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触申请的含义和构成特点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
先申请、禁止重复授权和抵触申请的关系(专利知识讲座66)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66、先申请、禁止重复授权和抵触申请的关系不仅先申请原则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有交叉,而且,与抵触申请原则也有交叉,但三者均不能相互替代。
如图所示:包括说明书的公开对应先发明原则本人同样的发明创造如前一讲所述,在我国先申请原则和禁止重复原则虽然有交叉,但仍是相互不可替代的。
如图先申请原则所对应于先发明原则这一内容,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不可替代的。
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中本人提出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禁止重复授权内容亦是先申请原则所不包括的(基于我国先申请原则不包括申请人自己)。
但抵触申请是否与前述的两个原则有交叉呢?回答是肯定的。
如有一部分抵触申请可以同时违反先申请原则。
如就一件同样保护范围的专利申请,甲先提出而乙后提出,而甲的申请在乙的申请日后公开。
此时,甲的申请既构成乙的申请的抵触申请,也构成乙的先申请。
又如同一申请人先后提出两件同样的发明创造,先申请在后申请日后公开,该人的先申请既构成后申请的抵触申请,也构成禁止重复授权中的先申请。
那么,这三个原则有没有同时交叉的情况呢?回答是肯定的。
如就同样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甲先提出而乙后提出,且甲的申请在乙的申请日后公开。
此时,甲的申请构成乙的申请的抵触申请,同时也是先申请原则中的先申请,还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中的先申请。
即在此种情况下,发生了法律适用的“竞合”,就是说适用那一个法律条款均可以的现象。
而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抵触申请原则。
原因是相对于禁止重复授权现象来讲,抵触申请的判断更为容易一些。
因为抵触申请是以在先申请的公开范围与在后申请的保护范围相比较,解决的是新颖性的问题。
不仅审查员更容易判断,而且准确性也更为高。
因此,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无效宣告理由中规定,如果“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为同一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申请并在专利申请日后公开的中国发明专利文件,而无效宣告理由为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将无效宣告理由变更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即如果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是禁止重复授权,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以抵触申请处理该案。
外观设计“抵触申请”的构成(专利知识讲座115)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15、外观设计“抵触申请”的构成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涉及外观设计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是增加了抵触申请制度,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该款后半句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抵触申请。
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的构成,有如下特点:1、先后两个申请均应当是外观设计申请,而不能象优先权一样,在先申请可以是实用新型。
原因是设立抵触申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和减少重复授权现象。
发明和实用新型设立抵触申请制度的宗旨除了减少和防止重复授权以外,还具有鼓励丰富现有技术的目的。
而这一宗旨相对于外观设计是不存在的,因为外观设计保护的不是技术方案,而是具有美感的设计方案。
且他人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附图公开了在后外观设计产品设计图的几率极低,所以,没有必要规定实用新型可以作为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且也不符合抵触申请的定义。
当然,在先已经公开的实用新型附图可能构成在后外观设计的现有设计。
2、“同样”的外观设计应当理解为“相同”或“实质相同”,不能再理解为包括“相近似”。
如何理解“同样”的外观设计?笔者认为“同样”外观设计应当具有两个含义,一是在后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落入”在先申请的公开范围(外观设计的公开范围也是保护范围)。
如在先申请属于合案申请,假设是一套茶具,有茶壶、茶杯等一套产品,而在后外观设计仅要求保护茶壶,只要该茶壶与在先的茶壶相同或实质相同,在先申请就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也实行“全文内容制”,尽管外观设计不像发明和实用新型一样分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和说明书及附图(公开范围)两部分。
二是“同样”的标准应当适用外观设计重复授权的构成标准,即包括两部分:“相同”和“实质相同”。
原因是按2010年审查指南的规定,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判断仅限于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不包括是否“明显区别”,是否具有“明显区别”属于创造性的判断范围。
抵触申请通俗的理解

抵触申请引言抵触申请是指个体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向有关方面提出反对或抵触的请求。
它通常由于对某种政策、规定或行为表示不满,希望能够得到某种变革或解决。
抵触申请是一种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的方式,它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抵触申请的定义和特点1.1 定义抵触申请是指反对或抵触某种政策、规定或行为的请求,旨在改变现状或解决问题。
