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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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案件管辖权(3篇)

涉外民事法律案件管辖权(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文化、科技交流日益频繁,涉外民事法律案件也越来越多。

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案件时,确定管辖权是一个关键问题。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某一案件是否具有审判权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涉外民事法律案件管辖权的概念、原则、种类以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民事法律案件管辖权的概念涉外民事法律案件管辖权是指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具有审判权的范围。

具体而言,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等。

三、涉外民事法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1. 协议管辖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地域管辖原则:以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作为管辖依据。

3. 级别管辖原则:按照案件性质、争议金额、当事人人数等因素,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

4. 专属管辖原则:对于特定类型的涉外民事法律案件,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

5. 国际条约原则: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案件时,应尊重和遵守国际条约的规定。

四、涉外民事法律案件管辖权的种类1. 地域管辖: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

2. 级别管辖:根据案件性质、争议金额、当事人人数等因素,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

3. 专属管辖:对于特定类型的涉外民事法律案件,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如海事案件、专利案件等。

4. 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五、我国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海事、海商案件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

境外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否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律

境外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否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律

关于境外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否可以通过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并由中国法院管辖的问题,涉及的相关涉外规定有:一、对于适用法律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据此,发生在境外的法律关系属于涉外民事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发生在境外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由通过协议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无论其选择适用的中国法律是否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存在实际联系。

二、管辖问题此部分分析的前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也即,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篇没有针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相关事项作出特殊的约定时,中国法院将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一般规定来判断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其约定是否有效等问题。

1、法定管辖(1)发生在境外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中管辖协议的效力认定

涉外民事诉讼中管辖协议的效力认定
的法律 效力 。如传 统上 , 英美 法 国家认 为私人 协议 不能摒 弃法 院本来 所 享 有 的管 辖 权 。 l l 但 随着 经
协议 管辖则 当他 国管辖 被选 择 时无 疑 会对 本 国管
辖权造 成损 害的观念 , 但 观念 的彻 底改变需 要漫长
的过程 , 管辖权 是一 国主权不容侵 犯 的思 想仍根深 蒂固, 因此表现 在形 式 要件 上 , 各 国长 期要 求对 此
作 出严 格规 定 。1 9 6 8年 欧 共体 缔 结 的 《 布鲁 塞 尔 公约 》 原 始文本 第 1 7条 中明确 规定 了协议 管辖 的
形式要 件为 书面形式或者 有书 面证 明的 口头协议 , 并且 欧洲法 院也 曾在判 例 中对 该条 规 定作 过严 格 解释 。对 于 书面形 式欧 洲法 院认 为必 须在 合 同 中 包含对标 准 条 款 的 明 确 指 向 , 否则 不符 合 形 式 要
因素 。

容: 符合 当事人 间业 已形 成 的惯 例 ; 或 者在 国际贸
易中, 符 合 当事人 各方知 悉或应 当知悉 的国际贸易

涉 外 管辖 协 议 的要 件
惯例 , 修 正 了过 去 形 式 要 件 的 硬 性 、 严 格要 求。
( 一) 形 式要件 1 9 7 2年 的 T h e B r e m e n案 拉开 了美 国 明确 承认
直 以协议违 背“ 公共政 策 ” 中不 能剥 夺 法 院管辖 权 的基 本要义 为 由不予 承认 其 效 力 。此 后 其他 国家 也 开始逐渐 转变过去 长时期所 形成 的 , 认 为若承认
真实性 。2 0 0 5年 海 牙 《 选择法 院协议公约》 第 3
( c ) 条 中规定 了管辖 协议 的形 式要 件 : 排他性 选 择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一、本文概述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民事诉讼日益频繁,管辖权冲突也随之增多。

如何在各国法律制度间寻找平衡,确保公正、效率与便利,成为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实践应用以及冲突解决机制,以期为解决跨国纠纷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系统梳理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的相关理论,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等原则,并分析其适用条件和限制。

结合具体案例,探讨管辖权确定在实践中的操作难点和争议焦点,如管辖权异议、平行诉讼等问题。

针对管辖权冲突,本文将研究现有国际条约、国内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解决策略,包括管辖权协调、国际礼让、先行判决承认与执行等机制,并评估其实际效果与局限性。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提供更为清晰、全面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指南,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和谐与稳定。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过程,涉及到多个因素和法律原则。

其核心在于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有效和效率地解决国际民事纠纷。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需要依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国际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民事诉讼法公约》等,为各国在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上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同时,各国国内法也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往往与国际法相一致,以确保国际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被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

通常情况下,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这是因为被告与该地区存在密切联系,且在该地区接受司法管辖更为方便。

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也可能影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还需要考虑特殊情况。

例如,在涉及多国利益或涉及国际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可能需要通过国际协调或国际仲裁等方式解决管辖权冲突。

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处理涉外案件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形象。

因此,了解和掌握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依据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体系1. 国内法律体系(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为处理涉外案件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

