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永顺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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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 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 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 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急性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
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7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
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
保险费率 0.125‰ 0.0125×超过日 0.125‰ ×超过日数)÷ 0.125‰ ×超过日数)÷ 0.1‰
数)÷1000
1000
1000
被保险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登山、狩猎、漂流、滑雪、跳伞、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等竞技性较 强、危险程度较高的特种旅游项目,签单公司可在本条款规定的保险费率基础上,视风险程度加收特别 风险保险费。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四、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十五、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十六、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七、被保险人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 迟延除外。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主要用于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伤残、伤残致残或死亡等风险。

一般来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对 insured(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引起的医疗费用、伤残、伤残致残或死亡进行保障的范围。

2. 保险金额:确定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

可以根据不同的保险计划和团体规模来确定。

3. 保险期限:规定保险起始和终止的日期。

4. 保险费率:确定团体成员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率。

费率可以根据团体成员的年龄、职业等因素进行调整。

5. 赔偿处理:说明被保险人要获得赔偿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申请赔偿的程序和其他相关条款。

6. 终止保险: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在哪些情况下被终止,例如合同期满、团体解散等。

7. 免责条款:明确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自残、故意伤害他人等。

以上只是一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内容,具体条款会因保险公司和团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购买保险前,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士,以了解详细的保险保障和责任范围。

旅游意外险条款有哪些

旅游意外险条款有哪些

旅游意外险条款有哪些1、⼈⾝意外保障。

由于意外造成死亡或永久性伤残⽽给予旅游⼈⾝意外险者⼀笔预先约定的⾦额。

2、医疗费⽤保障。

在旅途中因意外⽽引致的医疗费⽤开⽀。

3、个⼈财物保障。

保障在旅途中,财物因意外损毁或被盗窃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4、个⼈法律责任保障。

⼀、总则第⼀条本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书⾯形式。

第⼆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应为80周岁以下、⾝体健康、能正常⼯作或正常⽣活的旅⾏者。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应为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被保险⼈本⼈、对被保险⼈有保险利益的其他⼈。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包括:(⼀)⾝故保险⾦受益⼈订⽴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或投保⼈可指定⼀⼈或数⼈为⾝故保险⾦受益⼈。

⾝故保险⾦受益⼈为数⼈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故保险⾦受益⼈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指定受益⼈时须经被保险⼈同意。

被保险⼈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的,保险⾦作为被保险⼈的遗产,由保险⼈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的规定履⾏给付保险⾦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或者受益⼈指定不明⽆法确定的;2、受益⼈先于被保险⼈死亡,没有其他受益⼈的;3、受益⼈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的。

受益⼈与被保险⼈在同⼀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死亡在先。

被保险⼈或投保⼈可以变更⾝故保险⾦受益⼈,但需书⾯通知保险⼈,由保险⼈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故保险⾦受益⼈变更发⽣的法律纠纷,保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指定或变更⾝故保险⾦受益⼈的,应经被保险⼈书⾯同意。

被保险⼈为⽆民事⾏为能⼒⼈或限制民事⾏为能⼒⼈的,应由其指定或变更⾝故保险⾦受益⼈。

(⼆)残疾保险⾦和⾦受益⼈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受益⼈为被保险⼈本⼈。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在旅⾏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故、残疾或⽀出的,保险⼈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

人寿保险团体意外险赔付标准

人寿保险团体意外险赔付标准

人寿保险团体意外险赔付标准
人寿保险团体意外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提供对团体成员在意外事故中发生伤残、伤亡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的保障。

为了规范相关业务的运作,保险公司会制定相应的赔付标准,以便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下面将制作一份关于人寿保险团体意外险赔付标准的文档,以便参考和使用。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概述
1. 背景和目的
2. 适用范围
3. 定义和术语解释
第二部分:赔付条件
1. 投保人资格要求
2. 意外事故的定义和范围
3. 受益人和受益支付方式
4. 赔付额度和等级表
第三部分:赔付申请和处理
1. 赔付申请的提交和处理流程
2. 必备材料和证明文件
3. 赔付申请的审查和核实
4. 赔付决定和通知
第四部分:赔付案例及特殊情况处理
1. 典型案例分析
2. 特殊情况处理方法
第五部分:终止和修改
1. 终止条件和程序
2. 修改和补充说明
第六部分:其他事项
1. 投诉和争议解决
2. 法律法规适用
3. 免责声明
以上所列为赔付标准的主要内容,对于具体的赔付标准还需参考各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在编制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赔付标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充分的讨论和研究,以确保赔付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制定赔付标准后,还需要进行宣传和培训,以便保险公司员工和客户可以正确理解和应用赔付标准。

只有如此,才能为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和保护客户的权益做出积极贡献。

2025年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

2025年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

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一、合同的定义旅游意外保险合同是指旅行社为旅游者购买的保险类型,以保障旅游者在旅行途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方面的风险,减少旅游者在旅行途中的后顾之忧。

二、买方和卖方1. 买方买方是旅行者,是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2. 卖方卖方指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是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

三、保险责任和保险条款1. 保险责任在旅游者在旅游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卖方将负责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范围内的保险责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保险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方面的风险。

2. 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期限保险合同的期限由买方和卖方协商确定,一般包括旅游活动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的日期。

•保险事故范围在保险期限内,买方出现的旅游活动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卖方将承担承保的责任范围。

