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国际比较

保险监管国际比较
保险监管国际比较

保险监管国际比较及发展趋势研究

[摘要]本文对IAIS核心监管原则、欧盟偿付能力Ⅱ监管模式、美国RBC监管模式和北美动态

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等四个当前最新的保险监管模式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了归纳论述,并阐述通过国际

保险监管比较研究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保险监管模式;发展趋势;国际比较

[中图分类号] F840. 3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4-3306(2009)03-0088-07

一、保险监管模式最新发展趋势

当前,国际最新保险监管模式发展趋势,集中表现在IAIS核心原则、欧盟偿付能力Ⅱ监管模式、美国的

RBC模式和北美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4个典型模式中。

(一)IAIS核心原则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成立于1994年,目的是提高国际保险业监管水平和发展保险业国际监管标

准,协助各国建立高效、公平和稳定的保险市场。其成员包括来自全球100多个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IAIS

成立以来,制定了一系列的指导下文件和标准性文件。

其中,《保险监管原则》是IAIS提出的第一项重要标准。《保险监管原则》①制定了详细的国际标准参看

体系,对一般原则、许可证及其变动事项的管理、公司管理和内部控制、审慎原则、资产监管标准、负债监管标

准、资本充足和偿付能力要求、派生和表外条款、分保、检查和现场检查、财务报告、信息获取、处罚、协商、同

其他监管者的合作、保密等各项监管事项都予以明确的规定。归纳分析看, IAIS制定《保险监管原则》涵盖

了市场行为监管(如许可证及其变动事项的管理、检查和现场检查、信息获取、处罚、协商等)、公司治理结构

监管(如公司管理和内部控制、审慎原则等)和偿付能力监管(如资产监管标准、负债监管标准、资本充足和

偿付能力要求、派生和表外条款)在内的全部监管内容,与其随后发布的《国际保险公司、保险业集团及跨国

机构监督管理的适用原则》构成了完整的监管指导下标准体系。但此监管原则因其旨在规范全球各国的保

险监管标准,无法针对不同国家的保险市场发展程度和监管实践水平,对整个监管原则体系中各类监管模式

的权重比例和适用适度性给出指导性建议或意见,尽管如此,它给出对当今保险业发展和全球保险市场进行

监管的一般性监管原则的总体框架,各国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借鉴和参考。

IAIS颁布的另一个指导性文件《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保险法规和监管指南》对我国保险监管也具有直接

的借鉴意义,其主要内容包括:

1.分析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保险市场的一般特点。提及“问题通常产生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松弛”。

一是由于所有制没有什么动力采取审慎行动来监管公司管理人员,所以糟糕的内控制度和道德风险通常会

带来制度的失灵。二是市场的优胜劣汰作用在信息不充分或动力机制扭曲的情况下表现并不尽如人意。三

[作者简介]冷煜,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现供职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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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度过程中,如果基础工作(会计制度、金融市场和法律框架等)存在缺陷,问题就难以全面及

时地解决,反而会使问题更加恶化。四是在市场规律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的情况下,必须强化法制和监管制度

安排,以对市场规律作用进行补充和支持,这样,外部控制的全部重担都将落在保险监管人员身上,而这些监

管人员也许并不能胜任。

2.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合理保险制度安排。一是必须建立必要的基础设施。包括:立法;监管机构要保

持前后一直的原则履行权利和义务,要制定全面的审慎监管原则和标准;必须建立会计原则和依靠精算师、

审计师的作用;必须建立可靠的数据库。二是设立有效保险监管机构,承担起保险市场的行业管理。三是促

进市场机制的形成。主要包括:信息披露;良好的组织机构管理基础;在基本的审慎安全前体下促进竞争。

四是采取审慎监管的措施。许可证发放和公司的各项变化必须受到管理;对保险公司业务全过程进行现场

检查,做好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严格管理,确保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性,监管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对保

险公司产品费率进行严格管理,对保险中介加以严格监督,建立有效的强制保险制度;建立出现问题后的补

救机制,制定补救程序,做好安全性安排的设计和运用。

3.开发新兴市场经济保险市场的主要手段。《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保险法规和监管指南》指出的问题和

提出的建议,完全符合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符合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对我国改进和完善保险监管具

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总之,尽管IAIS的核心监管原则,不如下文提及的偿付能力Ⅱ监管模式、以风险为基础的保险监管模式

和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具体化和数量化,但从某种意义上讲,其定性的指导对于建立符合我国保险业实际

的监管模式具有更有价值的引发思考的意义,因此,本文将其列在了“保险监管模式最新发展趋势”这一章

节标题下。

(二)欧盟尚在研究的“偿付能力Ⅱ”(SolvencyⅡ)保险监管模式

欧盟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是“偿付能力Ⅰ”体系。目前,欧洲委员会正在与其成员国一起,研究建

立一个更基于风险的、称为“偿付能力Ⅱ”的新的偿付能力体系。现在还不能预计该指令发布的时间②。欧

盟考虑修改“偿付能力I”体系的原因是,放松管制引起了竞争的加剧,从而大大增加了保险公司风险的暴

露,“偿付能力I”规则已无法适应对保险公司监管的要求。

总体而言,尽管“偿付能力I”饱受批评,从欧洲实行该监管模式30多年的实践来看,还是积累了令人满

意的经验。但日益明显的是,在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偿付能力I”规定的最低额度既不适合用作预警指标,

也无法发挥缓冲器功能。“当保险公司不适当地集中承保某些重要风险,以及不恰当地投资房地产等领域

造成准备金不足时③”,“偿付能力I”标准更显现出无能为力。尤其是对于新设立的和快速成长的保险公司

很快发生财务困难问题,以至于走向破产,“偿付能力I”根本无法加以阻止。修订“偿付能力I”,建立“偿付

能力Ⅱ”体系,已经在欧盟各成员国形成共识。

修订的目标:一是大幅度增加现有的偿付能力水平,使监管变得更严格,改变由于放松管制以来导致欧

盟各国政府监管效率的显著下降局面。二是要确保“偿付能力Ⅱ”是一个尽可能简单的、不复杂的偿付能力

规则。简而言之,“偿付能力Ⅱ”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建立一个更能与保险公司的真实风险匹配的偿付能力

制度。

具体而言,“偿付能力Ⅱ”所修订的内容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未来的偿付能力制度必须要满足的质

量标准和定性原则; (2)现行保险偿付能力制度的典型特征及其比较(包括使用内部风险衡量和风险控制模

型的可能性); (3)基于RBC法的偿付能力制度; (4)欧洲偿付能力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5)适用于单个保险

①《保险监管原则》是IAIS技术委员会呈送的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第一个标准,资料来源于2000年IAIS文件及材料汇

编《保险业国际监管标准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一书。

②欧盟委员会在2003年9月19日MARKT/2535/03号文件和2004年2月11日MARKT/2535/04号文件中,对目前的工

作状况进行了综述,并指出“很难预计偿付能力Ⅱ的工作何时能够完成”。

③《偿付能力Ⅱ———欧洲现行模式》,德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前主席慕乐涛博士, 200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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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集团的偿付能力要求; (6)对银行业监管制度(“巴塞尔Ⅱ”)的研究; (7)会计业的发展; (8)对应

