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农村“两委”干部法律知识简明手册

农村“两委”干部法律知识简明手册(征求意见稿)1、什么叫村民?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村民是户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并参与自治组织活动的公民。
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权利来管理本村的事务。
2、什么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它作为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
3、村民委员会如何设置?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4、村民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任期多久?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5、怎样选举村委会成员?(1)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2)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3)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6、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时候,候选人应当满足哪些基本条件?(1)候选人须年满18周岁;(2)候选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候选人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7、破坏选举的法律后果有那些?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

农村宅基地的使⽤权能否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作住宅基地⽽占有、利⽤本集体所有的⼟地。
那么农村宅基地的使⽤权能否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下⾯随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农村宅基地的使⽤权能否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宅基地使⽤权的继承存在争议,⽐较通⾏的观点是: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
宅基地的使⽤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权也就随着房屋⽽转移给新的所有⼈。
这也只是具体执⾏国家的⾏政法规,⽽不是继承的结果。
农村宅基地使⽤权是可以进⾏继承的。
即使是城市户⼝,仍有权继承被继承⼈的宅基地使⽤权。
若进⾏宅基地使⽤权转让,⾸先要持被继承⼈的死亡证明办理⼟地使⽤权变更登记,同时出售的对象也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继承⼈是城市居民的,⽐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地随房⾛(房地⼀体主义),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建造,则该房屋因其拥有完全产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然后再进⾏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宅基地可以继续使⽤。
以上知识就是店铺⼩编对“农村宅基地的使⽤权能否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这个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宅基地房屋继承 法律规定

宅基地房屋继承法律规定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
那么你知道宅基地房屋继承法律规定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宅基地房屋继承法律规定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权都属于村集体。
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者在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地面上的房产所有权而转移,由继承者继续使用。
除自己居住外,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该房屋出售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土地由村集体分给村民承包的,土地仍属集体所有。
农民有土地经营权,没有土地处分权,也就不能作为私有财产继承了。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土地继承的条款有如下几条:第二章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另外,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
不论是城市人还是农村人,甚至国家干部。
二、宅基地继承协议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甲方的于年月日过逝,留下位于房屋一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字第号,用地面积为:平方米。
甲方的生前并无遗嘱,也并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根据继承法,乙方享有该房屋继承权。
但继承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一致同意,甲方的留下的房屋土地使用面积的平方米由甲方继承,乙方自愿放弃该房屋继承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的继承

农村宅基地使⽤权及房屋的继承农村宅基地使⽤权及房屋的继承⼀、农村宅基地使⽤权的继承农村宅基地使⽤权具有很强的⾝份属性,且按户计算。
当⼀户出现⼈⼝减少,宅基地使⽤权并不发⽣继承,是由⼀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
宅基地使⽤权的设⽴是为保障农民有最基本的居住条件,“⼀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如果允许继承,势必会背离“⼀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的原则。
⼆、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对于独居⽼⼈去世后,村集体组织不得以宅基地不能继承为借⼝,强⾏收回宅基地。
因为宅基地使⽤权⼈死亡后,其继承⼈按法律规定可以继承宅基地上房屋。
原国有⼟地管理局《确定⼟地所有权和使⽤权的若⼲规定》第49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地建设⽤地使⽤权。
继承⼈可以根据“地随房⾛”的原则,通过对坐落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进⽽取得对宅基地的“继承”,但这种继承是有条件的,如果所继承的房屋不复存在,继承⼈也就丧失对宅基地的使⽤权。
⽼⼈死亡后发⽣拆迁,其⼦⼥主张共同继承房屋的拆迁利益的,如何处理?三、⽼⼈死亡后发⽣拆迁,其⼦⼥主张共同继承房屋的拆迁利益的,如何处理?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般分为宅基地使⽤权补偿和房屋补偿。
宅基地使⽤权补偿应当区分被继承⼈有共居⼦⼥与⽆共居⼦⼥分别对待。
共居⼦⼥需具备下列三个要件:1.与⽗母共同居住⽣活;2.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未另⾏分配其他宅基地。
(⼀)⽆共居⼦⼥的,在分割拆迁利益时,对于宅基地区位补偿和地上物的拆迁补偿,各继承⼈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分割。
(⼆)有共居⼦⼥的,原房屋及院落拆迁时,共居⼦⼥作为宅基地使⽤权⼈之⼀,有权单独获得宅基地区位补偿,对于因“地上物”⽽获得的拆迁补偿利益,则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各继承⼈之间予以分割。
(三)参与出资出⼒的⽆其他宅基地的农村共居⼦⼥与⽼⼈作为⼀户,是宅基地使⽤权⼈之⼀,按照所翻建的房屋情况,可取得部分地上物的所有权,在分割地上物补偿款时应当⾸先析出其相应的份额,再分割继承部分;其他城镇⼦⼥及⾮共居农村⼦⼥,仅能就⽼⼈所有的房产对应的拆迁利益进⾏继承,如果在翻建房屋中出资出⼒的,应认定为帮助⾏为,并不能取得部分地上物的所有权,但可在继承法律关系下适当予以补偿。
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农村村民才有权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建房,并拥有该房屋的产权。
但有两种情形例外,一是城市人口依法继承农房所有权,二是申请人原为农村村民,已合法取得农房所有权,此后农转非,原农房所有权不变。
村民老丁共有三个子女,全都考上了大学,毕业后留在城市工作,转为城镇户口。
丁老汉一直在农村生活,直至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财产若干。
在继承遗产时,丁老汉的几个子女得知,按照法律规定,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只能由本村村民拥有和使用,而他们的户口已经从村里迁出,不知能否继承父亲留下的房屋。
如果可以继承,那他们的孩子将来同样可以继承吗?专家解惑>>>本案中,丁老汉去世,发生遗产继承。
虽然他的3个子女均已转为城镇户口,但是他们是丁老汉的合法继承人,而且该套房屋也是丁老汉生前享有的个人合法财产。
因此,丁家3个子女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父亲留下的房屋及其他财产。
将来,他们的孩子也可以继承,法律没有限制。
但要注意的是,他们只能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并不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只是可以基于房屋而继续使用,但不得随意处分。
对于这种情况,一般建议尽早将房屋转让给同村的村民。
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
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
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
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
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农村自留地征地补偿都有哪些规定?

