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教授侵犯财产型犯罪之解题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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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窥探命题人032】张明楷教授告诉你如何理解抢夺罪?

【窥探命题人032】张明楷教授告诉你如何理解抢夺罪?

【窥探命题人032】张明楷教授告诉你如何理解抢夺罪?来源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北京:法律出版社,第998-999页。

案例简介【案例】乙将身边丙新买的手机拿在手上看时,甲抢夺乙手中的手机,并导致乙倒地身亡。

【问题】如何评价甲的行为?【答案】甲的行为构成抢夺致人死亡。

乙拿着丙的手机在看,但是该手机依然由丙占有和所有。

甲抢夺手机,侵害了丙的财产法益,构成抢夺罪。

此外,甲的抢夺行为导致乙倒地身亡,侵害了乙的生命法益。

虽然甲的行为侵犯了丙的财产法益,但是导致乙倒地身亡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构成抢夺致人死亡。

因此,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抢夺致人死亡。

命题人解析1.如何理解抢夺罪?抢夺罪是对物实施暴力,对人有危险。

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

张明楷教授认为,突然使用强力夺取他人手提或身背的皮包的,使用强力夺取他人佩戴的耳环、项链等首饰的,在被害人将财物安放在自行车后架或者前面篮筐中骑车行走时,行为人突然使用强力夺取财物的,都有可能造成伤亡,宜认定为抢夺罪。

再如,用绳子等套住被害人自行车后轮,趁被害人下车查看时,迅速拿走其放在自行车车筐中的提包的,从整体上看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可认定为抢夺罪。

2.如何区分抢夺罪和盗窃罪?张明楷教授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和区分:第一,对离开被害人身体的财物实施非法取得行为的,宜认定为盗窃罪。

例如,被害人乙手拿钱包去银行取款的途中因为不小心被路边的铁链绊倒,钱包也随之落在离其3米多远的地上。

此时,尽管乙眼看着自己的钱包,但由于其脚摔伤不能行走,不能捡回钱包。

看到这一情形的甲拾起钱包后逃走。

乙的钱包已经离开了乙的身体,不管甲的行为如何迅速、如何有力,都不可能造成乙的伤亡,故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宜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虽然对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实施非法取得行为,但行为本身平和、平稳而不能评价为对物暴力,因而不可能致人伤亡的,也宜认定为盗窃罪。

例如,扒窃他人上衣口袋内的钱包的行为,由于十分平和,而不是迅速瞬间性的对物暴力,所以,也不可能致人伤亡,因而只能认定为盗窃,而不能评价为抢夺。

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同名13237)

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同名13237)

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同名13237)司考刑法命题人-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前世出家人发表于 2007-3-12 20:40:00]司考刑法命题人-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受益匪浅,值得收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人民法院报编者按】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

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

为此,我们邀请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

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

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

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

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

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

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重磅:张明楷论盗窃财产性利益(完整版)(中)

重磅:张明楷论盗窃财产性利益(完整版)(中)

重磅:张明楷论盗窃财产性利益(完整版)(中)悄悄法律人按:近日,2016刑事法制高峰论坛“数据、个人权益与网络犯罪”大会上,张明楷和陈兴良教授均做了发言。

因为论坛发言时间有限,张明楷教授讲了《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上的财物》的发言。

但是本文更为全面系统。

本次推送四篇:1.张明楷论盗窃财产性利益(完整版)(上)2.张明楷论盗窃财产性利益(完整版)(中)3.张明楷论盗窃财产性利益(完整版)(下)4.《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上的财物》的发言关注公号后,查看历史消息课阅读上述内容。

论盗窃财产性利益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来源:《中外法学》2016年第6期、微信公号中外法学三、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罪必须符合”盗窃“要件认为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具有获得财产性利益的故意与目的,并且非法获取了财产性利益,就当然成立盗窃罪。

因为行为对象只是盗窃罪构成要件的一个要素,成立盗窃罪还要求行为本身符合”盗窃“的行为特征。

(一)盗窃的行为特征盗窃,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53]例如,甲违反乙的意志,将乙占有的手机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属于盗窃。

