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诺齐克以权利为核心的正义观
读书心得——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的批判

读书心得——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的批判在我国,罗尔斯的《正义论》不乏有人将其视为圭臬。
它究竟如何,是一个不得不探究的学术疑难。
其实,西方诸多学者并不怎样看好罗尔斯,如诺齐克、德沃金、麦金太尔、泰勒、桑德尔、科亨、尼尔森、安德森,甚至还有阿玛蒂亚·森等,他们皆聚焦于对《正义论》的批判。
是以展开对这些批判的再批判,也许对我国如何借鉴国外学术资源,推进我国学术话语国际化提供一面镜子。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罗尔斯的《正义论》开卷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1]在这里,正义指涉的是一种制度正义。
它是一个十分耀眼的价值概念,直指社会的基础要件。
尽管罗尔斯的制度只涉政治制度,而不触及经济制度。
他说:“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宪法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
”[2]但还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招来了各种各样的批判。
这些批判的流派,复杂繁多,但就其思想观点来厘定,可分为立足西方自由主义的自由学派、秉持平等主义的自称为马克思主义平等学派与将罗尔斯看作是“这个时代的中间派人物”的折中分析学派。
一是立足西方自由主义的自由学派。
这一派高举捍卫西方自由核心价值观的大旗,针对平等原则,认为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具有平等主义的倾向,损害了西方核心价值观之个人自由。
这一派的代表是诺齐克、德沃金、麦金太尔、泰勒、桑德尔等。
虽然他们皆为自由主义一族,但对罗尔斯《正义论》批判所持的立场各有不同。
诺齐克、德沃金可以成为自由或个人权利至上论者。
其中以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最为典型。
在西方,正义是“得所当得”的权利分配,诺齐克就以权利为核心展开了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批判。
诺齐克认为,公平的分配就意味承认一种集中的分配,并直指过去的分配是一种不正义的分配,因而必须再分配。
它是国家扩张其权力与功能的理由。
这就关涉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二是持有的正义问题。
诺齐克从个人主义出发,用霍布斯等人的观念阐明,国家权力无非根源于个人权利通过契约对国家的转让。
诺奇克的平等观

2006年第5期(总第166期) 学 习 与 探 索Study &Exp l orati on No .5,2006 Serial .No .166诺奇克的平等观王 立(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长春130012)摘 要:诺齐克的政治哲学不仅是关于自由的,也是关于平等的。
诺齐克以权利为基石,以国家合法性为切入点,揭示出哲学思想中的平等观:反对实质平等,主张机会平等。
机会平等只能做到形式的平等,无法实现实质的平等。
关键词:自由;平等;权利;机会平等;诺奇克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 (2006)05-0032-04 一、为什么是平等如果以自由与平等为参照坐标,人们更愿意把诺齐克的哲学置于“自由”这一点上。
通常认为,诺齐克是为绝对自由而辩护的当代思想家。
研究他的人称他的思想为“自由至上主义”;由于与古典自由主义有共通之处(放任的自由主义),也有人称之为“新古典自由主义”。
各式各样的称谓,无非是想突出诺齐克只注重自由而漠视平等。
考察诺齐克思想的旨趣和背景,我们认为诺齐克的政治哲学也是关于平等的学说,只不过它以隐含的方式镶嵌于诺齐克思想体系之中。
诺齐克与罗尔斯的平等观念,构成平等内涵的两极,西方社会的平等也只能在这两极之间抉择和实践。
自由至上主义有两个信条支撑自己的主张:第一,维护市场自由,反对国家资本主义;第二,维护个人权利,反对运用再分配解决平等问题。
这两个信条的实质是禁止国家介入个人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禁止国家侵犯个人权利。