考虑风险的分析; (9)寿险和非寿险技术准备金; (10)有关用以满足技术准备金的资产的可接受性的规定

(资产负债管理); (11)投资风险量化的方法; (12)在保险的相关性及考虑的事项。从中可以看出,“偿付能

力Ⅱ”将主要借鉴“巴塞尔Ⅱ”和美国的“RBC”制度,还适当参考会计制度的最新发展;要系统分析现有保险

风险以及对这些风险的量化方法,特别是加强对资产负债管理和投资方面的监管。除了“偿付能力Ⅱ”体系

本身之外,欧盟修改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方向也值得我们借鉴。

目前,对“偿付能力Ⅱ”达成的共识中有几点值得关注,即: (1)资本充足率(现行“偿付能力Ⅰ”的核心

内容)本身不足以作为偿付能力的保证,对偿付能力最好的保护正是保险公司积极的内部风险管控; (2)原

则上,“巴塞尔Ⅱ”的三支柱方法可用于保险公司; (3)应在监管法律中更多考虑各保险公司实际的个别风险

特征。而所提及的第一点,正是对先前的监管理念的背离。

自2001年以来,欧盟保险委员会的一个附属委员会一直在研究第一阶段的各个课题。目前,第一阶段

的任务已经结束,在《未来审慎监管制度设计时要考虑的因素》①中,附属委员会总结了第一阶段工作,并提

交了一份关于“偿付能力Ⅱ”制度可能选择的综述报告。新制度不仅包括一些数量比率和指标,还涵盖了影

响保险公司风险状况的定性特征,如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竞争状况等。该思路是拷贝于适于保险监管需要

的巴塞尔型三支柱结构(见图1)。支柱I:定量监管,规定了最低资本要求,大致相当于现行的系统性监管方

法;支柱II:定性监管,规定了监管评估流程的法规,由监管部门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的定性评估的规定,并要

求保险公司的会计师对公司风险进行评估,对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可能会根据定性监管的结果而增加;支柱

Ⅲ:透明性,规定了对公开性、透明度的要求,监管者因此加强市场规范。

图1新的三支柱监管模式

“偿付能力Ⅱ”中将提出“目标资本”的新概念,目标资本的计算旨在反映和量化保险公司面临的大部分

风险,并提出应在欧盟层面精心设计一个标准化框架,同时允许各保险公司使用自己的内部风险模型来计算

个别目标资本。还提出,应订立“最低资本”作为最后监管行动的启动水平,它应按照简单的、客观的方式进

行计算,类似于现行的“偿付能力I”制度。

总之,“偿付能力Ⅱ”与“偿付能力I”中涉及的“偿付能力”一词的概念大有不同。在偿付能力Ⅱ中,该

词含义更广泛,意指“整体偿付能力”,与“偿付能力I”相比,已不再仅限于某一具体时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

债表所适用的一组规定。新的概念是指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并对其业务活动及外部环境加以考虑,要求对

财务状况进行更着眼于未来的检查,更多地是针对保险公司未来的风险管理制度。从“三支柱”概念的提出

表明,新的欧洲监管制度将实行以风险为导向的资本要求,未来的定性要求和公告义务将起到

重要的作用。

(三)美国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模式(Risk-Based Capita,l RBC)

1992年美国通过了人寿与健康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监管模式法案; 1993年财产与责任保险公司也通过

①欧盟委员会MARKT/2535/0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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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监管模式法案。尽管产、寿险公司实行不同的RBC体系,但其原理相似,本文仅以寿险公司的

RBC体系为例进行论述。

美国寿险业的风险被NAIC分为4类(见表1):资产风险(C1)、承保风险(C2)、利率风险(C3)、一般风

险(C4)。资产风险(C1)是指保险公司的投资可能遭遇贬值的风险。承保风险(C2)是指保险公司的保费收

入和责任准备金不足以偿付索赔的风险。利率风险(C3)是指利率的波动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资产贬值。

一般风险(C4)是指来自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除了上述3类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

寿险公司的风险类别情况表

表1

风险种类风险内容产生风险的因素风险系数

资产风险(C1)市值变化:发行人或借款人违约或评级降低某些投资资产0~30%

承保风险(C2)死亡率和生存率的变化:费用或赔付变化准备金/保费收入0~4%

利率风险(C3)资产负债匹配:保单流失准备金0. 5~3%

一般风险(C4)其他风险保费收入X%

RBC的计算公式为:RBC=C4+ C22+(C1+C3)2

该公式体现了NAIC对不同风险类别之间关联性的假设:资产风险(C1)与利率风险(C3)完全相关,而

负债方的承保风险(C2)则与资产方的资产风险(C1)和利率风险(C3)无相关性。一般风险(C4)则作为额

外的风险附加。风险资本公式将各种因素应用于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数据以确定每类风险所需的风险资本定

额。对累积风险资本定额通过协方差调整可以消除主要风险资本定额之间的分散化。将调整后的风险资本

总额(RBC公式数值)与保险公司调整后的总资本总额对比(计算二者的比例),即可反映出保险公司的风险

资本状况。当保险公司调整后的总资本低于其风险资本的一定比例时,监管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特别行动。

“授权控制水平”(ALC)是一个主要的参考标准,它等于风险资本公式的最终计算结果,主要比例范围及相

应监管措施见表2。其中,保险公司调整后的总资本金为注册资本金、留存收益和其他认可资产之和。

RBC比例对应的监管措施

表2

名称%RBC具体措施

无措施>200%

公司行动水平<200%公司必须在45天内上报融资所需资本金的计划

监管行动水平<150%公司必须实施监管部门提出的特定要求

授权控制水平<100%监管者有权将公司放于其控制之下,进行整顿或清算

法定控制水平<70%监管当局必须接管公司的控制权

明确对应的监管举措是RBC体系的重要特点之一。多层次的监管措施体系是专门为尽早发现保险公

司偿付能力不足而设计的,监管者可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保险公司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同时,在监管者采

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前,保险公司也可以及早发现自身问题,采取成本相对较低的改进措施。

总之,RBC是一个标准化模型,考虑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主要风险,根据定量方法量化风险额

度,从而决定保险公司所需要的资本金数额,具有标准化公式和明确对应的监管措施,较为简化、易于理解和

实施。但同时,保险公司自主调整资本金的余地较小,不利于资本金金额与公司业务种类和组合的匹配,监

管机构实施判断的空间也相当较小,体现出定量方法所固有的不灵活性,缺乏弹性。此外,RBC 制度相对较

新,还没有积累足够的经验,操作中遇到了相当的不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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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

目前,国际上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动态监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美国的现金流量测试(Cash Flow

Testing,CFT);另一种是加拿大的偿付能力动态测试(Dynamic CapitalAdequacy Testing,DCA T)。这两种方

法都对保险人在一定假设条件下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及其对保险人财务状况的影响作出了预测,比偿付

能力的静态监管更科学和合理。

1.美国的现金流量测试。现金流测试是在某一确定的评估日,在一系列预测的基本假设情况下,通过预

测和比较资产与负债在未来某个时间段内可能的现金流量的时间和数量,分析保险公司在这个时间段内的

财务状况、偿付能力水平、准备金水平、产品设计的可行性等。寿险公司现金流量测试采用五年的预测期,产

险公司采用一年的预测期。

美国NAIC要求寿险精算师在被称为“纽约州利率七假设”的七种利率假设条件下测试现金流量。七种

假设为: (1)利率不变; (2)利率在10年内每年增加1%,然后保持不变; (3)利率在5年内增加1%,在随后5

年内每年减少1%,然后保持不变; (4)利率立即跳高3%,然后保持不变; (5)利率在10年内每年减低

0. 5%,然后保持不变; (6)利率在5年内减低1%,在随后5年内每年减少1%,然后保持不变; (7)利率立即

跳低1%,然后保持不变。精算标准委员会制定了精算实务标准,对精算师在工作中进行现金流量分析制定

了一些行业惯例、标准,从而规范了现金流量测试方法。

当精算师完成NAIC规定的现金流测试,必须根据测试的数值结果编制相关财务报表及精算师意见书

和备忘录,将其上交监管机构。监管机构通过分析、检查精算师上交的预测报表,可以更好、更及时地了解各

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准备金状况、偿付能力状况、资本充足状况,从而更好地监管保险公司的发展。现金流