同样,A违反B的意志,将B占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也属于盗窃。

例如,2016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单海员在昆山市玉山镇倚和园9幢10号车库被害人郑巍巍的住处,趁郑巍巍熟睡后,擅自使用被害人的手机,利用被害人的微信号在线登录之机和其知晓的开机密码、微信支付密码,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微信绑定的农业银行卡内的5000元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后删除被害人手机中的微信转账记录并提现消费。

1月30日,被告人单海员被民警抓获。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海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手机,利用微信转账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单海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单海员罚金人民币2000元。

张明楷: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张明楷: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入侵财富罪的客体财富犯罪不单发案率高,并且危害严重。

可是,因为对财富犯罪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关于相同的财富犯罪,不一样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一样的裁决,这一现象常常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

为此,我们邀请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入侵财富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布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富犯罪案件时参照。

详细内容包含:怎样理解入侵财富罪的客体,怎样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据有为目的”,怎样办理打劫罪中的疑难问题,怎样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强抢”,怎样划分偷窃罪与诈骗罪,怎样理解侵犯罪中的疑难问题,怎样划分偷窃罪与侵犯罪。

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入侵财富罪分为两大类:破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获得财物的犯罪(取冒犯)。

依据能否转移据有,又能够将获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据有的犯罪(如打劫、强抢、偷窃、诈骗)与不转移据有的犯罪(如侵犯)。

很显然,成心破坏财物罪与侵犯罪入侵的也是财富所有权。

问题在于:偷窃、诈骗、强抢等财富犯罪所入侵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富犯罪一定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实质是入侵罪益,对详细犯罪的客体理解不一样,对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别。

入侵财富罪的很多问题,都与怎样理解客体相关。

外国刑法理论与审讯实践的通说以为,偷窃罪等罪入侵的是别人对财富的据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以为,偷窃等罪的客体是财富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可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物权能够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益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益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详细规定,对别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依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

但是,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该遇到刑法的保护。

比如,债务人或许第三人偷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损害了质权人的对证物的据有与收益,切合偷窃罪的特点。

(2)财富性利益完整能够成为打劫、诈骗、欺骗讹诈等罪的对象,故债权可能成为打劫、诈骗、欺骗讹诈等罪的客体。

李文华以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总结的财产犯罪理论

李文华以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总结的财产犯罪理论

讲义提纲在司考中得"刑、民"者,得天下,最难的学科是刑法学,而在刑法考题中最容易出错的就是"财产犯罪",其每年直接考核的分值不低于15分。

接下来大家看看2013年的考题。

今天我来就是帮大家解决这问题的,给大家详细的讲解"财产犯罪理论"。

可能大部分同学在大学时刑法学老师没有讲过这方面的知识,甚至上过司考辅导班的同学也难得听到这个概念,或者学得不全面,因为在司考中财产犯罪理论考的很细,花2小时左右的时间讲财产犯罪理论。

听过我课的同学,财产犯罪的题小菜一碟。

【2013-2-15】甲、乙为朋友。

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

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

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侵占罪B.信用卡诈骗罪C.诈骗罪D.盗窃罪【2013-2-17】乙驾车带甲去海边游玩。

到达后,乙欲游泳。

甲骗乙说:"我在车里休息,把车钥匙给我。

"趁乙游泳,甲将该车开往外地卖给他人。

甲构成何罪?A.侵占罪B.盗窃罪C.诈骗罪D.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2013-2-60】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

甲不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400元)。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并未采取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B.如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则甲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C.如采取B选项的观点,因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财产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D.如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可按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2013-2-61】关于诈骗罪的理解和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曾借给好友乙1万元。

新论财产罪法益——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新论财产罪法益——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新论财产罪法益——与张明楷教授商榷[摘要]侵犯财产罪的法益,直接影响各种行为的性质与认定。

以不法手段取回或者夺回自己所有而又由他人占有的财物,第三者窃取或者骗取他人无权占有的赃物或者违禁品,债权人使用胁迫手段实现自己债权的行为等诸多问题是否构成侵占罪,对此存在着不同学说的争论。

重新审视财产罪的法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财产罪;占有;拟制所有权;拟制债权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张明楷教授认为,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相对于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关于财产罪的法益分析,学术界存在着众多争议。

而我们不揣冒昧提出自己的看法,财产罪保护的法益应当包括:民法的合法所有权、其他本权以及我们特别提出的拟制所有权、拟制债权。

一、基于刑法占有而拟制所有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占有是人对财物事实上支配、管理的状态。

