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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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合集三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合集三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合集三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篇1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XX县XX烤烟种植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住所:XX县XX镇XX村。

第四条成员出资总额:肆万壹仟肆佰元人民币(每亩按20元出资会费)。

第五条设立人(成员)数: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条本社是由主要从事烟叶生产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全面实行烟叶标准化生产,实现社会化分工,专业化服务,减工降本,提质增效,维护社员利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八条本社遵循的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100%从事烟叶生产烟农;(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出资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本社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本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社主要开展下列服务活动:烤烟及其它农产品种植、销售。

具体内容,按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成员第十一条凡是烟叶生产的农民,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成为了农村经济发展的两个重要组织形式。

本文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进行比较和分析,探讨它们的共同点和差异以及对农村经济的作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平等、自治、互助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经济组织。

它是农民自愿参与、积极参与、经营合作,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的农业生产方式的重要载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包括:1. 自愿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必须是农民自愿参与的结果,没有任何强迫和压力。

2. 平等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在决策、利益分配等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 自治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管理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能够自主决策和管理。

4. 互助共享: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共享资源、技术和信息,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益和综合素质。

二、农业合作社的定义和特点农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基础,集体经济为主体,经济利益共享的组织形式。

它是农业生产中的一种经济合作形式,旨在将农民的个体经济转变为集体经济,实现规模化经营和资源共享。

农业合作社的特点包括:1. 集体经济:农业合作社的成员共同享有经营结果,通过集体经济来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2. 经济利益共享:农业合作社的成员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和责任,共享经济利益。

3. 规模经营:农业合作社通过集中资源和资金,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竞争力。

4. 资源共享:农业合作社通过共享资源和技术,提高农民的生产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的共同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在形式和目的上都是为了改善农民的生产条件和经济收入。

它们都是在农业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

具体来说,它们有以下共同点:1. 农村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都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而成立的。

2. 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都是以农民为基础,组成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乡村振兴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以整合农民资源、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成为了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展开,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

一、增加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集体经营、批发采购等方式,降低了农业生产的成本,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生产,降低了生产成本,从而使农民获得更高的农产品销售收入。

通过合作社的统一销售渠道,农产品的市场风险得到了更好的控制,提高了农民的收入保障。

二、提高农产品品质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了农产品的品质。

合作社对农产品的种植、加工等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不仅使农产品符合市场需求,还保护了农产品的品牌形象,提升了农产品的附加值。

通过提高农产品品质,合作社为农民的产品创造了更高的价值和利润。

三、推进农业产业升级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规模经营和资源整合,推动了农业产业的升级。

合作社依托集体经济,整合了土地、劳动力和资金等资源,形成了规模化经营的模式。

这不仅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和产出,还推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使农业从传统的小农经济转向了现代化、专业化的农业经济。

四、提升农民素质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组织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不断提升农民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了学习的平台,使其能够了解最新的农业技术和市场动态,提高农民的专业能力和产业经营水平。

通过提升农民素质,合作社为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持。

五、促进农业与城市的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城乡经济联系的桥梁,促进了农业与城市的对接。

合作社通过建立农产品直供平台、发展农业观光等方式,加强了农产品与城市市场的联系,实现了农产品流通、销售与城市消费的对接。

这不仅提升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六、保障农民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个人工作总结范文(16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个人工作总结范文(16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个人工作总结范文(16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个人工作总结篇1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当前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新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我乡紧紧围绕培优、培强两大工作重点,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稳步健康发展。

截止20xx年底,全乡累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45个,涉及19个村,注册社员371户,注册资金3374万元,辐射带动农户1140户,20xx年合作社组织成员人均收入7125元,比非成员高出18%,具体工作如下:一、围绕“优”字,实施新举措。

1、健全组织机构20xx年7月我乡即成立了东赵乡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组,主要负责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登记备案等工作。

2、明确工作目标根据区工作要求,结合我乡合作社发展实际,制定了我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目标,并以村为单位,小村最少一个,大村3到5个。

3、优质服务在农村专业合作社登记项目中,我们会对申请人进行指导服务,即编制申报程序,告知申请人,提供一套文件格式,并将中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复印件装订成册,规范办理流程。

二、走多特色路我乡紧紧依托优质水果、蔬菜、种植,生猪、蛋鸡养殖等特色产业,鼓励种植养殖大户,农民经济人,村干部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使他们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者、组织者和实施者,合作社的形式呈现出多样性、多领域发展趋势。

