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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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上)

刑法中“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上)

刑法中“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上)目次一、引言二、财产性利益保护与罪刑法定三、“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分立的理论基础四、“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的界分五、财产性利益的限定一、引言一般而言,财产罪立法旨在保护财产权。

关于财产权的载体即财产罪的对象,我国刑法的表述是“财物”或“公私财物”。

但是,《刑法》91、92条只是对“公共财产”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作出了界定。

存在的疑问是,财产罪中规定的“财物”,理解重点是在“财”还是在“物”?如果重视“财”的一面,就可以按照《刑法》91、92条的界定,在“财产”的意义上把握“财物”,“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也在财产罪对象之列;如果关注的只是“物”的一面,恐怕只能在民法“物”的框架下理解“财物”,财产性利益难以作为财产罪对象,或者,在需要保护财产性利益的场合,只能尽可能解释为对财物的保护。

实务中,绝大多数侵财案件都是对动产本身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造成损害,以“物”加以保护即可,对此也没有异议。

但是,在不动产的场合,如窃取他人房产证件后将房产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完成登记的,是作为对不动产这一“财物”的犯罪,还是考虑为与不动产有关的财产性利益为对象的犯罪?再如,盗窃有关债权凭证的行为,是评价为对凭证这一“财物”的犯罪,还是能以侵犯债权这种财产性利益的犯罪对待?还有,在盗用他人财物的场合,行为人对于财物的实体部分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只是意在对财物的有关价值进行利用,那么,该行为是评价为对财物的侵害还是对财产性利益的侵害?上述设问,涉及的是财产罪的两个保护面向即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界分。

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财产性利益是否纳入财产罪对象加以保护尚存争议,因此,作为界分的前置性问题,本文拟先对财产性利益纳入财产罪保护的诸多疑虑进行回应;其次,由盗用行为的定性切入,通过财物保护的实体—价值理论,论述刑法中“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分立的意义与理论基础;再次,对“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的界分提出可行的标准;最后,对财产性利益的保护作出限定,避免刑法的过度介入,这是对界分的延伸与补充。

刑法分则笔记

刑法分则笔记

抢劫罪犯罪构成:主观(故意/过失)+客观(主体/客体{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手段行为+因果/危害后果,部分还含有对象)2019/12/231、抢劫罪包括2类(1)普通抢劫罪(2)特殊型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事后转化的抢劫罪。

2、普通抢劫罪: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如拘禁昏醉(手段行为)+劫取财物(对象)(1)暴力对象不限于财物持有人本人(2)暴力程度要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题目会把暴力程度描述得相对严重),但不要求造成轻伤以上结果。

(3)财物理解为财产性利益,如无体物、欠条等(4)行为与结果要有因果关系,否则未遂,比如钱不是行为人抢来的(5)抢劫罪突出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财,被害人没有反抗回旋的空间。

3、普通抢劫罪的8个加重情节入户(缩小解释:强烈隐私权/是否能及时得到救助)、公共交通(不含小型出租车)、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数额巨大(每次都未遂的不算)、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持枪(真枪/显示或使用)、抢劫军用/救灾/抢险物资(主观上应明知是该类物资)4、特殊型抢劫——携带凶器抢夺凶器包括铅球/硫酸等,但不包括汽车那类夸张的;要求是暗藏,如果使用或者显示,直接定普通抢劫5、特殊型抢劫——事后转化抢劫前提:盗窃、抢夺、诈骗(含各种特殊诈骗如信用卡诈骗)主观上: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使用暴力是被动的)着手时间点:使用暴力的时候才算着手14-16周岁的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客观(主体+对象+手段行为+危害后果)问题:保护的法益?1、主体:16周岁及以上,单位不构成盗窃罪,但是可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或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2、对象:(1)他人合法/非法占有的财物(2)他人对违禁品的占有,例如盗窃他人藏于家中的毒品(3)特殊对象:信用卡、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力煤气、网上账号等3、手段行为窃取,秘密窃取(行为人主观以为别人没发现)公开拿走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盗窃VS抢夺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是秘密还是公开。

