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资料
民事诉讼法 复习试题及答案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 C )A.检察监督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D.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2. 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由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的诉讼模式,被称为什么诉讼模式?( A )A.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B.职权主义诉讼模式C.混合式诉讼模式D.弹劾式诉讼模式3.( C )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A. 确认之诉B. 给付之诉C. 变更之诉D. 请求之诉4.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
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
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B.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C.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D.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5.一般情况下,审判人员的回避,应该由谁决定?( A )A.院长B.合议庭C.审判委员会D.上一级法院6.下列哪一类型的案件民事诉讼中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D )A.当事人未成年的案件B.离婚诉讼C.涉及商业秘密D.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7.老王去世后,长子王一与弟弟王二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了纠纷,在诉讼中王一拿出了老王去世前所立的书面遗嘱,该份遗嘱应属于哪种类型的证据?( D )A.物证B.证人证言C.鉴定意见D.书证8.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下列哪个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 )A.检察院B.公安机关C.司法局D.审委会9.A区的甲公司与B区的乙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C区由乙公司交付甲公司一批木材,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D区法院管辖;后乙公司果真拒绝履行合同,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D )A.A区法院B.B区法院C.C区法院D.D区法院10.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A )A.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B.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C.律师的执业证D.律师事务所的证明11.下列属于一般授权的代理权限是哪一项?( D )A.提起反诉B.提起上诉C.变更诉讼请求D.申请回避12. 由于受送达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甲市C区法院采用邀请当地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的方式送达,此种做法应属于下列哪种送达方式?( C )A.公告送达B.电子送达C.留置送达D.转交送达13.关于法律援助,下列哪一项说法是不正确的?( B )A.民事法律援助的目的是切实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B.法律援助的受援主体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C.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是政府D.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是法律援助机构14.汤某驾车与李某发生擦撞,交警及时赶到现场后使用数码相机拍摄了碰撞情况,后李某要求汤某赔偿损失,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光盘中附有交警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属于下列哪一种证据( D )A.书证B. 物证C.勘验笔录D. 电子数据15.在下列哪一情形下,应当终结诉讼?( B )A.在王某与李某的债务纠纷中,李某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小李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B.在A与B的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A死亡的C.在甲与乙的合同纠纷中,甲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D.在张三与王五的债务纠纷中,张三临时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16.关于民事起诉状应当包含的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B )。
(完整版)民事诉讼法讲义

第六讲 证明
一、证明的结构与过程 1、证明的认识论结构 运用证据的三段论式逻辑推理 法官主观认识作用的特殊重要性 2、证明的程序过程 证据的收集、提出 质证与对证据的审查 证据评价基础上的事实认定
二、证据的收集、提出和审查
1、证据收集的主体:权能、责任和负担在 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分配 2、审判方式改革的起点和结果
四、代表人诉讼
1、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第53条: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54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
讼 2、第54条的立法初衷与运用中的问题
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与“集团诉讼”现象 司法实务中程序运用的困难及原因 3、第55条的公益诉讼与机关、组织作为代 表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五、第三人的诉讼提起与参加
2、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与教育 3、司法解释及实务/案例的重要意义 4、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2007年部分修订与2012年全面修改
三、常见教学体例与本课特有结构
1、民诉法教学的几种体例 法规的“总则·分则”结构 大陆法系德日系统的民诉理论体系
2、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要素与过程 审判主体、诉讼主体、对象与材料 讲授本课的基本结构与特点
3、有关回避的程序 决定的主体、复议程序
第四讲 诉讼主体
一、诉讼主体与诉讼复杂程度 1、 “单一原告v.单一被告”的基本形 态 2、复数原告与复数被告:共同诉讼 3、多数当事人的诉讼:代表人诉讼 4、“三方结构”的诉讼复杂形态: 第三人提起或参加诉讼
二、诉讼主体的性质与分类
1、当事人及其分类: 自然人、法人及组织 法人及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管辖权异议与上诉
四、审判组织
1、根据程序种类构成的审判主体: 独任制、合议庭
2、人民陪审制度 实质上的“参审”性质 近年来的发展与相关讨论
民事诉讼法58条

民事诉讼法58条《民事诉讼法58条》是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规定。
证据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是审判者认定事实和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因此,证据的收集、保存和运用都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诉讼法58条》进行解读和探讨。
一、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法58条》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等。
这些证据种类的规定,为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也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书证是指书面文件,包括合同、发票、凭证、信件等,这些文书都可以作为证据。
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工具、证件、衣物、车辆等,这些物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
视听资料是指录像、录音等电子资料,这些资料可以直接展现案件发生的过程和情况。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口头陈述的证言,这些证言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
鉴定结论是指专业鉴定机构或专家对案件有关问题所作出的结论,这些结论可以为案件的裁判提供参考。
勘验笔录是指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所作的记录,这些记录可以展现案件现场的情况。