量测试通过预测在许多未来可能情况下资产和负债的现金流入与流出,分析、评估公司现行的各种策略,提

出相应的改良策略。对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来说,现金流量测试是一个风险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的工具,可

以提高管理效率。

美国NAIC规定的CFT集中测试了保险公司提存准备金的充足情况,规定采用的假设条件也只与利率

风险有关,而且CFT考虑的只是现有业务的现金流情况,而未对新业务进行假设。现金流量测试虽然是分

析准备金充足与否以及量化风险的很有效的工具,但并不适用于所有产品的所有情况。CFT 只适用于长期

产品以及对经济条件变化非常敏感的业务。对其他业务的偿付能力监管仍采用静态偿付能力监管方法,如

最低资本金规定、财务比率分析法(IRIS系统、FAST系统)、风险资本要求法和现场法定检查法。

2.加拿大的资本充足性动态测试。加拿大金融管理局要求委任精算师必须每年执行动态资本充足情况

测试(Dynamic CapitalAdequacyTesting,DCA T),它也可称为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该测试将对保险公司在未

来几年的资本及盈余情况,在不同的假设环境下进行测试,确认公司在任何假设情况下能满足支付客户的利

益,并在期望的假设环境下能满足最低偿付能力要求。作为保险公司的预警机制,DCA T是确保保险公司偿

付能力的第三道保证。相当于最低持续资本和盈余要求(MCCSR)②,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是一种对将来有可

能发生不利因素情况下的测试,是一个风险管理的过程。

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过程分为五步:第一步,确定对未来环境的基本假设;第二步,辨别对保险公司未来

偿付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第三步,确定几种会对保险公司未来偿付能力尝试不利影响的假设

环境,或简称不利假设;第四步,预测和分析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情况,即偿付能力情况;第五步,形成报

告。其中,资本充足性动态测试是由保险公司委任的精算师负责完成的。

精算师在调查保险公司前3年资本充足性的趋势后,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计划以及合理假设,测试资本

的敏感性,预测公司未来5个会计年度的资本水平和资本要求,包括监管机构偿付能力静态测试的资本要求

和保险公司内部制定的目标资本要求,并与根据近期财务报表分析公司当前的资本状况进行比较,判断保险

①20世纪80年代末,加拿大金融管理局等其他组织一起开始研究的最低持续资本和盈余要求(MCCSR)从本质上是一种

静态的、基于目前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测试。它是实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之前的一种测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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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否充足。资本充足性动态测试中的假设包括一个基本假设和几个不利假设。每个假设针对的

保险业务不仅包括有效保单,还包括在预期内可能被出售的保单。基本假设通常与保险公司的业务计划相

一致,不利假设指对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性产生威胁的各种因素。根据加拿大精算师协会的实务标准,对人

寿保险公司未来偿付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死亡率、发病率和残疾率、保单退保率、资

产和负债不匹配、资产贬值、新业务发展、费用、再保险、政府和公众行为、其他非表上项目。公司还需考虑由

上述风险因素可能引起的涟漪影响或涟漪风险,即某种风险因素的发生对其他假设的影响;保险公司对风险

发生后采取行动的时间;监管机构的行为;保单持有人的行为等。

偿付能力动态测试作为预警工具,能够及时为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提供有关公司财务状况、偿付能

力、产品盈利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提高了管理效率,并保证了公司的稳健经营。对于寿险公司来说,

通过偿付能力动态测试,可以及时发现危及公司正常运作的各种因素,从而适时提出各种整改对策,促使

寿险公司加强对公司盈余管理,确保公司保持持续的偿付能力;对保险监管机构来说,寿险公司的精算师

从动态角度分析评估各种风险因素对公司未来几年财务实力和偿付能力的影响,揭示每个寿险公司的实

际偿付能力。保险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精算师提交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清楚地了解各家寿险公司的实际

情况,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此提高保险监管的精确度和有效性,在防止过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而危及

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避免过高偿付能力额度要求而妨碍寿险公司的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二、国际保险监管借鉴与综述

(一)保险监管就是在与保险业发展的否定之否定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当保险监管跟不上行业发展需要,成为制约进一步发展的因素时,就需要根据新条件修订或制定新的监

管规则。从全球监管变迁看,自保险监管起源至今,全球监管已经历了放松监管和严格监管二者之间的几个

周期的转换。每一次的转换都是由一些保险公司的连续破产或者发生波及所在国甚至全球保险市场的重大

事件所直接诱发的。从19世纪初,保险业崇尚价格自由,保险公司自主定价,恶性竞争,导致风险大量积累,

由此引发全球保险监管进入严格管制阶段; 20世纪中后期,由于长期以来的过度严格监管使保险公司效率

低下,同时伴随着保险市场全球化和国际化趋势的日益演进,国际保险市场逐步形成,保险监管遇到了新的

课题,监管难度大幅度增加,开始了逐步放松市场行为监管并加强偿付能力监管阶段;再到21世纪初期,美

国安然事件的发生,再加上几乎其它所有出现问题的金融保险机构都被发现拥有糟糕的公司治理结构,再次

引发了重新建立严格管制的要求。从各国监管的演进看,尽管不同国家的监管模式转变的具体时间各不相

同,但基本上都遵循了全球监管变迁的规律,都根据本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严格监管与放松监管

间实现着转换;都从单一的市场行为监管,到市场行为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再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最终

又都认识到基于风险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性,遵循了全球保险监管模式发展的趋势,螺旋式发展、波

浪性前进,随着保险业的创新与发展,不断健全和完善。

(二)在监管机构组织模式方面,金融业统一监管的趋势值得关注

目前大多数西方金融市场成熟国家实行的是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统一监管的一体化监管模

式,如设立金融监管局替代原来的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但在金融监管局内部分设不同的部门分别对各

类金融业务实行专业的监管。从各国监管组织形式演变过程看,随着金融企业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演变,

随着从事银行、证券或保险某一种单一业务的金融企业向综合经营、国际化经营的金融集团转变,以及各类

金融业务之间交叉发展,各国的金融监管也由分业监管逐步向一体化监管方向转变。一体化模式的优势是,

有利于各金融管理机构的协调,分享信息和经验,减少重叠性监管和交叉领域的监管空白,有效避免监管漏

洞;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更有利于实现金融业的整体公共政策目标。从另一个角度看,随着金融综合经营

和金融产品交叉介入态势的日益明显,分业经营模式面临挑战,适用于某一金融领域的监管模式,也会逐渐

适应其他金融领域,如巴塞尔协议反映的银行业的监管理念开始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的重视和认同,这也推进

了一体化监管模式的演进进程。与此同时,要看到混业经营、兼业监管是有其前提条件的,即:要有相对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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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机制和健全的基础性制度;金融企业要有相对完善的治理结构和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要有比较

健全的诚信体系;监管机构要积累一定的专业监管经验和规范的监管模式。

(三)偿付能力监管已成为保险监管制度内容的核心,但对于如何监管保险公司以确保其偿付能力充足

的认识却始终处于不断探索和深化之中

当前,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实行了基于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并几乎都认识到静态的、单一

