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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6.13•【字号】庆国资发〔2019〕8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庆国资发〔2019〕81号各出资企业:现将《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庆市国资委2019年6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第三章奖惩第四章附则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落实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履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大庆市关于深化市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大庆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大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开展,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目标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核定以及奖惩、任免相挂钩的业绩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发展导向。

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和自主创新水平,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行效率,提升经济活力,突出创新驱动,加快转型升级,当期效益和长远发展相结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6年12月8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

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

国有企业考核办法

国有企业考核办法

06
考核办法的修订与完善
修订的必要性及原则
01
保持与时俱进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国有企业考核办法需要不断
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企业战略调整和市场竞争的需求。
02
科学、客观、公正
在修订考核办法时,需要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提高考核
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避免出现不合理的评价结果。
03
社会监督
引入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提高 考核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法律监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确保考核 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考核的申诉渠道与处理流程
申诉渠道
建立畅通的申诉渠道,允许被考核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 诉,保障其合法权益。
处理流程
设立专门的申诉处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对申诉进 行受理和审查,确保申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公正性。
面谈沟通
定期安排面谈,了解员工的工作状况和思想动态 ,及时解决员工的问题和困难。
考核结果的公开与保密
公开透明
在保障企业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开考核结果,增强企业管理的透明度。
保密措施
对涉及企业机密的考核结果进行保密,防止信息泄露和侵犯商业机密。
05
考核的监督与保障
考核的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
建立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对考核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确保考 核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调整。
季度考核
02
每季度一次,以关键绩效指标为主要方式,及时监控企业运营
情况。
月度考核
03
每月一次,以工作纪实为主要方式,及时了解员工工作进展。
考核的程序与步骤
制定考核计划

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07-01-28 02:25:46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要求,努力实现中心三年奋斗目标,根据铁路局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中心2006年经营目标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以落实经营责任、提高中心整体经营效益为目的,以责、权、利相结合的考核形式,对所属基层单位,区别不同类型,实行不同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把所承担的经营责任层层分解,落到实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考核对象:中心所属各单位三、考核指标及标准(基本分85分,最高得分100分)1.经营指标(基本分45分,扣完为止,最高得分60分)(1)所属单位(子公司):①收入、综合效益指标:以每年中心与各单位签订的《经营责任书》中的经济指标为主要依据,进行量化考核。

综合效益指标(含利润、管理费及投资收益)为否决指标,凡未完成综合效益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收入指标每增加(降低)3%,分别增加(扣减)1分。

②工资总额:按照中心下达的工资指标,超计划发放工资,每超1%,扣减2分,累计扣减。

③运营核算部分以中心与各单位签订的《经营责任书》中的经济指标为主要依据,进行量化考核。

完成中心下达生产计划达到100%,运营包干经费控制在有权支出之内,不得超支,超支者实行一票否决。

④发生服务质量投诉视情节轻重进行扣减,投诉到中心的每起次扣1分;投诉到路局的每起次扣2分;被省市新闻媒体批评的每起次扣3分。

⑤集体经济指标:指所属集体企业当年的收入、利润计划指标,以年初中心下达各集体企业收入、利润目标为主要考核对象。

集体企业收入、利润每增加(降低)1%,分别增加(扣减)1分。

(2)直管项目部(分公司):①成本:工程成本为否决指标,以与中心签订的责任书为主要依据。

凡超出工程成本的,实行一票否决。

成本每节约1%,增加1分。

②质量:每发生一起一般质量事故,扣3分,每发生一起重大质量事故,扣5分;获得路局(或市级)工程质量表彰,加5分;获得铁道部(或省级)工程质量表彰,加10分。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4.09•【字号】京国资农[1996]96号•【施行日期】1996.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9日京国资农(1996)96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企业(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事发(1995)89号“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国资事发(1995)90号“关于制发《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由具备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规定标准由市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予以确认,核定其价值量,并以此作为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

二、对一次转作经营的资产,市级单位价值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送市财政局征求意见后审批,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区县级单位的标准,由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商财政局制定。

三、按照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评估值为基数,对占用单位按年6%的比例分季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四、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经批准后,市级单位应按季度提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并于每季度的首月上缴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逾期不缴者,按日计收应缴额5‰的滞纳金。

区县级单位的收缴办法,由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

五、本通知发布前已经转作经营的资产,应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规范。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950913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950913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事发(1995)89号,1995年9月1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一)国家财政拨款;(二)上级补助;(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一)单位申报。

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6.近期财务报表;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9•【字号】皖国资考核[2008]105号•【施行日期】2008.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考核〔2008〕105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修订并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皖国资考核〔2005〕152号)同时作废。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属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三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

