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沉默权在我国的现状及其确立
构建我国沉默权的思考论文

构建我国沉默权的思考论文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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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构建我国沉默权的思考全文如下:一、沉默权的法理分析与构建我国沉默权的必要性(一)沉默权的法理分析沉默权不是一项单一的、孤立的权利,它与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一系列制度和规则有着紧密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并通过这些制度、规则的合理设置和切实运用得以体现。
缺乏程序保障的沉默权是虚置的权利,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1.沉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是人和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和动力,贯穿人类社会的始终,渗透于社会的各个方面。
在司法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只有自我归罪符合或至少无损其利益时才成为可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能做的只是尽可能地作出自己罪轻罪无的辩解,不可能主动地坦白以寻罪刑,自我归罪显然有悖于人的本性。
从此一方面而言,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是尊重人的本性的应有反映。
2.沉默权是一项实施无罪推定的权利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重要刑事诉讼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标准之一。
它可以确保多元的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目标的实现。
无罪推定原则是由世纪意大利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最先提出的。
贝卡利亚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己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无罪推定的基本内容是:刑事被追诉者未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以前,在法律上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人。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其确立

被 追诉 者 ( 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 追诉 者 ( 被 对 警察 、 检察 官 、 官 ) 法 的发 问 享有缄 口不 语 的权利 。
沉默权 制度源于 十七 世纪英 国 的李尔 本案件 。李 尔本 以“ 自己不 能控告 自己” 由, 司法人 员 的讯 问 为 对 保 持沉默 , 得到 了英 国议会 的支持 。18 , 68年 在英 国国王詹姆斯二世 起诉七 个 主教违抗 他关 于取消 反对极 端 主义 的法律 、 命令 的案件 中 , 默权 在 英 国牢 牢地 站稳 了脚 跟 。规定 被告 人 享 有沉 默 权 的最早 的成 文法 是 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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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0 6—0 20 5一l 8 作者简介 : 徐 青 ( 9 6一) 男 , 江 绍 兴 人 , 17 . 浙 研究 实 习员 。
19 年 的英 国《 88 刑事证 据法》 。美 国最早移 植这一制 度 , 国宪 法修 正 案第 五条 规定 :任 何 人不 得被 迫 自证 美 “
其 罪 。此后 又通 过判例从 程序上对 被追诉 人 的沉 默权 提供 了切 实 的保 障 , ” 将告 知被 追诉 人 的沉默 权纳 入著 名 的“ 米兰 达忠告 ” 凡违反被 追诉人 沉默权所取 得 的证据 为无效证 据 。二 战后 , , 人权 问题 受到 国际社会 普遍 重 视 。沉 默权不仅 在英美法 系国家得 到广泛确认 , 而且在大陆法 系 国家 如德 国 、 意大 利 、 日本 也被采 用 , 社会 主义 国家如保加利 亚、 斯拉夫 、 南 罗马尼亚 以及我 国的香 港 、 门、 澳 台湾都 肯定 了沉默权制 度 。 沉默权 充分地保 障了被追诉人 的人权 , 同时大大增加 了侦查 的难度 和诉讼 成本 , 打击 犯罪不 利 。鉴于 对
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法理分析

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法理分析你有权利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将作为呈堂证供。
这就是我们看电视或电影中,经常听到的一句话,但背后的权利我们是否真的了解。
似乎这是沉默权的体现,沉默权制度远非如此。
必须通过对沉默权制度更加深入的研究,才能对沉默权制度真正的价值有所了解。
一、沉默权的由来及发展沉默权是建立在沉默权制度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沉默权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首先在英国确立,大放异彩却在美国。
在英国追溯到李尔本案件,1639年英国王室特设的法院—星座法院在审理李尔本贩卖煽动性书籍案中强迫其宣誓作证,被其拒绝。
后来星座法院以其藐视法庭为由,对其施以处罚。
