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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之一、滥用职权罪

第29章之一、滥用职权罪

三、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 397条之规定, 根据《刑法》第397条之规定,对滥用职权 条之规定 罪的处罚分四个档次: 罪的处罚分四个档次: (1)一般滥用职权罪 对行为人处3 一般滥用职权罪, (1)一般滥用职权罪,对行为人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 年以上7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 期徒刑;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 罪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 罪情节特别严重的, 年以上10 10年以下有期徒 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
一、 滥用职权罪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一)客体特征 (二)客观特征 (三)主体特征 (四)主观特征
二、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 三、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 征
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 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 者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 者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 共财产、 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的行为。 失的行为。 本罪构成要件是: 本罪构成要件是:
(一)客体特征
本罪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即 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管 理活动。 理活动。

刑法之职务犯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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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挪用、 私分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资产,收受或者索取 贿赂,牟取非法利益,亵渎公务的行为。
3、本类犯罪中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少数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者撮合性的犯罪的 主体则是一般主体。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行为人一般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过失不能 构成本罪。
2、构成
(1)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 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 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利用职务之便,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 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A.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 人员。 D.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3、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 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 活动的管理职能。

刑法学精品课件——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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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 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 忽职守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 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了重大损失。 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主观上一般表现为过失,但特殊情况 下,也可以是放任型的间接故意。
1.本罪的客体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司法 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只能由直接 故意构成。
(二)认定徇私枉法罪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刑法》第307条规定的妨害作证 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及《刑法》第310条 规定的窝藏、包庇罪的界限。
十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概念和特征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 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刑事责任
十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的概念和特征
(一)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 税罪的概念和特征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 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行为。
(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 税罪的刑事责任
十七、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一)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概念和特征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非税务机关的

员工职务犯罪预防讲座之职务侵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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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企业财物直接据为已有。这种方式行为人一般基于一定的 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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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表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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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
2、串货、加价销售产品并占有差额 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销售人员身上,有的销售员在公司给
出的价格基础上另外加价销售给客户,客户付款时,其扣留差 额部分只将剩余部分款项交给公司,私自占有差额,这种行为 也属于职务侵占。
eg:北京业务经理伪造账户、合同案例
人格 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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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表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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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该类情形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 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 。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 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 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已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 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 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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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 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 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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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员工职务犯罪罪名及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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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罪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 告诉的才处理,即只有受害人控诉法院才会受理。

公司、企业职务犯罪预防讲座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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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 人民币2万元,且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5万元,为他人谋 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015年3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韩某有期徒刑 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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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
•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 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 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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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的特 征是,在一定条件下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包括: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等,这些人员在特定条件下也是贪污罪的主体, 也可以构成贪污罪。
甲公司职员张某在工作中负责保管公章,并有权使用公 章与他人签订合同。2003年1月,张某私自以公司名义, 使用公章向乙公司借款二十万元后,携款逃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以甲公司的名 义向乙公司借款,而后携款潜逃,乙公司在签订借款合 同中没有过错,其认为张某是在履行职务,自己是借款 给甲公司,而非借款给张某个人,其合同安全应得到法 律的保护,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因此,张某的行 为侵占的客体是甲公司的财物所有权,客观上利用了其 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甲 公司由于对其职员管理的疏忽,应承担向乙公司还款的 法律后果,而甲公司则只能事后再向张某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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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被告人吴文晃,系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的员工,任, 该公司承建的黄旗酒店工地主管。 2006年5月至7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内部 调拨的名义,从建安公司各工地“调拨”钢材 共七次,并将调出的钢材私下销售,共侵占建 安公司价值520858.3元的钢材。