诺齐克的政治哲学,正好阐述了这一观念。
《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的宗旨就是为国家设置界限,表达了个人政治、经济的绝对自由。
罗尔斯的政治哲学是要解决不平等,他认为平等问题是新自由主义的核心问题,是继自由之后必须解决的政治价值问题。
诺齐克的哲学是因反对罗尔斯平等观念而产生的,而且诺齐克本人关于不平等的理论问题则毫不述及。
这一表面现象让人们认为诺齐克思想与罗尔斯哲学针锋相对,罗尔斯注重平等,诺齐克则注重自由。
诺齐克的“资格”公正论概观

诺齐克的“资格”公正论概观作者:程立显来源:《党政干部学刊》2021年第06期[摘要]同罗尔斯齐名的20世纪著名哲学家诺齐克,将公正原则分为三大类型,即“结果状态”公正、“模式”公正和“历史”公正,而他的理论取向则属于“历史公正”范畴。
“历史公正”表明,是人们的既往状态和行为,赋予人们“应得”某事某物的“资格”或权利;社会分配的公正与否,不取决于最终分配结果所赖以产生的模式,而取决于是否尊重人们的历史“资格”权利。
历史“资格”公正论蕴含三条“最佳公正原则”,即“原始获得原则”“转移原则”和“矫正原则”。
诺齐克继承了近代思想家洛克等人的“有限政府”论,认为政府的角色只能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依法仲裁者而非经济成果的分配者,政府职责仅在于确保公民的基本道德权利免遭暴力或欺诈等的侵害。
因此,他断言公正社会的政府就是基于古典自由主义的“最小政府”,極力倡导“小政府”主义的社会公正之道。
[关键词]诺齐克;“资格”公正论;公正原则三大类型;三条“最佳公正原则”[中图分类号]B82-06;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1)06-0004-11一、引言:20世纪下半叶的公正论浪潮20世纪上半叶,自功利主义鼻祖边沁起风行西方世界百余年的古典功利主义,正式让位于由摩尔(1873—1958)的划时代作品《伦理学原理》(1903)所开创的元伦理学。
诸如直觉主义、情感主义、语言分析等元伦理学学派纷纷登场,占据西方伦理学的主流地位达半个多世纪之久。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时期的元伦理学学派纷呈的学术大潮中,有关公正的元伦理问题并未得到关注和澄清。
到了20世纪下半叶,伴随着现代功利主义的复兴,功利与公正的价值权衡问题再度凸显。
于是,对于作为主要道德规范难题之一的公正特别是社会公正的研究,包括相关的元伦理学或公正哲学的研究便日益深入,形成了以罗尔斯及其理论对手诺齐克等哲学大师为主要推手的公正论研究浪潮。
在这一浪潮的推动下,以罗尔斯的《公正论》(A Theory of Justice,1971)和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Anarchy,State,and Utopia,1974)的双峰并峙为标志,由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所开创的绵延两千多年的公正哲学研究,进入了理论日益成熟、学派精彩纷呈的新时期。
诺齐克“权利”视角下的国家权力“最弱意义国家”解读

诺齐克“权利”视角下的国家权力“最弱意义国家”解读国家权力一直是政治学研究的重要话题,它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
诺齐克(Ernst-Wolfgang Böckenförde)提出了“权利”视角对国家权力进行解读,他认为,国家权力的存在仅仅是为了维护国家的权力,因此国家权力的维护需要依赖于一系列的权利。
在这种视角下,国家权力将被解读为一个“最弱意义”的国家,本文将根据这种视角,分析其特征,并通过五个例子来说明。
一、“权利”视角下国家权力的特征在“权利”视角下,国家权力是一种保护人民权利的保障,而不是一种用来操纵人民意志的工具。
因此,国家权力的维护需要依赖于一个良好的法律框架,法律是国家权力的保障,是人民权利的保障。
国家权力的最弱意义表现在其对人们行为的控制力度较小,它更多地是一种公共协商机制。
国家权力一般是由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机构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因此,国家权力本身是一种代表民意的权力。
国家权力的最弱意义不是说它没有实际效用,而是它不应该成为人民生活中的主要力量。
