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自由限度
试析布鲁贝克的学术自治观

试析布鲁贝克的学术自治观1 约翰·布鲁贝克的学术自治观的述评约翰·S·布鲁贝克(John.S.Brubacher)是美国20世纪著名的研究高等教育的专家,曾任耶鲁、密执安等大学教授。
其1978年出版的《高等教育哲学》是西方第一部以高等教育哲学为书名的专著,是作者从事高等教育工作50余年的经验总结,也是作者对高等教育问题进行哲学思考的结晶。
在这部作品中,布贝克论述了学院或大学的一个重要传统学术自治,他从哲学的高度出发,指出学术自治并不是无限度的。
1.1 学术自治的必要性高等教育是高深学问,而高深学问的选择、吸收、继承和创新,只受“学术的客观性或独立性”认识规律的制约,并且认为应该在“学术与现实之间划一条明确的界限”。
[1]学术自治(Academic autonomy)是分析研究高深学问的必要保障。
就如同赫钦斯(Hutchins,R,M)所讲到:“失去了自治,高等教育就失去了精华。
”[1]布鲁贝克认为,“既然高深学问需要超出一般的、复杂的甚至是神秘的知识,那么,自然只有学者能够深刻地理解它的复杂性。
因此,在知识问题上,应该让专家单独解决这一领域中的问题”。
[1]1.2 学术自治的内涵约翰·S·布鲁贝克在其1978年出版的《高等教育哲学》这部名著中,他论述了学术自治并指出:“自治是高深学问的最悠久的传统之一。
无论它的经费来自私人捐赠还是国家补助,也不管它的正式批准是靠教皇训令、皇家特许状,还是国家或省的立法条文,学者行会都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
”[1]这表明自治是一个历史概念,是高深学问的一个重要传统。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10条也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创作和其他文化的自由。
”1.3 布鲁贝克学术自治的实施方式1.3.1 集体谈判由于工会组织“诉诸于集体谈判,并最终诉诸于罢工的做法,威胁着学术自治所据以存在的基础”。
[1]布鲁贝克认为,工会的组织形式是官僚式,大学管理机构是雇主,教授是雇员。
浅析大学的学术自由及其限度

从 学 的 大 学 追求 和理 念 , 其本 身 还 受其 所 处 环 境 、 件 的 影 响 和制 因此 , 以上 对 “ 术 自由” 理 解 来 看 , 学 “ 术 自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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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思 想 与 理 论
浅 析 大 学 的学 术 自 由及 其 限度
李 运 庆
( 京森 林 警 察 学院 , 苏 南 京 2 04 ) 南 江 106
摘 要: 学术 自由是 大学的灵魂 , 大学知识发展 的保 障和前提 , 以大学为主体 的高等教 育培 养健康 、 是 是 独立 、 自
一 言论 自 作 为 现代 大学 4 A原则 之一 的学 术 自由是 现代 大学 术 自由包括 两 个 层 次 的含 义 : 是 指思 想 自由 、
或 二是 指教 育过 程 中的 教学 自由 , 括 包 制度 建设 的核 心和 大学精 神 的灵 魂之 所 在 。因此 , 自中 由 , 日研究 自由 ;
因素等 层面 , 少涉 及解 决措 施 和方 案 。本 文拟 在前 人 反 映 了世俗 文化 、 治 、 较 政 习俗 、 传统 等 对大 学学 术 自由 的
研 究 的基 础 上 , 一 步就 学 术 自由 、 术 限 度及 解 决 方 影 响 , 进 学 而本 文所 说 的“ 术 自由” 主要倾 向于 教师 层 面 学 也 案 进行 研究 和讨论 。
运 营成 本 、 学术 氛 围和 风 气 以及 学者 自身知 识 水 平 、 构 和 特 性 等 的 影 响 和制 约 。 结 关 键 词 : 学 ; 术 自由 ; 大 学 限度
学术自由文献述评