1.2 特点•表达不满:抵触申请常常是人们对一些政策、规定或行为不满意的表达方式。
•维护权益:抵触申请旨在通过改变现状或解决问题,维护个体或组织的权益。
•社会参与:抵触申请是社会参与的一种形式,通过提出申请,个体或组织可以参与社会事务的决策过程。
抵触申请的形式和途径2.1 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是最常见的抵触申请形式之一。
•书面申请通常以信函或公开信的形式,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出抵触请求。
•书面申请应包括问题陈述、理由阐述、解决方案和期望的结果等内容。
2.2 口头申请•口头申请是指直接向相关方提出抵触请求的方式。
•口头申请通常在会议、座谈会或公开场合等场景中进行。
•口头申请需要注意措辞和表达方式,力求清晰、有力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2.3 社会媒体申请•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社交媒体平台提出抵触申请。
•社交媒体平台可以提供更广泛的传播渠道,使得抵触申请的声音更容易被听到。
•在社交媒体申请中,个体或组织可以通过发布微博、写博客、发起在线请愿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抵触请求。
抵触申请的意义和作用3.1 表达诉求•抵触申请是人们表达对现状的不满和对改变的期望的一种方式。
•通过提出抵触申请,个体或组织可以向外界发出声音,引起关注,倡导变革或解决问题。
3.2 维护权益•抵触申请旨在维护个体或组织的权益。
•通过提出申请,个体或组织可以争取自己应有的权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3.3 社会改变•抵触申请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推动社会改变。
•通过持续的抵触申请,个体或组织可以影响政策、规定或行为的制定和改变,推动社会进步。
抵触申请通俗的理解

抵触申请通俗的理解
什么是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是指在商标注册中,当一方认为对方的商标与其已有的商标或商业利益产生冲突时,可以向相关机构提交抵触申请,要求对方商标不得注册或使用。
抵触申请的适用范围
抵触申请适用于以下情况:
1. 与已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 与已有企业名称、姓名、艺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 与已有著名商品、服务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4. 与已有地理名称、人名等相关连的商标。
如何提交抵触申请?
1. 准备材料:包括自己的商标注册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对方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等。
2.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或者各省市知识产权局。
3. 等待审核:CNIPA或各省市知识产权局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受理、是否驳回等决定。
4. 处理结果:如果抵触申请被受理,对方商标的注册申请将被暂停,待申请人提供更多证明材料后再进行审查;如果抵触申请被驳回,则对方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以继续进行。
抵触申请的注意事项
1. 提交抵触申请前,要先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确保自己的商标或商业利益受到了侵害。
2. 提交抵触申请时,要准备充分的证明材料,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
3. 抵触申请一旦提交成功,就需要耐心等待审核结果,并根据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
抵触申请的概念和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抵触申请的概念和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申请专利是取得专利权的⽅法,专利获得专利管理部门的授权后,就取得相应的专利权,专利受法律的保护,⽽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两个⼈先后申请同⼀专利的情况,那么抵触申请的概念和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抵触申请的概念和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抵触申请是专利法规中的术语,是指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
具体是指在申请⽇以前,任何单位或个⼈就同样的技术已向专利⾏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件中,那么这⼀申请就被称之为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
抵简⽽⾔之,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就内容相同的发明先后分别向专利局体出专利申请,先提出申请的为在先申请,后提出申请的为在后申请,在先申请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的条件:(1)在先申请必须是在在后申请申请⽇之前提出申请,⽽在先申请的内容必须是在在后申请的申请⽇以后公布的;(2)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必须是由不同的⼈提出的。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项专利权。
但是,同⼀申请⼈同⽇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新型专利⼜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新型专利权尚未终⽌,且申请⼈声明放弃该实⽤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
专利权的取得条件有哪些如果申请⼈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申请,⽆论发明创造如何重要,如何有经济效益都不能授予专利权。