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和说明,这些陈述和说明可以为案件的裁判提供参考。
二、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证据的保全必须及时。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证据的收集必须严格按照程序。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得违反诉讼程序,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三、证据的运用证据的运用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证据的运用中,审判者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认真研究、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依照该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实质,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民事诉讼法所称记载在文字、数据、图片、影音等记录材料上的证据,是指能够为法庭提供查明案件事实的东西。
第四条民事诉讼法所称语音证据,是指书面证据中的以声音方式表达的证据。
第五条民事诉讼法所称的书面证据,是指可以以文字或者其他符号表达的证据。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六条应当根据本案管辖法院的条件,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外人的管辖异议,可以不予审查:(一)案件系选择管辖权协议约定的,当事人对管辖地或者法律适用管辖的异议不能成立的;(二)案件系特定管辖法院管辖的。
第三章证据的举证第十条法律规定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事实,由谁来举证的争议,由举证方负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举证方负举证责任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属实的证据。
第四章证据的举证和举证期限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举证期限自举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事实不成立或者失去举证权。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撤回诉讼的,应当宣告对方当事人对与其有利的部分承认。
第五章证据的提交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出示的证据,应当进行质证、辨别和认定。
第六章书证第三十三条原件、副本的提供方式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需要自行确定。
第三十四条删除、涂抹、篡改、变更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证据完整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来源、庄重和真实性有问题。
第七章律师的参与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收费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情裁决。
第四十条受理代理诉讼服务机构的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了解相关情况。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关系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民事诉讼的原则是:依法平等、公正、公开、快捷、廉洁。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听取双方的意见,查清事实,审判公正,不许超越诉讼请求限度和事实范围进行判决。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采取便民利民的方式,倡导调解和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促进争议的早期解决和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当事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主体请求解决民事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法定的代理人。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法律和事实查明争议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诉讼义务,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判决案件。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判和执行,实行独立负责制。
第二章管辖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跨级上诉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跨级上诉是指一审判决、裁定被上诉至二级人民法院的案件。
第十三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由被申请财产保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隶属于同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大小、复杂程度以及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原则确定管辖。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涉及合同、侵权的民事诉讼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合同订立地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章起诉和答辩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完整版)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被告
三、若干相关的概念和问题
1、证据价值(可靠性和证明力)判断 2、解明度与证明度 3、经验则和逻辑法则 4、证明标准问题:
“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 “证明”与“疏明”
四、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分配
1、举证责任的含义和功能 含义:行为和结果、主观和客观 功能:“真伪不明”的解决及程序进行的
驱动装置 2、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管辖权异议与上诉
四、审判组织
1、根据程序种类构成的审判主体: 独任制、合议庭
2、人民陪审制度 实质上的“参审”性质 近年来的发展与相关讨论
3、有关审判委员会职能的争论 作为审判主体的审委会及其改革
五、回避制度
1、回避的概念 申请回避与主动回避 适用回避的主体范围
2、回避的要件 法定的要件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法律要件分类说” 根据权利发生、妨碍、消灭和阻却等事 实区分的举证责任分配 3、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减轻
第七讲 保全、强制措施、诉讼费用
一、保全制度 1、概念与种类: 财产保全与有关行为的保全 诉前与诉讼过程中的保全 2、要件、程序和保全措施 3、有关保全制度的问题及论点 功能、担保的提供与程序保障
二、民事审判的受理范围和界限
1、民事审判的对象与受理范围 2、我国受理范围的历史变迁 3、“告状难”或“立案难”现象 4、社会结构的影响和法院的位置 5、将来的展望
三、管辖制度
1、管辖的概念与意义 2、分类:级别与地域、一般与特殊、 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 3、管辖的变动:共同管辖与选择、移 送、指定、管辖权移转等 4、有关管辖的争议处理程序:
1、“三方诉讼”结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分类 有完全独立请求权与有部分独立请求权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
二、证明力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 的各种客观事实。证据材料和证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 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 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部分 合法性: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首先, 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其次,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保全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 (二)种类 诉讼证据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两种形式。 ①发生的时间不同。 ②提起保全的主体不同。 ③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机关不同。
(三)条件