我国财产犯罪之保护法益

我国财产犯罪之保护法益

我国财产犯罪之保护法益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传统刑法一直较为关注的问题,由于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传统不同,对财产罪法益的解释也不一致,德国判例和学说对财产罪法益的解释,以财产的含义为中心,关注财产损害的意义,这是因为德国刑法对财产罪的成立有财产损害的要求,而日本关于此问题则主要是在本权和占有的对立中把握财产罪的法益。

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即所有权说是一直以来的通说,但伴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以及德日刑法理论的传入,对所有权说的批判声日益高涨,占有说和以占有说为基础的中间说也应运而生,但基于我国目前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认为,我国刑法中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应落脚于财产所有权。

一、所有权说对财产罪法益的解释所有权学说是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财产罪的本质是侵犯财产所有权,刑法规定财产罪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财产所有权。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构成所有权整体,其中最核心的是处分权。

所有权内部又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可称之为处分权说,认为“对任何一项权能的侵犯,都是对所有权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对处分权的侵犯,则是对所有权整体最严重的侵犯,也是绝大部分侵犯财产罪的最本质的特征。

”第二种观点可称之为所有权整体权能说,认为“财产罪所侵犯的并不是仅仅四项权能的某一项,而是侵犯了财产所有权整体,使财产所有人在事实上永久、完全地丧失对财产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可能性。

因此,如果某种行为仅仅侵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某一项权能,一般不能构成侵犯财产犯罪。

”根据这种观点,使用盗窃不成立盗窃罪。

但是,由于处分权能是所有权中最为根本的权能,所有权整体权能说与处分权能说没有实质差别。

第三种观点可称为区别说,认为“侵犯财产的犯罪,多数情况下是对所有权全部权能的侵犯,即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使财产的所有人永久地、完全地丧失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可能性;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仅仅侵犯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如①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李文华以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总结的财产犯罪理论

李文华以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总结的财产犯罪理论

讲义提纲在司考中得"刑、民"者,得天下,最难的学科是刑法学,而在刑法考题中最容易出错的就是"财产犯罪",其每年直接考核的分值不低于15分。

接下来大家看看2013年的考题。

今天我来就是帮大家解决这问题的,给大家详细的讲解"财产犯罪理论"。

可能大部分同学在大学时刑法学老师没有讲过这方面的知识,甚至上过司考辅导班的同学也难得听到这个概念,或者学得不全面,因为在司考中财产犯罪理论考的很细,花2小时左右的时间讲财产犯罪理论。

听过我课的同学,财产犯罪的题小菜一碟。

【2013-2-15】甲、乙为朋友。

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

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

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侵占罪B.信用卡诈骗罪C.诈骗罪D.盗窃罪【2013-2-17】乙驾车带甲去海边游玩。

到达后,乙欲游泳。

甲骗乙说:"我在车里休息,把车钥匙给我。

"趁乙游泳,甲将该车开往外地卖给他人。

甲构成何罪?A.侵占罪B.盗窃罪C.诈骗罪D.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2013-2-60】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

甲不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400元)。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并未采取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B.如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则甲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C.如采取B选项的观点,因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财产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D.如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可按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2013-2-61】关于诈骗罪的理解和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曾借给好友乙1万元。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侵犯财产罪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侵犯财产罪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侵犯财产罪(总分:125.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5,分数:15.00)1.甲、乙同乘一列火车。

甲以为乙的手提包里有钱财,于是趁乙上厕所之机,拿走了乙的手提包。

事实上乙的手提包内没有财物,只有一把手枪。

甲的行为构成( )。

A.盗窃枪支罪B.盗窃罪√C.侵占罪D.抢夺枪支罪甲意图侵害此客体,实际侵害彼客体,根据客体错误的处断原则,应当按意图侵害的客体构成的犯罪定罪处罚。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甲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2.抢劫致人死亡的,( )。

A.以抢劫罪从重处罚B.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C.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D.按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处罚√《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适用最重的一档法定刑,即按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3.甲因和乙口角,持一棍殴打乙,因乙躲避不及致棍击中其头部,致使乙当场死亡。

