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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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法律风险和防范策略

民办学校的法律风险和防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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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2.其他相关的法律及规章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2005年1月1日起颁 布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39号文),2004年2月5日发布,1月1日生效。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6]3 号文), 2006 年 1 月 12日,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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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案例二:岚华中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2003年12月18日,平潭县私立岚华中学收到县国税局发 出的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要求学校以33%税率,缴纳2002 年度企业所得税472121.12元。岚华中学认为,学校性质上属 于合伙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没有向教育部门、税务部门申请 要求“合理回报”之前还不是纳税义务人。国税局要求学校 缴纳企业所得税缺乏法律依据。平潭县国税局则认为,从岚 华中学的章程中“每个股东按股权进行分红、承担风险”等 可以明确岚华中学是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虽然目前国 家对此类学校的税收优惠细则尚未出台,但无法改变岚华中 学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地位,此外,按国税有关规定, 岚华中学不属于免征范围,应该纳税。
(6)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的义务。
(7)妥善安置学生和清偿学校债务的义务。 (8)其他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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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办学校外部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部门
行业协会
其他行政部门
举办者
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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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章: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总览 (2)1.1 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2)1.1.1 税收优惠政策的概念 (2)1.1.2 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 (2)1.1.3 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2)1.1.4 税收减免类 (3)1.1.5 税收优惠类 (3)1.1.6 税收奖励类 (3)第二章:增值税优惠政策 (3)1.1.7 政策概述 (3)1.1.8 减免范围 (3)1.1.9 减免条件 (4)1.1.10 政策概述 (4)1.1.11 退还范围 (4)1.1.12 退还条件 (5)1.1.13 退还程序 (5)第三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第四章: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6)1.1.14 教师工资薪金所得的减免 (6)1.1.15 教育奖金的减免 (7)1.1.16 稿酬所得的减免 (7)1.1.17 其他减免政策 (7)1.1.18 教师工资薪金所得的优惠税率 (7)1.1.19 稿酬所得的优惠税率 (7)第五章房产税优惠政策 (8)第六章: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9)第七章:教育附加费优惠政策 (10)1.1.20 概述 (10)1.1.21 减免范围 (10)1.1.22 减免条件 (10)1.1.23 减免程序 (10)1.1.24 概述 (10)1.1.25 优惠税率范围 (11)1.1.26 优惠税率条件 (11)1.1.27 优惠税率执行程序 (11)第八章:地方税费优惠政策 (11)1.1.28 概述 (11)1.1.29 政策内容 (11)1.1.30 政策实施 (11)1.1.31 概述 (12)1.1.32 政策内容 (12)1.1.33 政策实施 (12)第九章: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条件 (12)1.1.34 教育机构资质认定的基本原则 (12)1.1.35 教育机构资质认定的具体条件 (13)1.1.36 教育项目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原则 (13)1.1.37 教育项目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条件 (13)第十章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14)1.1.38 税收优惠政策申请 (14)1.1.39 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14)1.1.40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14)1.1.41 税收优惠政策监管 (15)第一章: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总览1.1 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概述1.1.1 税收优惠政策的概念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或奖励的政策。

当前我国民办教育面临突出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民办教育面临突出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民办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分析中图分类号:g52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2-324-01摘要民办教育伴随着改革开放而兴起,到今天已有三十余年的历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然而,民办教育在学校性质、资产、税收政策、合理回报等重大问题上至今仍未明确,束缚了民办教育的发展。

笔者有幸在工作中接触到民办中学及民办大学的管理,以下将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26号令,以下简称26号令)、《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民非会计制度)等相关法规对以上突出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民办教育发展分析一、民办学校的产权不清晰(一)学校的性质不清晰《民促法》第3条规定了民办教育是公益事业性质,但没有规定民办学校的性质。

民政部门将民办学校划归“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民办非企业。

而有关税务规定民办学校(不管是否要求取的合理回报)都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象,税务上是把民办非企业视为企业。

(二)学校的出资界定不清《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这里有两个模糊的概念——“出资”和“足额”,即出资是指投资总额还是仅指类似企业注册资本的开办资金?没有明确出资的意义及金额等具体要求,当然也就无法做到足额,足额是指全部的投入还是指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办学条件?而且办学条件大都是硬件上的规定,也没有从产权角度进行规定。