1641年李尔本在英国议会上呼吁通过法律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最终得到议会的支持。
确立沉默权制度最早的成文法在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后来沉默权制度又在《警察刑事证据法》、《法官规则》中得到肯定并得到进一步完善。
在美国,1966的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的这一案件作出了一个意义深远的裁决,这一判决无疑成为美国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
1963年,一个二十三岁的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为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而被捕,警察随即对他进行了讯问。
在讯问前警察没有告诉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
米兰达受教育的文化程度不高,不知道有“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①。
在警察的讯问中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最后在供词上签字。
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供词,作为指控米兰达犯罪的证据。
米兰达的律师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米兰达的证词是无效的。
但最后,陪审团认为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20徒刑。
此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终最高院推翻了地方的裁决,理由是在讯问前,警察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当享有的宪法权利。
后来,美国最高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问犯罪嫌疑人的原则:第一,要告诉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
第二,要告诉嫌疑人他们的供联盟词可能用于起诉和审判他们。
第三,嫌疑人有权要求在审讯他们时律师在场。
沉默权在中国的困境与出路——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背景

相关制度和程序规则 , 通过立法 建立起适 合我 国国情 的沉 默权原 则, 以保护犯罪嫌疑人 、 人的正当权益 。 被告
思想 , 引人 中国 的法 制体 系是 一个 必然 的结 果 , 是大 势所
收 稿 日期 :0 1 1 2 2 1 —1 —2
作者简介 : 冯昕(9 9一) 男 , 17 , 山东高唐人 ,09级诉讼法 学专 业博 士研 究生; 20 蒋克 (9 8一) 男, 17 , 河北保定人 , 法制 处
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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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 。经过这几年的发展 , 国的司法体 系已经有不错 的发 中 展 。第一 ,人权保 障已经写进 了《 宪法 》 中 国已经 加入 了 ;
《 公民权利 与政 治权利公 约》, 公约 明确规定 了“ 该 任何人 不得强迫 自证其罪”, 因此 中国必须遵守 此项规定 。第 二 ,
关于沉默权权本身说起 。沉 默权是犯 罪嫌疑人 、 被告 人的一项 重要诉 讼 权利 , 而我 国现行的刑事诉讼 制度却 没有沉 默权的相 关 规定 , 国内理论界要求 确立沉默权制度 的呼声很高 , 借鉴 西 方司法制度 中好 的做 法与历史经 验 , 结合 我 国的国情和 司
越 受到A t 关注 , 别是在我 国加入《 民权利 与政 治权 利 国际公 约》 J' ] 的 特 公 之后 。 因为 立法传统 的缺 乏、 值观 的 价 冲突及侦查机关的反对 , 目前我 国还不能确立沉默 权 , 但沉默权 出现在 中国司法体 系中是 一种 大趋 势。在立法上
确立沉默权 , 通过合理地运用证据推 定规 则和辩诉 交易原则 , 而在 中国确 立有 限的沉默权 , 进 是沉默权在 中国的
沉 默 权 是 人 类 基 本 人 权 之 一 , 是 国 家 法 制 文 明 的 标 也
我国刑事诉讼的沉默权及其确立的必要性

疑人 ,还是被告人 ,至少在定罪前都应 当平等享有 宪法 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 。同时 《 宪法 》第3 5 条 规定 :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有 言论 、出版 、集 会 、结 社 、游行 、示 威 的 自由。”这里所 指的 “ 言论 自由”包括 了两方 面 : 公 民既 有 选 择 说 话 的权 利 ,也 有 选择 不说 话 的 权 利 。因 此 ,沉 默 权 即 可 被视 为 消极 的 言论 自 由 ,是 以宪 法 形 式 确定下来 的权利 ,而刑 事诉讼 法的制定和执行都应 当以 宪法 为根本依据 。其次 ,我国法律否认有罪推定原则 , 这 为沉 默 权 制 度 的 确 立 提 出 了需 求 。有 罪 推 定 被 公 认 是 我 国封建诉讼制度的糟粕 ,在法院依法做 出的有罪判决 且 判决生效之前 ,任何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都不应 当被 视 为有 罪 的 人 。 按 照 这 样 的逻 辑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不 负有 证 明 自 己无 罪 的 义 务 , 因此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自然就应享有沉默权 。再者 ,我 国修改后 的新刑 事诉 讼 法 在传 统诉 讼模 式上 作 了较大 幅度 的更 改 ,由过 去 的 “ 重职权主义 ”向 “ 当事 人 主义 ” 的转 变 迈 出 了 一 大 步 。我 国 的刑 事 侦 查 方 式 是 比较 典 型 的职 权 式 ,职 权 式 侦查模式 的突 出特点是 国家职权在侦查过程 中具有 很大 主 动 性 和 广 泛 性 ,为 了 收集 证 据 、揭 露 犯 罪 事 实 ,国 家 侦 查 机 关 被 授 以很 大 的侦 讯 权 力 。 而 在 当事 人 主 义 诉 讼 模式下 ,检察官 和被告人作 为当事人 双方参 与诉讼 ,处 于对等 的诉讼地位 。在我 国 目前 的刑 事诉讼模 式新 转变 中出现 了职权式侦查和带有 当事人 主义特 征的对抗 制庭 审 之 间 的 矛 盾 ,两 种 模 式 的对 抗 难 以使 侦 查 方 式 与 庭 审 方式产生相辅相成 的效 果 ,因此 ,为了优化诉讼效果 , 我 们 需 要 重 塑 侦 查 结 构 ,这使 得 确 立 沉 默 权 制 度 成 为 必 要 。沉 默 权 虽 然 不 能从 根本 上 扭 转 被 告 方 的 劣 势 地 位 , 但无疑能够加强其 自我 防御力 量 ,从 而平衡 刑事诉讼 中
