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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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行为无因性、公示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衔接

论物权行为无因性、公示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衔接

论物权行为无因性、公示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衔接摘要::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公示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内在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因此这些联系有些人主张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代其他而这。

然而三者各自都有不可取代的制度功能,它们共同构成物权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相互依存,不可或缺,为物权法的运行提供完整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依据。

关键词:物权行为;无因性;善意取得;公示公信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概述(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含义物权行为理论由萨维尼首创,他认为交付是一个不同于债权契约的物权契约,具备两个条件:占有转移和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但他并未对物权行为作出明确的定义。

[1]权行为定义为“物权契约(包含物权合意)”本身就是物权行为,登记或交付则为其生效要件。

伴随物权行为理论产的的概念还有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

物权行为的有因或无因,是指立法和理论如何解决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关系,即物权行为的效力是否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采取无因性原则,则原因行为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不能导致物权行为当然无效或被撤销。

这样物权变动结果的发生是依据物权变动合意而非债权合意。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一种立法技术和理论建构的产物,并不是物权行为没有原因,而是指原因被从物权行为中抽出,不再成为物权行为的内容而已。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理论基础无因性原则是德国萨维尼提出,是一项重要的法学理论创设。

萨维尼于19世纪初期在大学讲义中曾指出,为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契约而履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含有一项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

在其1840年发表的名著《现代罗马法之体系》,萨维尼称:“私法上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

首先是基于债之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的适用。

交付具有一切契约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包括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却忘记了之中亦含有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原则,它保障了物权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维护了交易秩序。

本文将从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两个方面,阐述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应当以法定方式向外界公示,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应当进行登记或交付。

1.登记公示登记公示是指将物权变动情况记载于国家有关机关的登记簿上的公示方式。

登记公示具有以下特点:(1)登记具有法定性。

物权法规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否则物权变动无效。

(2)登记具有法定程序和要求。

物权法规定,登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否则登记无效。

(3)登记具有公信力。

物权法规定,经过登记的物权变动具有公信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2.交付公示交付公示是指通过转移占有标的物的公示方式。

交付公示具有以下特点:(1)交付具有法定性。

物权法规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交付,否则物权变动无效。

(2)交付具有象征性。

交付是以转移占有为特征的公示方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占有即视为交付,无需转移实物。

(3)交付具有公信力。

物权法规定,经过交付的物权变动具有公信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的法律效力。

即使公示的物权与实际的物权不符,善意受让人也可以根据公示的记载来认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1.公信原则的适用条件公信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公示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登记或交付)的物权变动才能适用公信原则。

(2)公示内容真实有效。

公示的内容应当与实际的物权变动情况相符,否则公信原则不适用。

(3)善意受让人主观上无过错。

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主观上应当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或应当不知道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

2.公信原则的法律效果公信原则的法律效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善意取得。

在符合公信原则的条件下,善意受让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从而成为标的物的合法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草案第四条规定:“物权应当公示。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 所谓“物权公示”,就是公示物的权利状态,即物现归何人所有,物上设有何种权种负担,是否发生权利变动等。

“公示"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比如:甲为乙在自己的房产上设定抵押权,并约定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以后设定的抵押权,但没有进行登记;后甲又以该房产与丙设定抵押权,并进行了登记.后来,甲不能清偿乙、丙的债务,乙、丙都要行使抵押权,但甲的这套房屋不足以清偿乙、丙的债务,乙、丙就因谁优先行使抵押权的问题诉诸法院。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拖了2年多的时间才得以解决。

如果有了物权法草案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这个问题很容易得到解决。

物权法草案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三)抵押权有的已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依据这条确立的公示公信原则,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抵押权属于不动产物权是必须进行登记才有效的,因此,只能是丙先行使抵押权。

乙的优先权最后不能实现,并不是因为你们这个约定本身没有发生效力,而是因为物权法当中规定,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所谓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经过公示的,即使标的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一种原则。

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及对日常生活的意义来源: 作者:日期:10—05—07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而《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物的权利人通过某种手段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公开显示其权利的法律事实,物权的公示表现为登记和占有两种表征。