1、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 系有关, 2、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 以取得的可能性; 3、待保全的证据还没有提交到法院,或当事人无 法将该证据提交法院; 4、证据保全主要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也可以主动 采取保全措施; 5、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就证据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 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 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 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 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 笔录。
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94条是什么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94条是什么内
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如何启动人民调解
1、依申请调解。
发生纠纷后,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应当受理并及时安排调解员调解。
2、主动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3、受委托调解。
人民调解委会员也可以受其他组织的委托进行调解。
不管哪种启动方式,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的,不得调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八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举证材料格式是怎么样的
民事诉讼举证材料格式是怎么样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常⽣活中,只要有⼈的地⽅就会有纠纷的出现,那么如果发⽣的话就会需要协商解决,或者采取民事诉讼的形式。
进⾏民事诉讼来说,我们就需要按照相应的流程,需要进⾏举证等,下⾯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其举证材料格式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举证材料格式是怎么样的1、按照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问题的格式列表。
2、据是⽤以证明案件真相的⼀切客观事实。
证据具有法定性客观性和相关性。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三条证据包括:(⼀)当事⼈的陈述;(⼆)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数据;(六)证⼈证⾔;(七)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举证⽅式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可以采取反驳证据、反证和新的本证三种不同的⽅式对原告的主张进⾏反驳。
2002年4⽉1⽇起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次明确肯定了民事举证责任具有⾏为责任与结果责任双重含义,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只规定⾏为责任之不⾜,因⽽深具理论和实际意义。
举证时限的⼀般规定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协商⼀致,并经⼈民法院认可。
4、由⼈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当事⼈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起计算。
5、当事⼈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变更诉讼请求的,⼈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法154条原文
民事诉讼法154条原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扩展资料1、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比如,提起诉讼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原告不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和第三人,认为审理某一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3、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除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通知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不撤回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
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
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该裁定的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原告起诉后、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
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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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一.非诉讼程序概念(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对诉讼以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程序和制度的总称。 二.特点(要素) 替代性、选择性、针对性(某一类型、某一特殊类型案件) 三.类型 1. 按主持纠纷解决的主体不同划分 ① 法院附设非诉讼程序(美日、台湾)——我国没有。 A以法院为主持机关,用专门程序而不是审判程序进行; B适用特殊案件(家庭纠纷、婚姻纠纷、一般民事纠纷)。 ② 国家行政机关(劳动争议仲裁)或准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所设或附设的非诉讼程序。 ③ 民间团体组织进行的非诉讼程序(如人民调解)。 ④ 律师主持的专业咨询或法律援助性质的非诉讼程序。 ⑤ 国际组织所设纠纷解决机构的非诉讼程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组织)。 2. 根据非诉讼程序的启动程序划分 ① 合意ADR,双发达成一致意见方可启动ADR(《仲裁法》调整的仲裁{不调整劳动仲裁},此仲裁必须达成仲裁协议) ② 半强制ADR,一方当事人申请即可(消协调解)。 ③ 强制ADR,必须经过非诉讼程序才可诉讼(如劳动仲裁),国外某些类型案件。
四.非诉讼程序与诉讼程序制度的功能互补 诉讼程序优点: 诉讼是法律适用的过程,使法律得以确认实现和完善,对法律尊严的维护,社会秩序的恢复,公平、正义、合理解决。 诉讼程序缺点: 诉讼不适合所有纠纷,程序复杂、人力、资源、耗时、财力等。 ADR优点: 1. 充分发挥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有效作用; 2. 使当事人本人有更多机会和可能参与纠纷的解决; 3. 有利于保守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4. 在处理新技术、新问题时,在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条件下,允许当事人根据自主自力原则选择适用的规范。 其在解决纠纷时容易得到双赢的局面。 五.非诉讼程序 调解 (1)概念:在第三方协助下进行,当事人双方自主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2)特点:a在中立的第三方参与下进行;b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国外:调解作为解决某类纠纷的前置程序);c协调协议的解决和生效不具有强制性(调节协议进行公证赋予其强制性)国外:法院或专门机关登记 (3)形式: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
原因:对调解人经验等质疑,对调解机构质疑,对调解程序,对调解效力质疑。 注:此调解与法院调解不同(前为非诉讼程序,后者为诉讼程序的)
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自愿调解 先行调解:离婚案 资源调解
先行调解 通常情况: 资源调解不成,及时判决,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不能上诉。 二审程序 特殊情况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确保上诉权) 漏审漏判的诉讼请求(一审中); 遗漏必要共同诉讼 离婚案件处理 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