取得专利权的⾸先条件是申请⼈就其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起专利申请,即如果发明创造的企业或个⼈没有进⾏申请,则其发明创造将不受专利法的保护,也就不能取得专利权。
在申请⼈提起专利申请时,需要专利申请⼈深刻掌握相关法律对授权的实质性规定以及程序性规定,具备相当的专利申请经验,⼀般,专利申请都是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可以⼤⼤提⾼授权率,节省专利申请⼈的时间和花费,帮助专利申请⼈获取合适的专利权;对于审查过程中影响专利权的因素也⽐较多,其中审查员的个⼈审查⽔平差异也会影响取得专利权,专利审查实⾏独⽴审查结合审查质量控制,但不同审查员的审查⽔平以及主观性相差较⼤,有可能影响专利权的取得。
我国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专利知识讲座206)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06、我国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建国后,我国第一部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日施行。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于1992年9月4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专利法于1993年1月1日施行。
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于2000年8月25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
修改后的专利法2001年7月1日实施。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于2008年12月27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修改后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
概括起来,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过“四部专利法”,当然是同一部专利法的修订。
而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应于专利法的修改多了一次,即2003年2月1日单独对细则进行了一次修改,原因是专利合作条约(PCT)的进行了修改,进入指定国的时间由原来的20个月修改为30个月,基于我国涉及专利合作条约的程序规定在实施细则,故只将细则中相应20个月修改为30个月,而未修改专利法。
1、第一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93年1月1日实施)概括起来,第一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有:(1)扩大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对药品、食品、调味品和化学物质提供了专利保护。
(2)增加了进口权。
即规定进口行为也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意味着专利权人如果不在中国制造,而仅仅是进口专利产品,也属于在中国进行了专利技术的实施。
(3)将对制造方法的保护扩大到包括由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基于我国也实行了方法延及产品的保护,故从进口角度讲,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如果进口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需要经中国方法专利权人的同意。
(4)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
修改前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起算15年,修改后改为20年。
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修改前的保护期限是5年,可以续展3年,即最多保护8年。
修改后改为一律从申请日起10年。
(5)增设了本国优先权制度。
即在中国在先申请日起12个月内,就相同主题提出在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可以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但在先申请要被视为撤回,但该制度不适用外观设计。
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专利知识讲座1)韩晓 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对“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就世界范围来讲,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从1883年通过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到1993年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均是从外延范围上对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类型进行了列举,没有对“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从内涵上下一个定义。
从各国国内法来看,也尚未见到对知识产权概念给出定义的。
国际条约、国内法没有对“知识产权”下定义,并不意味着人们不想给“知识产权”下一个能被公认的定义,只是因为知识产权包括的权利类型差别性很大,且其外延又是不断扩展,人们很难给其下一个涵盖周延、没有遗漏且十分准确的定义。
但这并不影响人们对“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内涵的探讨,并努力和试图对“知识产权”给出一个尽可能全面和准确的定义。
因此,学者们从来没有停止过对知识产权进行概括、表述和定义的学术活动。
如我国学者郑成思教授在其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中下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注1)。
刘春田教授在其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中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注2)。
