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初步探析
从法益保护看权利行使和财产犯罪的界限

法取得 , 占 有 者 是 否 有 民 法 上 的 权 利, 则在所不 [ 2] . , , 问 在日本 占有说认为 所有权制度是市 民社会 的基础, 但所有权是抽象的权利, 财产的经济效用是 依财产所持和管理而实现的 .为了保护所有权, 必须 保护所持本身, 财产罪的法益只是财产的所持等财产 . 上的利益本身 各国对于刑法保护的财产或财产权的界定不同, 行使权利与财产犯罪的界限也不同 , 直接来源于各国 法益保护的不同. 持后一种观点的学者的立足点是 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与财产状况 . 在复杂多变的现 代社会经济生活中 , 所有者自己不占有财物 , 让他人 , 占有利用财物 以发挥财物最大效用的现象增多 .在 这种经济状况下, 财物的占有本身的经济价值逐渐增 , 大 它作为刑法的保护对象的必要性被提高. 另外,
收稿日期: 201 0 - 01 - 20 作者简介: 高凌霄( 1 9 78 - ) , 女, 江苏泰州人, 泰州师范专科高等学校硕士, 讲师, 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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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 学校学报
2 01 0 年 6 月
人权利意识导致其对为自力救济而实施的行使权利 [ 4] 行为予以认可. 当然 , 除了这两种观点外, 国外还出现了法律的 经济的财产说, 中间说等各种各样的学说, 都是对这 两种观点的修正和折中, 只是侧重点各有不同 . 二, 权利行使和财产犯罪的界限 ( 一) 需要界定的两类情形 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自己认为有取得之权 利的财产, 这样的行为如何界定? 究竟是权利的行使 还是财产犯罪? 我们在讨论时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形, 或者说, 行为人所认为的自己在财产上的权利有两种 不同的类型 .一种是行为人有从对方那里取得财产 或财产上利益的权利 .例如, 债权人借贷给债务人的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篇一一、引言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保障个人自由和尊严的重要基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并为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宪法的角度出发,探讨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内涵、保护原则、现状以及面临的挑战,并分析宪法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的重要性和策略。
二、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内涵及保护原则(一)财产权的内涵我国宪法所保护的财产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
这些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对于公民的生活、工作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护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宪法保护所有公民的财产权,不因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因素而有所区别。
2. 合法性原则:公民的财产权必须依法取得,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3. 合理限制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合理的限制,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给予公正补偿。
三、我国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宪法现状及成效(一)宪法规定我国宪法在多个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及其保护措施,如《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为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司法保障我国司法机关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审判、执行等手段,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得到切实保障。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多元化的救济途径。
(三)成效显著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我国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公民的财产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这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面临的挑战与对策(一)面临的挑战尽管我国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如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问题,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等新问题。
这些问题的出现,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对策建议1. 完善立法: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公民财产权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论财产罪法益

论财产罪法益【摘要】财产罪法益是财产罪的基础问题之一。
张明楷教授关于财产罪法益的解释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很大影响,但其存在明显缺陷。
财产罪的法益有必要从以下三个层面理解:对第三人而言,刑法原则上保护财产的占有,其中,既包括合法占有(占有权),也包括非法占有(占有事实);在非法占有的场合,所有权者或其他本权者针对非法占有者恢复权利的行为,原则上不存在财产罪保护的法益;在所有权者转移其他本权者合法占有的场合,是否存在财产罪的法益,需要具体分析其他本权的性质和效力。
【关键词】财产罪;法益;所有权;其他本权;占有刑法规定财产犯罪究竟意图保护什么,该问题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财产罪的法益”,[1]它是财产罪理论研究和司法认定中的基础问题之一,直接决定和影响着行为性质的定性,理论上对财产罪法益所持的立场不同,案件的处理也将各异。