的、基于某一时点的偿付能力监管无法使监管机构有效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督,避免保险公司偿付

能力不足导致的破产,进而,对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模式形成了共识,无论是美国的RBC、欧盟的偿付能力

Ⅱ,还是北美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都更加重视对广义、动态的偿付能力监管,意识到要更加关注保险公司

“未来”的实际风险状况,力求提高对偿付能力进行监管的有效性。不仅如此,还应当看到,随着保险经营的

全球化和国际化,随着金融混业经营和集团化发展的严谨,各国保险监管从监管目标、监管原则到监管的组

织形式、监管模式,越来越朝着趋同的方向发展。

(四)各国尤其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要慎重选择宽松监管模式

总体看来,很难从理论上判断对市场行为监管的取舍问题,关键还在于本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程度和

经营环境,产业监管制度与产业市场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必须结合本国实际情况来选择保险监管的内

容与范围。即便是基于严格监管会影响保险公司效率而选择放松对市场行为的监管,但也有数据和各国

监管的实践表明,过度的竞争也会导致保险市场效率的下降。尤其是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更是要慎重

选择放松监管的方向。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的问题通常产生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松弛;发展中国家

“糟糕的内控制度和道德风险通常会带来制度的失灵”;“市场的优胜劣汰作用在信息不充分或动力机制

扭曲的情况下表现并不尽如人意”;由于会计制度、金融市场和法律框架等基础工作存在缺陷,使问题不

但难以全面及时地解决,反而会使问题更加恶化;在市场规律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的情况下,必须强化法制

和监管制度安排。因此,发展中国家应当针对保险市场不成熟、保险制度不健全、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规

范、监管基础设施薄弱等发展初期的实际情况,对市场实行严格的监管,以弥补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作

用的缺陷,承担起外部控制对市场机制的补充和支持作用,而绝不应放松监管。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应

严格执行对保险公司动态风险的监控,防止保险公司因发展初期,盲目追求市场份额、恶性竞争的冲动,

避免由于对保险公司时时监管的失控,致使公司积累风险,直到不得不倒闭的地步,从而给被保险人利益

带来更大的损失。

Abstract:This paper elaborated on the features and development trends of the four current insurance regulation

models in theworld, namely, IAIS Core Regulation Principle, EU Solvency IIRegulationMode,l American RBC

RegulationModel andNorthAmericaDynamic SolvencyRegulationMode.l It also pointed out indications such a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had on China′s insurance regulation.

Key words:insurance regulationmode;l development trend; international

魏华林《保险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保险监管国际化【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保险监管国际化 21.1复习笔记 一、保险监管国际化的背景 1.保险业务国际化 保险业务国际化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市场全球化:①保险与再保险业务的国际性特点决定了保险业务必须国际化;②跨国公司的保险需求推动保险业务朝国际化发展;③巨额保险标的的出现推动了保险业务国际化的发展;④保险自由化为保险业务国际化提供了机遇。 2.保险机构国际化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保险公司出于内在的发展需要和迫于外在的竞争压力,往往采取自身扩张和战略联盟的方式使自己成为国际性的保险机构。 保险机构进行国际扩张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险人希望借此提高所有者权益的收益率。国际扩张的吸引力就在于保险人的经济风险和承保风险都得到了分散,而且保险人还可以国际化的机构做平台,通过国际化的投资政策获得良好的收益。为了满足那些在世界各地开展业务的客户的保险需求,保险机构也必须进行国际扩张。 3.保险风险国际化 保险风险国际化是指保险标的风险超越一国的国界而跨越两国或两国以上国界,它是经济金融全球化的结果。风险的客观性和广泛性决定了风险是无国界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许多风险因素迅速地在国际范围内出现。 二、保险监管国际化及其标志 1.保险监管国际化的含义

保险监管国际化有其明确的含义和特定的内容: (1)为了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保单持有人和投保人的利益,防范系统性保险风险的跨国传播和蔓延,维护国际保险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沟通、交流以及合作的组织和机制。通过这个组织和机制,形成一套为不同辖区的保险监管机构所广泛接受并自觉遵守的保险监管国际规则。 (2)保险监管国际规则只能是对各国保险监管实践的经验总结和共性抽象,是对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运作的基本要求和最低标准,所以保险监管国际化是不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它不应当也不可能代替各国保险监管具体法规以及各具特色的不同监管方式和习惯做法。 (3)保险监管国际化是一个逐步完善和深化的过程,应当允许不同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在适应保险监管国际化形势的过程中有先有后,有快有慢。 2.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与《保险监管核心原则》 (1)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简称IAIS)于1993年在美国芝加哥成立,其宗旨是保障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共同利益,通过这个独立的论坛,使各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增强对有关共同利益和共同关注问题的认识,鼓励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展开广泛的个人和官方接触,增强保险监管机构在保护投保人利益维护和提高保险市场效率方面的能力。 IAIS自成立以来,在制定全球保险监管标准、改善跨行业的监管、推动保险监管国际规则的执行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内容如下: ①研究制定偿付能力与会计核算标准; ②加强监管信息交流,在国际论坛上发挥积极作用; ③推动并监控保险监管国际规则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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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监管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战略调整 一、研究我国保险业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 近年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功能的保险业在我国已获得长足发展。保费收入明显增长,且增长速度逐渐加快.2004年达到了4318亿元;保险深度由1994 年的1.14%增长到2004年的3.16%,增长了近2.77倍(根据我国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和2004年全国年度统计公报数据计算得出)。在保险业发展良好的形势下,要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对社会经济进步的支持作用,需要进一步借助市场的力量,并在保险监管制度的规范引导下实施。这是研究新形势下我国保险业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一。 在全球化浪潮中,特别是伴随我国加入WTO,国内保险将以商业存在。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动等方式走出国门,提供境外消费服务。同时国外保险业机构也将以类似方式进入国内保险市场为本国提供消费服务。不可否认,跨境的保险服务形式将给我国的保险监管提出新的课题,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二在于探索如何增加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实施有效管理。 当今世界是一个科技进步、经济管理方式不断革新的时代,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也在不断调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纷纷相互融合,业务相互渗透,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但是就我国而言,完备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才得以确立不久.需要探索如何使国内目前的分业经营 分业监管体制与国际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体制相协调一致,这正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三。 伴随经济的迅猛发展、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需要探讨与此相伴的监管思路、法律体系、规章制度及监管机构体系等保险监管理念和内容能否适应形势的变化,这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四。 二、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之比较 美国、英国、日本是当今世界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三个国家。其保险监管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实践上都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对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监管的转型与世界接轨。 (一)相似之处 1.都拥有较为独立健全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无论是美国。英国还是日本,都建立了以政府监管机构牵头。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和行业自律为辅、保险公司内控为基础的一整套完备的保险业监管体系。如美国联邦保险局州保险署、保险监管协会、保险评级机构组织控制委员会的COSO模型,英国的贸工部、财政部。金融服务局、劳合社董事会,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厅等组织。 2.保险监管法制化。三国保险监管均以完备立法的形式实行。美国务州有自己的保险法,备州保险局在州管辖范围内行使保险监管权,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保险投保人利益为主要监管内容,且各州保险法对承保过程的各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美国保险监管的广泛性和严格性。虽然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多达55部,但在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努力下,内容上已无多大差别,各州法院通过对保险法的司法审查也发挥着一定的监管作用。英国现行保险立法是《保险经纪人法》、《1982年保险公司法》和与之有关的保险条例:《1983保险公司财务