吴汉东教授在其主编的《知识产权法》中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成果和经营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注3)。
张玉敏教授则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支配其所有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注4)。
从上面列举的专家、学者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来看,既有共识的部分,也有差异的部分。
共识的部分是均认为知识产权是某种“权利”。
差异部分则在于对权利的来源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是“智力成果”,有的认为还包括“法律规定”的权利。
对权利性质认识上也有不同,有的认为是“专有性”权利、有的认为是“排他性”权利、有的还突出了“标识性”、突出了商业“信息性”等。
台湾的专利制度(专利知识讲座218)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18、台湾的专利制度台湾地区目前实施的专利法,是修订后于2003年生效的专利法。
共5章138条,第1章为总则,第2章为发明专利,第3章为新型专利,第4章为新式样专利,第5章为附则。
即台湾在立法模式上和大陆一样,三法合一。
只是称谓上有不同。
大陆叫实用新型专利,台湾叫新型专利。
大陆叫外观设计专利,台湾叫新式样专利。
台湾专利制度的特点:1、关于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台湾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不保护的客体有:动植物新品种、人体或动物疾病之诊断、治疗或手术方法、科学原理或数学方法、游戏及运动规则或方法不保护、其他必须借助于人类推理力、记忆力始能执行之方法或计划、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或卫生者不保护。
从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来看,两岸应当说相差不多。
只是大陆明确原子能核变获得的物质不予保护,而台湾没有明确。
但根据“台湾原子能法”的规定,对涉及原子能的专利技术合作和转让,也是控制的。
另外,台湾发明专利除保护产品和方法以外,方法专利和大陆一样,同样延及到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关于发明专利的标准。
即授予专利权的实质要件。
根据台湾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要件有三:一是新颖性、二是进步性、三是产业上的利用性。
对应于大陆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就新颖性来讲,台湾也是绝对新颖性标准。
且台湾亦采先申请原则,因此,台湾的抵触申请制度和大陆也基本相同。
只是台湾不承认本人在先申请可以构成抵触申请。
而大陆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改为本人的在先申请也构成抵触申请。
但台湾的先申请原则包括本人的在先申请,这样,台湾就没有必要设立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了,先申请原则同时也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就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来说,两岸也是大体差不多,三种情况:一是研究、实验的发表,二是陈列于展览会的公开,三是因他人未经同意而泄露者。
时间也是6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不丧失新颖性。
关于创造性,台湾的表述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术所能轻易完成时”不具有进步性(台湾专利法22条),和大陆也仅是表述上的区别,在实际操作上应当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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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晓春
91、“抵触申请”的含义和构成特点
专利法中没有直接使用“抵触申请”这一概念,“抵触申请”这一概念是人们在学术上对破坏新颖性的第二种情况的概括。
专利法第22条规定了新颖性的标准,或者说规定了破坏新颖性的两种情况:一是看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前是否有人公开,如果申请日前没有人公开,再看在申请日前是否有人提出同样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公开。
对第二种破坏新颖性情况,人们概括为“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的含义和对其的理解,在我国专利制度中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85年开始,到2009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生效,第二个阶段是从2009年专利法开始到现在。
或者说,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对抵触申请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1985年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009年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比较1985年和2009年专利法的规定,对抵触申请的修改有两处:一是由构成抵触申请的申请人仅限于他人,修改为还包括申请人自己,二是明确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存在抵触申请。
基于2009年以前的专利法没有规定外观设计存在抵触申请,遇到抵触申请的情况,审查指南是以先申请原则来处理的(注)。
对抵触申请,可以从下图中理解:
概括起来,抵触申请有如下构成或特点:
1、在先申请人可以是他人,也可以与在后申请是同一人,这是2009年专利法的修改内容;
2、先后两个申请可以均是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均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也可以在先是发明专利申请,在后是实用新型申请,或者反过来。