比如,甲明知乙的摩托车是盗窃所得,心想即使抢劫该摩托车,乙也不敢声张,于是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将该摩托车占为己有,抢劫中暴力行为还导致乙的重伤。
对于本案,如果认为财产罪保护的是财产所有权和其他本权,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是非法的,依法不享有所有权和其他本权,财产罪保护的法益阙如,本案自然无法成立抢劫罪,而只能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相反,若主张财产罪的法益是占有,那么,本案应依法构成抢劫罪。
又如,被告人汪某等因制假,其制假设备依法被行政执法机关扣押。
随后被告人聚集数百名不明真相的群众将已被依法查扣的制假设备从执法部门手中抢回,并殴打执法人员。
对于本案,有的学者认为构成抢劫罪或聚众哄抢罪,有的学者主张成立妨害公务罪,{1}53-58究其原因,还是学者们对财产罪法益认识不同。
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对该问题提出一己之见,希望对司法实践科学解决财产犯罪定性问题有所助益。
一、学说争议与判例(一)国外的学说及评析对于财产罪的法益问题,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刑法的研究最为引人注目。
在德国,主要有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经济的财产说之争。
民法典对财产保护的重要意义

民法典对财产保护的重要意义财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生活的基础,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动力。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个人和集体财产权益,我国通过制定和完善民法典,赋予了财产保护以法治力量。
民法典对财产保护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个人财产权益个人财产权是公民的经济基础权益,保障个人财产权益意义重大。
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与义务,确保了公民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收益。
比如,民法典保护了个人财产权益的继承规则,确保了财产在代际传承中的平稳过渡与保护。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对于他人侵害个人财产权益的行为能够进行救济和补偿,维护了个人的财产安全。
二、促进财产合法交易财产交易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基础。
民法典规范了财产交易的合同规则,明确了各方权利与义务,有效促进了财产的流动和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通过明确财产交易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规范了交易行为,减少了交易中的风险和纠纷。
同时,在财产保护方面,民法典对于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等进行了禁止和打击,维护了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当代社会创新发展的核心,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它明确了知识产权人对其作品、发明、商标等的权益,并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进行了禁止和追究责任。
这样的保护机制既鼓励创新创造,也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了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四、促进集体财产保护民法典对集体财产权益的保护也具有重要意义。
集体财产对于农村和城市社区的发展至关重要,它涉及到集体经济和公共福利的保护。
民法典规定了集体组织的财产权益,明确了集体财产的归属和使用规则,保障了农村集体经济和城市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民法典也规范了集体财产的保护责任,规定了可追究个人和组织的侵害行为,并给予了相应的赔偿机制。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财产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财产法基础知识解析

财产法基础知识解析一、财产法的概念及作用财产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规范人们财产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涉及财产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财产法的核心原则是保护权益、公平正义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
财产法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财产权益:财产法通过规定财产权的内容、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等,确保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2. 促进经济发展:财产法为经济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使其能够依法行使财产权,促进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3. 维护社会公平:财产法的实施可以防止财产权的滥用和侵害,确保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财产权的产生和变动1. 财产权的产生:财产权是指个人和组织依法对特定财产享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依法取得:包括依法获得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2)继承和赠与:根据继承法和赠与法的规定,个人和组织可以通过继承或赠与的方式获得财产权。
(3)合同约定:个人和组织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约定财产权的产生,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 财产权的变动:财产权的变动是指财产权在特定条件下的转让、限制或消灭等情况。
财产权的变动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转让:财产权的转让是指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财产的买卖、赠与、继承等。
(2)限制:财产权的限制是指法律对财产权的行使做出一定限制,如财产的查封、冻结、抵押等。
(3)消灭:财产权的消灭是指财产权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终止,如财产的灭失、没收等。
三、财产法中的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一:小明与小红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在购买后发生了矛盾,小明希望将房产转让给他人。