人民有自己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习惯,国家权力不能过度干涉,它的主要作用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言论自由、组织结社自由等。
二、国家权力“最弱意义国家”的五个例子1、美国联邦政府美国联邦政府是一个具有明显的“最弱意义”特征的政府,美国宪法为美国政府规定了一个明确的架构,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权力和职责。
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在几十年间并没有大幅增加,其权力由参议院、众议院和总统共同掌握。
美国的司法体系也是分立的,它可以保证立法和行政机构的权力得到有效制约。
2、新加坡政府新加坡政府在退休金、公共住房、医疗保障等方面采取了类似于中国的“市场化政策”。
新加坡政府高度重视自由竞争,在布局国家发展时,总是为企业提供一种公平的竞争环境。
新加坡政府的这种“最弱意义”的政策为新加坡的经济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瑞士政府瑞士政府是一个典型的联邦制政府,其权力由瑞士联邦政府、瑞士议会和瑞士法院三大机构共同掌握。
诺齐克保守自由主义国家观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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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个人权利。从这一国家合理性与正当性的 概念中,诺齐克引申出他想强调的两点内容: 国家不可用它的强制手段来迫使一些公民给 别人提供帮助;也不能用强制手段禁止人们自 利或自我保护的活动。否则的话,国家就走出 了自己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边界。在诺齐克看 来,国家在使用强力和提供保护时,实际上仅 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自愿订立契约的 强制履行这些有限的目的上。他指出,国家只 要在权力与目标问题上多走一步,自我膨胀, 就背离了公共权力设立的初衷。
当代诺齐克的正义思想总结

当代诺齐克的正义思想总结当代诺齐克(John Rawls)被誉为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的正义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框架,来思考社会公正和个体权利之间的平衡。
在他的主要著作《正义论》中,他提出了一个具有广泛吸引力的正义理论,被称为“无知之幕下的原则”。
诺齐克的正义思想集中关注社会公正,他认为社会公正应当建立在原则上,以保障每个人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他的核心观点是,社会不应该由那些能力、财富和特权分配最为不均的人来决定,而应该通过公正的制度和规则来实现,以确保每个人都有公正的生活条件。
首先,诺齐克提出了两个核心原则: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自由平等原则要求社会制度和规则要对每个人有相同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包括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
差别原则则允许财富和资源的不平等分配,但只有当这种不平等是对社会中最弱势群体最有利的情况下才是正义的。
这个原则的关键是减少社会间的不平等,特别是对于最不幸的人来说。
诺齐克认为,一个社会的正义程度应该被衡量于它对社会最不幸的成员的待遇。
其次,诺齐克认为人们在决定社会制度和规则时应当处于一个“无知之幕”的状态下。
这意味着决策者在制定规则时应当忽略自己的特殊地位和利益,而应当考虑到所有人的利益。
这种思维模式可以确保决策者不会将规则设计成只有一部分人受益,而忽视其他人的权益。
通过无知之幕,诺齐克提供了一种公正和客观的方法来评估社会制度是否合理。
诺齐克的正义思想还强调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尊重。
他认为,个体的人格和自由只有在公正的社会制度下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因此,他主张社会应该提供机会均等,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充分发展自己的能力和才华。
