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略论
关于工程造价在司法鉴定中的探讨

关于工程造价在司法鉴定中的探讨摘要:工程司法鉴定涉及质量、造价和工期等多个方面,尤其是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可以说是施工企业最为关注的司法鉴定问题。
由于建设工程投资巨大、影响因素复杂、合同约定不明确等原因,给造价鉴定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科学、公正、客观、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机关判案的准确性、公正性。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法律问题当前,我国的城市建设进入了鼎盛发展的时期,建筑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建筑领域的诉讼、纠纷等情况也越来越多,大量的工程合同纠纷与工程造价有关。
因建设工程造价纠纷问题引发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有关工程纠纷的诉讼案件,需要由有鉴定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工程造价中介组织,根据司法机关委托,对诉讼案件中需要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分析、鉴别。
其鉴定结论是司法机关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建设工程案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进而计算、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司法活动。
1.1技术性工程造价的争议一般会发生在工程使用或工程完成阶段。
这个阶段,隐蔽工程大多已全部或者部分完工,问题产生原因复杂,离开专业的技术手段是不能查清楚的。
这种情况需要借助专业的技术手段和专门知识来确定工程造价。
1.2专业性建筑工程本身具有复杂性和个体性的特点决定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的专业性。
这种复杂性特点就导致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在工程造价上存在的分歧。
同时,建设工程生产过程复杂,生产周期长,定价过程特殊,导致司法鉴定涉及的材料数量大、内容多。
1.3证据性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而司法鉴定也是现行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
其鉴定结论对于法庭查明客观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显得尤为重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的造价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的造价司法鉴定导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争议为工程造价争议。
而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为确定真实的工程造价,往往需要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本文通过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简要论述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看法。
案例1、2003年,某信息网络公司('信息网络公司')与某通信工程公司('通信工程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由通信工程公司承包通信线路铺设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据实结算。
工程竣工后,双方因工程造价发生争议,共同委托A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审计结论为约2300万元;审计结论作出后,通信工程公司不予认可,遂向工程所在地中级法院起诉,要求按照结算报告造价(约2850万元)支付工程余款约600万元。
2、一审中,由于双方对工程造价争议较大,法院委托B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司法鉴定。
B鉴定机构认为需要进行工程量现场验证,但通信工程公司拒不同意,B鉴定机构向一审法院表示由于不能现场验证,无法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又委托C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C鉴定机构参照A造价咨询公司所进行的现场验证记录,初步认定工程造价约为2400万元;但由于通信工程公司激烈反对,随后又将鉴定结论修订为约2700万元。
一审法院以C鉴定机构的结论为依据,判决信息网络公司向通信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余款约450万元。
3、信息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笔者作为其二审代理人,向二审法院提出本案应当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理由主要为:C鉴定机构鉴定所依据的主要材料(签证)是虚假的、鉴定过程违反了从约原则、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相矛盾。
二审法院依申请委托D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造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约2300万元,并依此判决信息网络公司应向通信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余款约50万元。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探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探讨摘要:律师在代理工程纠纷案件时,往往会主动或被动地面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这一问题。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不同阶段律师应有不同的工作重点。
只有处理好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司法鉴定资料的质证、司法鉴定的程序和实施的监督、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等问题,才能保证司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才能克服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以鉴代审”和被动接受鉴定意见等问题。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资料一、正确认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概念和作用目前,随着国家对建筑市场管理的不断规范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
由于建设工程类案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其归属为复杂类案件。
代理此类案件,要求律师不仅要具有较强的法学功底,还应具备较为雄厚的建设工程专业知识,否则,就很难胜任工程类案件的代理工作。
由于建设工程类案件的复杂性,案件涉及的专业和规范较多,而且此类案件的标的额一般是通过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依据《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计算所得。
对于不具有建设工程知识体系和工程造价专业知识的律师而言,想弄清晰理解标的额是十分困难的。
目前,鉴于工程律师(是指系统掌握建设工程知识体系或具有某一工程类职业资格的律师)相对缺乏,能够熟知建设工程知识的主审法官也相对较少。
每当遇到建设工程类纠纷案件时,不管是从律师的角度,还是从法官的角度都想借助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方式来帮助案件的审理,以此缓解自身对专业知识的缺乏的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此条规定为律师和法官通过借助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力量出具涉案工程造价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