我国沉默权制度建设初探

我国沉默权制度建设初探引言沉默权是现代民主政治理论中一个重要的概念。
在民主政治中,公民可以通过选举、提出意见、游行示威等途径来参与政治活动。
然而,有时公民也会有一种被迫沉默的感觉,即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个人和社会上的各种原因,公民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见或参与到政治活动中来。
在这种情况下,沉默权的作用变得至关重要。
那么,在我国沉默权制度建设方面,我们现在又有哪些探索和成果呢?沉默权的定义及意义沉默权又称为不表态权,是指公民在政治活动中不表达自己的意见或选择不参与到某项政治活动中来的权利。
沉默权是民主政治制度下公民合法权利的一种,它既源于公民自身的意愿,也有时经过制度安排而形成。
在我的看来,沉默权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沉默权为公民提供了一个可以保持独立思考、不被强制参与政治活动的空间和时间,这有助于公民进行深度思考,为未来更好的政治参与奠定基础;另一方面,沉默权的形成和存在督促着政府和各政治参与方更加慎重的对待和重视不同声音的存在,促进了社会和谐与文明的发展。
我国沉默权制度建设在我国,沉默权的存在和意义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并在不断向着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
在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一定程度上已经保障了公民的沉默权:公民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但同时也有不表达的权利;公民在政治活动中有参与的权利,但同时也有选择不参与的权利。
在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新的探索和成果。
例如,近年来,我国开始探索实施网络民意调查制度,这种制度是一种现代化的、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调查方式,通过有效的问卷设计和合理的样本筛选,有效地反映了社会舆情和民意。
相比于传统的民主制度,网络民意调查制度可以使那些出于个人原因无法参与投票和集会的公民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意见,增加了公民表达自己意见的渠道,从而充分体现了沉默权的价值。
另外,我国也开始重视沉默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多次引用和强调了沉默权,在一些敏感案件中也启用了沉默权保护机制。
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米兰达规 则 具体 国情 对策
沉默权 , 学理上又称反对被迫 自我 归罪的特权 ,是指在刑 事诉讼 中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 的可 以对 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 , 而不 自证其罪的权利 ,并且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司法机关 作出对 其不 利 的法律推定。沉默权是世界上大 多数国家所确认的犯 罪嫌疑人 、 被告
我国犯罪嫌疑人承担 “ 应当如实回答”的法律义 务 , 这种法律规定常 常在道 德观念上支持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 人施加各种压力甚至刑讯逼
近年来 ,随着我 国对 沉默权讨论 的兴起 ,如何对待沉默权成为专 家学者议论 的热点问题 。本文通过对沉默权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和现 状的客观 分析 ,阐述 了在我 国实行 沉默权制度的积极意义 ,并对如何确立一个符合我 国具体 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提 出了自己的观 点和
对策。
关键词 沉默权
定情况下 ,如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对警察 的讯问保持沉默 ,法官或 陪 审团可据此做出对其不利的推论 。美国则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或某些 地 方法院 的判例 ,确立了适 用 “ 米兰达规则 ”的例外情况 ,如 “ 公共 安全例外 ”和 “ 抢救被害人例外”。西方各 国对沉默权制度的重大调 整 , 映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新动 向,这将给我 国沉默权制度的确 反 立 提供有益的启示。 ( ) 2 影响沉默权制度在我 国确立的现状分析 。我国 目 前仍未 确
立 沉默 权制度 ,这与我国的现状是 分不开 的。首先 ,在我国长期的司 法实践中,受传统法制观念的影响 ,司法机关将 当事人的 口供置于非 常 重要 的地 位,侦破工作往往重口供、不 重其他证据 ,或 由口供引发
其他证据 , 从而形成严重依赖 口供的心理 ,由此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 被 迫 自我归罪成为 普遍现象 。其次 ,我 国 《 事诉讼法 》第9条规 刑 3 定: “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汛问 , 当如实回答”,也就是说在 应