(三)学校的产权归属不清据调查,国内绝大多数民办学校都是投资办学的性质,但《民促法》、《实施条例》及26号令等法规均未提及股东投资办学及股权,没有明确出资人对民办学校的股权或产权,没有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产权界定,没有明确民办学校办学积累和增值的财产归属权以及民办学校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事实上,对企业而言,股东缴付出资设立法人后,股东将出资的资产所有权让渡给法人,由法人享有股东投入资产的法人财产权,股东因缴付出资而获得法人的股权,享有从法人获得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财产权和参与法人经营管理的管理权。

民办学校资金短缺的成因及解决思路

民办学校资金短缺的成因及解决思路

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的道路, 实现以中心城市带动周边小 城镇发展, 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刚性壁 垒, 缩小城镇贫富差距, 应是一个较实 际的选择。

理由如下:1.发挥中心城市作用, 带动周边小 城镇发展中心城市作为区域中心, 在基础 设施、产业结构、金融等方面都有着强 大的比较优势和辐射力。

因此要发挥 中心城市的作用, 让中心城市的比较 优势辐射到周边小城镇, 增强小城镇 发展的后发力量, 实现大中小城市和 小城镇协调发展。

2.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刚性壁垒, 实 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明显, 同时在 城市与农村之间还存在着许多显性和 隐形的刚性壁垒。

显性壁垒最明显的 就是户籍制度, 而隐形壁垒主要是文 化和教育因素。

因此, 只有消除这些二 民办学校资金短缺的 成因及解决思路■ 浙江绍兴/李建凤元经济结构中的刚性壁垒, 才能加快 农村城市化进程, 进而实现大中小城 随着国家教育体制的改革, 民办 以及学校法人财产的法律属性不明等 因素, 在先期已投入大量资金, 不取回 报或很少回报的情况下, 不可能不断 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3.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缩小 城镇贫富差距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主要在 大城市和发达地区的一些中等城市展 开, 覆盖率不高, 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 还处于起步阶段。

同时, 再加上经济发 展中的城乡差距, 导致城市与农村的贫 富差距明显。

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国家城 市化进程的基础工程, 能够有效地实现 收入的二次分配, 同时保障弱势群体的 利益。

因此,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的 社会保障体系, 积极推动农村社会保障 体系建设, 实现农民和城市人口的“平 等待遇”, 推动农村城镇化进程, 实现大 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 作者单位: 中国地质大学< 武汉>经济管理学院)学 校 在 教 育 事 业 中 的 地 位 也 日 益 突 出, 并逐渐形成公办院校与民办学校 共同发展的格局, 为我国实现高等教 追加资金扩大办学, 因为资金是需要 育大众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理解与适用的话题讨论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理解与适用的话题讨论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理解与适用的话题讨论———基于文本分析的视角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正案,意味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新《民促法》)获得了合法性。

新法对旧法进行了若干修改,最重要的修改体现为两点,一是从法律上正式规定了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二是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学校。

新《民促法》将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当中的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厘清,以免适用中出现不当行为。

一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新《民促法》第9条对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予以了关注,该条规定:“民办学校中的XXX基层组织,按照XXX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这是新法增加的一条规定。

无论是《教育法》( 2015年12月修正),还是旧的《民促法》,对于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都没有进行规定。

那么,如下问题就值得我们思考:第一,新法为什么要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新法之所以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主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二是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二,民办学校中党的作用问题。

民办学校党组织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具体职责表现为: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督促民办学校依法治教和规范管理、支持民办学校改革发展、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领导民办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民办学校群团组织工作、做好民办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的协调问题。

新《民促法》增加了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的相关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正常运作会不会产生阻碍作用?我们认为,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是相辅相成的,加强党的建设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

对于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而言,按照新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因此,党组织主要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党组织不会对学校发展起阻碍作用。

深圳市中小学民办教育现状、问题和对策

深圳市中小学民办教育现状、问题和对策

内容摘要:《珠三角发展规划纲要》对深圳民办教育发展提出要求。

以公共治理理论界定深圳民办教育公共政策问题根源,根据社会分层理论明确深圳民办教育发展的思路,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制定深圳民办教育发展优质策略。

促进深圳民办中小学优质特色发展的政策研究以全市民办中小学为研究对象,从深圳民办教育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制约民办中小学发展的瓶颈问题出发,借鉴发达国家和国内教育发达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经验,研究促进深圳民办中小学优质特色发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策略。

结合国家对我国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法律与政策导向,以公共治理理论为理论基础,明确我国民办教育公共政策发展的问题所在,通过社会分层理论,定位好我国民办教育的服务对象,明确民办教育服务对象的具体需求,从而制定符合深圳城市的优质特色的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政策。

