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种非食用物质包括

17种非食用物质包括:吊白块、苏丹红、王金黄块黄、蛋白精三聚氰胺、硼酸与硼砂、硫氰酸钠、玫瑰红B、美术绿、碱性嫩黄、酸性橙、工业用甲醛、工业用火碱、一氧化碳、硫化钠、工业硫磺、工业染料、罂粟壳。

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行为包括:在渍菜(泡菜等)中超量使用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等,或超范围使用诱惑红、日落黄等;水果冻、蛋白冻类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着色剂、防腐剂,超量使用酸度调节剂(己二酸等);腌菜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着色剂、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面点月饼馅中超量使用乳化剂(蔗糖脂肪酸酯等),或超范围使用(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等);面条、饺子皮的面粉超量使用面粉处理剂;糕点中使用膨松剂过量(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或超量使用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及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馒头违法使用漂白剂硫磺熏蒸;油条过量使用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肉制品和卤制熟食超量使用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小麦粉违规使用二氧化钛、超量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硫酸铝钾等。

通知指出,判定一种物质是否属于非法添加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原则: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未列入中国食品添加剂的;其他中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食品和饲料中禁用的添加剂

国家再次公布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 添加名单 记者23日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饲料、水产养殖中使用违禁药物,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根据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更新非法使用物质名单,至今已公布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包括4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和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的名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这类非法添加行为性质恶劣,对群众身体健康危害大,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依照法律要受到刑事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至判处死刑。 这次公布的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是由卫生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在分次分批公布的基础上汇总再次公布,目的就是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严格守法按标准生产经营,警示违法犯罪分子法网恢恢,不要存侥幸心理;同时,欢迎和鼓励任何单位、个人举报其他非法添加的行为。 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已在卫生部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e19164345.html,和农业部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9164345.html,公布,供查询。 表一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表二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包括超量使用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76号 为加强饲料、兽药和人用药品管理,防止在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动物饮用水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杜绝滥用违禁药品的行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食品禁用物品种类

食品禁用物品种类 禁止使用的农药品种 1. 六六六 2. 滴滴涕 3. 毒杀芬 4. 二溴氯丙烷 5. 杀虫脒 6. 二溴乙烷 7. 除草醚 8. 艾氏剂 9. 狄氏剂10. 汞制剂11. 砷类12. 铅类 13. 氟乙酰胺14. 甘氟 15. 毒鼠强16. 氟乙酸钠17. 毒鼠硅18. 甲胺磷19. 对硫磷20. 甲基对硫磷21. 久效磷22. 磷胺 23. 甲拌磷24. 氧乐果25. 水胺硫磷26. 特丁硫磷27. 甲基硫环磷28. 治螟磷29. 甲基异柳磷30. 内吸磷31. 涕灭威32. 克百威33. 灭多威34. 灭线磷35. 硫环磷36. 蝇毒磷37. 地虫硫磷38. 氯唑磷

39. 苯线磷40. 杀扑磷 41. 硫丹42. 五氯酚(五氯苯酚) 43. 氯丹44. 灭蚁灵 45. 溴甲烷46. 磷化铝 47. 磷化锌48. 磷化钙 49. 磷化镁50. 硫线磷 51. 敌枯双52. 六氯联苯 53. 氟虫腈54. 丁硫克百威 55. 乐果56. 乙酰甲氨磷 附件 禁止使用的兽药品种 一、食品动物(指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禁用的兽药 (一)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 1.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 2.性激素类: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 3.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 4.氯霉素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 5.氨苯砜及制剂。 6.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和呋喃妥因及其盐、酯及制剂;

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 7.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 8.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 9.硝基咪唑类:替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10.喹?f啉类:卡巴氧及其盐、酯及制剂。 11.抗生素类:万古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 (二)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清塘剂、抗菌或杀螺剂的兽药。 丙体六六六(林丹);氯化烯(毒杀芬);呋喃丹(克百威);杀虫脒(克死螨);酒石酸锑钾;锥虫胂胺;孔雀石绿;五氯酚酸钠;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 (三)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促生长的兽药。 1.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 2.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及其盐、酯及其制剂。 3.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四)禁用于水生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的兽药。 双甲脒。 二、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 (一)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邻苯标准