第18章 保险监管理论概述汇编

第五篇保险监管篇 第十八章保险监管理论概述 第一节政府干预市场的一般理论 西方学者们一般将关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的观点分为两种,即有机社会论与机械社会论。有机社会论认为,社会可以被看做是一个有生命的机体,个人是整体的一部分,整体的利益高于个体,强调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个人的利益。政府是这一有机体的不可分离的部分,它负责定义“社会利益”,并且制定和实施法律来促进整体社会利益的提高。与之相反,机械社会论则认为,政府的目标是帮助个人实现他们的愿望。政府不是社会有机整体的一部分,而是众多个人为了更加有效地实现他们的愿望而创造的一种机制,个体的利益优于集体的利益。这两种对立观点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影响整个20世纪的两种不同的经济思想——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代替市场力量配置资源。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供求关系创造了市场,市场确定价格,价格是配置资源的信号机制。 一般来讲,经济市场化的程度取决于三方面:一是市场力量决定价格的程度;二是市场竞争的程度;三是政府干预市场的程度。政府对一般市场干预程度的差别同样存在于保险市场,大多数情况下,政府对保险市场的监管程度与其对整个经济的干预程度是一致的。 在经济学中,对社会经济制度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的角度是不同的。实证经济学侧重于如实地描述经济活动,主要研究“是什么”的问题;规范经济学则侧重于衡量经济活动的优劣,主要研究“应当是什么”的问题。规范经济学和实证经济学都有一些理论试图说明监管存在的必要,例如,规范经济学强调“公共利益”,认为监管是为了服务于公共利益而存在,监管的目标是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包括防止和纠正市场失灵引起的对消费者利益的重大损害。实证经济学则强调“私人利益”,认为监管者的动机在于促进私人的利益。按照这种理论的解释,监管者出于自身利益,热衷于监管活动,与他们追求政治支持最大化的目标是一致的。 一、公共利益论 “公共利益论”认为,政府干预经济的目的应当是寻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问题是如何来衡量所谓的社会福利。 竞争性市场在某些条件下会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有效”,从理论上讲,市场经济可以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自动地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是有效的配置并不一定是公平的。盲目追求效率目标会导致某些人陷入贫困,或使其最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各国政府也一直都对保险业采取比其他一般行业更多的监管措施。这种监管实践背后的基本理念是,保险业对于公众的福利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到公共利益,直接影响着公民和企业的经济安全。因此,也就为保险监管找到了理论基础和理论解释。 “帕累托有效”只有在各种严格的假设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经济学中所谓的“完全竞争”有四个假设条件。然而,现实社会中所有的市场都处于不完全竞争的状态,我们只能让市场尽可能地满足假设条件,从而尽可能地实现竞争所能够带来的利益。 市场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就意味着有些商品和服务是不可获得的,或者只能以次优的方式,比如以高于完全竞争市场的价格获得商品和服务。这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造成的资源无效配置被称为“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的存在,会引起整体社会福利的减少。一般市场监管和保险市场监管的目标应当是使这种社会福利最大化。如果通过有效方式使得至少有一个人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同时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利益,这时,就可以认为是达到了所谓“帕累托改进”。 监管政策的目标应当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通常政策制定者将此目标解释为在保持生产

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方式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方式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童文俊2010-05-13 摘要:近年来,发达国家金融业反洗钱监管出现了由“规则为本”反洗钱方式向“风险为本”反洗钱方式的转变。该文回顾了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取得的成绩,在对两种反洗钱监管方式进行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从战略角度推动风险为本方法的实施,制定指引以明确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加强对洗钱风险可能性模型及计量方式的研究,并重点开展对反洗钱内控措施有效性的评价。 关键词:反洗钱,监管方式,国际比较 监管的方法或手段来看,当前国际金融业反洗钱监管主要有“规则为本”和“风险为本”两种方式。在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和沃尔斯堡集团等反洗钱组织的倡导和影响下,近年来,发达国家金融业反洗钱监管出现了由“规则为本”反洗钱方式向“风险为本”反洗钱方式的转变。 一、“规则为本”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方式 规则为本的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方式是反洗钱处于起步阶段国家比较通行的监管模式。该方式通过建立规则,制定各项反洗钱规范性条文,以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要求金融机构一一遵照执行,并通过现场检查等强制性措施督促指导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反洗钱法规。 在规则为本监管方式下,概括来说,金融业反洗钱监管部门遵循合规性监管理念,其工作重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制定规则和各种规定:二是监督检查各类金融机构执行规定的合规性,三是将不合规处罚作为一种日常机制和主要监管方法。 规则为本的监管实际上是一个制定规范--检查执行--调整规范--再检查执行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要根据规范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监管部门通过检查等手段了解金融机构的执行情况,

保险市场监管

保险市场监管 【摘要】保险市场监管是保险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虽然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发展速度十分迅猛,但我国的保险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还不成熟,保险市场监管问题日益突出。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列举了一个真实案例,引出我国保险市场监管存在问题的论题,第二、三、四部分分别介绍了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市场监管的必要性,最后针对我国面临的监管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市场监管的措施。 【关键词】保险业保险市场市场监管 一、保险市场监管案例 山西大同的王女士在某险企购买团体年金保险,近10年一直有定期返还,直到2012年5月她和其余十几位投保人被告知,该团体年金保险负责人因诈骗被拘捕。十几位投保人一起找到保险公司时,得到的回应却是,这是个人诈骗行为,保险公司概不负责。据王女士介绍,近10年来,团体年金保险的年利息水涨船高,到2010年利息涨到了8.5%,就又介绍一些朋友加入。据另一位投保人马女士介绍,该保险公司负责人说2003年保险公司团险部推出一款团体年金保险,收益比银行略高,十万元可以获得收益八千元,一万元可以获得收益八百五十元,马女士便在2010年1月4日投入2万元,利息收入相当不错,在2011年又选择投入10万元。到了2012年,警察局通知他们,保险公司负责人出事了,这是诈骗。投保人找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说没有开过这个险种,不负责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我国现阶段保险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误导、骗保、欺诈等行为时常发生,保险市场监管力度还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现状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和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通常情况下,保险监管被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通过国家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第二,保险业监管机构根据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二)保险市场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监管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并采取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组织辅助的监管模式,摒弃以对保险人的行为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起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新模式。偿付能力,就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目前我国的监管主要针对保险公司行为能力和偿付能力,但监管的核心将将逐步转换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一决定将监管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是对保险公司资金管制的进一步加强。新的保险法实施后,我国保险业将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更大的风险,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性,更何况我国的保险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个方面发展都还不是太成熟。2012年1月,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金融监管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成果,完善监管规则,更新监管理念、制度和方式,不断提升监管有效性;保险业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为贯

2020年(金融保险)西方保险监管模式发展方向及对我国的借鉴

(金融保险)西方保险监管模式发展方向及对我国的 借鉴

西方保险监管模式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借鉴 我国保险监管体制中存在监管对象不完全、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等弊端。目前,西方国家监管模式呈现出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保险信息公开化、保险监管法制化的发展趋势。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的对策是:彻底明晰保险X公司产权、进壹步放开保险费率管制、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完善信息传导机制、且探索功能性协调监管模式。 壹、我国保险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壹)监管对象不完全 1.投保人质量参差不齐 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有相当部分的投保人是用别人的钱来投保,风险和权利主要由别人来承担和享受,他们没有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愿望,投保的主要目的是在投保行为中为自己谋利。其中很大壹部分投保人是企业,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这些投保人选择保险X公司不是见该保险X公司是否运营比较稳健、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或者价格低,而是把保险X公司给他的回扣作为壹个衡量标准。 2.部分保险人产权依然不明晰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府垄断的运营模式逐渐被打破,我国保险X公司产权的状况已经得到改善。合资保险X公司和民营保险X公司的兴起,使保险X公司产权更加商业化和市场化。部分保险X公司上市,标志着保险企业产权市场自由交易的趋势。但在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市场参和程度仍较强,国有独资保险X公司和国有控股X公司产权边界模糊。这种情况造成在其运营上不但

