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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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7〕2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7〕2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7〕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7年全省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日2017年全省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为补足城乡基础设施短板,积极扩大城乡建设领域有效投资,提升福建省城乡环境面貌,现就2017年全省实施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2017年力争全省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落实项目8000个,完成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300亿元、美丽乡村建设投资260亿元。

抓好新一批市政线网“六千工程”,新改扩建城市道路、雨水管网、污水管网、供水管网和绿道各1500公里、燃气管网1000公里,开工建设地下管廊100公里。

加快治理停车难,新增城市及乡镇公共停车泊位4万个以上,路灯节能改造2万盏以上。

加快58条城市内河黑臭水体治理,抓好新一批百个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农村50万户标准三格化粪池新建改造、3000个行政村生活垃圾常态化治理。

省级重点整治提升城镇“三边三节点”20个。

实施新一轮“千村整治、百村示范”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全省整治村庄1000个以上,树立美丽乡村示范村100个,打造美丽乡村景观带30条以上,改善提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15个,继续推进公路铁路沿线绿化整治。

福州市要加快城区水系和交通拥堵治理,推进“全民动员、绿化福州”专项行动。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1.03•【字号】闽环保法〔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保法〔2020〕1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司法局、财政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农业农村局: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监督权利,根据《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17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月3日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众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监督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是指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 年修订)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中办发〔2016〕58 号),进一步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覆盖,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 号)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内12 条主要流域,其中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由省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市、县范围见附件)。

不跨设区市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于2017 年底前另行制定实施。

二、基本原则(一)全面推进,多方筹资。

根据我省流域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全面建立覆盖全省、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采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的办法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筹措力度,促进流域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全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二)责任共担,区别对待。

流域范围内所有市、县既是流域水生态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对加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承担共同责任。

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在资金筹措和分配上向流域上游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三)水质优先,奖惩分明。

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建立奖惩机制,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反之则少予或不予补偿,进一步调动各市、县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四)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按照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的要求,用标准化方式筹措、用因素法公式分配生态保护补偿金,明确资金筹集标准、分配方法、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办法等,实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措与分配的规范化、透明化。

三、资金筹集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61 号)提出的“力争到2020 年补偿资金比2015 年翻一番”的要求,主要由流域范围内市、县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集中,省级政府增加投入,自2018 年起分三年逐步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闽政办〔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9日福建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聚焦“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新福建建设目标,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当加强省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科学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之以恒推进生态省建设,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示范区。

二、主要内容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省的生态环境事务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将市县辖区内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省级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典型示范、生态文明试验区创新和革命老区予以支持;将跨设区市的生态环境事务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省与市县的支出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01
•【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施行日期】2017.12.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9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于伟国
2017年12月1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
规章的决定
为了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发挥规章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规范、引领、保障作用,确保规章与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在不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保护区内村民从事种植、养殖业。


2.增加一项作为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四)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二、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可以强制执行”修改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款中的“可强制执行”修改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相关规章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流域生态补偿的标准

流域生态补偿的标准

流域生态补偿标准通常是由政府、环保组织、学术机构和相关利益相关者共同制定的,旨在保护和修复流域生态系统所需的资源。

这些标准可能会因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流域生态补偿的标准通常会基于对生态系统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价值评估。

这包括水资源保护、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等。

2. 生态损失补偿: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可能包括对因人类活动而导致的生态系统损失进行补偿。

这可能涉及到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栖息地丧失等方面。

3. 生态修复成本:标准可能会考虑到对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和恢复所需的成本。

这可能包括重新植被、湿地恢复、水体净化等方面的费用。

4. 社会经济因素:一些标准可能会考虑到生态补偿对当地社区和经济的影响。

这包括考虑到当地居民的生计、就业和文化需求。

5. 监测和评估机制:生态补偿标准通常会包括监测和评估机制,以确保补偿措施的有效性和长期可持续性。

6. 参与和治理机制:一些标准可能会强调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治理机制,以确保生态补偿的决策过程是透明和公正的。