关于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所涉及检验标准的说明 一、按照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不得添加到食品中。 二、2011年6月1日,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卫生部公告2011年16号)中列出名称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共17种,分别为: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苯酯、邻苯二甲酸二甲酯(DMP)、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E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戊酯(DPP)、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HXP)、邻苯二甲酸二壬酯(DN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BBP)、邻苯二甲酸二(2-甲氧基)乙酯(DMEP)、邻苯二甲酸二(2-乙氧基)乙酯(DEEP)、邻苯二甲酸二(2-丁氧基)乙酯(DBEP)、邻苯二甲酸二(4-甲基-2-戊基)酯(BMPP),其他未列出具体名称的用“等”字代替。 三、目前,我们所掌握的涉及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检测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只有《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GB/T21911-2008)。该标准中,对上述17种物质的16种规定了检测方法,未规定检测方法的物质为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DINP)。 按照卫生部公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规定,名单中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等(包括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的检验方法均为《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GB/T21911-2008)。 四、目前,我们所掌握的有具体名称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共21种(卫生部公告17种),《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中允许使用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共9种,分别为: 1. 邻苯二甲酸; 2.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 3. 邻苯二甲酸二甲酯(DMP); 4. 邻苯二甲酸二烯丙酯; 5. 邻苯二甲酸二烯丙酯与丙烯酸乙酯和甲基丙烯酸的共聚 物; 6.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7.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 8. 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DIOP); 9.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按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上述9种物质均仅用于接触非脂肪性食品的材

食品安全危害分类类

①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②非食用物质 ③农药、兽药残留 食品平安 分类④禁用农药、兽药 ⑤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微生物超标 ⑥致病性微生物 ⑦重金属污染物 ⑧掺假掺杂 ⑨品质指标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色、香、味等品质,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参加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在我 国,食品生产者需要严格按照 GB2760的规定范围和规定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限量添加,会对人体健康造成诸多不 确定性的风险。 非食用物质是指那些不属于传统上被认为是食品原料的、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 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也未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 〕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营养强化剂品种〔 GB 14880 〕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的及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对人体健 康会产生直接而巨大的危害,是当前重点打击的食品违法行为。国家卫生和方案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分别发 布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 农药残留是指在农业生产中施用农药后一局部农药直接或间接残存于农产品中的现象。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虽然 不会一定发生急性中毒,但存在亚急性中毒危害,会导致多种恶性疾病的发生。 兽药残留是指用药后蓄积或存留于畜禽机体或产品〔如鸡蛋、奶品、肉品等〕中原型药物或其代谢产物或杂质。养殖环节用 药不当是产生兽药残留的最主要原因。长期食用兽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后,当体内蓄积的药物浓度到达一定量时会对人体产生 多种急慢性中毒。例如,致癌、致畸、致突变、致过敏、引起人体肠道菌群失调、产生耐药致病菌。 禁用农药、兽药是指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兽药。因其高毒性、对环境危害大、难降解等原因而不得在种养殖业或特定 种类植物、畜禽、水产中使用的农药或兽药品种。它们通常对环境和人体会产生较大的危害性。 食品中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微生物指标可以反映食品生产过程整体卫生状况。不同人群因体质差异,对有害微生物的耐 受程度也有不同;食品微生物指标不达标,轻者可能造成呕吐腹泻,重者可能导致疾病发生。 致病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病害的微生物。食品中常见的致病微生物有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 球菌。人感染上述微生物后可引起细菌性食物中毒和多种感染性腹泻。 : 铅、砷、汞等,重金属污染是指食品在生产、加工或运输过程中受到由重金属或其化合物造成的污染,常见的重金属污染有 过量的重金属物质会在人体中富集,一定程度后导致组织器官病变,危害人体健康。 食品掺假掺杂是指人为蓄意、有目的地向食品中参加一些非固有成分,以增加其重量或体积,而降低本钱或改变某种质量, 以低劣的色、香、味来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食品掺假掺杂,会致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如:牛乳中掺水或豆浆;味精中掺 食盐等。这些添加物都不会对人体产生急性损害,但会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干扰正常经营秩序。 食品品质指标主要是反映食品营养成分、感官品质、新鲜度等的指标。品质指标不合格主要是指产品的内在营养成分未到达 标称值,或由于储存不当等因素导致产品食用品质发生了劣变。其主要危害在于降低了食品的食用价值。

卫生部公布的47种非法添加剂

卫生部公布敌敌畏等47种食品非法添加物名单新华网北京4月23日电记者23日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得悉,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饲料、水产养殖中使用违禁药物,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根据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更新非法使用物质名单,至今已公布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包括4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和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 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的名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这类非法添加行为性质恶劣,对群众身体健康危害大,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依照法律要受到刑事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 直至判处死刑。 这次公布的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是由卫生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在分次分批公布的基础上汇总再次公布,目的就是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严格守法按标准生产经营,警示违法犯罪分子法网恢恢,不要存侥幸心理;同时,欢送和鼓励任何单 位、个人举报其他非法添加的行为。 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已在卫生部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e19164345.html, 和农业部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e19164345.html, 公布,供查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表一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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