同时,先后申请也可以是外观设计申请。
但外观设计申请不可以作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也不可以作为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
原因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均是技术方案,可以互为抵触申请。
而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美感的产品外观的设计方案,基于客体不一样,不存在重复授权的可能,故不能互为抵触申请;
3、抵触申请既可以是驳回的理由,也可以是无效宣告的理由。
我们假定上图中在后申请尚未授权时,在先申请在B点公开了,这时,审查员可以专利法第22条作为驳回在后申请的理由,即抵触申请可以作为驳回的理由。
如果在后申请已经授权了,即在先申请是在C点公开的,这时,在先申请仍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无效请求人可以抵触申请为理由宣告在后申请(已经授予的专利权)无效。
当然,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言,主要是无效的理由,因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进行实质审查,在申请阶段很难发现抵触申请的存在;
4、抵触申请必须是申请日(有优先权日的,包括优先权日)前提出的申请,并且公开在申请日后(包括优先权日或申请日当天公开)。
理由是,如果在优先权日或申请日前就公开了,就属于现有技术而谈不上抵触申请了。
但如果在先申请是在本申请的优先权日或申请日当天公开,仍不构成现有技术,只能构成抵触申请。
5、在先申请必须是本国申请,如果是外国在先申请,不构成抵触申请。
理由是:外国就相同内容先提出申请,如果在本国申请的申请日前公开,就属于现有技术了。
如果没有在本国申请日前公开,就不应当破坏本国申请的新颖性,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独立原则,本国仍可以对在后申请授予专利权。
但同时也意味着,在中国授权的专利技术,相对于外国申请可能是在后申请,如果通过巴黎公约或者PCT程序进入相关的外国,可能要被驳回或无效;
6、抵触申请包括通过巴黎公约优先权途径,或者通过PCT途径进入了中国的国际或外国申请。
理由是:如果外国申请通过巴黎公约优先权途径或通过PCT途径进入中国,其申请日先于本国申请,符合抵触申请的构成要件;
7、抵触申请中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逻辑关系是: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保护的内容,被在先申请所公开,即构成抵触申请,不要求先后申请的保护范围相同。
即通常人们所说的抵触申请采“全文内容制”,而非“权利要求制”。
即判断是否构成抵触申请时,是将在后申请的保护范围与在先申请的公开范围相比较,而不是将在后申请的保护范围与在先申请的保护范围相比较。
抵触申请这一特点,是由设立抵触申请的目的所决定的,即设置抵触申请制度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而且还为了鼓励丰富现有技术;
8、抵触申请公开后撤回,仍构成抵触申请。
如在先申请公开后,申请人打算放弃该申请,撤回了该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将进入公有领域,且对在后申请仍将构成破坏新颖性的法定理由,尽管在先申请撤回后已经不会造成重复授权现象了。
但基于抵触申请的宗旨不限于避免重复授权,而还在于鼓励丰富现有技术,故该撤回的在先申请仍对在后申请构成抵触申请;
9、逻辑上,保密申请解密后也可能构成抵触申请。
原因是有些保密申请存在解密的可能,如果保密申请在先,在其解密前,有可能他人就相同内容提出在后申请,而保密申请解密后也要象普通申请一样进行公布(或者授权公告),而该公布或公告可能造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尽管现实生活中发生这种情况的几率很低,但在逻辑上仍是可能发生的;
10、判断是否构成抵触申请,是适用新颖性的判断标准,即用一篇对比文献进行单一的判断,不允许象判断创造性一样多篇对比文献进行组后判断。
理由是在后申请人毕竟没有见到在先申请的内容,且设立抵触申请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防止重复授权;
11、专利局审查员在进行抵触申请的检索时,通常情况下需要检索申请日前18个月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但不会等待国际申请进入中国。
在专利制度中,如果不算分案申请中的原案和分案之间的关系的话,有四对申请涉及到先后之间的关系。
这四对申请是:先申请原则涉及的先、后申请、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涉及的先、后申请、优先权制度下的先、后申请和抵触申请制度下的先、后申请。
可以看出,在这四对申请中,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均是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书中要求的保护范围与在先申请进行比较,这也说明申请人所最终寻求的保护范围和审查员进行审查判断的范围均集中在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
我们还可以发现,在这四对关系中,前两对,先申请原则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涉及的先后申请,是在后申请的保护范围与在先申请的保护范围的比较,即只有先后保护范围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情况下,才适用先申请原则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而后两对申请,即优先权制度下和抵触申请制度下的先、后申请,则是以在后申请的保护范围,与在先申请的公开范围相比较,即如果在后申请的保护范围落入在先申请的公开范围,即可以享有优先权,或者构成抵触申请。
对上述四对先后申请之间的逻辑关系规律性的理解,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把握这四对先后申请的关系。
注:2006年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7章第3.1节规定“如果申请在先的专利权属于他人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在先设计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查阅讲座全文请搜索“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