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再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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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3]2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3]2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3年7月26日冀政办[2003]2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实现今年新增就业5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万人(其中“4050”人员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政策(一)加快《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进度。

各市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由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中央、省属企业要主动与地方配合,做好本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二)加快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03〕40号文件要求,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整合分散设置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相应的工作制度,尽快启动工作,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就业服务。

(三)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要建立“一条龙”服务制度,在市、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接续“一站式”服务。

大力开展创业培训,以创业促就业。

(四)建立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摸清“4050”人员底数,逐人建立台账,制定具体工作计划,通过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依托社区建立再就业援助联盟机制等各种方式,把帮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逐人落到实处,使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4050”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对象及时得到再就业援助。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1•【字号】郑政文[2003]222号•【施行日期】200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3]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去年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我市按照国家、省有关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文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严重影响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更好地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豫政[2003]27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包括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以及未进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包括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和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5.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6.原市属、区属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家财政部等部门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享受政策优惠的期限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新就业再就业政策一览表

新就业再就业政策一览表
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在2007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
1、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录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
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书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贴息累计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额贷款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各承担25%。
6、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
7、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03]7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03]7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03]77号2003年8月28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2002年9月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之后,省委、省政府及时召开了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了有关文件,确定了我省促进再就业的基本政策措施。

今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专门总结部署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明确了新的再就业政策。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

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都可享受3年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限政策。

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商贸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享受1年以上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最多不超过3年)。

(三)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符合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实认定,领取《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享受国家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凭《再就业优惠证》和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经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可向指定的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18•【字号】辽政办发[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和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我省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

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手段。

各级政府和有关收费管理部门,要站在促进改革发展、确保社会稳定的高度,着眼长远,立足当前,认真处理好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壮大财源与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关系,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将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我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工作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收费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改善就业环境,广开就业渠道,推动和促进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实现上述工作目标,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原则:1.鼓励自谋职业的原则。

对涉及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要予以免收;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

96年下岗职工文件

96年下岗职工文件

96年下岗职工文件
摘要:
1.96 年下岗职工政策的背景和原因
2.96 年下岗职工政策的主要内容
3.96 年下岗职工政策的实施效果
4.96 年下岗职工政策的历史意义和影响
正文:
一、96 年下岗职工政策的背景和原因
1996 年,我国正面临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许多国有企业由于管理不善、技术落后、产能过剩等原因,陷入了严重的经营困境。

为了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我国政府决定实施下岗职工政策,鼓励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减轻企业负担。

二、96 年下岗职工政策的主要内容
1.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下岗职工,实现减员增效。

2.下岗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失业保险金,同时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再就业服务等支持。

3.政府鼓励下岗职工自主创业,提供一定的政策扶持和优惠。

三、96 年下岗职工政策的实施效果
1.企业负担得到减轻,经营状况得到改善,市场竞争力得到提高。

2.下岗职工在政府提供的支持下,多数人成功实现了再就业,生活得到了保障。

3.政策的实施,推动了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有利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升级。

四、96 年下岗职工政策的历史意义和影响
1.96 年下岗职工政策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

2.该政策推动了国有企业的改革,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3.该政策对下岗职工的关怀和支持,体现了我国政府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

南昌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南昌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南昌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洪府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昌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洪府发[2006]8号二○○六年三月二十日)第一条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的意见》,现就我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发放程序和使用管理,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指未解除劳动关系、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终止失业保险待遇后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破产关闭需要安置的人员。

指在按国家法律和政策兼并破产的企业中,给予了一次性安置或经济补偿金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4、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指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及其在国有企业混岗的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5、原市属预算内国有企业兴办的劳动服务组织下岗失业人员,仅指经过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了录用(或备案)手续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

6、“零就业家庭”成员。

是指具有城镇户籍、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家庭无一人就业的困难家庭成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凭市再就业办每年核发的《南昌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卡》确认。

已享受企业内部退养政策、2005年11月8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了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能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第三条发放程序1、申请登记。

国有企业、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和原市属预算内国有企业兴办的劳动服务组织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单位下岗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含失业证)、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就业登记表》,国有企业破产关闭需安置的人员凭破产企业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证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它失业人员凭享受“低保”证明和《失业证》,“零就业家庭”成员凭《南昌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卡》,向本人常年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登记;申请时填写《南昌市劳动者基本信息登记表》,同时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两张1寸免冠照片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登记。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5.10•【文号】残联教就字第87号•【施行日期】1999.05.1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教就字第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的精神,贯彻中央关于要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的要求,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取切实措施,避免残疾职工下岗(一)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

(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一般不裁减残疾职工。

(三)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

(四)企业因兼并或破产,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应按国家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确保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一)国家确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残疾职工,可采取离岗退养的办法。

离岗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所在企业应继续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二)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残疾职工,按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提取安置费并一次性发给本人;符合国发〔1994〕59号文件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的破产企业中距离退休年限不足5年的残疾职工,由本人申请并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三、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一)企业要确保下岗残疾职工全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为进入中心的下岗残疾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组织跨企业的劳务输出,利用现有的资金、技术、场地、设备进行有针对性的转业、转岗训练,并负责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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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和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避免交有关记录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记录费(包括开业记录、变更记录、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②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记录证工本费。

③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查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④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记录费(含证书费)。

⑤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⑥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⑦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⑧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业人员的其他记录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钱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记录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昔时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昔时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昔时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和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昔时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昔时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
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昔时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和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职位,昔时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4)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职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助。

3、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安置丰裕人员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丰裕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和销售
不动产、转让土地利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和其他非零售业的企业)凡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楚并慢慢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本企业丰裕人员达到30%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定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建的各类工业、企业,凡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不足30%、高于15%的,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实施“4050”再就业援助
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成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街道(乡镇)四级帮扶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机
制。

由政府投资开发或政策扶持项目新增的公益性职位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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