这意味着社会应该提供基本教育、医疗保健和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确保人们有平等的起跑线,能够在公正和平等的环境下去追求自己的理想。
此外,诺齐克还探讨了自由意志和正义的关系。
他认为,人们有权自主决定他们生活的方式,而政府应当尊重人们的选择,只有当一个人的行动对他人没有伤害的时候,政府才有权干预。
《凯·尼尔森对罗尔斯和诺奇克正义观的批判探析》
《凯·尼尔森对罗尔斯和诺奇克正义观的批判探析》一、引言正义观是伦理学和政治哲学领域内至关重要的议题,历来吸引了众多学者的深入研究。
在众多理论中,罗尔斯和诺奇克的正义观尤其引人注目。
凯·尼尔森作为当代思想家,从其独特的视角出发,对这两位学者的正义观进行了深入的批判与探析。
本文将围绕凯·尼尔森的批判观点,对罗尔斯和诺奇克的正义观进行详细的分析与探讨。
二、罗尔斯的正义观罗尔斯的正义观以“作为公平的正义”为核心,主张通过社会基本结构的调整来实现公正。
他提出了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政治自由权利;第二个是差异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满足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
罗尔斯认为,通过这两个原则的合理配置,可以实现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三、诺奇克的正义观与罗尔斯不同,诺奇克的正义观更强调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他主张权利和正义应当源于个人所拥有的物品和财富。
诺奇克认为,每个人都拥有对自身所拥有的物品的排他性权利,任何未经允许的剥夺都是不正义的。
因此,他认为正义的实现应当以尊重每个人的权利为基础。
四、凯·尼尔森的批判凯·尼尔森对罗尔斯和诺奇克的正义观进行了深入的批判。
他认为,两位学者的理论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尼尔森对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提出了质疑,认为这一原则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实现,且容易陷入相对主义的困境。
其次,尼尔森认为诺奇克的观点过于强调个人权利,忽视了社会结构和制度对个人权利的影响。
他认为,正义不仅仅是个人的权利问题,更是社会结构和制度的公正性问题。
五、尼尔森的批判分析针对罗尔斯的正义观,尼尔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他认为,社会基本结构的调整是必要的,但差异原则过于理想化,忽略了实际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力量对个体权益的影响。
此外,罗尔斯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权力的分配问题,即权力的分配是否公正、权力如何制约和监督等问题。
对于诺奇克的正义观,尼尔森认为其过于强调个人权利,忽视了社会结构和制度对个人权利的影响。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论比较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论比较新自由主义诞生后,正义到底意味着平等还是意味着权利在罗尔斯与诺奇克二人之间展开了纷争。
罗尔斯和诺奇克分别提出了公平正义论与权利正义论。
这两种不同的正义模式既有分歧,又有相通性。
约翰·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首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所谓主要制度,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
罗尔斯着眼于利益的角度,强调社会合作中既存在着利益的一致性,又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性。
由此,罗尔斯强调,为了达到化解冲突、实现社会的良好合作,必须确定一系列利益分配的原则,即社会公正原则。
而合理、正义的社会基本制度能够给公民实现人生理想、生活目标提供公正的条件。
只要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正义原则就能被人们普遍选择。