政府提供教育公共产品的特征通过国内外民办教育发达的确的政府对民办教育的财政和政策投入情况,分析比较得出深圳市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发展支持力度。

基本理念:政府提供有限的教育公共产品,其他的靠市场化运作,必然存在教育分层的问题。

模式一:商人+教育家——追求利润模式二:企业家+教育家——公共精神,声誉塑造,保值增值几个问题的明确:民办教育产品的性质:准公共产品教育产品是指教育部门和教育单位所提供的产品,也可以称之为教育服务。

根据财政学的理论,根据一种产品的排他性和竞争性,我们可以把产品分为公共产品、私立产品和准公共产品。

民办教育的产品属性如何界定,应根据民办教育的营利性来区分。

对于从事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民办院校来说,尽管他们与市场联系密切,但是并没有以营利为目标,他们的终极目标定位在教育学生上,因此应该将其界定为准公共产品比较确切。

由于民办教育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并不排除其他人可以享受这项服务,之间也不存在着绝对性的竞争。

因此,对于民办教育产品的性质,应该是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产品形式,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

民营学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民营学校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机构,逐渐成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民营学校的发展,保障其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营学校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民营学校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的规定,民办学校是指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三、民营学校的设立与审批1. 设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队伍;(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费来源;(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招生计划。

2. 设立程序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书;(2)民办学校章程;(3)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身份证明;(4)民办学校校舍、设施设备等资料;(5)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招生计划等资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

四、民营学校的组织与管理1. 学校章程民办学校应当制定章程,明确学校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务制度等事项。

2. 学校法人民办学校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理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教育背景和经验。

3. 学校教师民办学校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并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

4. 学校财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保证学校的经费来源合法、合理、合规。

五、民营学校的招生与收费1. 招生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2. 收费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应当依法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六、民营学校的法律责任1. 违反设立条件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撤销。

民办教育管理规定

民办教育管理规定民办教育管理规定,教育是国家之本,下面是带来的民办教育管理规定,欢迎阅读!民办教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七条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非营利民办学校与盈利民办学校区别

学校举办者能分红,教师和校长都可以高薪,投资人也 可以分红,可以运作学校上市。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 主决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 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 校予以扶持;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供给土地。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财产清偿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 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 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 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 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校与盈利民办学校区别
营利民办学校 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区Leabharlann 项目 整体区分 分红和上市收费
非营利民办学校与盈利民办学校区别
非营利民办学校
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 学。 学校举办者不分红,把经费用于教育发展,教师和校长 可以高薪,只是投资人不能分红,也不能运作学校上市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 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 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 、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扶持与奖励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 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 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教育用 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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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之后,民办学校投资者“合理回报”的诉求得以明确。

“民办学校要不要收税”、“民办学校如何收税”等等,则成为民办学校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问题。

从今年年初开始,全国各地的民办学校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始更换办学许可证,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举措是要求投资者在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副本和学校章程上注明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随着换证工作渐入尾声,分析师了解到,全国除个别学校外,绝大多数民办学校均申报的均是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个中原因故然复杂,而关键所在则是悬而未决的税收政策,使申请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可能会面临着难以预测的政策风险。

一、民办学校的税收困惑
税收困惑之一:民办学校要不要收税?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004年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于教育的税收问题作了详尽规定,其中若干规定同样适用于民办学校。

从现行的教育、税收政策规定来看,民办学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只是不同类型的学校、学校内不同的纳税项目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困惑之二:民办学校要缴纳什么税?
从实践层面看来,民办学校需要缴纳的税种可分为两个方面考虑。

一是民办学校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应遵照我国税法及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交纳相应税款。

如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房屋租赁税、其他经营性税收等,不管是不是民办学校均应依法纳税,目前这一部分基本不享有优惠政策。

另一方面,针对民办学校特殊的个体,尤其是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我们所强调民办学校应依法纳税一般理解是指民办学校投资者应依照法定税率交纳经营所得税,即合理回报部分的所得税。

税收困惑这三:现行的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适用民办学校?
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涉及四大方面十一个税种如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经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关税等优惠政策。

这些是否适用于民办学校呢?
此规定并没有明确说明适用于公立学校还是民办学校,更没有对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进行区分。

所以,根据现行的法律精神和原则,我们可以理解其规定同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民办学校。

