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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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二建法规章节练习第2章(有答案)

2021二建法规章节练习第2章(有答案)

2021二建《法规》章节练习第2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2-1】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下列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是()。

A.投资额为25万元的公共厕所B.建筑面积为325平方米的公园管理用房C.建筑面积为600平方米的地铁施工临时办公室D.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答案】B【解析】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抢险救灾及共他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也不用办理施工许可证【2-2】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下列建设工程中,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有()A.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B.农民自建低层佳宅C.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D.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E.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答案】ABC【2-3】某建设项目于6月7日领取施工许可证,开工后因地震导致该工程在次年3月23 日中止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的最迟期限是次年()。

A.3月28日B.4月7日C.4月23日D.6月23日【答案】C【2-4】关于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说法,正确的是()A.中止施工经核验符合条件期间,由建设单位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B.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施工企业应当自中止之日起3个月内报发证机关核验C.中止施工满6个月的,在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D.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不允许其恢复施工,待条件具备后再申请核验【答案】A【解析】A是正确的。

D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收回施工许可证,此证就作废了。

待条件成熟时,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

不是再次申请核验。

【2-5】建筑工程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个月内开工。

A.1B.3C.2D.6【答案】B【2-6】关于规划许可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在乡村规划区进行公益事业建设无需办理规划许可B.出让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C.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应当办理用地规划许可D.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答案】D【解析】A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03•【字号】豫建〔2014〕149号•【施行日期】2014.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4〕14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服务效率,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准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政放权,提高效能(一)下放资质审批权限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三级以下(含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审批权限自2015年1月1日起下放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二)规范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执行。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于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有效期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可根据其注册资本和人员结构等情况,参照相应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确定,并在证书上注明。

建筑业企业资质改革解读及相关业务知识(20230209)

建筑业企业资质改革解读及相关业务知识(20230209)

建筑业企业资质知识相关业务授课稿大家好!今天很荣幸有机会与大家交流学习一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相关业务知识。

如有讲的不对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据统计,2021年度全国目前有超10万家的施工企业,民营企业大约占80%以上,特级企业2021年全国共有915个(涉及720家建筑企业),多数企业都是持二、三级资质的中小型民营企业,长期徘徊在低端建筑市场。

但对于央企、国企来说,利用自身天然优势(资质、关系网、资金、业绩等),甚至就连招标设置的条件都对他们有利。

所以占有建筑企业80%数量的民营企业在建筑工程领域争夺着剩下20%的市场,竞争不可谓不激烈,更是一度形成了“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局面,其实这样的竞争说到底都是资质竞争。

建筑业资质是属于后置审批型许可,企业先要注册公司,有了法人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办理资质。

企业资质是建筑市场的“入场券”、“通行证”,就如同驾驶证一样,有证才可以开车,建筑企业的生存发展与资质的等级、类别息息相关,企业只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才有资格参与招标、承揽工程项目。

今天,我主要围绕历次资质改革相关情况,从建筑业企业资质设定的法律依据,资质改革历程,现行资质存在的弊端,新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解读,新资质改革对企业影响,企业承揽业务范围等六方面,与在座各位交流学习。

第一方面,建筑业企业资质设定的法律依据根据《建筑法》规定:“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法》为建筑企业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质分级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方面,建筑业企业资质改革历程为什么国家在建筑工程领域一直致力于推行资质改革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对于建筑企业管理,也不断作相应的调整,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让建筑市场竞争更有活力。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6月7日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为实施《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一)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及水文地质勘察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涵盖所有专业类别,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涵盖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三类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取得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同级别及以下级别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二、新《标准》有关内容解释(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新《标准》中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下列人员:1.注册人员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包括: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是指按照“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要求,不考核其是否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作者:发布时间:2014-08-15 信息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阅读次数:522 次【关闭】建市〔2014〕16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范关键岗位人员执业(从业)行为,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键岗位人员范围(一)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进皖企业负责人。

(二)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三)现场专业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材料员、资料员、见证员、取样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岗位人员。

(六)不在上述范围内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

二、实名制登记信息内容(一)基本信息。

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工作经历和业绩、个人证件照(近照)、个人签名等信息。

(二)人脸识别信息。

施工和监理企业项目部下列人员: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监理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本省实行广域网络考勤(IFA)的人员和省外进皖企业上述人员实行全面采集。

三、实名制办理方式人员实名制办理可以采取单独办理或结合业务办理两种方式。

省外进皖企业在办理进皖备案时完成人员实名制登记。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山西同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山西同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山西同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晋建标字[2006]374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山西同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通知(晋建标字[2006]374号)各市建设局(建委):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我厅对申报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山西同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名单附后)有关资料进行审定并公示,现将其资质予以公布。