鉴此,罗尔斯提出了虚构的两种假设: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
所谓原初状态,是指为了获得正义而假设的一种原始的平等状态。
处于原初状态下的任何人在选择原则时都不会从一己私利出发,不会因自然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而得益或受害,原初状态下的人们将摒弃功利主义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而共同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可概括为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原则可概括为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原则。
第一原则规定和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宣称每个公民所拥有的自由一律平等。
平等自由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而平等是罗尔斯第一正义原则的灵魂。
差别原则主要是用于解决社会财富的公正合理分配问题。
从根本上来说,差别原则主张通过国家社会经济利益实行再分配,以改善最不利者的社会生活状况和地位。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原则,这便意味着公民的平等自由是绝对的、第一位的,正义的社会必须绝对地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不能限制、更不能侵犯他们的平等自由;差别原则从属于自由原则,差别原则也只有在坚持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得以贯彻。
浅谈诺齐克
读书笔记浅谈诺齐克基于个人权利优先的理想国家观班级:07级行政管理2班姓名:XXX学号:XXXXXXXXXX《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第八章——平等、嫉妒、剥削及其他1、改造社会制度以达到物质条件的较大平等的合法性实际上没有得到证明。
2、富有、贫穷的人口比和财富比不协调20%与80%3、正义的权利观念4、改造的关键依赖于分配是怎么来的。
有些产生贫富差距的过程是合法的。
各方对自己的持有是有拥有权的。
如果要改变,就是要在不侵犯人们权利的条件下才能做这种事。
5、个人权利的优先性自由主义大致可以分为两大流派,一派是古典自由主义,另一派是现代自由主义。
流行于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初的古典自由主义认为,国家的唯一作用就是保护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特别是公民个人的自由权、生命权和私有财产权。
在当代有重大影响的古典自由主义中,诺齐克是其中极其重要的一位。
十九世纪末期出现的现代自由主义认为,国家即使以公民的自由和财产权为代价也要关心分配不均、贫困等现代社会问题。
罗尔斯便是现代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代表人物。
与《正义论》在现代自由主义中的地位一样,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是战后以来最重要的古典自由主义的著作。
其重要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诺齐克作为哈佛大学的哲学教授,在该书中充分发挥在其在哲学思维方面的长项,把主流的哲学分析方法运用于探讨自由社会的重大理论和问题,极其成功地实现了学术探讨与政治关怀的有机结合;其次,与传统的功利主义套路以效用或经济效率的尺度对人的自由所作的辩护不同,诺齐克尽管运用了大量的经济学方法,其基本思路却是元伦理学的方法。
他是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的思想试验出发,令人信服地论证了人的权利和自由的超功利的正当性与优先性。
对该书的核心思想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该书对国家要说的是,在道德上正当的国家是最弱意义上的国家。
国家不能管治除维护公民的自由以外更多的事情,否则就要侵犯到公民的权利,因而就失去了道德上的正当性和统治上的合法性。
浅析诺齐克的持有正义