从新刑诉法看沉默权在我国的可行性

从新刑诉法看沉默权在我国的可行性摘要:建立沉默权制度对加强保障被追诉者人权及程序性权利、加快我国民主法治化进程意义重大,同时这也我国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是树立司法权威、维护程序正义的现实需要,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更是法治发展的大趋势。
关键字:沉默权,人权,依法治国一、沉默权概述在观看欧美警匪片时我们经常会听到警察在讯问被追诉者时说出的第一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
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这就是有名的米兰达规则。
沉默权从一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发展为今天国际普遍认同的人权准则,其在保障人权中的功能和价值不容忽视。
沉默权制度发展主要经历了三阶段:首先是极为消极沉默权利阶段,即追诉人员不得以被追诉者沉默而使其陷于不利境地或做出对其不利的裁判,标志是英国17世纪的约翰·李尔本案件;其次是积极沉默阶段,即将被追诉者的沉默权转化为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的义务,美国20世纪60”米兰达规则”的确立使沉默权发展到了极致;再次是限制沉默权阶段,即对沉默权的行使进行适当限制,标志是英国1994年颁布施行的《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
沉默权在学理上又被称为反对自我归罪权,主要含义为:1.被追诉者没有义务向追诉方提供任何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追诉者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供述、提供证据;2.被追诉者有权在讯问中保持沉默,追诉者应及时告知被追诉者享有此项权利,追诉者不得因被追诉者沉默而使其陷入不利境地或做出对其不利的裁判;3.被追诉者有权基于其真实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就案件事实做出是否利于自己的供述。
[1]二、沉默权制度利弊分析作为一种成熟的法律制度,沉默权在司法和审判实践中对保障被追诉者人权举足轻重。
主要表现在:1.沉默权是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有效手段。
要想真正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必须将公诉机关追诉性主要体现在其自身举证责任上,而非由被追诉人自证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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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设计)浅谈沉默权在我国的现状及其确立学生指导教师专业层次批次学号学习中心工作单位二零一二年九月摘要近年来,学界对沉默权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可以对司法机关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并且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司法机关作出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的制度。
沉默权规则作为西方国家数百年诉讼实践的优秀成果,他所体现的宪政价值、诉讼价值和人文价值等法治理念对我国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沉默权米兰达规则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目录1 沉默权的概念及要求 (4)2、沉默权的起源和现状 (4)3、我国确立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5)3.1 建立沉默权是实现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5)3.2 国际接轨要求确立沉默权制度 (5)3.3 确立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5)3.4 沉默权有助于抑制并消除警察暴力,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6)3.5 沉默权是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和公正的需要 (6)4、如何实现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7)4.1 我国目前确立沉默权制度所面临的障碍 (7)4.11 传统法律观念的阻碍 (7)4.12 立法不足的缺陷 (7)4.13 重实体轻程序法律观念的阻碍 (7)4.14 刑事侦查能力的限制 (7)4.2 要保障沉默权制度在我国逐步实现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8)5、结论 (8)【注释】: (9)【参考文献】: (9)1 沉默权的概念及要求沉默权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都有权保持沉默,除非自愿,否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义务回答司法机关的讯问与指控,法院不得以此为据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与判决。
①沉默权包含三种含义: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向法庭提供任何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和其它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2 沉默权的起源和现状沉默权从产生发展到今天,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