大体上说,刑法上的占有比民法上的占有在外延上要广,但是,民法承认可以通过代理人占有财物,刑法上则认为这种情况仍属于代理人占有。

[1]由此看出刑法上的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民法上的占有不是等同的概念。

日本学者为了避免混同,特地把刑法上的占有称为管理、所持。

日本法院的判例也往往使用“所持”一语。

(p186)刘明祥教授也认为,“刑法上的占有比民法上的占有更为现实,也就是说刑法上的占有必须是事实上占有,而不能是观念上占有。

”(p40)刑法既有补充性,又有独立性,民法上的“占有”含义并不一定是刑法中“占有”的内容,但笔者认为,刑法财产罪中的财产与民法意义上的财产在内容上关系极为密切,我们在研究财产犯罪的应正视这一点,不应完全忽视民法财产的相关内涵。

我们认为,刑法的“占有”包括民法中以绝对违禁品为对象的持有。

对绝对违禁品的事实控制排除在民法占有之外,因为绝对违禁品是特殊物,为行政法所禁止,民法自然不应对事实控制此类物品的行为规定为占有进行保护。

奇葩案例张明楷:指使他人强奸了自己,是否构成犯罪?

奇葩案例张明楷:指使他人强奸了自己,是否构成犯罪?

奇葩案例张明楷:指使他人强奸了自己,是否构成犯罪?来源:刑法私塾【基本案情】张某和同寝室的女生陈某发生矛盾,张某就对陈某怀恨在心,想报复她,于是,张某就把陈某的照片发给网上认识的一个男生刘某,指使刘某晚上潜入她们的寝室去强奸陈某,张某还打给对方1万块钱。

结果半夜的时候,陈某因为肚子痛去了校医院。

刘某进入寝室后,发现宿舍里只有一个女生,这个女生实际上是雇他实施强奸的张某,刘某也没有看清脸,就对张某实施了强奸,而且强奸得逞。

事情发生后,张某就报案了。

这,就是一个犯罪嫌疑人把自己给强奸了的案子。

当然,严格来说,是雇人把自己给错奸了。

那么,该如何处理呢?观点一:张某教唆他人强奸室友,但事实上,强奸结果发生了,基于对象错误不影响定罪理论,张某和刘某共同成立强奸犯罪的既遂,张某是教唆犯,刘某是实行犯;针对强奸室友未遂结果,那么张某还应该构成强奸罪未遂/预备的教唆犯。

观点二:张某虽然有强奸他人的主观恶性,但现实中却变成了强奸罪的被害人,所谓恶有恶报,从人道主义和社会效果的角度考虑,不应该再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一个人既是被告人,也是被害人,这在逻辑上是相悖的。

所以,张某无罪,刘某强奸既遂。

【张明楷分析】针对该案,此前,法律圈引发热议,就在最近,张明楷在最新的线上课堂上作了分析,“刑事读库”小编在课后,整理了张明楷教授对此案例的文字版解析,具体内容如下:你觉得这个案例里,雇人强奸的张某和实施强奸的刘某,构成犯罪吗?你可能会说,刘某和张某都不构成犯罪,因为张某被刘某强奸是活该,人是她自己找来的啊。

但是,这个结论既不符合情理也不合法理。

因为我们不可能说,凡是教唆他人犯强奸罪的女性,都可以被她教唆的人强奸,被强奸了也活该,强奸她的人不犯罪。

我们不要简单地把自己的愤怒当作认定某种行为犯不犯罪的理由;同样,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把自己的同情当作理由。

你如果对刑法比较了解,可能会说,刘某和张某都不构成犯罪,这就像我让张三去偷东西,结果张三恰好偷了我的东西,这种情况张三就不构成犯罪。

【笔记】张明楷论盗窃财产性利益

【笔记】张明楷论盗窃财产性利益

【笔记】张明楷论盗窃财产性利益(图片来自网络)一、财产性利益作为盗窃罪的对象1.财产性利益的范围能够合理限定,虽然盗取财产性利益的现象很多,但能够达到数额较大的案件却并不多。