再审程序 调解成功,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调解不成,及时判决 仲裁 (1)概念:双方当事人在达成纠纷发生前或后达成协议自愿将其争议交给仲裁机构(关)裁决的方式或制度。 (2)特点: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具有民间性;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一方不执行,他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3)形式 ① 按照是否在常设性的机构划分: A机构仲裁:存在常设性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具有严密性;仲裁员稳定。
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 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 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特点:仲裁费用确定性 B临时仲裁(特点与A相反)——我国无,但并不意味不好;国外AB共存。 ② 国内仲裁/涉外仲裁——特点:所解决的纠纷都是涉外的民商事纠纷;有专门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③ 民间仲裁(仲裁法调整的仲裁)/行政仲裁(劳动争议仲裁) (4)范围:身份关系的纠纷不能仲裁。 (5)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区别 内容 仲裁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 机构设置 民间性质——仲裁机关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受案范围 除身份关系的纠纷,其他都可 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及财产权益纠纷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及财产权益纠纷
管辖 无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有法定管辖、裁定管辖 审判组织 合议室、独任庭、由当事人约定;对于当事人无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合议庭、独任庭、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确认
审理方式 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公开开庭与书面审理为例,由当事人选择 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财产保全 只有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仲裁委员会无权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既无诉前,又有诉中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有权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 只有仲裁中的证据保全 仲裁委员会无权实施证据保全措施 既有诉前又有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有权实施证据保全措施 和解(司考)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撤回仲裁申请 如可申请依和解协议做仲裁裁决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如申请撤诉 也可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作调解书 调解 自愿调解与先行调解是并列方式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仲裁庭可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保效力 自愿调解为原则,先行调解为例外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只能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不得制作判决书
裁决与判决 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达不成多数人意见时,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制作裁决; 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签名也可不签名 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达不成多数人意见时,不得按审判长的意见制作判决(报审判委员会) 持有不同意见的审判员无权拒绝签名。 判决书与裁决书制作 当事人不愿写明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不写 判决书由法院依法制作
诉讼 程序诉讼:民事诉讼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民事争议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争议及处理机制 二.民事诉讼的概念 (一)诉讼的定义与本质:国家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民事诉讼的定义与特点(见书) 定义: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对定义的分析: 1.人民法院 合议庭 独任庭 (基本制度、基本原则)
2.双方当事人 多数人诉讼 当事人 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
诉讼代理人(法定、委托) 普通共同诉讼人 诉讼代表人 (10人以上) 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诉讼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没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 诉讼代理人(不定)
4.审理 宏观:一审——二审——再审 微观 起诉——受理——庭前准备——开庭审理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法庭评议 判决 (一审) (二审) 上诉——受理——庭前准备——开庭审理
5.解决:判决、调解、裁定、结案 6.民事案件 一般民事案件 经济案件 法律规定的特殊类型案件 (非讼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主管 办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7.诉讼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特点: 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构成; 法院的审判活动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均为民事诉讼的动因,但性质、作用不同; 诉讼的全过程分为前后的衔接,但任务各不相同的若干阶段; 整个诉讼活动依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三.民事诉讼目的和基本价值目标 (一)目的:立法者制定民事诉讼法的价值追求目标;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目的:保障当事人行使的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基本价值目标:指人民对民事诉讼活动希望达到的并积极追求的一种理想境界。(公正和效益) 四.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 (一)涵义:涉及以一国国情为背景,在一定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下,为实现一定的民事诉讼目的,通过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同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 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问题: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问题。 (二)划分及其依据 1.当事人主义模式 2职权主义模式 地区:除英美外,有新、澳、加拿大 地区:法、德、奥、比、荷、意、瑞士 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属于该模式 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属职权主义模式 内容: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 诉讼资料、证据收集及证明都由当事人负责 法官处于顺应当事人地位(概念) 内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及诉讼资料、证据收集都由法院执行(定义)
最先确定当事人主义模式的: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 典型代表:1895年《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典》法,1935开始在其法典加入该模式
(三)对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及评价 1.1982.3.8颁布,10.1实施的第一部民诉法有浓厚的职权主义模式 2.1991民诉法(现行):当事人主义得以强化,职权主义弱化 五.民事诉讼的程序体系 (一)民事诉讼程序涵义、特点 所谓民事诉讼程序,指国家制定的、司法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操作规则。 特点:动态过程(民事诉讼——动静结合) 国家解决民事争议的司法程序 强制性、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二)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