可以说,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就涉案标的(工程造价)申请司法鉴定是当事人的权利。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疑难问题解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疑难问题解析分享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4年1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一、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学科和专业分类编制并公告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诉讼活动中涉及的鉴定事项范围相当广泛,不可能将所有涉及诉讼鉴定的机构和人员都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
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宜限于在诉讼活动中经常涉及的主要鉴定事项,如法医类鉴定,文书、痕迹等物证类鉴定,以及声像资料鉴定等。
对那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项,如产品质量的检验鉴定、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鉴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这类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监督管理已有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即可,不必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范围。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1. 引言1.1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审查和评定,为解决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
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建设工程的造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
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不仅可以帮助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还可以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可以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司法鉴定,可以识别和纠正造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和市场混乱现象,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司法鉴定结果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依据,帮助他们维权维利,防止不法分子的利益侵害行为。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关乎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还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对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全面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背景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建筑工程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近年来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随着建设工程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增多,司法鉴定成为解决造价纠纷和确保工程造价合理性的重要手段。
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需要克服和解决。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大量的数据和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对于鉴定结果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数据的多样性,数据的准确性往往难以保证,容易受到造假和篡改的影响。
与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对于进行司法鉴定也至关重要,如果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不足,可能会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准确和不公正。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不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存在问题等也是制约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因素。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随着建设工程数量的不断增加,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也日益受到重视。
在建设工程中,造价是一个关键的环节,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资金投入和项目的运营成本。
当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或者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也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着诸多难点,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出发,分析具体的对策措施。
1. 信息不对称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具体来说,当一方提出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请求时,往往是因为双方在造价方面存在争议,导致了信息的不对称。
一方可能会有更多的建设工程造价的信息,而另一方可能会缺乏相关的信息,导致了司法鉴定的难度。
2. 技术难度建设工程的造价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技术知识,包括建筑设计、工程量清单、材料价格等等。
这些技术难题给造价鉴定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在司法鉴定中,需要具备丰富的建设工程造价知识和专业的技术背景,才能够准确地进行鉴定。
3. 证据不足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有些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存在着资料不完整、证据不足的情况,这给鉴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很难进行准确的司法鉴定。
二、对策分析1.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发布标准规范等方式,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让各方能够获得更多的信息,并且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
2. 建立专业的鉴定机构针对技术难题,可以建立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这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背景,能够准确地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可以通过资质认证、人员培训等方式,提高鉴定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3. 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的档案管理为了解决证据不足的问题,可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档案管理,完善相关的资料和证据。
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第一篇: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判定的活动。
司法鉴定属于科学实证活动,其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对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影响。