论物权法的公示原则

论物权法的公示原则

论物权法的公示原则摘要: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原则在物权法的运用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的特殊关系导致公示原则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理论上提高对于公示原则的认识,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公示原则;公信原则;局限一、物权法的基本理论1.“物”的概念“物权法”的“物”,具体分为两类,即“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地上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树木、植物等,不能与土地分离或从土地上移动,否则会影响其价值。

“动产”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一切财物,如工厂机器、机动车辆、各种动物以及生活设施等等,“动产”的特点即可以移动,移动后不影响其价值。

2.“物权”的概念“物权“属于民事财产权,与债券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物权”从字面理解即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权。

在《物权法》中第2条明确规定为:“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所指的“所有权”可以解释为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全面支配权。

而“物权”所指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体现的是一种“他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于物在使用价值方面的支配权,而“担保物权”是指对于物在交换价值方面的支配权。

3.《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它是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在遇到特殊情况也可能是国家)在利用和支配物的过程中,规范和调节人与物所产生的民事关系的一项法律。

《物权法》具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概念。

广义的物权法即具有实际意义的物权法,它是用来规范和调整人对物的利用和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物权法则专指《民法》中的物权篇,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

相对于《民法》中的其他部分,物权篇比较直接的反映了社会的所有制关系,中国《物权法》的主要原则就是围绕狭义的《物权法》展开的,即权利人对物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方面所具有的全面和部分的支配权。

论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作者:山东律协转贴自:山东省第十五次律师业务理论研讨会论文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邵玉民(此论文获全省第十五次(2005年度)律师业务理论研讨活动优秀论文民事类一等奖)内容摘要:物权是民法中的重要方面,在我国物权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如何在兼顾财产交易的动态安全和静态安全的同时又能满足我国目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应是物权法所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提高其在物权法中的价值定位,建立以公示公信原则为核心的物权变动制度模式,并辅之以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和扩大公信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注重对物权的变动程序的规定等方式,从而来实现物权法对上述矛盾的平衡功能。

关于物权的变动,近代各国民法无不实行公示公信制度,这对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的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着重就物权的概念和公示公信原则的概念、起源、适用和效力及二者相互间的关系作了论述。

关键词:物权公示公信一、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地位。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

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第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的权利。

依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当然具有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各国规定的物权的种类,大概可归结为以下几类:第一、所有权;第二、用益物权;第三、担保物权;第四、占有。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基于物权的性质,如果不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物权的变动,必然纠纷不止,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物权的变动,就必然需要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二、公示原则:(一)公示的概念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

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

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一、本文概述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示公信原则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通过法定方式公开进行,使外界能够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从而维护交易的公信力和安全性。

在实践中,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应用却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实践中的困境与难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和建议。

本文将概述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和理论基础,阐述其在物权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分析公示公信原则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如公示方式的多样性、公示效力的认定、公示错误的救济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探讨如何完善公示公信原则的制度设计,提高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文还将对公示公信原则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物权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希望能够加深对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理解,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同时也为物权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贡献一份力量。

二、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理论基础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其理论基础深厚而广泛,涉及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公信力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等多个方面。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确保物权变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公示公信原则应运而生。

公示是指物权变动必须通过一定方式公开表现出来,使社会公众能够知晓;公信则是指一旦物权变动经过公示,即使公示与实际权利状态不符,善意第三人也能够信赖公示内容,其基于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公信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属性之一。

在物权变动中,公信力体现在善意第三人对公示内容的信赖上。

当公示内容与实际权利状态不一致时,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公示内容的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即使这种信赖在客观上存在风险。

(完整版)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毕业论文

(完整版)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毕业论文

目录一、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1)(一)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1)(二)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2)二、交易安全 (2)(一)交易安全概述……………………………………………………………2(二)交易安全的保护 (3)三、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对物权变动的交易安全的保护 (4)(一)公示制度与交易安全 (4)(二)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 (5)四、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对交易安全保护失效时的措施—善意取得 6 (一)善意取得概念……………………………………………………………6(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6)(三)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7)五、物权公示公信制度的不足以及完善 (8)六、结语 (9)参考文献 (10)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摘要:在整个物权制度的体系中,物权变动的地位日益显现出来,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则,公示是整个物权变动的核心,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而公信则在于维护交易中第三人的正当利益。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公示公信原则对物权的交易安全也会失效,这时就需要善意取得作为补充。