小红不同意,认为应该协商解决。
根据财产法的规定,共有财产的转让需要得到共有人的同意。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无法单方面将房产转让给他人,因为小红作为共有人有权利对转让行为进行干涉。
财产犯罪法益新论——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说起

- 87 -①准确地说,我国刑法理论界仅就转移占有型财产犯罪的法益展开争论。
收稿日期:2018-06-20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列举+概括刑事立法方法的缺陷及克服”(18LZUJBWY003)作者简介:申伟(1980—),男(土家族),湖北咸丰人,博士,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武基(1993—),男,广西钦州人,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财产犯罪法益新论[文献编码]DOI:10.3969/j.issn.1004-6917.2018.09.018申伟,黄武基(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摘要:以违法方法实现债权的行为不构成财产犯罪。
单纯事实上的占有、所有权、债权以及他物权均是财产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但它们之间存在效力高低的位阶关系,具体而言,他物权的效力高于债权的效力,债权的效力高于所有权的效力,所有权的效力高于单纯事实上的占有的效力;在他物权内部,留置权的效力高于其余他物权的效力,其余他物权之间的效力高低关系则取决于其成立时间的先后。
当两项以上的财产利益发生冲突时,效力位阶低的财产利益不属于财产犯罪的法益。
关键词:财产犯罪;违法方法;出罪举重以明轻;法益;利益衡量;效力高低中图分类号:DF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917(2018)09-0087-07“财产犯罪的法益是什么”原本是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争议话题。
随着德日刑法理论的系统引进,我国刑法理论界也围绕着该话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并由此形成了所有权说与占有说两大阵营①。
在所有权说与占有说的对抗中,占有说逐渐占据上风并成为有力的观点。
但关于“财产犯罪的法益是什么”这一问题的争论并没有因此而停息,至今仍是我国刑法理论中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
某种利益能否成为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法益对于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财产犯罪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介绍国外有关财产犯罪法益的学说对于解决“我国财产犯罪的法益是什么”这一问题显然有所助益。
刑法论文刑法中的财产性质及财产控制关系研究
刑法论文刑法中的财产性质及财产控制关系研究刑法中的财产性质及财产控制关系研究引言:在刑事法律体系中,财产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犯罪行为的成立与量刑,以及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等方面。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中的财产性质以及财产控制关系,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财产的性质财产在刑法中有着特殊的意义,它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财富,更是一种法律上的权益。
刑法中的财产性质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是从法律属性的角度,二是从社会功能的角度。
从法律属性的角度来看,财产具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人们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同时也有义务保护他人的财产。
在刑法中,犯罪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就构成了财产犯罪。
从社会功能的角度来看,财产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仅是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还是人们劳动成果的体现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因此,保护财产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二、财产控制关系财产控制关系是指人们对财产的支配和管理关系。
在刑法中,财产控制关系涉及到犯罪行为的主体、客体以及行为方式等方面。
1. 主体在财产控制关系中,犯罪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
个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他们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财产,并对其进行支配和管理。
而组织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他们通过法律授权来管理和保护财产。
2. 客体财产控制关系的客体是指财产的具体对象。
在刑法中,财产的客体可以是动产或者不动产,也可以是有形财产或者无形财产。
无论是哪种形式的财产,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3. 行为方式财产控制关系的行为方式包括获取、使用、处分等。
获取是指通过合法手段取得财产的过程,使用是指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利用,处分是指对财产进行转让或者销毁等行为。
三、财产性质与犯罪行为财产性质在刑法中对犯罪行为的成立和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
根据财产的性质不同,犯罪行为也会有所区别。
1.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
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本权说与占有说的冲突
守时, 就本 章 ( 窃 与 强 盗 罪 ) 视 为 他 人 的 财 盗 , 物 。3 以本 权 说 同样 认 为 此 种 情 形 下 构成 财 产 l所 J
犯 罪 。就合 法 理 由的 占有情 形 下 , 权说 与 占有说 本 的结论 是一 致 的 , 二者 观点 的冲突点 集 中在基 于非
广 西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第 2 第 1期 7UA NGⅪ A 皿NI RATr 1 D 【 、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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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 时本 权说 与 占有 说 的 区分 并 无 实 际意 义 。 此