因此,司法鉴定属于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属于司法鉴定其中的一种。
笔者就参与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鉴定的一些浅显的体会,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两个基本程序。
1、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工程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依据。
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的计算。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鉴定委托→受理委托→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查阅案卷→召开当事人会议,并作好询问笔录→现场勘探、证据调查→若鉴定人对鉴定中有质疑问题,向当事人发出询证函,并要求在规定限期内答复→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费用计取和造价计算→出具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
2、第二阶段从送到工程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报告开始,到庭审质证后结束。
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解决工程造价依据的事实问题、计算准确性问题、适用的规范问题、司法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及对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的内容,对鉴定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如需要,应当事人要求出庭质证。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听证质疑(司法鉴定人应全面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异议、反驳申辩理由,并作好相应的记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对鉴定初稿进行审查修改→出具鉴定报告→庭审质证(对在庭审中出现的新的鉴定依据,鉴定人应尽快作出补充鉴定结论)。
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依据委托鉴内容,做出贯穿造价鉴定结论。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探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探讨摘要近些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处于上升期,与此同时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多。
这时就需要司法鉴定的介入。
司法介入是否公正公平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本文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出发研究目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关键词司法鉴定建筑业造价1 引言所谓司法鉴定就是由最高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职权或者当事人申请对专业性的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
近些年来,我国的建筑业处于快速上升期,主要包括房地产和基础建设,与此同时,相关的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多,包括设计阶段的方案纠纷、施工过程中的纠纷以及验收结算时的纠纷。
当这些纠纷被法院受理后,其中工程造价这一专业性强的问题需要司法鉴定的介入。
司法鉴定的结论是法院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司法鉴定是否公正公平是建筑业纠纷解决的关键。
但是近些年来科技的发展,大量新技术新材料应用于建筑业,其专业分化度高、深度深以及各专业的关联性都增加了导致司法鉴定的难度上升,所以司法鉴定的最终结论一般会有差异,因此对建筑业的司法鉴定来说,专业性、合法性和证明性显得更为重要。
虽然近年来在大量的司法鉴定实践中相关专业人员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对技术、关系以及估计的定量有一套较为完整的程序和方案,能够广泛用于建筑业司法鉴定,但是在制度上和技术上还是有很多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下面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进行讨论。
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2.1 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建筑业工程造价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项目,其中涉及到方方面面,工程各个阶段的造价有各个阶段的特点,工程的不同方面有不同方面的特点,因此水平不高的鉴定人员无法对工程造价有个准确的司法鉴定,而在审判过程中普通法官的专业性更加不如鉴定人员,因此会造成误判的发生,不能保证司法公正。
目前司法鉴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在工作中没有很好的量化考核指标,甚至没有考核指标,这样会导致其专业水平无法定量。
浅谈涉案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浅谈涉案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作为利益主体的发包方与承包方,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无法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往往请求法律的救济,于是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司法鉴定也应运而生。
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
一、涉案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涉案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工程造价诉讼案件时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派出具有资格的鉴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从专业技术方面对涉案工程造价的正确性、合规性、真实性做出结论,并经专家委员会审查,作出公正的、合法的、权威的鉴定。
一是专业技术性强,二是外部环境复杂,三是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的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件审理需要的证据,它涉及到建筑工程技术,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专业技术,涉及到预算定额标准和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变化的信息,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合同条款等法规合同的制约,以及现场的查勘,目测等诸多经验方面的局限,随时间、地点、工期、工艺的变化而变化,具有较强的特殊性,需要由一个专门的权威的机构和具有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员对涉案建设工程造价作出公正的、合法的、权威的鉴定。
进行涉案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目的是是维护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保护涉案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造价争议事项作出公正的,科学的,合法的鉴定。
二、涉案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1、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委托主体: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对送鉴材料的要求(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浅析建筑工程造价司 法鉴定