要追求微观盈利的目标,仍要满足政府的偏好。同时由于产权不清晰引起的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保险企业不顾企业长期发展,追求企业短期指标。 (二)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1.保险价格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国内非寿险市场已经实行费率市场化,保险X公司有了更多自主权。除法定保险产品和涉及多方利益的保险产品(如投连险等)需要保监会特别审批外,很多保险产品只需要向保监会报备即可。这也就意味着,在差异化竞争环境下,保险X公司在壹定程度上能自主定价,进而自主针对市场需求开发出适合的险种,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可是目前我国仍没有完全放开对费率的统壹管制。费率仍未能完全真正反应市场供求关系。首先,它壹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X公司运营的灵活性,使保险X公司不能根据风险单位的划分来对不同风险单位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和不同程度的风险保障,使得保险X公司不得不采取违规运营方式来变相适应市场供求的变化。其次,保险X公司很难对最终效益负责,微观主体缺乏激励约束机制。费率管制使保险X公司不重视自己产品的价格、承保质量,因为运营亏损是政府定价的结果。再次,费率管制扼杀了保险经纪人的中介作用。保险经纪人能发展的壹个根本原因在于他能为客户设计保险条款和费率。在费率管制情况下,保险经纪人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2.保险X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投保人购买保险,其目的是购买风险的安全保障,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基础是保险X公司的信用。而保险X公司由于其信用的连续性和流量的特点,使其风险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事实上,由于投保人缺乏专门知识,对保险X公司的运营

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货币银行学 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姓名:李建 学号: 1215124188 分数:

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摘要:现代经济金融的发展越来越表明市场的不完全性是客观的,金融自由早已不能适应时代需要;传统的金融管制和金融深化阶段,金融监管趋向于政府直接管制,强制力对利率进行严管,结果反而抑制了经济增长。由于“金融脆弱性”问题的存在,导致银行系统的内在不稳定性,引发银行体系危机、金融萧条,需要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本文主要从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原因、银行业存在的风险;以及如何监管,方法及措施等方面,对银行的监管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举措。建议侧重中国银行业,目的在于实现好金融监管的安全与效率兼顾。 关键词:银行业;金融危机;风险;金融监管 一、为什么要对银行业进行金融监管 (一)现实原因:金融危机频发 2008年始于美国的经济危机席卷全球,对金融系统和实体经济都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至今全球经济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此次危机在给全球带来灾难性影响的同时,也凸显了金融监管的缺陷和不足。2010年以来,世界经济在螺旋式复苏过程中再度面临减速风险。发达国家经济复苏再度放缓,新兴市场国家在高通胀背景下经济增速趋于降低。 警惕金融过度自由化。阿根廷在金融自由化之后经济获得了较快增长,但同时货币名义利率迅速上升,银行存款的上升远远低于贷款的上升,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放贷,不惜降低贷款发放标准,为投机性活动提供贷款的比重加大,进而导致银行不良贷款增加。[1] (二)银行存在信用风险 银行事实上是一个信心游戏。银行存在的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即交易对手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风险。这种风险不只出现在贷款中,也发生在担保、承兑和证券投资等业务中。 就整个市场而言,会有信息方面的问题,出借人对于借用人了解很少;也有动机的问题,看借用人是否愿意付高利息,而不是判断借用人是否有能力付利息,银行和金融机构在经济中扮演中间人的角色。银行面临中介风险问题。 我国自2010年以来,信贷资产总体质量上升,各机构不良贷款走向有所分化。但经济增速趋缓可能会使银行的信用风险隐患有所暴露。一些政府融资平台的潜在风险仍不容忽视。同时房地产贷款增速回落,风险并未完全消除。[2] (三)银行存在较大的脆弱性 短借长贷和部分准备金制度导致了金融机构内在的非流动性;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主要是金融资产而不是实物资产,这在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的网络,银行业比其他产业更加脆弱和

保险业监管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战略调整(doc 11

保险业监管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战略调整(doc 11)

保险业监管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战略调整 一、研究我国保险业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 近年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功能的保险业在我国已获得长足发展。保费收入明显增长,且增长速度逐渐加快.2004年达到了4318亿元;保险深度由1994年的1.14%增长到2004年的3.16%,增长了近2.77倍(根据我国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和2004年全国年度统计公报数据计算得出)。在保险业发展良好的形势下,要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对社会经济进步的支持作用,需要进一步借助市场的力量,并在保险监管制度的规范引导下实施。这是研究新形势下我国保险业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一。 在全球化浪潮中,特别是伴随我国加入WTO,国内保险将以商业存在。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动等方式走出国门,提供境外消费服务。同时国外保险业机构也将以类似方式进入国内保险市场为本国提供消费服务。不可否认,跨境的保险服务形式将给我国的保险监管提出新的课题,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二在于探索如何增加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实施有效管理。 当今世界是一个科技进步、经济管理方式不断革新的时代,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也在不断调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

构纷纷相互融合,业务相互渗透,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但是就我国而言,完备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才得以确立不久.需要探索如何使国内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与国际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体制相协调一致,这正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三。 伴随经济的迅猛发展、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需要探讨与此相伴的监管思路、法律体系、规章制度及监管机构体系等保险监管理念和内容能否适应形势的变化,这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四。 二、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之比较 美国、英国、日本是当今世界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三个国家。其保险监管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实践上都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对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监管的转型与世界接轨。 (一)相似之处 1.都拥有较为独立健全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无论是美国。英国还是日本,都建立了以政府监管机构牵头。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和行业自律为辅、保险公司内控为基础的一整套完备的保险业监管体系。如美国联邦保险局州保险