种植合作社18家,占40%,养殖合作社20家,占44%,服务类合作社6家,占13%,村干部组织承办合作社10家,占22%。

三、做大做强为目标、规范化管理上水平做大做强是我乡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工作的目标。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中,我乡一直把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和辐射力作为增加合作社凝聚力和吸引力的重要举措。

1、组织人员培训,扎实做强基础。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素质高低,决定合作社的发展前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培训班和财务管理人员培训班,通过培训增强了他们民主管理意识,提高了经济管理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合作社是农民之间互相帮助的一种经济组织,公司是一种投资行为。

2、合作社和公司之间,在决策机制上是不一样的,合作社是以每个成员一人一票为基础进行决策的,而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它是以股权为基础进行决策的。

3、盈利的分配方式不一样。

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它是以交易量额为基础进行的,公司的利润分配它是以股权为基础进行的。

4、合作社的成员和公司的股东,在组织里边的财产权利是不一样的。

在退社的时候合作社的成员他可以带走他的财产,但是公司的股东只能以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

5、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比按照公司法办公司门槛要低得多,比如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就有非常宽松的规定。

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但是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有最低注册资金要求。

1。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这一定义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组成;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性质和功能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同时,该去还从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角度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边界,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朋友还可以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略地理理解为“遵循合作社原则的企业”。

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合作社是企业;另一方面,合作社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特点,这个特点就是遵循合作社原则。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是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就要求合作社在对成员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以营利为目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合作社对成员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对外仍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这一点上,合作社与公司没有差别,农业专业合作社只有实现盈余最大化,才能实现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也才能更好地实现成员的互助互利。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

上述五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之中。

也就是说。

只有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兴办合作社,才能算得上是坚持了合作社原则,合作社才能实现健康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促进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组织生产,开展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社员的利益,保证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和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经营、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得为政府或者其他单位所有,所有权须由社员共同享有。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自愿组织,自愿加入,自愿退出,禁止强迫或者诱骗他人加入或者退出。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自愿加入合作社,享有平等权利,按照合作社章程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国家与地方制定的相关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完善社员自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社员实行简明、明确、公开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社员的知情权。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制定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合作社的良好运行。

第二章组织构成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由农民和其他合作社和组织组成。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组织形式为成员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需要和规模,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法律规定形成合作社章程。

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等经济活动。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特点,拓展相关产业,开展多元化经营。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合作社章程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应当依据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认缴出资,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或者额度缴纳资金。

农业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业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Agricultural Cooperative,AC)和农民专业合作社(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FPC)是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的两种重要类型。

本文将分析和比较这两种合作社的特点、功能以及对农民的影响等方面。

一、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以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析利益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

它提供各种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如土地流转、农资供应、技术指导和产销对接等。

农业合作社通常以某个地区为基础,成员多为同一农村的农民。

农业合作社的特点:1. 农民自愿参与:农业合作社的参与是完全自愿的,农民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加入。

2. 筹集资金:成员通过共同投资形成资金池,用于购买农资、设备和支付其他成本。

3. 共同经营:成员共同经营,共享经济效益和农业资源,实现规模经营和分工合作。

4. 确立规则:农业合作社设立章程,明确人员组成、权益分配和利益共享等规则。

农业合作社的功能:1. 降低生产成本:通过规模经营和集体采购,农业合作社能够降低农民生产的成本。

2. 提供技术支持:合作社可以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帮助农民提高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

3. 增强谈判能力:合作社可以代表成员与外界进行谈判,争取更好的产销合作机会。

4. 分配经济效益:通过合作社的经营,经济效益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成员,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合作组织形式。

它侧重于农民的专业化组织和服务,涉及更广泛的农业产业链,例如农产品的加工、销售和品牌推广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可以是来自不同地区的农民。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1. 专业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更多元化、专业化的服务,涵盖农业产业链各环节。

2. 多地区成员:成员可以不限于同一地区,来自不同地方的农民可以共同组成合作社。

3. 探索市场机会:专业合作社能更好地探索市场机会,推动农产品进一步加工和销售。

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合作社是一种组织形式,是在多个农户之间建立合作关系的社会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一定数量的农民自愿组建的,依法注册的,经济协作、利益均等、民主自治的经济组织。