浅析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也对建筑工程行业的规范发展产生着深远影响。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简单来说,就是由具备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造价争议进行分析、评估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其目的在于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提供公正、科学、准确的造价依据,以解决工程价款结算等方面的纠纷。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被启动:一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双方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二是在工程质量纠纷中,需要确定因质量问题导致的造价损失;三是在工程索赔纠纷中,对索赔金额的合理性进行鉴定等。
在进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鉴定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鉴定依据应当合法有效。
其次是独立性原则,鉴定人员应保持中立,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影响和干扰。
再者是客观性原则,鉴定过程和结果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受主观因素的左右。
鉴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委托受理、资料收集、现场勘验、计算分析、出具鉴定报告等。
在委托受理阶段,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应向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并明确鉴定事项和要求。
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要对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可鉴定性进行审查。
资料收集是鉴定工作的重要基础,鉴定人员需要收集包括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变更签证、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工程结算资料等在内的各种相关文件和资料。
现场勘验则是为了核实工程实际情况,与资料进行比对,确保鉴定的准确性。
计算分析环节要求鉴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工程造价进行科学合理的计算和分析。
最后,鉴定机构应根据鉴定结果出具书面鉴定报告,详细阐述鉴定过程、依据和结论,并对鉴定意见负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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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鉴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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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 和被动的地位 . 这种转 型符 合民事诉讼基 本的规律 , 也
实践 中,鉴定 机构采用 的计 价依据通 常是 国家建设 行政 主管部颁行 的《 国统一建筑 安装工程定 额》 《 国 全 、全
一
窥之功。
【 键 词 】 设 工 程 造 价 ; 则 : 动 : 据 ; 证 关 建 原 启 依 认
。
人 员应严格保持 中立 ,不受任 何一方 当事人或 其他人员 的干扰 。 以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 、 法规 和有关的技术标准 、 规定为准绳 ,独 立地运用建设 工程 的专业 知识和相关 的 行 业规定 , 出具 鉴定报告 。
结论的合法性 。 三 是 独 立 原 则 。 谓 独 立 原 则 , 指 鉴 定 机 构 及 鉴 定 所 是
则 鉴 定 的 启 动 程 序 鉴 定 的 依 据 及 法 院 对 鉴 定 的 认 证 作 了 相 关 的 阐 释 . 期 对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的 司 法 鉴 定 问 题 能 有 管 中 以
界 的关 注 。本 文 对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的 司法 鉴 定 的概 念 、 定原 鉴
事人 的质 证 , 才能顺利地 为法庭处理案 件所采信 。 二是合法 原则 。所 谓合法原 则 , 指鉴定 主体 、 定 是 鉴 方法 、 适用 标准 、 鉴定材 料的采集及鉴定 程序等鉴定 活动 必 须严格遵 守 国家 有关 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确保鉴定
具 不 同 的 结 论 ,让 法 院 根 据 开 庭 和 评 议 对 鉴 定 结 论 进 行 取 舍 。 就是 工 程 造 价 鉴 定 的 一 条 基 本 原 则 即 取 舍 原 则 。 这
是公正原 则。 所谓公 正原则 , 是指鉴 定机 构应尊 重
科学 、 尊重事实 , 在鉴定 工作 中组 织各方协 同工作 , 定 鉴
机 构 对 案 件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站 在 公 正 的 立 场 平 等 对
待, 对双方 当事人提供 的事 实公平地作 为鉴定 的依 据 , 不
得 因当事 人的地位不 同适 用不同 的标 准 ,从而使 利益失 去平衡 公正原则是工程 造价鉴定最重 要的原则 。 鉴定机 构和具体 的鉴定人员只有严 格 、 准确地 贯彻公正 原则 , 才
市 场 平 均 价 格 或 公 允 价 格 。这 是 现 代 经 济 学 理 论 的 基 本
1 建设 工程 造 价 司 法 鉴 定 的原 则
观点 ,也是市场 经济制度下维 护公正与效率所 应遵循 的 司法 原则 。 因此 , 只要不是 出现法定 的不 能或无法适用合 同价格条款 的情 形 , 诉讼 中的工 程造价争议鉴 定 , 应当遵
12 . 特 另 原 贝 U 0
一
【 图分 类 号 】 2 2D 7 4 中 U 0 F9
。 薯
【 文献 标 识 码 】 B
『 文章 编 号 ] 7 - 0 2 (0 7 0 — o 10 1 1 2 7- 2 o )2 0 6 — 2 6
一
一 程造价专业机 构或专业人员 , 葱 根据委托 方的要求 , 运用科
【 摘 要 1 于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的 司去 鉴 定 问 题 一 直 在 司法 实 务 关
界 存有 困 惑 。 着 《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司 去 随 全 鉴 定 管 理 问 题 的 决 定 》 颁 布施 行 , 个 问 题 再 次 多 起 实 务 的 这 『
二是取 舍原则 。在鉴定 时 由于当事人 提供 的证据不
够 完善 。 者 因案 情 的 复 杂 性 和 特 殊 性 , 者 遇 到需 要 定 或 或
性 方可判 断或现 有证 据有 矛盾难 以作 出确定 判断 时 , 致 使 工程司法鉴定 难 以得 出确 定的结论时 ,鉴定 人员应结 合案情 按不 同的标准和计算方 法 ,根据证据成立 与否 出
学技术或 者专 门知识对诉讼 中需要解决 的工程 造价 问题 进行鉴 别和判 断并提供 鉴定意见 的活动
建设工程造价 的司法鉴定 ,是 指在诉讼活动 中由工
是从 约原则 。 受合 同法律关系 的制约 , 工程造价争
议 首先 是一个合 同问题 。即~项具 体的建设工 程项 目的 合 同造价 , 当事人经过利 害权 衡 、 是 竞价磋商等 博弈方式 所 达成的特定 的交易价格 ,而 不是某一合 同交 易客体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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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 洪 铜 , 剑峰 丁
定j 萼 }
( 东众 成 仁 和 律 师 集 团 济 南 事务 所 , 东 济 南 2 0 2 ) 山 山 502
能 使 鉴 定 结 论 公 正 、 观 , 能 经 得 起 法 庭 庭 审 中 双 方 当 客 才
[ 稿 日期】 06 0 - l 收 2 0 - 9 1 [ 一 作 者简 介 ] 洪钢 (9 8 ) 男, 师 。 第 韩 15 一 , 律
2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司 法 鉴 定 的 启 动
当下 , 国民事 诉讼体制 处于重要 的转型 时期 , 我 诉讼 体制转 型的重要 特征就是从法 院的职权主导转 型为 当事 人 主导 . 使纠纷 主体 同时成为推 动诉讼 的主体 , 院的主 法 要功 能是控制诉讼 程序 ,所有 案件的主张和事实 都来 自 于当事人 , 这样 才能保证裁判者成为 真正 中立者 , 处于消
循从 约原则 。
霸
的原 则
11 一 般 原 则 .
一
在纷繁复杂 的工程造价 司法 鉴定 中 ,有一 个非常重
要 的现 实问题 .就是工程造价 司法鉴定必 须遵循 的基 本 原则 , 既决定 了工程 造价 的科学 性 、 公正性 和合 法性 , 也 决定 了诉讼 案件的审判质量 和客观公正 。 由于建设工程 纠纷 的复杂性 、 特殊 性 , 因而工 程造价 的司法鉴定 . 必须既有一般性 的原则 . 又有 适应特 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