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问责办法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的通知【标 签】机关人员效能问责,国家机关内部管理【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厦地税发[2013]113号【发文日期】2013-09-30【实施时间】2013-09-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机关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事项(一)厦门市地税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权限范围内负责全市地税系统机关效能问责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基层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机关效能问责工作。
(二)《实施规定》第十条第七项我局暂不执行。
(三)各基层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单位人员作出问责决定的,应当及时抄送市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实施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不佩证、置牌上岗的”,指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未同时佩证和置牌上岗。
(五)《实施规定》第六条第二项 “上班时间未公示或者未准确公示工作人员去向的”,指上班时间工作人员去向未公示或公示不明。
应注意工作人员不在岗的,要及时移动人员去向牌。
(六)《实施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上班时间对外公布的咨询、投诉举报、施救等服务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的”,以上“服务电话”指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电信114等渠道对外公开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各单位要及时更新对外公开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并确保上班时间有人接听,如遇开会、外出等情形应指定同岗人员接听或设置呼叫转移。
(七)《实施规定》第六条第四项“上班时间工作人员的着装、言行不符合公务人员行为规范的”,指上班时间工作人员的着装、言行不符合《厦门市地税系统文明礼仪规范》的要求。
共青团 县委行政问责制度

共青团县委行政问责制度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责任不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责不办及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保护和调动单位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委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问责制度原则上由单位班子牵头,对单位干部职工在履职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条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问责对象:单位全体干部第四条行政问责范围:1、在对内对外、上传下达等机关日常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的;2、对来电、来访接待不热情、不认真,办理不及时、不落实的,不执行首问制,给单位对外形象造成影响的;3、不认真执行上级指示和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的,非特殊原因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的;4、在工作中索、拿、卡、要或接受对方馈赠、谋取个人或小集体利益的;5、不执行单位财务制度,铺张浪费、挥霍公款的;6、在希望工程工作中,不按程序和制度办事,为个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7、以单位名义或通过单位宣传网络、平台发布、刊登不健康、不恰当信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8、其它因个人主观原因,给单位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使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五条行政问责制度与岗位责任制、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制、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相结合,坚持有错必问,无错不问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问责的程序包括受理、交办、办理督查。
第七条行政问责的主要途径: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2、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3、新闻媒体的曝光;4、工作检查和考核评估结果;5、其他有关途径。
第八条行政问责最终处理方式由单位班子会议决定,在单位干部会议上宣布。
行政问责实施方案(通用版)

***关于学习贯彻《***市行政问责规定》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行政问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进《规定》的学习和宣传,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防止行政过错的发生,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学习、执行、落实《规定》为主题,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严肃行政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建设一个政令畅通、勤政务实、廉洁高效、为民服务的群众满意型机关,切实担负起保护资源和服务发展的社会责任。
二、方法步骤(一)启动宣传阶段(2月16日—2月26日)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迅速启动,抓好贯彻落实。
召开全局职工大会,传达《***市行政问责规定》内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推行行政问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要利用会议、网络、简报、板报和横幅等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形成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问责制的浓厚氛围。
(二)学习承诺阶段(2月27日—3月7日)采取集中与自学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行政问责规定》,深刻领会《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深入了解《规定》的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范围、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每名干部职工认真做好笔记、心得等。
局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会自行命题,组织开展知识测试,集中检查学习效果。
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不学习、不进取、不协作、不守纪等现象做出公开承诺,增强履行职责的实效性和严肃性。
(三)检查总结阶段(3月8日—3月15日)各部门要积极开展自查工作,结合《行政问责规定》认真查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每个人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的不足。
针对查找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并将本部门的学习贯彻情况进行总结,于3月12日前上报局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司[201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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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3.28施行日期2014.03.28文号闽司[2014]64号主题类别司法协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司〔2014〕64号)省监狱管理局、厅戒毒管理局,各监狱戒毒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现将《福建省司法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效能建设上新水平。
福建省司法厅2014年3月28日福建省司法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效能建设,保证政令畅通,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提升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全省监狱戒毒机关和厅直机关的效能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关效能建设,是指各级机关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强化廉政建设和效能监督,加强机关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果的综合性工作。
第四条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和自觉践行“马上就办”的工作理念,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保证行政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第五条各级机关的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部门、本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二)拟订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三)监督检查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四)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五)办理效能投诉;(六)实施效能问责和受理不服效能问责的申诉;(七)办理机关效能建设的其他事项。
行政效能相关制度(3篇)