You can't control the weather, but you can change your moo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农村自留地征地补偿都有哪些规定?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在我国农村,耕地地农民来说就是生活的主要来源。
自留地是我国农民在正常土地承包以外的,自己耕种的土地。
国家在进行土地征收时,这部分土地该怎样进行补偿呢。
下面就农村自留地征地补偿都有哪些规定,这类事件为大家进行解答。
关于农村自留地征地补偿是否与承包地一致的问题,需要分两种情况分析,即自留地是否已经合并为承包地,或者是自留地与承包地分开,以下会针对这两种情况进行分析:一、首先是自留地的概念:自留地是一个历史概念,是作为一种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自留地的数量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密切相关。
农民可以通过自留地耕作,生产农村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求,从而增加自己的收入。
部分地方甚至有颁发过关于自留地的相关权属证明。
但是绝多数地方,这项工作并未落实。
目前的农村自留地的分配情况,基本是沿袭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规格来进行划分的。
也有部分地区,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进行的土地二次承包,有进行过一些列的调整,不过这个是少数...其导致的一些情况,也就出现了,二次承包以后新产生的一些农户,如果没有家族继承的情况的话,是没有自留地的。
这也为实际土地征收过程,增添了很多的矛盾爆发点...二、其次是自留地的权属:根据土地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即自留地的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农民只有自留地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能擅自用作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这一点,也很简单,在中国,个人是不具备进行土地交流的权利的。
法律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地随房走(房地一体主义),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自行建造,则该房屋因其拥有完全产权而可以作为遗产而继承,然后再进行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
热门城市:嘉兴律师铜陵律师勃利县律师青县律师南康律师高安市律师西安区律师吴桥县律师德兴市律师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是关于公民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在我国《继承法》有关遗产内容的第三条中,没有涉及宅基地的内容,可见,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
小编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有关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继承的法律规定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
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
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管理法》的限制。
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
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公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
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民法典宅基地使⽤权可以继承吗我国民法典已经确定明年初开始实施,关于宅基地的使⽤民法典有沿⽤也有增改的⽅⾯,⾃家宅基地使⽤权也是可以继承的吗?被继承⼈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继承,按照房地⼀体原则有哪些规定,下⾯店铺⼩编为您解答。
⼀、民法典宅基地使⽤权可以继承吗《民法典》规定,继承⼈只能继承⾃然⼈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并不是个⼈财产,所以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民法典》第三百六⼗⼆条【宅基地使⽤权的定义】宅基地使⽤权⼈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地享有占有和使⽤的权利,有权依法利⽤该⼟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权是什么宅基地使⽤权是指农村村民为建造⾃有房屋对集体⼟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的权利,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地的⼀种特殊的⽤益物权。
其特殊性在于:1、农村宅基地使⽤权的初始取得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起的,⾮本集体成员不可能取得;2、宅基地使⽤权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地的⽤益物权,权利⼈可以对宅基地长期享有占有、使⽤,但流转受到⼀定的限制;3、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以户为单位申请⼀处宅基地,符合条件的村民获得宅基地后,不得再另⾏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使⽤权范围⼀般包括居住⽣活⽤地;四旁绿化⽤地;其他⽣活服务设施⽤地。
即⼀家⼀户的农户居住⽣活的庭院⽤地。
三、宅基地使⽤权可以转让吗1、宅基地使⽤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拥有⼆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权分配条件;(4)转让⾏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并转让。
2、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只有使⽤权由农民个⼈享有,农民买卖在宅基地上⾃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权也随着转移,此时,宅基地的转让是有效的,只是农民转让、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权之后不能再另外申请宅基地。
民法典规定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民法典规定宅基地可以继承吗在农村地区,⼀般宅基地是⽐较多的,对于宅基地所有权⼀般都是属于集体所有的,所有如果要建造房屋的话必须要提交申请,还有其他相关的问题很多⼈不懂,那么民法典规定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规定宅基地可以继承吗《民法典》规定,继承⼈只能继承⾃然⼈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并不是个⼈财产,所以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条宅基地使⽤权⼈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地享有占有和使⽤的权利,有权依法利⽤该⼟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千⼀百⼆⼗⼆条遗产是⾃然⼈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留地、⾃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积不得超过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均⼟地少、不能保障⼀户拥有⼀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地利⽤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永久基本农⽥,并尽量使⽤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地利⽤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地,由乡(镇)⼈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农⽤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和管理有关⼯作。
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一、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一、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规定。
而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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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
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
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
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
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
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另外,因为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
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
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
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
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
宅基地
的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
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
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
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
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
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
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另外,因为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
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
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
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
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
不变。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
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
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