学术自由文献述评摘要:通过收集查阅2007 年10月~2012年10月间收录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对关于学术自由的科研论文进行分析,主要涉及学术自由的内涵、发展历程、及学术自由的限度和意义四个方面,分析研究的现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意见。
关键词:学术自由;研究现状;文献述评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4-0232-02通过查阅2007年至2012年5年间收录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可以发现,有关学术自由的论文共593篇,对学术自由进行研究的文章共304篇,笔者从中择取文献三十余篇,整理出该篇文献综述。
主要从研究方法和论文的数量及内容三个角度分析了目前研究学术自由的现状、学术自由的发展历程以及学术自由的研究意义等方面来阐述。
一、研究方法(一)文献资料法笔者查阅了2007~2012年5年间收录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关于学术自由的论文,共304篇,从中择取文献30余篇,仔细进行阅读整理。
(二)逻辑分析法对收集到的有关学术自由的304篇科研论文进行分类,并进行常规的统计分析。
不难发现,学者们主要学术自由的现状、学术自由的发展历程以及学术自由的研究意义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研究。
二、从论文的数量上分析学术自由的研究现状近五年来被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的有关学术自由的学术论文共有304篇,具体分布情况如下表1:表1年份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合计数量49 55 57 50 56 37 304比例16% 18% 19% 17% 18% 12% 100%从表中可以看出,在2007~2012年间,有关学术自由方面的论文为数不少。
在这之前的几年里并没有这么多,最近五年发表的有关该课题研究的论文逐渐增多,并且呈平稳增长的趋势,这与当前我国近几年来社会掀起的高等教育去行政化,提倡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是分不开的。
三、从论文研究的内容分析学术自由的研究现状(一)学术自由内涵的研究收集资料发现,2007~2012年5年间收录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关于学术自由内涵的界定的论文有很多。
高等教育哲学

高等教育哲学On the Philosophy of Higher Education(美)约翰·布鲁贝克背景:本书1978年出版。
20世纪60-70年代的美国高等教育是“学术界大为不满的冬天”。
学生运动对美国大学的冲击促使学者进行反思,出现了高等教育“合法性危机”。
高等教育哲学的重要作用即论证高等教育的合法性。
这种合法性内嵌于历史:1、中世纪:大学满足当时社会的专业期望:医生、律师、教师、牧师等;2、文艺复兴之后的英国:大学的人文主义抱负,其中自由(或博雅:liberal)教育观念为顶点;3、近代德国:大学在科学研究中获得合法地位;4、美国“赠地”大学:为社会和国家的发展服务。
合法性危机的根源:不同的高等教育哲学(大学传统或理念)如何融合?(特别是后三种大学传统)布鲁贝克围绕专门知识(expertise)或高深学问来回答这个问题。
高等教育与中等、初等教育的主要差别在于教材的不同:高等教育研究高深的学问。
这些学问或者还处于已知与未知之间的交界处,或者虽然已知,但由于它们过于深奥神秘,常人的才智难以把握。
(高深学问的定义颇为模糊)第一章高深学问大学是这样一个机构:传递深奥的知识,分析、批判现存的知识,并探索新的学问领域。
大学合法性地位的两种途径(两种高等教育哲学):1、以认识论为基础;2、以政治论为基础。
前者:以好奇精神追求知识作为目的;后者:除了好奇,还要考虑知识对国家的深远影响。
两种哲学交替在美国大学中占据统治地位:建国(政治)、约翰·霍普金斯(认识)、威斯康辛(并重);两种哲学之间的冲突:认识论方法试图摆脱价值影响;政治论方法必须考虑价值问题(真理与权力)引入杜威的实用主义教育哲学:反对二元论,认识到思维和行动(或各种教育术语)之间的连续性。
大学落后于时代了吗?反主流文化批判以上两种哲学“都局限于理性观念的范围之内,而没有涉及通过感受、心灵或精神与探讨真理的非理性方法”。
论学术自由的“度”