这些标准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制定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生态、社会和经济因素,以实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管理和保护。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订)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订)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九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九号《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人员,按照职责依法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闽政办〔2016〕201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6〕20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省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福建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一次全会精神,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法制保障。

遵循这一指导思想,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主动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

坚持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按照“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要求,明确立法工作重点。

一是着力创新驱动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建设,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制环境。

二是着力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制度建设,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用法制惠民生。

三是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设,推动绿色发展,用制度保障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四是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形势的法规规章,要及时启动修改、废止程序。

二、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立法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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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中办发〔2016〕58号),进一步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覆盖,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内12条主要流域,其中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由省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市、县范围见附件)。

不跨设区市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于2017年底前另行制定实施。

二、基本原则(一)全面推进,多方筹资。

根据我省流域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全面建立覆盖全省、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采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的办法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筹措力度,促进流域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全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

(二)责任共担,区别对待。

流域范围内所有市、县既是流域水生态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对加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承担共同责任。

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在资金筹措和分配上向流域上游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三)水质优先,奖惩分明。

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建立奖惩机制,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反之则少予或不予补偿,进一步调动各市、县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四)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按照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的要求,用标准化方式筹措、用因素法公式分配生态保护补偿金,明确资金筹集标准、分配方法、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办法等,实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措与分配的规范化、透明化。

三、资金筹集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61号)提出的“力争到2020年补偿资金比2015年翻一番”的要求,主要由流域范围内市、县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集中,省级政府增加投入,自2018年起分三年逐步到位。

资金筹集方式如下:(一)从市、县政府集中部分1.按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筹集。

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一定比例向省财政上解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其中,地方公共财政收入增长超过6%的,按6%计算,未超过6%的,按实际增长计算;设区市按照市本级与属于重点流域范围的市辖区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之和计算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

流域下游的福州市及闽侯县、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和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别按2018年4.3‰、2019年4.6‰、2020年5‰比例上解,流域范围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分别按2018年2.3‰、2019年2.6‰、2020年3‰比例上解,其他市、县分别按2018年3.45‰、2019年3.9‰、2020年4.5‰比例上解。

2.按用水量的一定标准筹集。

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工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城镇公共用水总量计算筹集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通过年终结算上解省财政。

其中,流域下游的福州市及闽侯县、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和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别按2018年0.036元/立方米、2019年0.042元/立方米、2020年0.05元/立方米计算,其他市、县分别按2018年0.018元/立方米、2019年0.021元/立方米、2020年0.025元/立方米计算。

同时,自2018年起,对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向厦门市供水部分,按0.1元/立方米向厦门市征收水资源费,作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单列分配给漳州市用于北溪水源地保护。

(二)省级支持部分省级支持部分包括存量部分和新增部分。

存量部分即省财政每年安排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预算2.2亿元用作流域生态补偿金;每年整合省级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水口库区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3000万元、省级新调整征收的水资源费新增部分2000万元用作流域生态补偿金。

其中,水口库区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由省库区移民局承担,每年继续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安排1000万元,支持水口水电站库区相关项目建设。

新增部分2018年至2020年分三年逐年到位。

其中,省财政专项预算每年分别新增4500万元、4500万元、6000万元;省级预算内投资每年分别新增15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水口电站剩余经营期电力空间资金每年分别新增3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

四、资金分配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按照水环境质量、森林生态和用水总量控制三类因素统筹分配至流域范围内的市、县。

为鼓励上游地区更好地保护生态和治理环境,为下游地区提供优质的水资源,因素分配时设置的地区补偿系数上游高于下游。

(一)资金分配因素指标及权重设置1.水环境质量因素占70%权重,资金按照各市、县地表水水质年度考核得分与地区补偿系数的乘积占全流域的比例进行分配。

2.森林生态因素占20%权重,资金分配到森林覆盖率高于全省森林覆盖率的市、县,其中:森林覆盖率指标占10%权重,按照各市、县森林覆盖率减去全省森林覆盖率之差与国土面积、地区补偿系数三者的乘积占全流域的比例进行分配;森林蓄积量指标占10%权重,资金按照各市、县森林蓄积量与地区补偿系数的乘积占全流域的比例进行分配。