(2)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在处理涉外案件中,一些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也具有重要意义。

(4)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法律适用问题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在处理涉外案件中,司法解释对于明确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2. 国际法律体系(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处理涉外案件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作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

(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被各国普遍接受的习惯做法。

在处理涉外案件中,国际惯例可以作为补充国内法律的依据,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三、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由订立、变更和解除合同。

在处理涉外合同纠纷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合同自由原则。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2.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为应对“入世”,迎接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同时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行使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实行集中管辖后,通常有权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含海商)的法院为五类三级,但主要是要把普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集中由少数受理案件较多、审判力量较强、审判经验较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亦即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适应中国“入世”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具有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属于集中管辖的例外。

未设立法院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再设立法院管辖此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也集中管辖的又一例外。

这是针对个别省份涉外民商事案件多,仅由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不过来,以及今后发展变化的情况作出的一种补充性规定。

被指定管辖的条件是本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相对较多、审判力量较强、远离省会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及时正确审理。

对确需指定管辖此类案件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由所在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后指定,从严掌握,以解决集中管辖带来的部分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不平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是指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按规定的争议标的金额应由其受理的,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边贸案件争议标的金额较小,如果这些小额诉讼由省城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实行集中管辖意义不大,故仍维持现状,一、二审案件仍由当地法院管辖。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民事诉讼法》在线作业答案题库

1.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只能是()。

A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B 出票人C 背书人D 票据持有人正确答案:A2.当事人申请再审,其法定期间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A 1个月内B 6个月内C 1年内D 2年内正确答案:B3.人民法院在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对那些既不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当事人,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如果其不参加诉讼,人民法院()。

A 审判活动不受影响B 应当中止诉讼C 应当终结诉讼D 应当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正确答案:A4.以书证的制作是否须采用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为标准进行分类,书证可分为()。

A 公文书和私文书B 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C 普通书证与特别书证D 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正确答案:A5.当事人2月5日收到一审判决书,2月15日其所在地发生水灾使交通中断,2月20日障碍消除,2月21日当事人申请顺延上诉期限。

经法院审查,当事人上诉期限应顺延()。

A 3天B 5天C 6天D 7天正确答案:B6.人民法院受理简单的民事案件()。

A 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B 应当当即受理并当即审理C 可以当即受理和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D 应当当即受理,另定日期审理正确答案:C7.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

A 申请复议一次B 申诉C 上诉D 申请再审正确答案:A8.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事先订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

A 可以受理B 经本院院长批准后方可受理C 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方可受理D 不得受理正确答案:D9.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败诉危险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称为()。

A 证明责任B 举证责任C 提供证据的责任D 主张责任正确答案:C10.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罚款、拘留应当用()作出。

A 决定书B 裁定书C 通知书D 判决书正确答案:A11.按民事诉讼证据的来源,可将证据分为()。

A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B 本证和反证C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D 间接本证和间接反证正确答案:C12.人民法院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为()。

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及其完善的研究

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及其完善丘国中摘要:我国已正式成为WTO成员国,可以预计在不久的将来涉外民商事争议将会越来越多。

而民商事纠纷法律处理的首要问题是管辖法院有无管辖权。

本文就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作一简要归纳,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提出若干建议,旨在更好地解决我国法院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

一、引言我国已成为WTO成员国,其中利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我国与国际社会的民商事交流将越来越频繁,其结果必定是涉外民商事纠纷的不断增加。

如何正确处理这些纠纷,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及国际化的进程。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处理与国内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处理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就是:国内民商事案件的处理主要着眼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除了上述事项之外,首当其冲的是必须解决管辖权问题。

因为在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因素,而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有关管辖权根据的规定又不尽一致,甚至完全相反。

因此,在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受理案件的法院有无管辖权便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

涉外律师常说的一句话:“打涉外官司,先打管辖权,再打时效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最后才谈事实和法律”,正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涉外民管辖权问题的重要性。

二、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一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是一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核心。

一个国家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取决于它所采用的管辖根据。

所谓管辖根据,系指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案件的理由,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同法院地国家存在的某种联系。

基于主权原则,每一个国家都可以根据不同的理由将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赋予本国法院。

因此,不同国家的法院的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便各不相同,甚至完全冲突。

关于我国法院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程序法》及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之中,也散见于其它一些法律法规。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2002(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民事诉讼法2002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一)如何理解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举例说明。

【参考答案】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前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

在原告、被告进行诉讼的法律关系中,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直接责任虽应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造成这种损失的原因,则是源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过错。

如果法院判决一方当事人败诉,承担某种法律责任或履行某种义务,该当事人有权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赔偿损失或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法院判决该当事人胜诉,他也就在法律上维护了自己的某种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上的利害大多表现为第三人将可能承担更多的义务,第三人正是为了避免自己认为不应当的义务,而参加诉讼的。