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的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

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全新经典版)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全新经典版)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机制,强化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内部经营管控,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落实各项经营管理目标顺利达成,指导经营管理业绩考核工作有序开展,保证员工的个人价值和公司经营目标的双实现,现结合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

第二条经营管理业绩考核以年初制定目标责任书为支撑,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依据,通过巡检考核最终得分予以实施。

本办法所指经营业绩考核,包括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和员工业绩考核。

第三条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公开公正、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经营业绩考核与管理团队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简便易行原则,在保证考核结果信度、效度前提下,考核工作尽量简化。

(三)注重结果、兼顾过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坚持标准和条件,科学评价员工工作状况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经营业绩考核机构由公司经营高管、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小组。

组长由董事长担任,考核成员由各经营高管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经营部,主要职责如下:(一)设计、试行、改进和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二)对各项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进行培训与指导,并为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提供相关咨询;(三)对经营业绩考核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四)对季度经营业绩巡检情况、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情况进行通报;(五)对经营业绩考核过程中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六)协调、处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答疑工作;(七)组织实施经营业绩考核,统计汇总考核评分结果,并严格保密。

第五条各分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职责(一)各分管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整体组织及督导管理;(二)各分管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处理关于经营业绩考核相关问题的答疑;(三)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定经营业绩季度巡检专项考核评定标准,并按照制定的评定标准进行季度巡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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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营性资产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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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营性资产考核办法

各相关直属单位、机关相关部门:
为加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维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集体
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其保值增值和街道各项事业的健康发
展,结合街道实际情况,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制定本年度
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和谐发展为目标,正
确把握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经济建设与社会稳定,考核目标与客观困难
的关系,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考核机制,继续加大对招商招租工作力度,实现
街道经营性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考核对象
蠡湖科技创业园管委会、蠡湖胡埭工业园区管委会、湖滨路商业街
管理办公室、蠡园房地产开发公司、蠡湖市场、供销社、农服中心、商
业楼宇资产管理办公室等8个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考核内容
对街道相关直属单位执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街道托管经营性资产合同租金收
缴完成100%得全额年终报酬,未完成的适当扣除年终报酬。
(一)招租奖
按街道规定完成经营性资产的招租,完成招租面积的80%得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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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每超额1%并到账奖励1000元,以此类推。
(二)应收奖(含售楼金)
1、商业街管理办、蠡湖科技创业园、街道楼宇办按合同完成租金
收缴并上交至街道财政账户,完成90%得基本奖,每超额1%奖励XX
元,以此类推。
2、科技创业园售楼款按售楼合同收缴并到账,完成80%得基本奖,
每超额1%奖励XX元,以此类推。
(三)超额奖
经营性资产租金超出规定招租价格,超额部分按实际到账数返回
20%,作为奖励。
(四)税收奖
1、XX年蠡湖科技创业园管委会载体全年税收达到8000万元(其中:
科研大厦7000万元,科创中心1000万元),胡埭工业园全年税收达到10000
万元,楼宇办载体全年税收达到3500万元(其中:商务大厦税收2500万元,
翡翠大厦税收1000万元),商业街管理办公室全年税收达到4000万元(其
中:商业街总税收3000万元,商旅大厦1000万元),蠡湖市场全年税收达
到40万元,供销社全年税收达到25万元。每超额完成税收任务5%,奖
励XX元,(不包括房地产税收)。
2、XX年引进规模企业税收额度大的,按单项奖励标准参照《蠡湖
街道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执行。
(五)品牌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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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工商企业,奖励标准参照《蠡
湖街道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执行。
2、引进的知名商业品牌企业,按照工商部门核定的知名品牌为准,
并工商、税务注册在我街道,市级品牌奖励(必须在市内有三家门店以上)
3000元/家,省级品牌4000元/家,全国品牌5000元/家,国际品牌6000
元/家。
(六)奖励原则
为确保集体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其保值增值和街道各
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原则上以奖励为主,最终奖励金额由街道考核领导
小组确定(奖励超出上年基数一定比例的,也可纳入下一年业务费)。
未完成下达目标同比例适当扣除全年基本奖金,最多扣除不超过年终奖
金的15%,最终扣除基本奖励由街道考核领导小组另行确定。
(七)业务费用(蠡湖科技创业园管委会、湖滨路商业街管理办公
室、商业楼宇资产管理办公室)
1、科研大厦售楼业务费按照销售合同额到账3‰计算。
2、科研大厦、蠡湖大厦、商业街管理办公室招租业务费按照当年
签订合同额到账8%计算。
3、全年使用的业务费用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超额部分滚入下一
年度使用,以此类推。
四、考核时间
XX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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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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