而实际上沉默权在西方具有悠远的传统。
《日本宪法》第38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不利于己的供述”。
其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进行前项调查时,应当预告知嫌疑人没有必要违反自己的意识进行供述。
”②古罗马法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就包含了沉默权的内容,“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教会法中,12世纪的圣。
保罗曾明确指出:“人们只须向上帝供认自己的罪孽,而无须向其他任何人招供自己的罪行”。
在英国,关于争取沉默权的斗争最早可追溯到12世纪早期,教会法院实行纠问式诉讼,法官有权依照教会法定罪的规定,要求被告人忠实地回答法官的提问,并作承认犯罪的宣誓,否则,将对其定罪判刑。
出于维护人格尊严,被告人本能地反对这样做,并与教会法院展开激烈的斗争。
在这场斗争中,普通法院(世俗法院)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抵制教会法院推行承认犯罪的宣誓程序,在客观上就对被告人反认罪宣誓的斗争起到了配合作用。
即这种斗争与教会法庭中适用的纠问程序和普通法院(世俗法院)适用的控告式程序之间的斗争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沉默权在英国最先被确立于17世纪。
欧洲文艺复兴之后的启蒙运动,使英国社会开始重视个人的权利,人权意识开始觉醒。
立法者们认识到,当个人受到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追究时,其地位明显处于劣势,若不对其权利进行特别的保护,则司法公正在根本上难以保证,而冤假错案将会严重影响民众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影响社会稳定,最终危及统治秩序和统治利益。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英国发生了一起在人类法制文明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1639年约翰。
李尔本案。
这促使了164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沉默权”的法案。
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明确规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该证据法称沉默权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从此,在人类法制史上第一次出现了旨在维护受刑事指控人在审讯中不说话自由的法律。
沉默权的确立,被认为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其后,美国在通过的《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中规定:“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不得被强迫自证有罪。
”该修正案经过1963年的“米兰达案件”审判,其基本原则及操作程序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形成著名的“米兰达规则”。
今天,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几乎都在刑事诉讼法中将沉默权确立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a项,日本刑事诉讼法典第311条第1款,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6条,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10条等等。
此外,加拿大、保加利亚、波兰、等国家也有关于沉默权的规定。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3项等都有关于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或沉默权的规定,这充分表明沉默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3 我国确立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同时刑法将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等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并未在法律上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而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沉默权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这项权利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规律,也体现了人类在刑事诉讼上的进步。
在我国确立和实施沉默权制度是历史的必然。
3.1 建立沉默权是实现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有两个要求:一个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于控方,被控方不承担举证责任;另一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享有诉讼主体地位。
③在刑事诉讼中,诉讼的双方是不平等的,双方的进攻和防御的力量也是不平衡的。
控诉方拥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享有优于辩护方的地位。