浅析诺齐克的持有正义作者:郑银琪来源:《成长》2020年第01期摘要:诺齐克从三个前提出发,论述了他的“持有正义论”;持有正义论从“获取”“转让”与“矫正”三个方面强调人与物之间的正义关系。
同时,批判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反对政府过多干预经济社会。
这一批判的实质是自由与平等之间的矛盾关系。
关键词:诺齐克;分配正义;持有正义1 诺齐克的持有正义论的主要内容1.1 “持有正义论”的前提原则1.1.1 关于“善”的看法:否认“善”的道德基础诺齐克坚持权利优先于善,认为世界上有价值的东西只与个人生活相关,而不与某种超验的、形而上学的或社会的背景或实体有关,因而不存在这样的道德基础,即某人未经他人同意便侵犯其道德空间。
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都没有权利强制任何人为社会利益做出任何类型的牺牲。
1.1.2 个人权利原则:道德边际约束在权利市场中,“道德边际约束”是个人权利目标的最大化和损害最小化的基线,是在追求个人权利的时候,个人与他人相互制约而形成的规则。
基于这个原则,诺齐克认为国家也受这一约束,是“最弱意义的国家”。
1.1.3 历史原则:批判了财富积累诺齐克认为,分配是否正义,要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个人是怎样得到财富的。
如果这个人是通过正当的手段获得财富,而财富的每一次增值都没有违背正义原则,那么他对财富的拥有就是合理的。
也就是说,他只关心持有的来路是否正当,不提供任何具体的统一分配标准和分配模式。
这也是他与“模式化分配”的区别所在。
1.2 “持有正义论”的主要内容对于什么样的分配才是正义的,诺齐克认为在获取、转让和矫正的过程中,“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正的。
”有具体如下的三条原则:(1)获取的正義原则。
“一个符合获取正义原则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那个持有是有权利的”。
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主物的获取,需要通过劳动来获得正义的持有关系。
这个原则包含了两个内涵,第一,你是否对这个无主之物付出了相应的劳动、精力;第二,你对无主之物的持有不可使他人的状况太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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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诺齐克以权利为核心的正义观关键词: 诺齐克/权利/正义内容提要: 本文扼要回忆了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评,介绍、分析了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出版以后围绕权利问题引发的讨论、争辩,和修正和补充意见,既有内格尔等人尖锐的,全然性的批评,也有曼克、费舍尔、克日纳的支持、补充观点,并把诺齐克与罗斯巴德和兰德作了简单比较,借以说明诺齐克的理论奉献和在自由至上论者中的地位。
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一书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使得政治哲学成为今世西方哲学中最活跃、最引人注目的领域,使得被许多人不看好的自由主义从头充满活力,使得正义和与之相关的自由、权利、平等等概念成为今世西方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
可是,罗尔斯的《正义论》并无成为人们只能仰止的高山。
1974年,罗尔斯在哈佛大学的同事诺齐克发表了《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形成第二次轰动,这部高作与《正义论》风格迥异、立场针锋相对。
更重要的是,它不是在同一个平面上逐点驳斥《正义论》,而是牢牢围绕“个人权利”那个核心概念进展出一个在一系列重要问题上观点新颖、内在逻辑融贯的政治理论体系。
《正义论》和《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的接踵问世,两部高作别离具有的独创性和阻碍力,后者对前者别具一格的批评,和它们引发的烈火讨论和争辩,组成了今世政治哲学中富丽的一章。