但保险条款规定之外的的风险将不予理赔。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买方和卖方协商确定,根据旅游活动的具体情况和旅游者的需求来确定,保险金额多数为旅游费用的一至三倍不等。

•保险金的赔付方式保险金的赔付方式由卖方按照保险条款和旅游旅客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赔付方式经常是以一次性赔付的形式进行。

四、理赔流程旅游意外保险索赔过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立案在旅游发生意外事故后,旅游者必须立即向旅游保险公司的经纪人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保险合同、医疗证明、警方证明等。

2. 公示期旅游保险公司将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报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进入公示期。

3. 确认索赔旅游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认索赔金额、赔偿方式和时间,并对旅游者进行赔款。

4. 结案结案后,旅游意外保险事故处理流程完成。

五、附加说明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一般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

在旅游者购买保险时应注意保险额度和保险条款的约束,可以在购买前向保险公司咨询相应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赔付方式等。

2024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标准样本(二篇)

2024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标准样本(二篇)

2024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标准样本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包括以下组成部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附加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及相关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

一、投保资格1. 持有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的旅客,均有资格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将根据以下约定支付保险金: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自伤害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支付身故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支付身故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自伤害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本公司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支付残疾保险金。

____日的身体情况为依据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支付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本公司将支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总和。

但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仅支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支付比例较高的一项残疾保险金。

4.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用,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部分,本公司将在保险金额____%的限额内,按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支付医疗保险金。

5.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支付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

当一次或累计支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责任免除以下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产生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支付责任:1.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2024年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

2024年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
本意外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旅行社和旅客签订,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详见以下条款:
一、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1. 保险金额
旅行社将根据旅客在旅行中可能面临的风险,确定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2. 保险费
旅客购买本保险合同需支付的保险费为旅行费用的5%,具体金额以旅行社出具的保险费清单为准。

二、保险责任
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旅客在旅行过程中因意外事件导致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具体保险责任如下:
- 人身伤害: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护理费用等。

- 财产损失:包括行李损失、个人财物损失等。

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不包括以下情况:
- 旅客自身主动发生的意外事件。

- 旅客在受保旅行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的损失。

- 旅客在受保旅行中发生的非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

三、理赔方式
旅客如遭遇意外事件,应及时向旅行社进行理赔申请。

旅行社将根据理赔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理赔。

四、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旅客旅行的全程,自旅行起始日至旅行结束日止。

五、其他事项
1. 本保险合同相关事项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仲裁。

2. 本保险合同如需变更,需经旅行社和旅客双方书面同意后生效。

以上为本意外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双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本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

希望旅客在旅行中能够享受到安全的保障,愉快地完成旅程。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人保寿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人保寿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1.关于本合同6.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1.1 合同构成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2 投保范围 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6.3 失踪处理6.4 争议处理2.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7.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7.1 旅游2.3 保险范围7.2 急性病2.4 保险期间7.3 意外伤害2.5 保险责任7.4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2.6 责任免除7.5 境内2.7 特殊旅游项目7.6 酗酒7.7 毒品3.如何交纳保险费7.8 酒后驾驶3.1 保险费的交纳7.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10 无有效行驶证4.投保人权利7.11 潜水4.1 合同内容变更7.12 空中运动4.2 投保人解除合同7.13 攀岩7.14 探险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15 武术5.1 受益人7.16 特技表演5.2 保险事故通知7.17 战争5.3 保险金申请7.18 军事冲突5.4 保险金的给付7.19 暴乱5.5 诉讼时效人保寿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1.1 合同构成人保寿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旅行社雇员,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人员,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以该日期计算。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急重症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 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予以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扣除 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一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 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 的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24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5 两手拇指缺失的
第五级 26 一足五趾缺失的
20%
27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 11)
28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9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
30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
第六级
的 31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32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3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
第七级
手指缺失的
10%
34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 13)丧失的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
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 诊断证明。
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意外保险金额 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 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 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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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永顺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三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七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二条保险期间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第三条保险责任第十一条司法鉴定第四条责任免除第五章一般约定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二条资料提供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第十四条争议处理第六条如实告知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本页内容结束>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永顺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永顺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保险期间一、入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

二、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三、被保险人自行中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中止旅游行程的时间止。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1致使身体遭受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附表内所对应各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

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水陆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2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体残疾,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四、航空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体残疾,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五、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3,经医院医生4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

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5,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2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合法的公共运输营业执照,以公共运输为目的,在固定时间内营运于两地之间固定路线或航线,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需要付款乘坐的水、陆机动运输工具,包括公共汽车、火车、轨道列车、旅游车和轮船,但自行租赁的运输工具及出租车除外。

3医院:是指拥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院,还需依法申领营业执照),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院诊疗设施的,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

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以及其它不符合本条款约定范围的医院。

若本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定,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4医生: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5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指由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引起的,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为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第四条责任免除由下列情形之一致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二、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四、被保险人酗酒、故意犯罪6、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8;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八、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12或因药物过敏所致;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十、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3、跳伞、攀岩运动14、探险活动15、武术比赛16、摔跤比赛、特技表演17、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十二、被保险人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犯罪: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犯罪行为的认定,如果当事人尚生存,则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无法对其进行审判,则应理解为事实上明显已构成犯罪行为。

7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9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1无有效行驶证:(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2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被保险人人身损害的事故。

13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14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5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6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7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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