3.2 国际接轨要求确立沉默权制度我国已正式签署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此外,世界刑法学会第15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7条,都有关于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或沉默权的规定。
从法理上讲,这些国际条约虽然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也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具有与国内法同等的法律效力,对我国的国家机关和公民具有法律效力。
但目前的状况是,我国在国际刑事司法活动中支持沉默权,而在国内司法活动中对沉默权持否定的态度。
因此,只有在国内法中明确沉默权,才能保持法制的统一性。
3.3 确立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延伸,沉默权的实施将会进一步推动“无罪推定”原则在诉讼阶段的实施。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如果规定被控方必须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就是在自己证明自己有罪,被控方不应有此义务。
否则,案件尚未审理就使自己在整个诉讼中陷入不利境地。
赋予沉默权也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程序正义要求诉讼主体平等,尤其是被控方的人格尊严能得以保障。
由此可见,虽然在字面上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因没有沉默权制度作保障,该项原则在实践中将无法得到真正实现。
3.4 沉默权有助于抑制并消除警察暴力,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鉴于司法队伍的素质、侦破技术和手段的落后及办案经费的匮乏,侦破工作往往重口供、不重其他证据,或由口供引发其他证据,导致刑讯逼供获取口供成为司法领域的顽疾,长期禁而不绝。
《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如实陈述的义务不仅与沉默权相悖,而且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回答”的主观判断的随意性,因此诱供、逼供的情况并非很偶然。
这里有一个真实的案例,1992年甘肃省发生一起入室杀人抢劫的重大案件。
在此案侦查中,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指供、诱供等手段,致使一审以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3名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④如果在立法上确立了沉默权及其保障措施,办案人员就不能利用法律规定的“应当如实回答”来对嫌疑人施加压力,刑讯就失去了相应道德观念的支持,加之沉默权的保障措施,就可以有效抑制刑讯。
虽然沉默权的确定并不能全然遏制刑讯逼供的恶疾,但免除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的义务,从制度上有助于抑制并消除警察暴力,免除因不“如实回答”而可能产生的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恶果。
从沉默权的实质来看,它表达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法治理念,客观上制约了相对庞大的司法权要求自证其罪的权力,是对司法专横的强烈反对。
国外的实践表明,正是这一界限抵挡住了大量的刑讯逼供现象。
3.5 沉默权是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和公正的需要诉讼公正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诉讼双方地位平等、力量平衡。
我国既然是控辩式的庭审模式,就意味着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对等性。
但是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仍带有浓厚的纠问式色彩,被告处于被纠问和如实陈述的地位,根本谈不上平等的控辩式。
因此,相对于如实陈述的义务而言,沉默权可以加强被控方的防御力量,使其在辩护的策略和技巧上多了一层选择的余地,从而也加强了其与控诉方相抗衡的能力。
沉默权并未阻断侦查机关获取被追诉人陈述的途径,它只是禁止为取得陈述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强制,将是否陈述,作何种陈述的选择权赋予了被追诉人。
在日本,被告人的认罪率高达92.3%;在美国,辩诉交易是以被追诉人认罪为条件的,而辩诉交易案件占全部案件的90%以上;在其他确立沉默权的国家,被告人陈述也仍是重要的证据来源。
⑤沉默权引入我国后必然会给我国刑事诉讼带来极其深远的影响。
在一个公正的程序当中,当事人应当拥有自己的武器,他没有义务去帮助对手获得用以反对自己的武器。
让一个人自己反对自己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在道德上是扼杀人性的。
与拥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比,对实际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赋予其沉默权,平衡控辩审三方地位,也体现了司法制度中的人道精神。
因此,设置沉默权制度不仅是一个司法公正问题,更是价值取向问题。
4 如何实现我国的沉默权制度4.1 我国目前确立沉默权制度所面临的障碍4.11 传统法律观念的阻碍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宗法社会,其文化传统特别强调“整体主义”,为了群众利益,不怕牺牲个体的利益,甚至生命。
相应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也只是着重维护“整体”的利益,重视群众和国家利益,并且强调司法的实体公正,忽视程序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