中国学术界对《正义论》和《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的内容、奉献和阻碍已有相当程度的了解,本文拟在简明扼腹地回忆、总结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评以后,着重介绍、分析诺齐克批评以后围绕权利问题引发的讨论、争辩和修正和补充。
哲学老是也只能是在争辩中进展,咱们凭借对有关争辩的细致讨论能够加深明白得罗尔斯和诺齐克的奉献,把握今世政治哲学的最新进展。
一、对罗尔斯分派正义论的批评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的前言中说:“个人拥有权利,有些情形是任何人和集体若是不侵犯他们的权利的话就不能够对他们做的。
这些权利十分坚牢和普遍,以至于产生了如此的问题:若是国家及其官员要有所为的话,他们到底能够做什么。
”[1](P1)这是诺齐克整个政治哲学的起点,也是他批评罗尔斯的依照。
关于罗尔斯的“分派正义”概念,诺齐克干脆予以否定,以为分派正义那个说法本身确实是成问题和误导人的。
诺齐克说,人们谈论分派的正义,就仿佛有一些东西现成地放在那里,或一个馅饼会从天而降,由人们依照某种原那么或标准来分派,他们没有考虑待分派的东西是从哪里来的。
实际情形是,一个社会中的各类财产、资源已经被人们操纵或拥有(hold),关键问题是这些财产和资源是不是真正属于有权利(beentitled)拥有他们的人,因此,正义原那么不是关于分派的正义,而是关于拥有的正义。
关于拥有的正义有三个方面:(1)拥有的初始取得,包括对无主物的占用;(2)拥有的转让;(3)除非应用前面这两步(和多次重复),不然没有权利拥有。
[2](P149-151)诺齐克说,他的关于分派中的权利正义论(entitlementtheoryofjusticeindistribution)是历史的,判定分派是不是正义有赖于它是怎么产生的,人们过去的环境和行动能够制造不同的关于事物的应得权利。
与此相对立,他所反对的分派原那么是一种模式化的分派(patterningdistribution),它要求依照人们的道德水平、需要、对社会有效的程度等进行分派,必然要达到某种预定的结果或目的。
事实上,人们通过生产、销售、赌博、借贷、收礼物、得利息等方式取得对财富的拥有,按单一的或固定的分派模式全然无法说明这些现象。
罗尔斯的不同原那么以为,若是不平等不可幸免,那么只有在它有利于处境不利者时才是正义的。
在诺齐克看来,这是一种专门强的模式化的、要达到目的状态的原那么。
要维持分派正义的模式化原那么或目的状态原那么,必需靠不断干与人们的生活、侵犯他们的权利才能做到。
因为,即便达到了某种被认可的状态,不同的人往后也会以不同的方式利用他们的所得,有人用于享受,有人用于积蓄、投资,原先的状态专门快就会改变。
[3](P153-163)什么缘故说存在分派正义问题?什么缘故如此的正义性必需体此刻不平等的分派要向弱势人群倾斜?罗尔斯给出的理由是,因为咱们生活在一个社会合作的体系中。
由于生产的集体性,人们对产品的奉献是混杂在一路的,对结果的权利是难于确信的,既然有能力者在这种合作中取得了益处,因此适当的让出和照顾是应当的。
诺齐克不承认那个理由。
他说,能够把大型、集体化的生产分割为小的单位直至个人,他们各自作出的奉献和享受的权利是清楚的,他们依照志愿原那么订立契约,进行互换和转让,这时提出如何分派的特殊问题是多余的。
[4](P185-186)罗尔斯还有进一步的理由:既然才干较高、境况较好的人因为社会合作取得了比不合作更多的东西,因此,分派应该向较差的一方倾斜。
诺齐克质疑说,这理由也能够反过来讲:较差的一方由于从社会合作中取得了比不合作更多的东西,因此,分派应该向对方倾斜。
他还指出,适当的比较不是在合作与不合作之间,而是在普遍合作与有限合作(即只是境况相同的人合作)之间,如此很容易看到,才干较差者从普遍合作中取得的益处大于才干较高者。
[5](P193-194)关于以不同原那么表达的分派正义论,罗尔斯还提出了一个理由:人的天赋才能(不论是智能仍是体能)就和他们的身世一样,仅仅是得自于偶然的运气,在道德上是任意的、不该得的;应该把天赋才能的配置当做是一起的社会性资产,不论它们是如何具体地散布在个人身上,产生的益处应该被一起分享。
诺齐克反对说,财富、收入的分派不该该基于人们的德性(这是连罗尔斯自己也同意的),一个人取得(不管是来自父母仍是上天)一份赠予与他在道德上是不是应得无关,而在于转让的合法性,因此,天赋才能高的人关于自己的才能拥有合法权利,而不管是不是在道德上任意和应得,关于较高才能天赋制造的较多的所得也具有合法权利。
诺齐克还指责罗尔斯完全不提人们如何为了进展自己的自然资质,这与其学说要表现人类尊严、强调自主的选择和责任是不相符的。
[6](P226)尽管诺齐克尖锐地批驳了罗尔斯的观点,可是他们却分享着一起的现实前提:他们承认自由市场经济制度的合法性,以为雇主和雇工之间依照志愿和现存法律签定的契约是合法的,各自在生产功效总额中的分成也是正义的。