3.应当注意,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连带关系不同。

连带债权、连带债务关系就使债权人或债务人构成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诉讼中就可能是共同诉讼人,而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他人之--间诉讼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参加到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A,虽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由于他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无权处分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例如:在某购销合同争议中,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设备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但被告认为该设备之所以有问题是因为某厂丙提供了不合格的零件。

民事诉讼法课程自我测试及答案

民事诉讼法课程自我测试1、单选题1.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为()。

A 原审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审案件B 原审适用简易程序的再审案件C 发回基层人民法院重审的民事案件D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正确答案:D2.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的,应当()。

A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B 加倍偿还C 支付迟延履行金D 以财产抵债正确答案:C3. 在诉讼前,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A 裁定申请人提供担保B 作出以申请人为被告的裁定,并通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C 撤销案件D 解除财产保全正确答案:D4.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

A 通知B 决定C 判决D 裁定正确答案:D5.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应当()。

A 诉讼中止B 诉讼终结C 延期审理D 缺席判决正确答案:B6.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

A 可以推定该主张不成立B 对方当事人应该继续提供证据C 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D 可以驳回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正确答案:C7. 人民法院在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对那些既不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当事人,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如果其不参加诉讼,人民法院()。

A 审判活动不受影响B 应当中止诉讼C 应当终结诉讼D 应当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正确答案:A8. 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该诉讼应当()。

A 诉讼终结B 诉讼中止C 延期审理D 缺席判决正确答案:B9.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

A 继承人住所地B 原告住所地C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D 被告住所地正确答案:C10.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适用于()。

A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B 各种审级的案件C 各种民事案件D 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正确答案:A11. 人民法院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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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
【案例介绍】
1997年8月26日,上海昌平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昌平公司”)与香港巨盛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盛公司”)在上海签定货物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巨盛公司向昌平公司供应800吨苏丹产优质棉花。

货物联系备妥后,巨盛公司向香港锦华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公司”)租船。

由锦华公司承运这批货物,并负责按期将货物从苏丹港运抵上海港。

锦华公司于10月15日签发正本提单1份交昌平公司。

但昌平公司10月20日前往锦华公司上海办事处提货时,却被告知货物已被另一家公司提走,而此时国际市场上棉花价格已上涨10%。

于是,昌平公司便以巨盛公司和锦华公司侵犯其对提单下所涉货物的所有权为由,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公司按约定交付所有货物,并赔偿由于棉花价格上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但巨盛公司和锦华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在提单背面清楚地印制有“由本提单证明或包含的合同受香港法律约束,任何由本提单产生或与本提单相关的索赔或纠纷由香港法院解决。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香港与本合同无密切联系,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巨盛公司和锦华公司不服该裁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上海海事法院的裁定,确认香港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上海海事法院的裁定,驳回昌平公司的起诉。

【几种观点】
管辖权问题成为本案顺利解决的前提。

两级法院作出了两个不同的裁定,究竟哪个正确呢?下面的几种观点值得作一探讨:
1、既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对本案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决,那么就只能交由香港法院审理。

2、因为提单上已经就争议适用的法律和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了清晰、明确的约定,依照意思自治原则,该种选择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就理应予以确认,所以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

3、管辖权问题是一国主权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不允许当事人任意选择,所以上海海事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

高级人民法院应撤销错误的裁定。

【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观点都有失偏颇,未能全面理解案件的性质和法律的规定。

首先,虽然二审法院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裁定是不可改变或纠正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有着一套相对完整的纠错体系,不服的一方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起再审。

该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179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所以,第一种观点并不正确,只要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提起再审。

其次,虽然合同当事人可经协商确定约束合同的法律,各国法律对此一般不作明确的限制,但以当事人已约定争议管辖的法院为由否定上海海事法院的管辖权缺乏法律依据。

具体理由陈述如下:
第一,1997年7月1日后,香港回归祖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对其行使主权,但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除其附件三所列示的全国性法律可延伸适用于香港外,其他全国性法律不适用于香港。

香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域存在,不仅为法律所确认,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和遵循。

所以,处理本案不应以《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但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和“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为依据,而应参照该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虽然当事人可协议选择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管辖权问题关涉一国司法主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可见,法律将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范围严格限定在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只要当被告住所地与争议发生实际联系,被告住所地法院方才拥有管辖权。

这也是国家司法主权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的体现。

第三,如何理解“实际联系”成为判断案件管辖权归属的核心因素和关键环节。

笔者认为,只有在全面考察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再到发生争议的全过程之后,分析、评价与合同相关联的各项因素及其联系的密切程度,进行综合考虑后才能正确认定。

本案中,合同在上海签定,提单在上海转交原告,货物运输的目的地是上海,后又在上海被提走。

而反观香港,既非合同签定地,也非合同履行地;既非航程的始发地,也非航程的目的地;既非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也非争议发生地,只是被告的住所地而已,故香港与本案争议无实质性联系,香港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最后,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涉外合同纠纷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实际上是国家司法主权下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

而第三种观点只顾及国家主权忽略合同所特有的高度自治的属性也同样是欠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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