24渎职罪PPT(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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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徇私舞弊不正当竞
争行为罪
徇私舞弊不正当竞争行为罪的概念
总结词
徇私舞弊不正当竞争行为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滥用职权 ,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详细描述
徇私舞弊不正当竞争行为罪是一种渎职犯罪,其构成要件包括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滥用职权,进行不正当竞争,对市 场竞争秩序和公平性造成破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24渎职罪ppt精
contents
目录
• 渎职罪概述 • 滥用职权罪 • 玩忽职守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徇私舞弊不正当竞争行为罪
01 渎职罪概述
渎职罪的定义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 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财产、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不正当竞争行为罪的处罚
总结词
徇私舞弊不正当竞争行为罪的处罚根据情 节轻重有所不同,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较》的规定,徇 私舞弊不正当竞争行为罪的处罚根据情节 轻重有所不同。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处罚标准还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司法解释的规定。
徇私舞弊不正当竞争行为罪的构成要件
总结词
徇私舞弊不正当竞争行为罪的构成要件包 括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为市场 竞争秩序和公平性,客观方面为违反国家 规定、滥用职权、进行不正当竞争,主观 方面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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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构成徇私舞弊不正当竞争行为罪,需要满 足以下要件:1)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2)客体为市场竞争秩序和公平性;3 )客观方面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滥用职权 、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4)主观方面 为故意。

职务犯罪预防讲座——职务侵占罪201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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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财物 ; 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
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1月,孙某、邢某经预谋,伪造江苏某公司公章、公司税务登记证、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假员工名单等资料,利用被告人孙某的职 务便利,向公司申请并签订免预交购机款集团入网合作协议,骗取手机107
部,并将手机出售给他人,手机卡另行处理,经鉴定,手机共计价值人民
币147767元。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 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 , 即变持有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财产等谎称
为自有,标价出售;
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 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 2010年5月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 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 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 追诉。 的,应予立案
概念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 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 大的行为。
法律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渎职侵权课件

渎职侵权课件

重点查办类型
重点查办的八类渎职侵权案件 ●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案件 ●滥用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侵权案件 ●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违法强制征地拆迁、破坏社会建设和惠民强民政策实施的渎职侵权案件 ●包庇放纵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侵权案件 ●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危害科学发展和政府投资安全、严重不负责任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渎职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益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犯罪案件
●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 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 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 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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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观方面不同 a、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主要是故意犯罪
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 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b、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到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使公共财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但 因疏乎大意而没预见,或者已经而轻信能够避免的 心里态度。
至于行为人滥用职权是为自己利益或他人 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 (1)看行为人是否滥用职权,包括是否不正 当行驶职权,是否超越职权。
(2)看滥用职权行为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因 为本罪是结果犯,只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 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 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不正当履行职权和 超越职权
不正当履行职权,是指不合理地利用职务 上的地位或者法律赋予的职权,违反规定, 随心所欲地对事务作出处理或决定。
超越职权,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自己无权 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擅自决定或者 处理没有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具有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构成。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不 成立本罪。
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的司法解释
根据2002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了 关于渎职罪立法解释的决定。该解释明确规定: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 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 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 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 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 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 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 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情形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两者的相同点
(1)侵犯的客体相同 两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 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
虽然这两罪从其引起的后果看,可能侵犯了公民的 人身权利,引起人身伤亡,或者使公共财产、国家 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但这些都属于两种罪的 社会危害性客观表现,其本质仍然属于侵犯国家机 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 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 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 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 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本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
当一般滥用职权罪与其他滥用职权发生法条竞 合时,根据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的原理, 应按照特别条款处理。如:
(1)《刑法》第407条规定的违反发放林木采伐许可 证罪 (2)《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民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 (3)《刑法》第403条规定的滥用管理公司、证券 职权罪 (4)《刑法》第427条规定的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主体具体包括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 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如 政府公务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等。
(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 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烟草专卖局、土地所 (及房产所工作的人员等。
(2)主体相同
两罪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2006年7月26日正式公布施行家 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如下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 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两者的区别
(3)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 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工作人员等。
(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 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合同制、聘用 制人员等。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 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 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 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注意
本罪是结果犯,只有使公共财产、国 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按犯 罪处理。
何为重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发布的《关 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是指: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 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a、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 越权限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不顾职责的 程序和宗旨随心所欲地处理事务。
b、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 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可从主观、客观方面区分
(1)区别二者行为人主观上的差别、关键是 看其是否违反职责规定。
滥用职权罪
本节要点
1、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构成
2、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滥用职权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3、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 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于社会生活各领 域的管理活动,如各级政府机关、政府 机关的各级能部门对社会各方面的管理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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