凡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违者将按照《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批准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单山西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附件:批准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单┌────────────────────────────┬───────────┐│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山西同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乙级│├────────────────────────────┼───────────┤│山西中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乙级│├────────────────────────────┼───────────┤│山西晋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乙级│├────────────────────────────┼───────────┤│山西佰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乙级│├────────────────────────────┼───────────┤│山西中成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乙级│├────────────────────────────┼───────────┤│太原市龙原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乙级│├────────────────────────────┼───────────┤│晋中市恒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乙级│├────────────────────────────┼───────────┤│山西岁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暂定乙级│├────────────────────────────┼───────────┤│山西中天紫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暂定乙级│├────────────────────────────┼───────────┤│山西恒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暂定乙级│├────────────────────────────┼───────────┤│山西建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暂定乙级│├────────────────────────────┼───────────┤│山西天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暂定乙级│├────────────────────────────┼───────────┤│山西四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暂定乙级│├────────────────────────────┼───────────┤│山西诚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暂定乙级│└────────────────────────────┴───────────┘。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建质函[2014]1300号•【施行日期】201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函〔2014〕130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信用差别化管理,促进诚信履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延续工作通知如下:一、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且完成实名制登记的,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期满后可免于考核,有效期自动延续3年:1.企业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2.企业在建项目均已正常开展信用评价,且企业上年度综合信用评分排名不在后10%范围内;3.正常参加企业或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该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监督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生事故或受到处罚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年度要接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少于16学时的集中教育培训,并重新考核。

三、上年度综合信用评分排名在后10%范围内的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其“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满前要重新考核。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6.26•【字号】鄂建文[2013]56号•【施行日期】201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鄂建文[2013]5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城管局:为深化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方便办事企业和群众,促进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努力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审批网上服务的要求,我厅开发建设了“行政审批信息平台”()。

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7月15日开始,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以下统称为企业资质)分步实行网上审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网上审批的事项1、由省厅实施的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延续初审事项,从2013年7月15日开始实行网上申请、审批或初审。

(其中,勘察设计资质网上审批因住建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新修订推迟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2、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企业资质审批事项,仍按现行程序和方式申请;企业在领取部批资质(资格)证书以及办理部批资质(资格)证书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须向省厅报告企业相关信息数据变更情况,由省厅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在省厅行政审批平台上完成数据登录工作。

3、企业资质证书的名称变更事项由省厅核准;其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其他变更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城管局通过省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在网上办理,相关信息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平台自动备案。

中央在鄂企业、在省工商局注册企业等省属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事项由省厅在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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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第96号)
晋建市字〔2015〕9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阳泉市规划局、晋城市规划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行政审批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要求,加强和改进我省勘察、设计、监理和设计与施工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提高行政效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延续
注册地在我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消防等方面的企业资质延续由我厅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我厅审查同意后,企业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信息采集表》),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申请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我厅负责审查的资质资格延续
(一)注册地在我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并委托我厅审查的建设工程企业(不含第一条中所列企业)以及由省直有关部门、部分央企、省属企业归口管理的勘察、设计企业(详见附件1),仍按现行审批程序,由我厅负责审查。

未在附件1列明的企业一律由注册所在地市、扩权县主管部门管理。

(二)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设工程企业填写《信息采集表》,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

我厅审查同意后,将审查意见和《信息采集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我厅委托各市审查的资质资格延续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由我厅许可的建设工程企业,其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交由各市、扩权县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不含第二条所列资质)。

(二)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所属市、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各市、扩权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现行资质资格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组织审查工作。

(三)各市、扩权县主管部门应在资质资格延续审查结束后,将审查意见报我厅(行政审批系统应同时上报),并按资质类别分别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情况汇总
表》(附件2)、制证信息表(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涉及水利专业的资质延续,还应将水利主管部门意见一并报送。

(四)涉及交通、信息产业、民航、海洋、消防专业的资质延续,市、扩权县主管部门应将本级审查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我厅,在我厅征求专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决定是否予以延续。

(五)各市、扩权县主管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资质申报材料和审查资料的存档和管理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各初审部门不应受理已过期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事项。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资格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如需继续开展相关业务,须按照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按首次申请办理。

(二)各初审部门要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严格审查标准,提高审查质量,在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基础上,重点把关申报材料对资质标准的符合性,对审查结果负责。

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材料坚决不予审批、不予上报。

(三)我厅将对各市、扩权县主管部门的审查工作进行抽查。

对于违反规定或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通过资质资格延续的,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资格。

附件:1.初审部门归口管理企业汇总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情况汇总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8日来源: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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