近年来,随着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逐渐兴起,并在乡村振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提升农业产业综合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种植、集中采购、统一销售等方式,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合作社可以共享资源、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业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

同时,合作社还可以推广科学技术,提高农民种植水平,增强乡村经济的竞争力。

二、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整合了生产要素,有利于形成产业链、价值链,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

合作社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满足市场需求,推动农业从传统向现代转变。

同时,合作社还可以为农民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帮助他们融入现代化农业生产体系。

三、改善农民生活质量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和增加收入的可能。

通过合作社合理规划生产、统一市场销售,让农民分享到生产经营的红利,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合作社还可以帮助农民提升职业技能、拓宽就业渠道,改善农村劳动力结构,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四、促进资源共享与互助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和互帮互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生产中的资金、技术、市场等方面的问题。

合作社可以整合资源,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同时,合作社可以组织农民开展互助合作,实现利益共享,增强团结合作意识,促进农民自治、自力更生。

五、把握市场机遇,提升产业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整合农产品产销环节,加强市场调研,把握市场需求,提供优质农产品和服务,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合作社可以通过品牌建设、宣传推广等方式,拓展销售渠道,扩大市场份额,赢得消费者信任,使农产品走出乡村,进入城市,实现了农产品的增值和推广。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农民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注册、业务范围相对集中、资源相对集聚、规模相对较大的社团法人。

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农产品生产和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组织农民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通过规模化经营、资源共享、采用现代化管理方式等,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增加农民的收入,提升农业的竞争力。

2. 农资供应及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为农民提供农资供应及技术服务。

例如,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推广农业技术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帮助农民提高生产效益。

3. 农业保险: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为农民提供农业保险服务,包括农业生产保险、农业生态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等。

通过提供保险服务,可以减轻农民的损失,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4. 农村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

例如,提供储蓄、信贷、支付结算、保险代理等服务,解决农民的融资难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规模化经营、资源共享等方式,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帮助农民提高生产效益,增加收入,推动农业现代化、产业升级和农
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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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问题解答
1、 定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
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
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特征
自愿、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的
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公司型企业相比有着本质区别。股份公司制度的本
质特征是建立在企业利润基础上的资本联合,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资本
量”的多寡直接决定盈余分配情况。在合作社内部,其决定作用的不是成员在合
作社中“股金”,而是“交易”。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交易上所需的
服务。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
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分配。实行按
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红相结合,以按交易额分红为主,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基本
特征。当然,合作社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交易也会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3、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
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
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
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
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程序
1. 发起筹备
2. 制定合作社章程
3. 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
4. 召开全体设立人大会
5. 组建工作机制
6. 登记、注册

5、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
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
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
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犯。”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
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
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
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
指导、扶持和服务。”

6、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
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
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7、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
下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
实行民主管理。
(1)参加成员大会。这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参加成员大会,
决定合作社的重大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行使表决权,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全体成员的合作社,成员
大会是成员行使权利的机构。作为成员,有权通过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参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议。
(3)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
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
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所有成员都有权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成员,也都有资格被选举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但是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设有成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中,成员还有权选举成员代表,
并享有成为成员代表的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
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
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的盈余依
赖于成员产品的集合和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本质上属于全体成员。可以说,成
员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效果直接决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况。因此,法律保护成员参
与盈余分配的权利,成员有权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成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所有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事务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相关资料,特别是了解农
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上述规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享有的
权利,徐此之外,章程在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抵触的情况下,还可以结合
本社的实际情况规定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
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
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
行以下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
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但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因其类型多样,经营
内容和经营规模差异很大,所以,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很难用统一的法定
标准来约束。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对象相对稳定,交易相对人对交易安
全的信任主要取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提供的农产品,而不仅仅取决于成员出
资所形成的合作社资本。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业务特点和现阶段出资成员与非出资成员并存的实际情况,一律要求农民加入
专业合作社时必须出资或者必须出法定数额的资金,不符合目前发展的现实。因
此,成员加入合作社时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都需要由农
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自己决定。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农民加入合作社是要解决在独立的生产经
营中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
社所提供的服务。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
是成员的一项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农产品,也可能是购买生
产资料,还可能是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成员与合作
社的交易情况,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记载在该成
员的账户中。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农民专业合作
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合
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
定义务。
5. 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
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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