总的来说在交易旺盛,物权变动频繁的现代社会,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对维护交易安全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示公信原则交易安全善意取得理论综述物权是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具有排他与优先效力,因此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必须有一定的公示方法,以保障交易安全。

动产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法,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由于公示仅仅是维护交易安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此为真正实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标,法律须进一步赋予登记以公信力。

不动产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即使登记权利与实质权利不符,对于依赖此项公示方法所表示的物权,而进行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的相同法律效果,这就是公信原则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体现。

法律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无疑是一种法政策上的选择。

在交易旺盛,物权变动频繁的现代社会,为避免造成重大困扰与混乱,法律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通过牺牲某些真实权利人的利益,以保障交易安全,自有其重大意义。

论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首先,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公示,使得交易的相对人可以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从而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风险。

具体来说,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包括交付、登记等。

交付是指通过实物转移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对外界公示,而登记则是指通过在法定机构进行登记的方式公示物权变动的事实。

其次,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具有公信力,即相对人可以信赖公示所表示的物权变动情况,并在信赖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公正性和稳定性,防止因欺诈或不实信息导致的损失。

公信原则要求公示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交易中,如果物权变动的信息不透明或存在虚假信息,将会给相对人带来巨大的风险,导致交易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而通过公示和公信原则,可以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减少交易风险,保障交易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总之,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在实践中,应该严格遵守这一原则,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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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公示公信原则正是符合物权变动的要求,而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认识并理解该原则基本原理,讨论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物权公示公信制度,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释了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原理,分别分析了两个原则的定义、历史发展、立法理由、功能,并详细研究了公信原则的适用问题,指出对不动产的公信原则各国有不同的态度,并分析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

第二部分讨论的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第三部分讨论了物权公示的效力。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公示的公信力,包括登记的公信力和占有的公信力。

第五部分探讨了我国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实施的现状与完善。

结合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提出在公示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下,统一登记机关、采登记的实质审查主义,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关键词: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登记交付公示的效力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meets the requirement of the real right alternation, so it has been accepted by many countries and become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property. Since the demonstrative principl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law of property, how to understand its fundamental theory and set up a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ystem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will be solved in the essay. There are five parts in the essay.Part 1 mainly studies the fundamental theory about 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I separately discuss the conception, development, legislation cause and the function of the two principles, then put the stress on the applying of the indication principle, point out different attitude toward the indication principle on real property, and analyze the reason.Part 2 elaborate the methods of the publication of alteration of property.Part 3 discuss the validity of property publication.Part 4 mainly researches the indication validity of property publication, including the indication validity of registration and the possession.Part 5 mainly explores how to perfect 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 of property of our country, the essay suggest that in creation mode of publication, we should integrate the office of the registration, carry out essence examination of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and entitle the registration with the indication validity.Key words: 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the principle of indication, registration, delivery, validity of publication目录一、公示公信原则概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公示原则 0(二)公信原则 (1)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一)不动产物权及特殊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 (1)(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交付 (2)三、物权公示的效力 (2)(一)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公示对抗主义与公示要件主义的二元对立 (2)(二)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 (3)四、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3)(一)公信力概述 (3)(二)登记的公信力 (3)(三)动产占有的公信力与善意取得制度 (4)五、我国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现状与完善 (4)(一)公示原则及物权公示的效力 (5)(二)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 (5)(三)公信原则的制度设计 (6)六、结论 (6)参考文献 (7)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公信原则概述(一)公示原则1. 公示原则的含义对于物权公示原则的含义,法学界至今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其争议在于公示的对象的确定。

我国学者对该定义,可以分为“物权变动说”、“物权状态说”、“物权状态与变动说”。

“物权变动说”认为,由于物权的变动往往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保护以第三人为代表的社会秩序,法律要求物权的变动必须向社会展示,以期获得保护第三人的功效。