在 交付 之 时债务 人是 基 于债权 人 的意 愿取 得财 物 , 该 占有 实为合 法 的 占有 , 在本 权说 的观点 中也是 得
第 二种 情况 即为所 有 权人 以非 法 方式 取 回或毁 坏 ,
此时根据 占有说的观点 , 所有权人 当然侵犯 了占有 人 的 占有 , 成 财 产 罪 。从 本 权说 的 观 点来 看 , 构 如 仅 承认所 有权 为 财 产 罪 保 护 的法 益 则 否认 该 种 情 形 构成 财产犯 罪 , 事 实 上 此 种 行 为 ( 如所 有 权 而 诸
性和对抗程度 , 关键在 于对非法 占有是否能得到刑 法保护的
争 议 , 体 涉及 刑 法 中的 自助 空 间 、 法 与 民 法 的 保 护 法 益 具 刑
人 从承 租者 处窃 回 自己财 物 ) 有 实质 的危 害性 , 具 合 法 的 占有 从 民法 的角 度 来 说 也 是对 所 有 权 实 现 的限制 , 因此 本 权说 认 为基 于合 法理 由的 占有也 是 本权 的一种 , 处 的合 法 理 由限 于基 于 质 权 、 赁 此 租 权、 留置 权等 司法 上 的合 法 限制 。 1 对 此 日本 刑 】 8 1 法 典第 三百 三 十条 也有 规定 :虽 然是 自己的财物 , “ 但 由他 人 占有或 者 基 于 公 务 机 关 的命 令 由他 人 看
论犯罪构成要件下财产性利益可成为财产性犯罪对象
论犯罪构成要件下财产性利益可成为财产性犯罪对象作者:徐楠芝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摘要认定侵犯财产性利益构成财产犯罪,首先要明确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财产罪的行为对象是财物,要准确把握财物的概念,才能够解释财产性利益的归属问题。
盗窃罪作为财产犯罪的基础、常见犯罪,对于盗窃欠条可成为财产对象的研究,可归纳出一般的财产性犯罪对象。
本文试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分析盗窃欠条构成财产性犯罪,从而论证财产性利益可作为财产性犯罪的对象。
关键词财产性利益财产犯罪行为对象作者简介:徐楠芝,中国地质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56-02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种财产类犯罪在我国开始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新型的财产犯罪形式层出不穷。
例如这样一个案例:甲到乙家进行盗窃,但是翻遍了整个家里后,只发现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该欠条上有明确的债务人、还款日期。
于是,甲找到债务人丙后,丙遂支付甲三万元并且要回了欠条。
此时甲偷取欠条是否构成盗窃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仅将行为对象认定为“公私财物”,至于财物的概念,并未做明确的解释,财物能否包含财产性利益,如欠条、有价证券、国库券、支票、提单等,是我们亟需思考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保护的法益在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问题上存在本权说与占有说的争论。
本权说认为,财产罪保护的法益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
占有说(也称所持说)是日本刑法学界在批评本权说基础上形成的学说,该说认为本权说存在保护财产法益过于狭窄的缺陷,不利于维护财产秩序。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财产交往日益频繁,应当在保护本权的基础上,适当地对占有状态也进行保护。
在本案盗窃欠条案中,行为人偷盗欠条,破坏了其所有人对欠条的所有权,即损害了所有权人对欠条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基于法益侵害说(法益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法所保护的利益或价值造成侵害或引起危险),盗窃罪既遂未遂的标准倾向于“失控说”,这正是基于保护所有人合法权益,也以被害人是否遭受财产损失为客观构成要件。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与法益保护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与法益保护在法律界,刑法被视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用以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犯罪构成要件与法益保护是刑法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中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探讨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关系以及对社会正义的重要性。
首先,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某一犯罪的各项要件的集合。
它具有三个基本要素:犯罪行为、犯罪主体和犯罪结果。
其中,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它包括一系列明确规定的行为,如盗窃、杀人、诈骗等。
犯罪主体是指具备犯罪能力的人,并能对其行为负责。
犯罪结果则指犯罪行为所引发的实际后果,如死亡、财产损失等。
其次,法益保护是刑法的首要目标之一。
它是一种通过刑罚来保护某种利益或价值观的方式。
法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益、社会秩序等多个方面。
通过刑罚对危害法益的行为进行惩罚,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
犯罪构成要件与法益保护的关系密不可分。
犯罪构成要件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对法益保护的需要。
只有当犯罪构成要件得到满足时,才能对违法行为的对错进行判断,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制裁。
通过法律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明确规定,有助于保护各个法益的平衡和协调。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法益保护也对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正义是指社会中各个成员之间的公平和平等。
正义的实现不仅需要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也需要保护合法权益。
只有当犯罪构成要件的适用是公平和合理的,并且刑罚的力度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符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正义。