第20章 保险监管内容

第二十章保险监管内容 第一节市场准入和股权变更监管 一、市场准入监管的意义和要求 保险监管的作用是确保保险机构能够随时履行其义务,从而使境内外投保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市场准人是实现这些目标的第一步,也是监管系统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许可证发放程序以及对保险机构的日常监管符合国际标准,有利于增强公众对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的信心。 由于许可证申请的审核是基于所准备承保种类的资料而进行的,颁发许可证时应考虑到保险业务的类别,特别是应考虑到那些特殊的保险类别。本国法律应该对保险业务进行分类,至少应该分为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两种。保险业务本质上是一种长期业务,所以从理论上讲,许可证应该没有时效限制。然而,对于监管机构来说,保险公司经常定期申请延长许可证的期限,是监督保险公司按规划开展业务的有效手段。 在涉及境外保险公司的申请时,在颁发许可证之前,申请者必须向东道国监管机构提交公司地址、拟承保险种、母国保险监管机构的确认书等文件。确认书的作用是证明该公司确实已获得从事其拟承保险种的授权,确实具有偿付能力并且符合母国的各项监管要求。如果有双边或多边协议可保证境外公司受到母国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并得到东道国的认可,境外保险公司也可以不必经东道国监管机构的批准就开始经营保险业务。在对境外公司分公司的市场准人管理上,如果是根据本国法律组建,但其一部分或者全部是外资公司分公司的,原则上应当符合与境内保险公司一样的申请要求。 在有的国家,对某些特殊险种其境内保险公司可能无法承保,这一般涉及特大风险或极为特殊的个人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即涉及“短缺险种”的时候,本国法律可以规定境外保险公司不必持有许可证即可承保这些风险。同样道理,本国法律也可以允许境外保险公司不必取得许可证即可承保海运、商务运输和国际货物转接等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获得许可证并完成登记程序,就意味着其营业期的开始,同时该公司也开始受到监管公司在运营期间,应持续地符合所有的监管要求,即颁发许可证时的那些前提条件,如资金是否充裕,经理人选是否称职,再保险是否妥当等。监管机构有权随时获得公司的业务经营资料保险机构应明确其法定组织形式,例如股份公司和互助社团,以保证其有一定的稳定性,并且便于筹措资金。应当要求保险机构的总部及其核心管理机构设在颁发许可证的母国管辖区内。 除与保险有关,或为经营保险而必须开展的业务以外,保险机构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只有在有限的特定条件下,才可以特许保险机构经营与保险无关的业务。公司的经营业务应在公司的组建章程中注明。按照专业化经营原则,持有人寿保险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不得经营非人寿保险业务,反之亦然;另有明确规定,并经监管机构认可的除外。不过,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个人保险,例如意外险、健康险等可以授权经营,不受本原则的限制。已经同时开展了寿险和非寿险业务的综合保险公司,只要能够将寿险和非寿险业务分别核算,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寿险投保人不会承担因非寿险业务损失而引起的风险,则可继续经营,反之亦然。专业化经营不应妨碍寿险公司与非寿险公司之间相互投资持股。 二、市场准入监管的内容 发放保险许可证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最低资本的数额与所承担的风险程度密切相关。最低资本额不得挪用,不得用来弥补可正常预见的损失。申请者应向监管机构提交自己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的证据。 申请者应提交营业计划,描述其拟经营的业务。此计划应当较好地展示该公司在最初几年里有能力保持良好的资产状况,并可随时履行其义务。营业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

3-保险监管(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

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10〕89号) 各寿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一步落实《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暂行)》(保监发〔2007〕23号),提升各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将《指引》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按照《指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落实工作,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报送我会。如暂未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应指定一名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联系人,将上述信息报送我会。 二、各公司应创造条件,尽快落实《指引》各项要求。对于近期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运用经济资本方法确有困难的公司,应最晚在2013年10月1日前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从2014年开始在提交的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中运用经济资本方法计量公司所承受的风险。在此之前,可由审计委员会暂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三、本《指引》生效后,各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应按要求提交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一式六份,并视为已履行了保监发〔2007〕23号文要求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一步落实《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23号),提升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保障人身保险行业和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风险是指对公司实现经营目标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不确定因素。 第四条本指引所指全面风险管理是指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到全体员工全员参与,在战略制定和日常运营中,识别潜在风险,预测风险的影响程度,并在公司风险偏好范围内有效管理公司各环节风险的持续过程。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同时,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重点监测、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公司在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时,应确保风险管理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的一致性。 (二)匹配性原则。公司在全面风险管理过程中,应确保公司资本水平与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所承担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三)全面性原则。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应渗透至公司各项业务环节,对每一类风险都应全面认识、分析与管理。 (四)全员参与原则。公司应建立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文化和相应机制,各级别员工都应按照其工作职责参与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日常风险管理职责。 (五)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开发相适应的风险量化技术,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风险管理经验,实现定量与定性方法的有机结合。 (六)不断优化原则。公司应不断地检查和评估内外部经营管理环境和竞争格局的变化及其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所产生的实质影响,及时调整和优化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第六条公司应按本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建立与自身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计量、应对和监控风险。全面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应与公司管理和业务流程紧密结合。

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Visual Basic 程序设计作业(2011-6-1 一、选择题(将符合题意的描述选项前的字母填到题后的括号中) 1.以下对Visual Basic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D )。 A.Visual Basic是可视化的面向对象的程序设计语言。 B.Visual Basic采用事件驱动的编程方式。 C.Visual Basic具有强大的数据库访问能力。 D.在VB的集成开发环境中,对象的属性只能在属性框中设置。 2.以下关于类与对象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D ) A.同类对象的集合与抽象称为类。例如学生是类,学生中的李梅则是对象。 B.同类型的对象具有相同的属性和不同的属性值。 C.工具箱中的控件是类,当把一控件“拖动”到窗体上,并为其赋给属性值后,就是对象。 D.类的属性值可以在属性窗口中设置。 3.在下事件过程中,下列有关对象、事件和方法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D 。 Private Sub Command1_Click( Form1.Print “我们学习Visual Basic程序设计” End Sub A.Command1是对象,Click是对象响应的事件。 B. Form 的方法是Print。 C.一个对象只能响应属于自己的事件。例如Command1可响应Click、DblClick 事件,不能响应Load事件。 D.事件过程可以用End Sub结束,也可以只用End结束。

4.执行以下命令,不能在相应对象(如Form1、Label1、Text1)中显示“学习VB”的语句行是( C)。 A. Form1.Print “学习VB” B. Label1.Caption=“学习VB” C.Text1.Caption=“学习VB” D.Text1.Text=“学习VB” 5.在Form、Text、Label中都可以显示文本字符。以下描述中错误的是:( D A.可以用Font属性在在对话框中设置字体、字型和字号。 B.可以用ForeColor属性设置字符的颜色,用BackColor属性设置字符的背景色。 C.若要将标签框成为透明,可通过设置“Label1.BackStyle=0”来实现。 D.若要将文本框成为透明,可通过设置“Text1.BackStyle=0”来实现 6.在运行时,若要使文本框获得焦点,可调用文本框对象的( C 方法来实现。 A.Refresh B.GetFocus C SetFocus D.Text1. Focus=”焦点” p 说明:若能将光标置于Text1span中,则称Text1 “获得了焦点”。 7.Form中有三个对象:Text1、Text2、Text3,执行下列语句( D ),可使光标在Text3中闪动,即Text3获得焦点。 A. Text1.SetFocus B. Text3. GetFocus C. SetFocus.Text3 D. Text3.SetFocus 说明:此题与前一题同。 8.以下描述了在窗体中添加控件的方法。其中错误的是()。 A.在工具箱中单击所需的控件,再将鼠标移动到窗体区域内时,光标变为”十”字形,这时在窗体中拖动鼠标即可绘制所需大小的控件。 B.在工具箱中双击所需的控件,可在窗体中自动绘制出该控件。 C.将工具箱中的控件拖曳到窗体中,可得到相应的控件。

偿二代与欧美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

偿二代与欧美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 陈晨 作者简介:陈晨,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博士,现就职于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摘要:2012年以来,保监会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简称“偿二代”),并于2015年正式开始试运行。本文分析了“偿二代”的制度框架与主要意义,并将“偿二代”与欧美主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发现,偿二代在监管理念、监管框架和监管标准等方面,与国际主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完全可比。同时,偿二代在充分借鉴国际主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与中国实际相结合。 关键词:偿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国际经验比较 2012年3月保监会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China Risk Oriented Solvency System,简称“偿二代”)建设工作,2013年5月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2015年2月保监会正式印发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及过渡期内试运行方案,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掀开了新的历史篇章。与偿一代侧重定量监管和规模导向的特征相比,偿二代采用国际通行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的三支柱框架,具有风险导向、行业实际和国际可比三个显著特征。偿二代的17项主干监管规则有机联系,共同作用,构建了一套风险识别和防范的安全网(图1)。 图1:偿二代整体框架构成