之后甲发现乙的口袋中有大量现金,于是将现金拿走。

其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B.盗劫罪C.抢劫罪D.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甲用棍殴打乙,造成乙死亡的行为,是故意重伤致人死亡的行为,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而没有杀人的故意,因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在被害人死亡之后将其财物拿走,是趁被害人死亡,其财物无人合法管理,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占有,成立盗窃罪。

两个犯罪应数罪并罚。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盗窃600元,应当按照( )论处。

A.盗窃罪√B.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C.盗窃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数罪并罚D.抢劫罪行为人人室盗窃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其非法入侵住宅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的方法行为或者手段行为,但理论上并不认为二者之间成立牵连犯,而是单独按照盗窃罪处理。

5.外资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甲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10万元归己所有。

甲某的行为构成( )。

A.贪污罪B.保险诈骗罪C.诈骗罪D.职务侵占罪√注意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在主体上的区别,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前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衣阿华州刑法抢劫罪浅析

衣阿华州刑法抢劫罪浅析

美刑法理论也注 重主 客观相 统一。 所以, 犯 罪 ( actus reus) 和犯 意 ( mens rea) 是相对应 的, 同 时存在 的, 即 行为 和心理 同时 发生的 问 题。 但对于如何理解 m ens rea, 英美刑法学者却 各持一词, 莫 衷一 是。有的学者认为, 犯意是犯罪成 立必不可 少的罪过 心理状 态。 有的学者将 mens rea 称之为犯罪心理, 认为它是行为人在实施 社会 危害行为时的受社会谴 责的心 理状态, 并且 犯罪心 理包 括两层 含 义 : 1、 规范内容: 应受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 谴责与否 定 2、 心 理内 容: 具有知和意的心理要素, 即认识 行为性质以 及行为 与危害结 果 之间的关系, 并且表明对行为和结果的意向。 如果认为犯意只是一种罪过的心理状态, 那么 犯罪目的和犯罪 动机便被排除在主观因 素之外, 英美刑 法理 论不同 于大 陆刑法 理 论, 在犯罪要素上其为二元分类, 它 的犯意就是 犯罪的 整个主观 方 面, 所以认为犯意只是一种罪过心理状态是不可取 的。 如果认为犯意是规范内容和心 理内容就能 够说明 疏忽过失 行 为为什么要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就能说明 正当防 卫中没有 犯 但 是我们应当清楚 罪心理, 而正当防卫过当中却有犯罪心理
甘肃农业 2005 年第 11 期( 总第 232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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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分析它的犯意: 犯意和犯罪行为 是相对 应的, 不 能脱离其 中的一个去讨论和评价另一个, 从内容 上二者是 息息相 关的, 要理 解其中一个, 必须从另一个内容中去寻找答案 。抢劫罪的犯意是 支配和主导行为人进行抢劫的主观心理状态, 笔者将其归纳为以暴 力手段将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非法归为己有的心理状态。 再看它的犯罪行为: 窃取行为和诈骗 行为在 构成抢 劫罪时, 无 论暴力行为或威胁行为发生在盗窃过 程中还是逃 跑中都 不会有理 论上的矛盾。在行为过程中时, 财物在被害人手中, 行为人见窃取、 诈骗不成, 便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 式取得财 物; 在逃 跑时为了 避开追捕而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式。 但是在侵占时却出现理论上的矛 盾。假设暴 力行为 或暴力威 胁发生在侵占过程中, 侵占 的成立 以对他 人财 物的合 法占 有为前 提, 既然已经合法占有就谈不上再进行 暴力劫取; 假设暴 力行为或 暴力威胁发生在侵占之后, 那么就是以 暴力拒不 归还, 而 侵占本身 就包括拒不归还, 所以用暴力拒不归还的行为不能看作是侵占以外 的行为。 由此可见, do any of the following acts to assist or further the com mission of the intended theft or the person s escape 当包括侵占, 而应当是窃取和诈骗。 