同时,法益保护也是社会正义的基石,通过对各种法益的保护,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然而,犯罪构成要件和法益保护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犯罪构成要件的划分并非总能准确无误,有时会引发对法律解释的争议。
另一方面,刑罚力度的确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如何确保刑罚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符仍然是一个难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刑法理论和实践。
首先,要通过深入研究和讨论,加强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细化以及对法益保护的界定,以使之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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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初步探析
一、我国现阶段理论及其分析
在我国,有关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探讨大致也经历了由所有权说到占有说到混合说的过程。
(一)所有权说
所有权说是我国现行刑法理论的通说。
该学说认为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所有权整体。
侵犯财产罪大多数情况下是对财产所有权全部权能的侵犯,如盗窃、抢劫等。
在少数情况下是对财产所有权部分权能的侵犯,如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在农业社会,所有权和占有往往归属同一主体,所有权说因而值得肯定。
而在现代社会,所有权和占有分属不同的主体。
这种分离意味着相对于所有权,占有也成为了一种值得法律保护的法益。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适用所有权说,就缩小了法益保护的范围,不利于发挥刑法保护法益的作用。
所有权说的缺陷在于不能合理解释以违禁品、盗赃为对象的财产犯罪行为。
按照所有权说,盗窃他人占有的违禁品成立盗窃罪。
大部分的观点采用的是国家所有权说。
该学说认为,违禁品、赃物等并不是无主物,它们有的应当上缴国家,有的是要发还集体或个人所有者的。
但问题在于,国家是否对所有的违禁品都享有所有权?部分可以作为医用的精神药品与麻醉药品,存在所有权问题。
但对于毒品,国家追缴后销毁的行为是在行使行政权,而不是所有权人在处分其财物。
(二)混合说
混合说认为,侵财犯罪首先保护的是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
从整体上看,该学说将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划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
这里的所有权即民法上的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其他本权则包括了基于他物权产生的合法占有以及债权。
另一个部分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
既然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恢复,就说明该占有本身是违法的。
但并非所有的不法占有都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只有当这种占有不能基于合理理由与本权相对抗时,本权者恢复先前权利状态的行为才不构成财产犯罪。
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占有不能对抗本权,因而就不是刑法所值得保护的法益。
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包括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以及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合法状态。
前者譬如利用非法手段取回被盗财物,如果不符合自救的条件,就需要通过司法介入来恢复被害人对财物先前的占有状态。
后者多见于占有违禁品、赃物的情形,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没收或者追缴,以形成国家对该财物上合法占有的状态。
(三)占有说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复杂化,财物的占有逐渐同所有权分离开来,占有本身的经济价值越来越大,刑法也开始予以重视和保护。
占有说正是基于此建立起来的,该学说主张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是占有本身。
但是行为人在实施侵财犯罪时,很难事先确定占有者是否是合法占有,占有说为了维护稳定的现实的财产秩序,从善意信赖的角度出发,主张对一切占有都先推定为合法占有并加以保护,继而根据占有的形态,对一些无权占有,从民法的层面进行调整和救济。
从上述占有说的主张不难得出,所有权者,除了采用自救行为等合法手段取回财物以外,对于侵财者占有的侵夺,可能成立相应的财产犯罪。
虽然这样能够有效地打击犯罪,但无疑也扩大了刑法的处罚范围,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这也是占有说的缺陷所在。
试想,除了符合刑法上自救行为的情形外,被害人从加害人手中取回自己的财产也要成立相应的犯罪,这显然不够合理,也不具有说服力。
更何况刑事立法上很少对自救行为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97年刑法更是对自救行为只字未提,关于自救行为的认定通常只在刑法理论中探讨,而且其成立的要件往往非常严苛。
二、小结
通过分析我国关于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理论成果,不难看出,无论是所有权说、混合说还是占有说,都或多或少的存有问题。
但是相对于所有权说和占有说,笔者认为混合说更为合理。
事实上,财产犯罪的法益之争,就是在正当的民事权利与现实的财产秩序之间,首先保护哪一个的问题。
所有权说主张首先保护正当的民事权利,即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对于那些缺乏本权权源的占有则不予保护。
但与之相对的就是缩小了刑法保护法益的范围,这与现代社会占有本身的经济价值日益增长的趋势相背离。
此外,所有权说也不能合理解释以违禁品、盗赃等作为对象的行为究竟能否成立财产犯罪。
占有说则主张首先保护现实的财产秩序,只有保护了占有本身才能保护正当的民事权利,并且这种占有善意与否,都在所不问。
占有说的问题和它打击犯罪的功效同样突出,不但扩大了刑法处罚的范围,还基本上排除了本权者自行恢复权利。
虽然占有说不绝对禁止自力救济,但是在自力救济没有明文规定、理论上成立要件又十分严格的前提下,本权者想要自行恢复合法权益,实在是困难重重。
相较之下,混合说对二者进行了折衷。
该学说主张除了所有权外,对部分的无权占有也进行保护。
这种法益的保护具有层次性和选择性。
层次性在于正当的民事权利先于占有得到保护,对部分无权占有的保护最终也是为了实现本权者的正当利益;选择性在于并不保护所有的不法占有,该占有必须有合理的理由与本权相对抗,否则不受刑法的保护。
这种层次和选择就使得法益保护范围过宽或过窄的情况避免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