来。
因此可以说,这一时期,学术工作的工具价值开始凸显,责任也就随之而来。
自由和责任的错位当今学术工作面临的问题
对当今的学术工作来说,学术责任的提出,多少意味着大学并没有完全履行社会赋予它的责任和使命,大学和学者在学术自由理念下所获得的平衡,在学术责任的要求下出现了错位。
这种错位,在西方和我国有着很大的不同。
在西方,学术自由的传统比较根深蒂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大学远离社会的倾向,学术工作更关注自身的兴趣和需要,而不太考虑社会的要求。
但是,到高等教育规模扩大和学术工作的特性发生变化以后,学术自由在维系着学术传统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保守、僵化的挡箭牌。
因此,学术责任的提出,体现的是社会对新时期大学的诉求,它要用学术责任打破学术自由给大学营造起来的屏障,它要把大学变得更加积极、有效率。
和西方不同,中国的传统文化有自己的学术观,所谓“学而优则仕”,表明中国的学术与政治、经济等社会各方面联系紧密。
学者要“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从某种意义上讲,“修身”只是手段,“齐家、治国、平天下”才是目的,因此,我国的学术传统和西方正好相反,它的学术自由传统相对比较弱,但是向来重视学术的社会责任。
近年来,我国的大学和学术工作出现了诸多负面现象,最突出的有两点:一是学术生活的功利化倾向日益严重,大学中的许多事务都打上了经济利益的深刻烙印,学术的社会效益受到冷落;二是学术生活中出现了诸多腐败现象,投机、剽窃、造假等不正之风和不端行为在学术界屡屡出现,使得公众对学术界产生了强烈的不信任感。
因此,在我国,学术自由和学术责任的错位,实际上更多地体现为学术失范和学术质量的危机。
学术自由和学术责任在东西方的不同错位,实际上反映了学术自由和学术责任应该相伴共生。
学术自由的理念是履行学术责任的基础,学术责任可以让学术自由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
因此,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一味地谈学术责任,并不能完全解决我们目前所遇到的问题,因为学术失范和学术危机在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学术传统和精神的失落,没有了这种传统和精神,大学实际上无法真正履行它的职责,在与社会的交互作用中也很容易失去自己的方向。
自律和他律的平衡道德规范与监督机制相结合
学术自由和学术责任同等重要,在学术工作中,它需要通过学者的自律和社会的他律来实现。
学者自律更多的是一种精神上和观念上的约束,它和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紧密相关。
学者自律的动力来源于何处呢?我认为,首先来源于对学术自由理念的弘扬。
学术自由理念的本意在于无功利地探讨真理,虽然它有可能导致学者远离社会的倾向,但是它更能铸就学者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风,培养学者对于学术工作的崇敬和高尚感。
因此,大力弘扬学术自由的理念,对建立学者的学术道德、净化学术风气、加强学者自律将起到强大的推动作用。
他律更多的体现为制度和机制上的约束,对学术工作来说,这是一种外在的约束。
从履行学术责任的角度看,社会他律有助于学术工作更密切地联系社会实际,反映社会需要,避免纯粹的学术工作落入保守和僵化。
他律的机制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社会舆
论对学术工作的监督机制、专业的学术评价机制、同行的监督评价机制等。
需要注意的是,学术工作的他律机制要有正确的导向,要符合学术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近年来学术界学风浮躁,固然有学术界自身的原因,但是和整个社会对学术工作的评价导向也有很大关系。
如果在社会评价体系中没有考虑到学术道德、无功利目的等这些“软性”指标,而只是一味强调量化的文章数、专利数、获奖数、引用数等“硬性”指标,又怎么能期望学者潜心研究、“板凳甘坐十年冷”、“十年磨一剑”呢?
学术工作要想健康发展,既不能仅靠学者的自律,也不能只靠社会他律制度,而是要靠两者的平衡。
因为仅仅依靠学术道德,存在着很多风险和不确定性;而仅仅依靠制度,又无法真正发挥学术工作的特点,因此要在道德和制度间取得平衡,要把学术道德建立在学术评价和监督制度之上,也要用学术道德来引导学术评价和监督制度的完善。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学术工作,达到学术自由和学术责任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