行政效能相关制度高台县博物馆效能建设“八项制度”一、岗位责任制1.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坚持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便于考核的原则。
2.对本单位和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以及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领导岗位实行“一岗双责”,即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负责行政管理、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4.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的,其职责应当由ab岗责任人代替履行,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5.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忠于职守。
6.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作为年度考核内容。
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7.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实行岗位责任制与工作责任制相结合。
把岗位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目标责任之中,保证岗位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1(3)属于职责不明确或涉及交叉职责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在受理后,按办理程序及时请示单位领导,落实承办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办理。
关联几个责任人员的,由牵头责任人承办,其他相关责任人协办。
(4)对上级或相关部门的来电通知和群众投诉____,首问责任人应认真做好记录,提出拟办建议并落实或交接记录事项。
(5)如遇重大、紧急事项,首问责任人应立即向责任单位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及时得到处理。
5.首问责任人因公务繁忙无法履行职责的,可请其他同志代理,代理人应履行并承担相同责任。
6.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首问负责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对未按规定执行首问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失职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
三、服务承诺制1.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我馆提供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标准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或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实施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工作总结

乡镇实施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工作总结乡镇实施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落实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通过深入贯彻落实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
下面是对乡镇实施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工作的一些总结。
一、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我们坚持宣传工作与落实工作相结合,通过组织培训、开展宣讲、宣传文件等方式,充分传达了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精神和要求,提高了干部群众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通过宣传工作,使干部群众对行政问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健全了组织机制,确保了行政问责的顺利进行。
我们成立了专门的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成员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加强了统筹协调。
同时,我们还建立了行政问责的工作机制,明确了行政问责的程序和要求,做到了有章可循、有人可依。
这些举措有效地推动了行政问责的落实。
三、加强了问责力度,形成了刚性约束。
在实施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过程中,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了问责力度。
首先,加大了问责的频率和力度,及时查处了一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其次,严格落实了问责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了问责的合法、公正和公平。
再次,加大了对问责结果的公示力度,提高了问责的震慑力和威慑力。
这些举措有效地增强了行政问责的刚性约束。
四、加强了问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我们建立了问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组织了专门的监察人员对问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同时,我们还对问责工作进行了定期的评估和总结,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这些举措有效地提高了问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加强了问责工作的培训和培养。
我们组织了乡镇干部参加了相关的培训班和研讨会,提高了干部的行政能力和问责意识。
通过培训和培养,我们选拔和培养了一批懂行政、会问责的骨干力量,为行政问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总之,乡镇实施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工作的总结,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
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试行办法

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试行办法一、背景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今天的校园已经不仅仅是学习的地方,更是一个汇集了教育、管理、人才培养、社会和谐等多方面的综合性场所。
在这个场所中,安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校园安全问题时常出现,在过去的几年当中,发生了多起校园意外事故,导致了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问题的行政问责制度势在必行。
二、行政问责的概念行政问责是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一种现代化行政管理手段,是公民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与制约,是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化、规则化和信息化的必要手段。
行政问责是行政管理的一种现代化手段,旨在规范行政行为,优化行政效能,保障人民权益。
三、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的目的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试行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校园安全问题的管理,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保护校园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社会和谐。
一方面,可以强化相关部门对校园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和管理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减少安全隐患。
另一方面,可以落实校方对校园安全工作的责任,建立起行政问责制度,促进了校园安全问题的持续、高效、稳定地解决。
四、行政问责的具体实施1.校方的责任校方应制定规范性的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校园安全问题的检查、监督、调查和处理。
同时应建立校情日报、周报和月报等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安全情况。
在校园安全事故发生时,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落实善后。
2.监管部门的责任教育部门的监管部门应建立规范的督查制度,对各高校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给予指导。
同时,对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高校,应及时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从学校校长、安全管理负责人等多个层面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力求保证安全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3.追究责任对于校园安全事故中的责任人员,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和法律后果,并在开展行政问责前,引起他们的高度重视,及时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加强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分析,确保行政问责的公正、透明、及时和有效。
问责主要机制