论学术自由的“度”大学学术自由的重要性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学术自由能激发学者追求真理的灵感和勇气,促进大学学术的繁荣,推动社会科学文化的发展,有利于创新人才的健康成长。
可以说,“学术自由是大学生机与活力的象征”,“如果没有学术自由,大学的生命就会枯萎”。
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学术自由是一种有限度的自由。
关于学术自由的“度”的确立原则、“度”的标准,一直是有争议的话题,笔者就此谈谈看法。
一、学术自由度的曲折史学术自由的“度”,是指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随学者或学术团体的意志自由活动的范围和程度。
在中国历史上,学术自由的度起伏跌笛。
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学术自由的时代,私人有讲学的自由、言论的自由,因而“百家争鸣”,出现了众多的新思想、新学说,对推动社会进步、科学文化繁荣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以春秋战国为代表的封建社会早期,有着充分的学术自由,无所谓度。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那时的学术研究活动处于一种混沌无序的状态,统治者还没有意识到这种极度的学术自由对其政治统治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那时正值封建制度刚刚形成,统治者急需新的理论为巩固其封建制度服务。
学术自由在统治者这种”疏漏”和“需要”的夹缝中,到了一种极限,从而形成了各学派竞相争辩的风气和“百家争鸣”的局面,推动了学术和政治理论的发展。
随着封建社会的巩固和发展,统治者逐渐意识到学术自由对政治的某些反作用,因而或多或少予以限制。
两汉时期,学术自由受到一定抑制,自由度较小。
如察始皇压制学术自由、焚书坑儒、取缔百家之言,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得那一时期学术思想贫乏,歌功颂德盛行。
唐、宋、六朝等时代,学术自由的度较大,因而文学艺术繁荣,科学技术鼎盛。
明清时代,学术自由度很低,统治者大兴文字狱,压制学术思想,学者们或不问国事,沉迷于考据;或热衷八股,缺乏创新。
中华民国时期,学术自由的度随着民国政权的转变和时势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更。
孙中山在南京建立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蔡元培就任中华民国第一任教育总长,积极着手教育改革,学术自由的度很大。
宪法基础:科学自由

C.宪法基础:科学自由I. 作为宪法基础的基本权利正如这里所提出的,国际行政法植根于宪法基础之上。
为完成全球范围内的任务并根据国家行政法架构而建立的行政制度和机制非常明确地导向宪法基础。
国际法中的宪法方法的一个突出特征——除了其制度侧面外——是价值的重要性,这些价值植根于国际共同体的根本规则和人权。
基于这样的理论基础,在该部分我们将提出如下观点:即科学自由是科学国家治理中宪法核心的一种权利。
确实,到目前为止在国家宪法领域讨论的重要规则和价值有更为明显的根本性,不论我们考量武力使用的禁止还是——举一个明显的例子——酷刑的禁止及其人权基础。
然而,作为国际法一部分的国际行政法向不同的适用领域扩展的越广,其宪法背景必然也越广。
如果我们持续地坚持这样一个宪法路径,为构造一个更严密的宪法框架而发现和发展在绝对根本性的层面上的权利就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只要有正确的发现和发展方法。
这里采用的方法是双重的。
首先,我们将表明科学自由存在于现存的国际条约及其他有约束力的和无约束力的国际文件中。
其次,我们将证明这种权利有共同的宪法共识基础。
在首先考量相关的条约和文件时,如下重要规则不应弃之不顾,即国际法的非缔约主体不受其没有同意(通过批准、签署或其他同意方式)的条约或文件拘束,然而日益明晰的是,一种自由研究的潜在共识正影响着以宪政的方式进行科学的国际治理。
夸大的风险在本章第二部分使用比较的视角时可能更大。
实际上,如果考虑到德国宪法在科学自由中的突出地位,那么这种风险可能是压倒性的。
再次强调,需要避免的是将单个国家宪法保障外推到国际层面;科学自由的共同宪法理念必须与其对科学国际治理的宪政效果相契合。
II.国际法中的科学自由1.普遍的人权文件学术研究自由在国际人权文件中的文本表现非常稀少,然而由此而否定其重要性也是不正确的。
《世界人权宣言》(1948)27条1款写道:“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现代高等教育中的学术自由与限度

现代高等教育中的学术自由与限度作者:林丽娟来源:《新教育时代》2014年第16期摘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大学精神由来已久,但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其内涵有所不同。
21世纪对高等教育的学术自由出现了两种误解,本文在阐述学术自由精神的内涵的同时对新世纪学术自由精神的限度提出了个人见解。
关键词:学术自由内涵限度学术自由精神是追求真理的必要条件。
早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就提出“学者必须有探索一个论点到它可能引向的任何地方”的自由。
那么什么是学术自由呢,一般可以解释为学校中教师的教学、科研与学生的学习有不受干扰和限制的权利。
大学的主要活动包括科学和科研活动,也就是学术活动,需要有一个不受干扰的相对独立的环境和条件,在这种环境中,人们才敢于发表不同见解和看法,形成各种理论流派,通过各种异质文化的碰撞和冲突,新的理论诞生了,新的文化被创造出来。
对于学术自由精神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已被普遍认同,但随着时代发展,人们对学术自由精神的认识不断翻新。
一、现代高等教育中的学术自由思想1.学术自由: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以往,人们普遍重视学术自由,把它当成是大学师生应有的权利,许多学者为争取学术自由的权利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而在21世纪高等教育中,学术自由不仅被看成是大学应有的权利,而且被当成是大学应尽的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大学没有学术自由精神,这样的大学就不可称为一个合格的大学,这是学术自由精神的一大进步。
一方面是因为整个社会、教育界对真理、文化本身发展的规律更为尊重和了解,另一方面也说明现代高等教育体系中学术自由的淡化,在大学中出现一些违背学术自由精神的现象,执着于追求真理的人少了,实事求是作学问的人少了,大学也受到了价值危机的冲击。
相比古希腊和中世纪的学者们,把研究高深学问视为一种崇高的生活方式,并恪守“知识即目的”“为科学而科学、为学术而学术、为艺术而艺术、为真理而真理”的价值准则,现代大学中的一些人应当感到惭愧。
学术自由