对于直接以暴力伤害或致死被害人而劫取财物的行为, 如何处 理? 它的暴力行为发生在取走财物之前, 我们在这里应当如何来理 解衣阿华州刑法的规定呢? 我们应 该注意到 衣阿华 州刑法 第 711 中同时规定了敲诈勒索罪( Extortion) , 在一个 法条中同时 规定的罪 名, 必定是立法者基于同样立法目的而 为之, 两种 罪名在 根本上应 有相同之处。立法者规定本条目的就是保护被害人财产所有权, 针 对不法行为人的非法占有之目的, 在第 711. 4Extortion 中 也清楚规 定了 the purpose of obtaining , 所 以我们 应当认 为抢劫 行为 人的目 的也是 非 法 占 有 而 不 是 字面 上 的 having the intent to comm it a theft , 更何况 com mit a theft 的最 终目的 还是非 法占有。 如果这 样理解行为人的目的, 暴力 行为发 生的时 间就 可以在 取走 财物之 前。 由此可见, 衣阿华州刑法规定 的抢劫罪 的犯罪 行为是: ( 1) 盗 窃行为, 包括窃取行为和诈骗行为。( 2) 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 攻击 他人, 以暴力威胁他人, 威胁实施任何 一种暴力 重罪。暴 力行为可 以发生盗窃行为之前, 过程中, 以及盗窃行为完成后逃跑过程中, 是 否切实劫得财物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上面已经对衣阿华洲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要素进行了分析, 下 面笔者想从我国刑法中的抢劫罪出发对它们进行比较, 并提出自己 对衣阿华州刑法抢劫罪的改进意见: 首先, 抢劫罪的内涵不同( 1) 美国衣 阿华洲刑 法规定 的抢劫罪 没有将直接以暴力相威胁劫取财物的行为纳入到其范围内, 相反把 它规定为敲诈勒索罪; 而我国刑法则将此种行为规定为抢劫罪。衣 阿华洲刑法第 711. 4 中利用列举的方法说明了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其中第一种行为就是直接以暴力相威胁劫取财物, 这种行为与列举 的其他 2 7 项行为还是有区别的, 直接 以暴力威 胁劫取 财物的行 为中, 如果被害人不给予财物, 暴力结果马上当 场实现, 而其 它 2~ 7 项的不利结果则不是当初实现的。711 中规定在偷窃过程中以暴 力威胁时成立抢劫罪, 711. 4 中 规定直接当被害人面以 暴力相威胁 时就成立敲诈勒索罪, 但两种行为在性质上都是以暴力胁迫来完成 行为人的非法占有, 如果被害人不交付 都会受到 立刻的 人身伤害, 而且两种行为在危害性上该人的感 觉也是难分 伯仲。衣 阿华洲刑 法中抢劫是 B 级、 C 级重罪, 而敲诈勒索罪是 D 级重罪, 危害性是有 区别的。所以, 笔者认为如果衣阿华洲 刑法要 修订, 将 711. 4 中第 一种行为改到抢劫罪中是合乎刑法原理的。 其次, 衣阿华洲刑法 902. 12 规定抢劫罪不能假释, 而我国刑法 中的规定却是如果因抢劫罪而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 刑时才不能假释。似乎我国刑法的规 定要合理 一些。因 为同一罪 名的罪犯, 他们的具体情节不同就决定他们的人身危险性和难以改 造的程度的不同, 所以将所有抢劫犯都 规定为不 能假释, 似乎没有 将他们区别对待, 没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释:

18.《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18.《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顾保华来源:人民司法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有关抢劫罪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审判实践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由于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司法实务界对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应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产生歧异,产生了适用法律的不统一,导致定性不当和量刑失衡,有碍司法公正。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05年6月8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

《两抢意见》的出台,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抢劫、抢夺刑事案件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本文拟结合对《两抢意见》的理解,就司法实践中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刑法对人户抢劫配置了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相同的法定刑幅度,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说明立法者认为抢劫特定场所“户”的行为具有超出一般抢劫行为的危害性,值得刑法给予特殊的保护。