问责主要机制问责主要机制是指针对公职人员或管理者不作为、懈怠、违法、失职等不当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或纪律约束措施的机制。
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政府廉洁、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手段。
在中国,问责主要机制包括责任追究、纪律处分、行政监察、审计监察等多种形式。
下面我们分别介绍一下:一、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是问责主要机制的核心。
它是指监察机关在发现公职人员或管理者不作为、懈怠、违法、失职等不当行为后,依据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具体的追究方式和力度根据情节和后果而定。
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是对内部管理者的一种处罚方式。
它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机关内部的纪委根据党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该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或乱作为等不当行为进行纪律处分。
处分的方式有记过、警告、严重警告、撤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不同的纪律处分对干部职级和政治前途有着重要的影响。
三、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或管理者进行监察、检查和调查的行政活动。
它是保障行政机关公正行使职权和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的重要措施。
行政监察的方式有日常监察、专项检查、群众举报等多种形式。
四、审计监察审计监察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进行账务审计和监察的行政活动。
它是通过对各种经济活动的文件、记录、账簿进行专项审计监察,发现并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共财产安全,促进行政机关的廉洁、高效、规范运作。
以上是中国问责主要机制的主要形式和特征。
虽然问责主要机制不同于其他行政手段,但其目标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正常化和法治化,不断提升政府的廉洁和效能。
希望这些机制的发挥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和落实,从而促进政府更好地服务于人民,为中国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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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问责办法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确保各项工作执行有力、落实到位,结合单位实际,经研究决定实行行政效能问责。
一、行政效能问责实施范围及原则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
行政效能问责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公正、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扣除绩效奖;
4、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5、调整工作岗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免职或者降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问责内容
(一)工作问责。
各监管所、局机关各股室、稽查分局年初制定重点工作目标,局问责领导小组对各项重点工作完成
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对没按时完成的,严肃问责,由各监管所、局机关各股室、稽查分局负责人作出书面解释。
(二)效能问责。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效能追究。
1、上班及值班期间串岗、迟到、早退和擅自离岗;
2、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场;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统一组织的公益性集体活动;
4、无故不上班,有事不请假;
5、工作时间利用办公电脑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行为;
6、工作日中午饮酒;
7、违反其他廉政纪律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发现一次的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扣除绩效考核工资50元;发现两次由局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扣除绩效考核工资100元;发现三次的扣除该月绩效考核工资、取消个人评先评优资格、调整工作岗位;凡在上级检查中发现违反作风建设,除接受上级的处理外,同时接受局内部责任追究,并扣个人年终绩效考核工资500元。
1、不遵守“一口清”服务、限时办结和首问负责制等服务标准,以及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有不良反映并查证属实的;
2、工作中协作配合不力、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度的;各监管所、内部人员之间严重不团结不协调或长期闹矛盾,或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3、不执行党组决定,未按时落实县委、县政府指示、决策或局领导交办事项的;
4、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和其他消费性招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监管对象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闻不问,包庇、袒护、纵容的;
5、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指出或督促整改事故隐患,造成检查对象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督促责任单位整改或包庇、隐瞒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绩效奖100元,同时责令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追究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工作中出现问题被县委、县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通报的;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被群众投诉或媒体曝光的,扣除各类目标管理奖励工资,导致单位被一票否决的,当年直接定为不合格。
四、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行政效能问责工作的领导,成立由督查问责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遵守行政效能问责各项制度规定,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进一步提高执行力,确保工作再上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