大学学术自由的法律保障与规制一、大学学术自由的历史与我国现状关于学术自由最早的法律规定,可以追溯到1850年普鲁士宪法第20条,“学术及其教学是自由的”,首开以国家宪法的形式保障大学学术自由的先河。
后来,很多国家纷纷将大学学术自由纳入了宪法规定的权利范围,如日本1946年宪法第23条“保障学术之自由”、德国1949年宪法第5条“艺术和科学、科研和教学是自由的”等规定。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虽然宪法中没有直接使用“学术自由”的词语,但却通过有关“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方面的条款,给大学学术自由以逻辑上的保障。
目前,除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同程度地给大学学术自由赋予了宪法保障。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大学学术自由法律化开始较晚,直到1982年宪法第47条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而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对大学学术自由作了进一步完善和补充,设立相关条款,规定大学可以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可以自主进行与国外其他大学之间的交流、合作;可以自主设立教学、科研、行政等大学内部组织机构;可以自主进行大学内部的人员调整与分配等。
这些规定,在更大程度上明晰了大学学术自由的范围。
二、大学学术自由的具体内涵与功能我国《宪法学辞书》在论述学术自由权时,指出学术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每个公民有研究各种学术问题以及发表和讲授自己见解的权利。
大学学术自由具体内涵,一般说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学术思想表达的自由,即大学教师在学术领域范围内将自己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受任何威胁地通过讲学、演讲等方式进行公开表达的权利;其次是学术活动的自由,即研究自由——学者为保持其自由的思想和行为状态而在整个学术领域所拥有的高度自主和自治,教学自由——即大学教师在教学内容的组织和教学方法的设计方面不受外界干扰,学习自由——如学分制、选修制的完善使得学术可以自由选择有兴趣的课程;最后是学术成果的自由,政府应该为学者提供便捷、开放、自由的学术成果发表环境,不对学术成果发表者进行审查、迫害和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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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的内在限度
1、学者不得选择那些从方法到结果都明显违背伦理道德,有害于人类幸福的课
题
2、学者在具体研究的过程中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剽窃别人研究成
果
3、学者有义务为自己得出的结论进行充分的说明
4、对于不同的观点,一方不得借助于自己曾经获得的学术权威或其他外部力量
来排斥和打击另一方
5、如果某些研究涉及到重大的国家机密或社会安全,需要选择合适的时机和合
适的场所发表
6、学者有义务就一些关系到公共生活的问题接受公众的咨询
7、学者在发表自己观点的时候不能回避有关研究方法论或立场的问题
8、把自己的学术观点与政治观点、宗教信仰分开
9、不能滥用社会或公众对自己的信任来达到任何个人目的
学术自由的外在限度
1、课题的选择和研究不能服务于任何种族歧视、法西斯主义、大国沙文主义、
性别歧视、恐怖主义或其他有损于社会宽容、团结、和谐进步价值观的东西
2、学者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为了一己私利出卖学术良知发表非学术或假学术观点
3、学者不能借口学术研究不尽公民的职责
4、采取一切措施防止自己的学术研究成果被用于反社会、反人类的目的
5、学者不能出卖国家或人民的利益,不能违背法律
6、学者不能在公共面前表现没落的价值观或低级趣味的生活方式
7、学者不能因为接受了某个组织的资助而放弃本应承担的学术责任
8、学者应该以一种平等的态度与公众讨论
9、学者应建立一种在不同文化传统之间的平等对话机制
10、在一些关系到全人类幸福生活的重大问题上,全球学者应该有义务团结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