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职业学院捐赠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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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职业学院受赠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接受赞助、捐赠物资管理,充分发挥赞助、捐赠物资对学院事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确保赞助、捐赠物资的安全与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威海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依据《威海职业学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赞助物资是指学院在校企合作或市场开发活动中获得的赞助资金及实物,捐赠物资是捐赠人(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给学院的资金及实物。以上统称为受赠物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捐赠分为资金捐赠、史料捐赠、仪器设备捐赠、图书资料捐赠、礼品捐赠和后勤服务物资捐增。资金捐赠指各种货币资金(专项基金)和有价证券等的捐赠;史料捐赠指校史资料和文物捐赠,包括与学院相关的各个时期的重要文件、文稿手迹、历史照片、名人字画、领导题词等;仪器设备捐赠指可用于学院教学科研和服务师生的各种仪器和设备的捐赠;图书资料捐赠指各种学术专著、名人书籍和软件资料的捐赠;后勤服务物资捐增指可用于改善于师生办公、生活条件或美化校园环境的各种物资或建筑物(构筑物)、校园景观、校园设施修缮、改造等;礼品捐增指指除了资金、史料、设备、图书资料、后勤服务物资以外的各种物资的捐赠。

第四条所有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完全自愿、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受赠物资接受与入账管理

第五条学院校企合作办代表学院依法组织和接受社会赞助、捐赠,负责对受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学院各部门接受任何捐赠都必须纳入校企合作办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接收受赠物资。

第七条学院对各类捐赠实行归口管理,资金类由学院财务处负责接受;史料、礼品类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接受;其他受赠物资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牵头接受。校产管理处负责造册登记,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受赠物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学院接受的受赠物资需要签订协议的均应以学院名义签订受赠协议,由接受部门负责办理协议签订手续。

第九条学院尊重捐赠人意愿,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根据捐增价值的情况可采用颁发证书、举行捐赠仪式、载入校史、在校内景观铭文纪念等不同方式致谢。

第十条受赠物资符合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条件的,按照《威海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纳入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不符合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条件的列为低值易耗类物资管理,校产管理处登记后由使用部门负责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接受捐赠物资的相关部门应向捐赠人索取受赠物资的购置发票或复印件,作为入账定价的依据。无法取得的,由校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对受赠物资进行估价,作为入账依据,评估及搬运产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受赠物资价值。

第十二条受赠物资的接受工作流程

(一)提交登记表。由捐赠单位或学院受赠部门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提交《威海职业学院受赠物资登记表》。

(二)签订受赠协议。需要签订捐赠协议的,由接受部门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协议签订手续。

(三)现场勘验。对于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及后勤服务类受赠物资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牵头组织财务处、校产管理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对捐赠物资进行现场勘验,采集照片,收集勘验档案资料。

(四)论证使用方案。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议定物资的可用价值、使用方案、搬运措施。使用方案报学院领导审批后明确使用管理部门。

(五)物资接收。受赠物资需学院自行搬运的,由总务处负责按照使用方案,联系相关部门织搬运、安置。受赠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填写《威海职业学院受赠物资验收表》,建立接收档案。

(六)登记造册。受赠物资到校后,接受部门需在七日内到校产管理处登记造册。校产管理处评估确认受赠物资的价值后,对于达到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使用部门需在十五日内完成固定资产入账工作。

(七)档案管理。受赠物资档案包含受赠前期管理档案和使用后期管理档案。前期管理档案由受赠部门(主要是校企合作办及学院办公室负责组织建档,主要包含受赠物资登记表、受赠协议(含物资明细)、勘验资料(或图片)、物资验收单、资产价值原始证明

材料、相关会议资料、相关方案等。使用后期管理档案由校产处负责组织建档,主要包含:受赠物资登记台账、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或其他价值确认资料)、固定资产入账单、受赠物资领用记录、受赠物资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章受赠物资调配与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受赠物资原则上按捐赠人的意愿调配使用。在捐赠人没有特别要求时,由校企合作办公室会同学院办公室、教务处、校产管理处等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调配使用方案,报学院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学院对受赠物资按照“归口部门统管、使用部门保管”的方式进行管理。根据受赠物资的不同形式和功能,分别由相关部门实施具体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对于捐赠的资金项目(专项基金)的使用由财务处报经学院党委审议通过后按学院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在部门单独使用的捐赠物资由该部门负责管理;对于在校园内公共场所使用的捐赠物资由总务处负责管理;对于不适宜公开展示的易碎品等捐赠物资由学院档案馆负责收藏。

第十六条校产管理处每年11月份对受赠物资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对闲置物资进行梳理统计,组织使用部门提报近三年的受赠物资使用情况报告。全面反映学院受赠物资存量、变量及使用效益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加强对受赠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受增审批、登记、入账、领用工作程序,及时办理受赠物资登记手续,及时建立台账,按要求做好档案记录工作。校产管理处将对受赠资产的管理工作列入到对各部门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中。

第十八条学院根据受赠物资的具体情况,按价值及使用效益对承揽受赠工作的部门予以适当考核奖励,对在此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对受赠工作的考核奖励事项并将其纳入到对各部门的年终绩效考核中。

第十九条所有捐赠的使用与管理,接受学院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校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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