3.用水总量控制因素占10%权重,资金分配到年实际用水总量低于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的市、县,按照各市、县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减去该市、县实际用水总量之差与地区补偿系数的乘积占全流域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地区补偿系数设置闽江流域上游三明市、南平市及所属市、县的补偿系数为1,其他市、县的补偿系数为0.8;九龙江流域上游龙岩市、漳州市及所属市、县补偿系数为2.5,其他市、县补偿系数为2;敖江流域上游市、县补偿系数为1.4,在此基础上对各流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予以适当倾斜,补偿系数提高20%。

同时属于两个流域上游的连城县、古田县,补偿系数取两个流域上游相应地区补偿系数的平均数1.98和1.32。

流域下游的厦门市补偿系数为0.75,福州市及闽侯县、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补偿系数为0.3。

用数学公式表示为:式中:——i市、县可获得的年度生态保护补偿金——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总额——i市、县地区补偿系数——i市、县地表水水质年度考核得分——i市、县森林覆盖率——全省森林覆盖率——i市、县土地面积——i市、县森林蓄积量——i市、县用水总量控制目标——i市、县实际用水总量——i重点流域的市、县数量五、资金使用(一)使用范围分配到各市、县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流域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饮用水源地保护2.农村面源污染防治(1)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含保洁队、打捞队设备);(2)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3)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3.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维护;(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配套转运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

4.点源污染治理项目(1)企业环保搬迁改造;(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项目;(3)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5.生态修复工程(1)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2)重点区域生态恢复工程;(3)水土流失治理;(4)造林防护。

6.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水环境保护项目。

其中,各市、县用于支持1-4项水源地保护与水环境治理的资金不得低于本地本年度所获得的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70%。

(二)安排程序各市、县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对本行政区内流域水环境治理承担主体责任,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将补偿资金用于解决本地水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

要明确责任部门,在收到补偿资金预算60日内,由责任部门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上,资金安排计划需按程序在同级政府网站、报纸上进行公示。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前要将本地区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及实施效果报送省财政厅、环保厅,同时接受审计监督。

六、保障措施(一)明确职责分工。

省环保厅负责指导协调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核定各市、县上一年度地表水水质考核得分数据,提出各市县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分配方案。

省财政厅负责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复核、结算和转移支付下达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核定各市、县上一年度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森林生态指标数据。

省水利厅负责核定各市、县前一年度用水量、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上一年度按用水量筹集资金数据。

各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相关核定数据及依据报送省环保厅。

(二)加强监督检查。

省环保厅、财政厅要会同省林业厅、水利厅等部门和流域下游设区市政府对各市、县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进度缓慢和逾期未完成整治和保护任务的,责成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省审计厅要定期对各市、县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建立奖惩机制。

不跨设区市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水质达到考核要求的,省财政从省小流域“以奖促治”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

对挪用补偿资金或未将资金用于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视情节扣减该市、县在该年度获得的部分乃至全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对水质考核不达标的市、县或发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市、县扣减20%的补偿资金,扣回资金结转与以后年度补偿资金一并分配。

具体奖惩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鼓励区域合作。

支持重点流域下游地区与上游地区建立协商平台和机制,根据与上游地区交界断面水质达标和改善情况、生态保护情况等,对上游地区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并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方式加大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力度。

七、其他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闽政〔20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相关重点流域市、县范围附件相关重点流域市、县范围一、闽江流域(33个市、县)(一)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将乐县、沙县、尤溪县、大田县(二)南平市(延平区)、建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三)连城县、长汀县、古田县、屏南县、德化县(四)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闽侯县、永泰县、闽清县、长乐市、福清市(五)平潭综合实验区二、九龙江流域(11个市、县)(一)龙岩市(新罗区)、连城县、漳平市(二)漳州市(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南靖县、平和县、长泰县、华安县(三)安溪县(四)厦门市三、敖江流域(4个市、县)(一)古田县(二)福州市(晋安区)、罗源县、连江县注:平潭综合实验区虽不在闽江流域,但需要从闽江流域调水,应承担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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