一、偿二代的制度框架 (一)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 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主要防范能够用资本量化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通过科学识别和量化各类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 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可量化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即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二是实际资本评估标准,即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标准和认可标准;三是资本分级,明确各类资本的标准和特点;四是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即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预测和评价;五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量资本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 (二)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 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是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进一步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第二支柱共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风险综合评级,即监管部门综合第一支柱对能够量化风险的定量评价,和第二支柱对难以量化风险的定性评价,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价;二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即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具体监管要求,如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管理架构和流程等,并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进而根据评估结果计量公司的控制风险最低资本;三是监管检查和分析,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四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性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 (三)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在第一、二支柱的基础上,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借助市场的约束力,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新兴保险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支柱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手段,充分利用除监管部门之外的市场力量,对保险公司进行约束;二是监管部门与市场相关方建立持续、双向的沟通机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约束;三是规范和引导评级机构,使其在偿付能力风险防范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偿二代的主要意义 (一)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偿二代有利于提升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偿二代坚持风险导向,促使保险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既能直接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又能对保险公司以往粗放式发展模式形成有力制约,引导保险公司平衡业务增长、资本管理和风险控制,实现发展方式转型。此外,偿二代有利于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偿二代建设的目的不是提高资本要求,而是更加科学合理地计量各类风险。偿二代坚持风险导向兼顾价值的原则,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增强风险与资本要求的相关性,科学合理地设定资本要求,避免资本冗余,减轻行业资本负担。 根据保监会2014年6月30日测试结果,与偿一代相比,偿二代下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稳定,仍然为紧平衡状态。从公司情况看,偿二代下大约三分之一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有所上升,三分之二的公司有所下降。产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48%、17%和35%;寿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22%、66%和12%;再保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51%、36%和13%。

保险基础知识—保险监管

保险基础知识第14章 保险监管 第一节保险监管概述 第二节保险监管体系与方式 第三节保险监管的内容 [学习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主要使大家对保险监管的概念、目标和方式有所认识,明确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掌握保险监管体系的构成及保险监管的主要方式等内容,熟悉并了解保险监管的具体内容。 [学习重点] 一、保险监管的目标 二、保险监管体系 三、保险监管方式 四、保险监管的内容

第一节保险监管概述 一、保险监管及其必要性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政府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依法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 (二)保险监管制度 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司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完善和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保证。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保险监管主体

即监管者,是指享有保险监督管理权力并实施监管和管理行为的政府部门或机关,即保险机构机关。常见的有两种类型:一是在财政部设立专门的部门从事保险监管,监管机关就是财政部。二是设立独立的保险监管机关。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机关是1998年11月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即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统一监管中国保险市场。 (四)保险监管行为的性质 一方面保险监管行为是强制行为,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必须接受监管;另一方面实质上属于国家干预保险经济的行为。P383 (五)保险监管的内容和对象 监管范围仅限于商业保险领域;监管的内容是保险经营活动;监管的对象是保险产品的供给者即保险人(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六)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新形势下提升保险业监管质量的对策建议

新形势下提升保险业监管质量的对策建议 摘要:自2014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未来保险监管工作"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后,保险业监管质量问题就越加为保险监管当局所重视。本文从社会认可度、对经济发展贡献程度、市场环境规范程度三个方面来对提升中国特色保险监管质量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保险监管;质量;对策 为更好地实现中国保险监管效率和质量的共同提升,通过加强保险监管来推动保险业的社会认可程度、提升保险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规范保险市场发展环境刺激中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立足微观视角,从社会认可度、对经济发展贡献程度、市场环境规范程度三个方面来对提升中国特色保险监管质量提出对策建议。 一、严控保险企业合规性,提高保险服务社会认可度 在严控保险企业合规性方面,应从以下方面入手:(1)建立完善好保险市场市场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严控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优化保险业结构和主体。(2)在进一步放开保险费率管制的过程中又加强保险企业费率条款的合规执行监管。要严格监管保险企业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违

规降费开展不良价格竞争,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诚信度。(3)规范保险企业保险承保业务和理赔服务,提高保险业服务的社会公平度。提高信息化监控手段,将保险企业承保业务和理赔服务全流程数据进行集中管控,集中考评,提高保险承保、理赔的社会公开度。(4)严控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提升保险企业资本经济效益的同时,提升保险业的社会竞争力。通过监控保险企业财务状况,特别是资金运用状况,不仅可以很好的评价一个保险企业的经营状况,还能评价一个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和发展潜力。 二、明确保险监管运行目标,提高保险业对经济发展贡献程度 创新已经为中国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劲的 活力,而中国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创新更为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提供着强有力的保障。保险监管必须明确运行目标,顺应市场创新形势,不断提高保险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为了提高保险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本文通过对当前中国保险监管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尝试性提出以下几点当前中国保险监管运行目标:(1)优化保险业产业结构,提升保险业产业链关联效应,以推动整个社会经济转型升级为目标。作为现代服务业,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与经济发展、居民需求相矛盾的问题,如从业人员服务水平的提升程度与居民保险服务需求的矛盾等等,要推动中国保险业的

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分析

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分析 世界各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有严格监管和宽松监管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是按监管的模式划分的,事实上,就约束的程度和力度而言,与其他行业相比,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实行严格监管。经济学家一般从三个角度来看待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经济、安全、信息。而这三个因素又可以分成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对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问题的监管三个方面。根据其监管的侧重程度和严格程度不同,主要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监管可以分为严格监管和松散监管两种模式,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严格监管模式和以英国为代表的松散监管模式。但本文侧重于分析国外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模式,通过考察世界各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模式,以探讨我国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监管未来的发展方向。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指的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经济实力的一个综合指标。偿付能力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大于负债,同时还要求有足够的流动资产以履行所有因债务而导致的财务责任。合理的偿付能力应该在使保单持有人得到充分保障和保 险业运营成本较低这两个因素的权衡中达到均衡。 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由于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特殊性,保险双方在权力义务的获得和履行的时间上存在着不对等性,主要原因在于:与其他实物交易不同,保险产品的购买者并不充分了解公司资产和负债质量的信息;保险公司管理人员的有限责任增加了有悖于职业道德经营的可能性;若出现负面的偿付能力信息,有可能导致保单持有人的“羊群”或传染效应,从而出现对保险公司的“挤兑”现象。所以,保险公司一旦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偿付能力不足,将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产生威胁。对此, 西方国家主要通过对偿付能力有效监管来达到监督保险公司经营同时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 由于各国国情殊异及保险业发展历史长短不一,偿付能力监管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主要可分为北美体系、欧盟体系和澳大利亚体系。 一、北美体系 北美体系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美国的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美国对其保险业的监管实行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双重管理的体系,监管范围也非常广泛。在这一监管体系下,州是监管的主体,各州有权处理保险监管工作中的一切事宜,如保险立法和税收等。各州有自己的保险法规和管理机构。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保险监管成本,美国最早建立了偿付能力评级机构和评级制度。这些评级机构以相对较低的成本提供了关于保险公司财务实力的总体信息。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和财务分析跟踪系统(FATS)作为美国保险监管预警机制的两个重要的信息系统,主要帮助保险公司的无偿付能力进行预测,避免更多保险公司破产。20世纪90年代美国保险监管协会提出了风险资本要求法(RBC),该法随着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具体数量和类型而变化,使保险公司的资本与其承担的风险大体匹配。现金流量分析是以利率变动为主要假设来测定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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