为了与抢劫罪的其他加重处罚情节相平衡,突出打击的重点,做到罪刑均衡,有必要对于人户抢劫行为给予规范。

司法实践中,这种规范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的:第一个方面是关于“户”的范围应如何界定。

刑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入户抢劫中的“户”的范围做扩大理解,不适当地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将“户”界定为“供他人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从而将营业场所或对公众开放的其他场所排除在“户”的范围之外。

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集体宿舍、宾馆客房临时搭建的工棚等是否属于“户”的范围仍存在分歧。

有的观点认为它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户”的特征,应属于“户”的范围。

笔者认为,“户”的范围应限于家庭住宅。

理由在子,刑罚量的多少取决于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刑事责任的评价既是规范性的,也与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伦理观念密不可分。

论抢劫罪与强奸罪“暴力”“胁迫”手段的异同

论抢劫罪与强奸罪“暴力”“胁迫”手段的异同

论抢劫罪与强奸罪“暴力”“胁迫”手段的异同抢劫罪和强奸罪都是刑法中的重大犯罪行为,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异同,尤其是在使用的手段方面,如“暴力”和“胁迫”。

就手段而言,抢劫罪通常使用的手段是暴力,即犯罪者使用武力或暴力威胁来夺取他人的财物。

这种暴力可以通过持刀、持枪等悬挂武器来实现,或者通过直接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威胁或威吓等方式来实施。

强奸罪往往使用的手段是胁迫,即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他人发生性行为。

这种胁迫可以通过言语威胁、肢体暴力或其他恐吓等方式达到。

抢劫罪和强奸罪在手段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在犯罪主体方面,抢劫罪犯往往是以财物为目标,他们通过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来获取或夺取财物。

抢劫罪的主要目的是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

而强奸罪犯则以性满足为目的,通过胁迫他人进行性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欲望。

从这个角度上看,抢劫罪和强奸罪有着不同的犯罪动机。

抢劫罪和强奸罪在社会影响和刑罚幅度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抢劫罪往往会给受害人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同时也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虽然没能成功实施抢劫也可能带来一定的心理创伤,但通常情况下,抢劫罪对受害人心理的打击较小。

强奸罪的后果常常严重,不仅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身体伤害,还给受害人带来长期的心理创伤。

社会对于强奸罪犯以及其所造成的伤害会更加严厉。

在刑罚上,抢劫罪犯通常会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而强奸罪的刑罚则更为严厉,甚至可以终身监禁。

虽然抢劫罪和强奸罪在一些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但它们也有一些共同之处。

它们都是侵犯他人权益的犯罪行为,都是对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和伤害。

它们都是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

抢劫罪和强奸罪在手段、犯罪主体、社会影响和刑罚幅度等方面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

无论是抢劫罪还是强奸罪,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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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2008年/3月/13日/第003版
观点