2.我国,盗窃罪的成立以数额较大为起点,对单纯盗窃财产性利益的凭证行为,不可能以凭证本身的价值认定为盗窃罪,从现实来考虑,许多财产性利益与狭义财物已经没有实质区分,只有通过肯定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才能有效保护财产性利益。

《刑法》196条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证明单纯的盗窃凭证但未使用的情形不构成盗窃罪。

3.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利用计算机诈骗等犯罪,其他计算机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财产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否定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要么导致诸多处罚漏洞,哟啊么导致处罚的不协调。

《刑法》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行为时,盗窃的对象主要是财产性利益,而不是狭义财物,该条注意规定明确了将财产性利益作为盗窃罪的对象。

二、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罪必须符合“盗窃”要件1.盗窃的行为特征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

例1:甲知道乙手机的开机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在使用乙的手机时将乙微信绑定的农业银行卡内的5000元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后删除乙手机中的微信转账记录并提现消费。

点评:本案不是由于甲的提现消费行为才构成盗窃,而是因为甲将乙占有的财产性利益(对农行享有的债权)转移到自己微信账户中,使该行为符合盗窃的行为特征。

例2:将他人股权转移到自己名下的案件,比如甲伪造股东会决议、被害人签名,通过公司登记机关,将乙对公司享有的50%的股权转移至自己名下。

点评:股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甲实际上是通过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将他人占有的股份转移到自己的名下(登记机关只对变更材料进行纯粹的形式审查并进行相关登记,并不实质考察股权变更是否合法,也无权裁判股权归属,所以登记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意义上的财产处分,不能以三角诈骗定性甲)2.逃避债务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特征第一,行为人虽然取得了财产性利益、被害人也遭受了利益损失,但并不存在将他人占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行为时,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如单纯逃避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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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侵犯财产型犯罪之解题思路
一、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
○1当场
○2.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
○3强取公私财物
(2
○1故意
○2非法占有为目的
【分析】:
○1抢劫vs故意杀人
A.为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定故意杀人罪。

B.抢财后,为灭口而杀人的,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C.由于其他原因故意杀人后,产生非法占有财产意图,进而取财的,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

(获取死人的财产,张明楷认为和获取遗忘物、埋藏物的性质相同)
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杀害被害人再夺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杀人后取财——抢劫罪)
○2抢劫vs 绑架
A.只向第三者勒索财物的,绑架。

B.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抢劫。

C.绑架过程中又另起抢劫之意而当场取财的,张的观点是数罪并罚,司法实践是择一重罪。

○3抢劫vs 抢夺
A.直接对物实施暴力,抢夺
B.直接对人实施暴力,但该暴力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抢夺。

C. “飞车抢夺”转化成抢劫的情形:
(a)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反抗,乘机夺财的。

(b)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拉硬拽夺财的。

(c)明知会造成他人伤亡后果,而仍然强行夺财,并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3、抢劫既遂条件:获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
4、抢劫罪处罚注意事项:
(1)入户抢劫”是指,抢劫他人居住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2)“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

(3)多次抢劫”指三次以上抢劫。

以下情形,一般认定为一次犯罪:
○1
○2
○3
(4)实施抢劫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5、事后抢劫成立条件:
(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张明楷认为,并不意味着事实上已经构成上述3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上述3罪的故意与行为)(2)当场。

(3)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4)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6、事后抢劫的共犯:
(1)甲与乙共谋盗窃,甲入室盗窃,乙在外放风
○1甲盗窃时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乙不知情,甲乙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犯,但对甲认定为事后抢劫,乙仅为盗窃。

○2甲乙刚逃离现场时,乙被抓获后当场实施暴力,甲不知情,甲乙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犯,对乙认定为事后抢劫,甲仅为盗窃。

(2)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
○1逃离现场(盗窃已经既遂),逃离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为使甲逃避抓捕,与甲共同对他人实施暴力。

两人成立事后抢劫共犯。

○2逃离现场(盗窃已经既遂),逃离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为使甲逃避抓捕,乙对抓捕者实施暴力,甲不知情。

甲盗窃罪。

乙构成窝藏罪,如果导致他人伤亡,则是杀人、伤害罪与窝藏罪的想象竞合犯。

○3甲对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极力抓捕甲,经过现场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因脾脏破裂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脾脏破裂。