二、民办学校税收现状
民办学校的税收现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遵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对于捐赠办学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实行与公立学校同
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处于免税状态。

具体细分又可分为“免、减、捐、返”几种措施。

对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由于目前许多政策不明确,仍处于按兵不动的观望状态。

另一类是对民办学校,尤其是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进行征税。

有些学校在换证之前虽然并没有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由于其办学章程上写有“股东分红”的字眼,仍被税务局以营利学校为利进行收税,而且其税率则按企业所得税的标准征收,引起了民办学校强烈不满。

如福州平潭县文岚中学因此事与当地税务部门对簿公堂。

近期广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颁发了《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更是明确规定按照企业标准进行征税。

还有一些地方是参照企业所得税的标准,有所降低,按个体经营所得确定税率后进行征税。

由于国家政策不明确,民办学校的税收工作在具体的执行层面比较混乱,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按什么标准收税、征收哪些税种、其优惠政策体现在哪些方面,等等,各地理解差异较大。

执行的出发点往往不是从民办学校自身出发,而是根据当地的财政收支情况和领导人对民办学校的态度而言。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方民办教育发展的不均衡性。

三、民办学校面临的税收政策风险
对于捐赠学校和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法实施条例》只是一句话笼统概括:与公立学校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目前公立学校基本上处于免征税状况,而在民办学校,即使是其他税可以免征,但个人所得税却是无法回避的,只要有钱从账上出去发给教师,就必须按照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目前大多数民办学校还是靠高薪吸引教师,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必然导致教师的实际收入降低,但教师对税收的认识尚未达到一定高度,他们更注重眼前自己的实际收入,所以这种降低又迫使学校不断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总额以保证教师稳定,从而间接地加重了学校人力成本支出。

学校工资支出不低,而教师又对工资水平非议较多的现象在不少学校都存在。

有些学校没有办法,只好做假帐对付税务部门,有的在账面上降低教师的工资,以其实物充抵,有的故意加大教师工资单中免征税的部分,有的甚至做两套账来应付税务部门查账,等等。

所以这种同等优惠政策其实很难完全体现。

税收优惠的关键还是掌握在税务部门。

对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依法纳税应在情理之中。

但摆在面前的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第一,此类学校除要缴纳所得税外,其他方面是不是同其他学校(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捐赠办学、公立学校)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不是,税收的有没有优惠,优惠的比例有多大?否则,上文提到的11种税收的总额将是一笔不小的数字。

第二,所得税的比例有多大?如果按照《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而合理回报又是根据一定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其总额可想而知有多少,如果再加上扣除超过三分之一的所得税,最后到手的也聊聊无几,而且这聊聊无几的合理回报还要承担着财务公开、社会偏见等风险。

其对希图通过投资而获取积累的投资办学者而言,吸引力何在呢?
第三,办学毕竟不同办企业,不管是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还是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它都不是一个经济体,而是一个社会公益性事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并不能改变它的性质。

由于合理回报是在不考虑办学成本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取得的,其性质更似一种奖励和激励措施,所以合理回报不能等同于营利,我们在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方面不要忽视此点,否则可
能违背了《促进法》“促进”的初衷。

四、对民办学校处理税收问题的建议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民办学校,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保护好办学者的利益至关重要,这是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统一,也是目前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内驱力,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政府管理者均要认识并能正确理解这个问题。

民办教育目前发展到一个关键时刻,由于大量国有民办学校冲击,绝大多数民办学校恐怕不再是要不要回报的问题,而是能不能生存和持续发展的问题。

不管你要求合理回报还是不要求合理回报,生存永远是第一位。

所以关注学校自身发展,把学校办成精品,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是当前办学者重中之重的任务。

俗话说“只要青山在,不愁没柴烧”。

唯有如此,才会为学校今后要不要合理回报留下许多伸缩的空间。

其次,虽然近两年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大量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但政策的偏差现象绝不容忽视,《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实施条例》在原则和精神层面的差异性就足以说明。

此外,中国政策的出台受人为因素较大,所以其变化因素也较多,因此在目前状况下,分析师的一直主张,最好不
要申请要求合理回报,以保证学校平稳发展。

但办学者作为学校董事会的主导者可以在学校董事会决策方面和学校章程上做文章,为学校将来在税收政策明朗化后变更为合理回报的学校留下空间。

最后,对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首要是要加强财务管理,要能“查得起,亮得出”。

对于学校的合理回报可借鉴企业的一些做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行税收筹划,实行合理避税,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投资回报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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