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对象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黄福涛 关振海
关于抢劫的对象,多数国家认为只能是财物,少数国家额外规定对财产上的利益也可以成立
抢劫罪。后者以是否独立设立罪名,又分为两种模式:其一,韩国刑法典第333条规定:“以暴
力或者胁迫方法强取他人财物或者取得其他财产上之利益,或者使第三人取得的”,均构成普通
抢劫罪;其二,日本刑法典在第236条第2项单独规定了强取财产上利益的抢劫利益罪,“使用
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取他人财物的,是强盗罪,处5年以上有期惩役。以前项方法,获取财产性
不法利益,或者使他人获取的,与前项同”。我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在刑法上没有规定财产性
利益,只规定公私财物,因此,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也就成为解释论所要解决的问
题。
■财产性利益应成为抢劫罪对象
笔者认为,财产性利益应当成为抢劫罪对象,财产性利益所体现和反映的债权应当成为抢劫
罪的客体。理由如下:
(1)自然犯应国际化。抢劫罪对象范围上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立法成果,以解决人类
面对的这一共同犯罪问题。日本、韩国将财产性利益规定为抢劫罪对象,对保护财产安全、维护
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这也是扩大抢劫罪适用以应对严重侵犯财产犯罪现象的必然要求。
(2)在解释论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反对者反对财产性利益抢劫罪对象化的理论基石。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确实有一定道理,我们也不赞同财产性利益为公私财物所涵盖,它应当是财
产的下位概念。因此,笔者建议在合适情况下,由立法者对财产型犯罪予以修正,包括抢劫罪的
对象修正为公私财产,以匹配刑法第五章的类罪名“侵犯财产罪”。但在目前情况下,为了应对
日益严重的侵犯财产性利益行为,从广义上理解公私财物,将财产性利益涵盖其中,显然是必要
的。但此做法乃权宜之计,需要立法上最终修正。
(3)财产性利益虽然是无形的、期待的财产,但电力、燃气等无形物由司法解释确认为盗
窃罪的财物,而虽然没有规定抢劫电力、燃气等无形物构成抢劫罪,但根据法律逻辑,理论上和
司法实践对此并无争议,譬如网络虚拟财产。另外,对于期待的财产,虽然须经第三人配合才能
完成所有,但是期待的财产也是财产,且经合法程序绝大多数都能实现,而不能实现的情况显然
不能归咎于其本身是期待的财产,也不能成为期待性财产不能成为抢劫罪对象的障碍。
(4)财产性利益也可以移转。财产性利益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其一,能够直接实现无需密
码等条件的财产性利益。譬如无记名股票或者支票,行为人劫取后直接获得这些票证后所代表的
财产价值,而实现财产从被害人转移到行为人手中。其二,对于需要密码等条件配合才能完成移
转的财产性利益而言,同样需要刑法保护,主要应考虑犯罪行为情节。对于比较严重的行为情节,
抢劫此种财产性利益的构成抢劫罪,譬如暴力致人轻伤以上或者采用麻醉方式劫取多人信用卡、
有价证券等;对于暴力程度低等其他情节轻微的,一般就不按抢劫罪定罪处罚,譬如打一个耳光
劫取信用卡、记名股票等。
(5)现有司法解释早已突破这一束缚。譬如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
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
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
金等。”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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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其中有价证券、信用卡即是反映债权
的一种介质,体现的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刑法所保护的不是纸面本身所体现的所有权。
■财产性利益内涵的界定
至于财产性利益内涵的界定,我国学者基本上是这样表述的:财产性利益是指财物以外的有
财产价值的利益。这种利益既可能是永久的利益,也可能是一时的利益;既可能是积极利益,也
可能是消极利益。
笔者认为,财产性利益应当是能满足人物质或者精神需要的、可以货币衡量的、能够移转的、
可以管理的、通过某种介质表现出来的价值存在。首先,这种价值存在必须是能够满足人物质或
者精神需要,是有用的,为人所可以拥有的。其次,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即可以货币衡量,这是
财产区别于其他事物的重要点,也是财产之所以为财产的基石。第三,必须是可以管理的,譬如
风力、太阳能等不能为人管理,虽然能满足人的需要,可以货币衡量,但却因无法管理而失去其
被盗窃或者劫取的可能。第四,这种财产性利益必须是可以转移的,无法移转,非法占有目的就
无法实现。最后,这种财产性利益需要以一定方式表现出来,比如欠条,才能有劫取的可能或者
现实性。
关于财产性利益的范围,我国台湾学者褚剑鸿指出:“关于获得财产上不法利益之形态 可
分为五种:(一)对被害人设定权利,如使被害人房屋出租交与使用。(二)使被害人免除加害人
或第三人债务,如使书立免除债务字据或退还借据。(三)使被害人提供劳务,如使演员演出。(四)
使被害人满足加害人或第三人之欲望 如给付白饮白食 免费观剧、乘车等。(五)其他获得财
产上之受益 如窃占他人之土地耕种之收益 占据人房屋居住等,均属财产罪之不法利益范围。”
对此,笔者认为,只要属于财产范畴,体现社会主义财产社会关系,符合上述财产性利益内涵和
外延要求的,都可能成为抢劫行为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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