这与社会主义者和平等主义者的观点形成对照,他们以为由于资本家独占生产资料,工人是被迫而不是志愿签定合同,他们在生产功效总额中的分派是不公正的。
诺齐克与罗尔斯的不合在于,前者以为保护一个正义进程的结果,这确实是情形的全数,改变这种结果必将侵犯某一方的权利;而后者那么以为,若是结果使得贫富差距过大,进行有利于境况差者的再分派确实是正义的。
诺齐克坚决反对再分派,他把从境况好的人那里拿出一些所得说成是使他们必然量的劳动时刻成为强迫劳动。
可是,把罗尔斯的再分派主张当做临时对现状的强迫改变,当做简单的削富济贫是不对的。
按罗尔斯的理论,这是依照一项事前签署的契约进行的,完全知足诺齐克关于志愿转让的条件,而照诺齐克一直坚持的观点,志愿行为无疑是正义的。
这相当于,在买意外人身保险的人当中,那些出了事并取得理赔的人,其所得必然是来自于那些买了保险而没有出事的人交付的保险金,但咱们确信不能说前者占了后者的廉价从而侵犯了他们的权利。
罗尔斯为了证明不同原那么而苦心孤诣想出的原初状态、无知之幕、最大最小值规那么等概念,无非是要证明,人们事前追求并同意的正义原那么,和买保险差不多是同一个道理,是自利、理性的人必然会做的。
看来,坚持自由和个人权利前提的德沃金后来在为平等做论证时利用虚拟保险市场的概念,也不是出于偶然。
说到这一步,诺齐克或许还能够说,买保险是志愿选择的行为,而我能够不买保险,拒绝加入一个共济体系,宁愿自担风险。
但事实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强制保险往往是必要的,比如在购买私家汽车时就实行强制保险,而这种做法也取得了大伙儿的认可。
二、个人权利是不是有根基?闻名哲学家托马斯•内格尔在《没有根基的自由至上论》一文中对诺齐克的学说做了全然性批评,他的批评意见常常被引用,值得咱们了解和讨论。
内格尔挑战的全然点是诺齐克的个人权利论缺乏道德基础。
他第一表示,他不承认、不相信诺齐克所断言的个人权利的绝对性和普遍性,他以为其他大多数人也可不能相信。
他说:“诺齐克的直觉是,每一个人都对他的天赋与能力,对他能够凭借自己的尽力、凭借他人的帮忙或干脆凭运气制造、取得或买到的随意什么东西具有权利。
他有权利保有它,或用它来做他想做的任何情形,他把那个东西给随意什么人,那个人因此就对它一样具有权利。
另外,任何人关于作为不论多少次重复那个进程而取得的结果的东西,也不管经历了多少个世代,都具有权利。
我以为,诺齐克高作的大多数读者可不能对这种直觉产生共鸣,关于权利、财产的取得和转让的普遍原那么,不管是不是确实有如此的原那么,在没有考虑其普遍运用之前,会感到他们不能产生关于这些普遍原那么的观点。
有人乃至可能部份同意诺齐克关于人们在有限情形——这些情形规定了自然状态中的人际关系——下应该做什么的观点,但可不能同意对这些判定的适当归纳是对一切情形的无更改的应用,而不管这些情形有多复杂和普遍。
”[7](P195-196)内格尔说,在诺齐克看来,所有的个人权利没有大小和轻重缓急之分,每一项都神圣不可侵犯,这是不对的。
权利并非全都具有一样重要性,对权利的侵犯也不是任何情形都一样严峻,比如,能够把需要防范的情形依严峻性排列如下:杀害、损害、致痛、利用强力、各类不同的剥夺自由、破坏财产、拿走财产,或要挟采取上述某一行动。
诺齐克以为权利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被侵犯,哪怕为了实现极大的善或避免极大的恶,这与人们的道德直觉不相符。
在某种情形下,若是目标极为重要,权利也能够受到压制。
为了预防一路即将发生的严峻罪行而使某个无辜者失去一些财产,并非决不能采纳的方法,并非完全没有道理;而为了一样目的而把他杀死,那么确信是不对的。
[8](P196)关于个人权利的根基,诺齐克给出了说明,这确实是人的分离性(separateness):“存在不同的个人,具有分离的生命,因此没有人能够为了他人而捐躯。
”[9](P33)有一种观点以为,个人常常为了自己的整体利益而在躯体器官之间分派苦乐,如让脚受累而登山以欣赏景色、让胃饿得难受坚持把电影看完等,什么缘故不能把社会当做一个人而把其中的个人当做器官呢?诺齐克说,没有社会个体,只有不同的、单个的人,他们有自己的个体生命。
[10](P32-33)内格尔反对说,分离性并无令人之间的利益衡量和调整无法进行,约束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必需另找理由,“要使个人世的补偿成心义,没有必要乞灵于社会个体这种愚蠢的方式来成立个人内部补偿的类比,人们所需要的只是如此一个多数人所共具的信念:十个人每一个人都取得益处,比一个人取得益处来得好,十个人受到损害比一个人受到类似的损害要来得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