乙与甲构成事后抢劫共犯,但是死亡结果只能由甲承担。

(3)17岁甲与13岁乙共谋盗窃,甲入室盗窃,乙在外放风
被他人发现后,两人为抗拒抓捕共同当场实施暴力,乙的行为致人重伤。

甲乙成立事后抢劫共犯,甲应对重伤结果负责,但由于乙具有责任阻却事由,仅追究甲抢劫(致人重伤)的责任。

(二)敲诈勒索罪
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
○1对他人实行威胁
○2该威胁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
○3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
(2
○1故意
○2非法占有为目的
【分析】:
○1敲诈vs 抢劫
A 是否是当场
B 暴力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抢劫:当场实施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的行为
○2敲诈vs 绑架
A.是否实际绑架了被害人
B.绑架必须是实际绑架
(三)盗窃罪
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窃取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
○1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

○2“他人占有的”
A.事实支配领域内
B.事实支配领域外,但可推知他人事实占有的
C.特定场所,所有人或占有人在场的
D.饲养的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
E.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财产为建筑物管理人或第三人占有
F.他人事实支配,只需有抽象、概况的支配意识
G. 数人共同管理时,下位者没有获得高度信赖,归上位者占有
H.封缄物打开为盗窃,整体占有为侵占
I.死人财产
(a)以抢劫为目的故意杀人后,当场获财,定抢劫;
(b)以其他目的杀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意思而获财,定侵占;
(c)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财,定侵占。

(除行为人是在人活着时就想杀人取财外,只要是从死人身上非法取财,即为:侵占)○3窃取,是指使用平和(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4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

虽然“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以犯罪论处:
A.已满16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B. 全部退赃、退赔
C.主动投案
D.被胁迫参加,没有分赃或分赃较少
E.其他
(2
○1故意
○2非法占有为目的
【分析】:
○1盗窃vs抢夺
第一所夺财物由被害人紧密占有,第二使用了非平和手段,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为抢夺,否则为盗窃。

○2盗窃被判死刑的情形
A.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
B.珍贵文物情节严重
(四)诈骗罪
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骗取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2
(1
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财物
(2)主观要件
○1故意
○2非法占有为目的
【分析】:
○1诈骗vs 敲诈
A 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并产生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
(a)由欺骗手段引起,定诈骗。

(b)有胁迫手段引起,定敲诈。

B 手段同时具备欺骗和胁迫的性质
(a)仅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定诈骗;
(b)仅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定敲诈;(主要是看被害人基于什么心态交出财物)
(c)若是既产生错误认识,又产生恐惧心理,想象竞合,从一重。

○2诈骗vs 盗窃
A 被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定诈骗;非处分行为,定盗窃。

B 未取财时(未遂),行为人的行为足以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定诈骗。

C 从没有处分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患者出取财,不符合欺骗特点,被害人也无处分意识,定盗窃。

D 机器如:A TM机不可能被骗,定盗窃
E 受骗人是否有处分财产的地位或权限,若没有,则行为人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五)侵占罪
1、概念:
(1)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
(2
(获取死人的财产,张明楷认为和获取遗忘物、埋藏物的性质相同,定侵占)
2、委托物侵占构成要件
(1
○1行为主体是保管他人财物的人(他人财物占有者)——身份犯
○2行为对象是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

(张明楷主张,侵占赃物的以赃物犯罪论处,若不知道是赃物而据为己有,则成立侵占脱离物的犯罪)
○3行为内容是侵占
(张明楷认为,“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表达的是同一个含义: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


(2
○1故意
○2不法所有的目的
3、脱离占有物侵占构成要件:行为对象是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
(张明楷认为,不应区分遗忘物或遗失物,换言之,刑法上的遗忘物包含遗失物)
【分析】:
○1侵占vs盗窃
A.盗窃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能成立盗窃罪。

B.委托物侵占只能是“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埋藏物。

○2侵占vs 诈骗
A.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被害人,使其交付财物给被害人“代为保管”,进而非法占有,定诈骗;
B.接受委托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后,对方请求返还是,虚构财物被盗等理由,使其免除返还义务的,定侵占。

(仅侵害了被害人同一法益,事后欺骗行为属于为确保对同一被害人的侵占物而实施的不可罚事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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