“物权现状说”认为,物权公示的目的首先在于透明物权关系,宣示物权归属状况,以维护标的物的静的安全。

故公示的对象应为基于某种法律行为而引起的物权变动后物权的归属或现状。

而按照“物权状态与变动说”,物权公示的对象包括两个:一是标的物上的物权状态,二是标的物上的物权变动。

这实际上是上述两种观点的综合。

笔者认为,规定物权公示原则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明确物权的归属,体现物权的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

就物权人而言,他向外界表明的是他对何物拥有何种物权,使相对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并不需要向外界表明这一物权得失变更的行为。

所以“物权状态说”更为合适。

因此,公示原则可定义为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其中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交付,不动产物权和一些重要的动产物权的变动要在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否则,物权的变动就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2. 公示原则的历史沿革不动产的公示方法历经变迁,最后才发展成为今天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罗马法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是以交付作为其公示方法。

按照通说,是以十二世纪左右德国北部都市之不动产物权变动需记载于市政会所掌管的都市公簿为其滥觞。

但此项制度曾一度中断,只是在某些地方特别法中略有保存。

至18世纪,人类社会开始进入资本主义初期的原始积累阶段,对农业金融业有强烈的需求,由此而产生了社会上对土地抵押的强烈要求。

在这种情况之下,土地登记制度又在普鲁士邦和法国南部的抵押制度中复活。

随着物权的发展日益从直接利用走向价值化、抽象化和观念化,不动产的流动大都凭借权利形态的流通,表现为权利主体的变更和物上权利的设定、变更,因此,登记制度便成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然需要。

登记成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对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自古以来都是以物的占有的现实移转一一交付作为公示手段的。

近代商品经济发达,交易频繁,动产物权变动若均以现实交付为其公示手段,会徒增手续上的麻烦,也不符合现代社会交易迅捷的要求。

于是,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了观念上的交付。

观念交付简化了交易程序,满足了交易迅捷的要求,但是相应地,它使占有不能完全表达物权内容的缺点更加突出。

为了弥补这一缺陷,近代物权法推出了两项补救措施:其一是将一定状态的商品(通常是存放在一定处所的特殊商品)证券化,即将动产物权记载于类似证券的单据上,以此证明物权的存在及归属。

当物权发生变动时,以单据的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例如仓储单、海运提单等等;其二是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的物权变动要求登记。

3. 立法理由之所以确立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是基于以下两点的考虑:(1)从物权的特征上来看,物权作为权利人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具有对世性与排他性的特征。

从主体方面来看,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总是不特定的,除权利主体之外,其他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不得侵犯权利人对某项财产享有的物权权利;从效力方面来看,物权一方面具有直接排除他人不法妨碍,另一方面一物之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相容的物权。

(2)从交易安全和便捷的角度,物权主要保护的是交易的“静的安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物尽其用,物的流通速度也比以往加快,现代社会越来越注重保护流通的安全,即“动的安全”。

绝大部分交易都是物权交易,表现为物权的变动过程,只有采用公示原则,通过提供同意、法定、公开的物权变动信息,使交易当事人在参与交易时有一个识别、判断权利状况的客观标准,不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做调查,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这样就可以保障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便捷。

(二)公信原则1. 公信原则的含义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该物权的变动具有完全的效力,对于基于信赖此项公示方法所为物权交易的人,即使依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不存在或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

公信原则表现为两方面的内容:首先,经过公示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其次,凡信赖公示所表彰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2. 公信原则的适用对于物权变动是否采公信原则,各国态度不一。

采公示要件主义的国家如德国、瑞士的物权法就贯彻了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公信原则,而采公示对抗主义的国家如法国、日本则只承认动产物权的公信原则,而不承认不动产物权变动公信原则。

各国之所以在不动产变动的公信力这个问题上存在如此巨大的分歧,是因为与动产的价值小,强调流通性不同,土地等不动产价值大,与人类的生存密切相关,且其不能再生或再生的成本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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