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继满中欧商学院关于劳动合同法演讲速记
《劳动合同法》讲稿

《劳动合同法》讲稿一、关于劳动合同问题案例(一):王某20XX年12月10日到某外资企业从事会计工作,月工资3000元。
20XX年9月30日双方补订了期限自20XX年12月10日起至20XX年12月9日止的劳动合同。
20XX年1月1日王某辞职,随后其提起仲裁要求该外资企业支付其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4000元。
该外资企业辩称,虽然王某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时间较晚,但其以通过自己的行为追认了合同自20XX年12月10日起生效,且单位一直正常支付其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未侵害申请人的劳动权利,所以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仲裁委最后裁决认定:王某的仲裁主张成立,支持了其二倍工资仲裁请求。
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法律规定的非常明确,遂依法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案中用人单位因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最后支付了高额的二倍工资,教训深刻。
反过来,若能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就可避免了这一损失。
20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对用人单位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设定了高额成本。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11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支付两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宁可订立劳动合同不用工,也不要用工却不订立劳动合同。
因为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建立。
劳动合同法讲课稿

劳动合同法讲课稿主讲:邓维莲大家好,根据社区领导的安排,这节课由我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劳动合同法》。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6月29日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下面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一、劳动合同的订立首先要明确的两个概念1、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关系定义: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依法形成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2、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标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用工为标志。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主要内容1、订立主体(劳动者)2、订立时间3、订立条款4、无效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1、订立主体(劳动者)(1)应与订立人:为用人单位工作,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劳动者。
包括:试用期员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外地工;本单位外派员工;本单位下(待)岗人员;主要在本单位工作,按期从本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股东。
等等。
(2)不应与订立人:包括未成年人;已退休或离休人员;在本单位实习的在校学生;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外单位借调人员、股东单位派到本单位工作人员;仅依据双方约定完成一定工作,完成后领取报酬,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的人员,如顾问、劳务人员等(兼职)。
(劳动合同订立的附随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案例解读

2007年最新劳动合同法 案例一 用人单位不能再用巨额违约金强留人才 [江苏案例] 小陈在某企业工作期间,考上了某大学研究生,与单位签订《培训合同》一份,约定由单位负担小陈上研究生期间的所有学习、食宿、交通费用,并按月发放小陈工资,小陈则须在取得文凭后为单位服务8年,否则承担每年3万元的违约金。小陈在取得硕士学位后,在该企业报支了各项费用4万元,并在工作两年后,离开了该企业到南方某企业工作。该企业以小陈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小陈负担违约金18万元。 [判决结果] 最先对服务期约定作出规定的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其虽明确规定对违约金进行限制,但却授权裁判机关裁量。因此,仲裁委员会认定小陈违反服务期约定,结合小陈在新单位的收入及尚未履行的服务期,裁决由小陈承担违约金12万元。 [新法解读] 服务期约定应当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利益,既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受益权,但同时又不能限制人才流动。劳动者的赔偿能力有限,过高的违约金实际上限制了人才流动,也使用人单位不考虑通过优厚的待遇、良好的工作环境等措施来留住人才,而以过高的违约金来限制人才流动。 《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服务期问题进行调整,并明确了违约金标准。该法规定的可以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范围为,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劳动者因违反服务期约定而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标准为,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具体到本案,将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管小陈与用人单位约定多高的违约金,司法机关只能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及尚未履行的服务期来确定违约金,小陈只需要支付3万元违约金。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施行13年来,又一部重要的劳动法律。昨日,市中院民三庭的戴涛法官结合三个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对《劳动合同法》一些“亮点”法规进行解读。 2007年最新劳动合同法 案例二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就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江苏案例] 从农村来江苏打工的小王被机械厂录用,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后,机械厂以双方系事实劳动关系为由,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小王终止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将事实劳动关系定性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可终止该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故本案中,机械厂是可以与小王终止劳动关系的。 [新法解读] 在实践中,大量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社会保险等负担,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了保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权益,以前虽然有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劳动部制定相关规章、江苏省也通过地方法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来保护,但从小王这个案件上来看,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显然是不全面、不充分的。 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相应的规定弥补了这个“缺憾”。该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意味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即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同时,用人单位还要每月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工资。 具体到本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机械厂就不能随意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专题讲座

劳动合同终止的定义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条件:用人单位解 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时,应当按照法律 规定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依据:经济补偿金 的数额根据劳动者 在该单位工作的年 限和工资收入确定。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时间:经济补偿金 应当在劳动合同解 除或终止时一次性 支付给劳动者。
完善情况: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正在逐步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的需要
劳动合同法的完善建议
增加对劳动者 权益的保护条 款,确保劳动 者获得公平待
遇。
强化对用人单 位的监管力度, 防止用人单位
滥用权利。
建立完善的劳 动合同法执行 机制,确保劳 动合同法的有
效实施。
加强对劳动合 同法的宣传和 普及,提高全 社会的法律意 识和法律素养。
劳动合同法的定义和作用
劳动合同法的定义: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的作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稳定发展。
劳动合同法用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 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 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 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 立、履行、变更、解除或
劳动争议的诉讼
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的赔偿责任
PART 5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完善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情况
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
劳动合同法知识讲座

劳动合同法知识讲座1. 引言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关键法律。
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对于雇主和雇员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讲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内容、合同解除等方面。
2. 合同订立根据劳动合同法,合同订立是劳动关系形成的基础。
合同订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合同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雇主应明确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重要条款。
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署合同。
3.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3.1 基本条款基本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核心内容。
基本条款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等方面的规定。
雇主和雇员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2 保密条款保密条款是保护雇主商业机密的重要内容。
在合同中可以对雇员保密的范围、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以保护雇主的利益。
3.3 终止条款终止条款是劳动合同解除的依据。
终止条款应明确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可以规定合同期满、解除协议、变更工作性质等情况下的解除程序和赔偿责任。
4. 合同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合同解除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4.1 合同期满合同期满是合同解除的一种常见情况。
在合同期满之前,雇主和雇员可以协商续签合同或另行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4.2 解除协议雇主和雇员可以随时协商解除合同,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
解除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解除合同的时间和解除后的权益义务。
4.3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发生变化,例如工作地点、工作性质等。
在变更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及时修改合同。
4.4 解雇和辞退解雇和辞退是合同解除的一种特殊情况。
解雇是雇主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事先通知雇员终止合同;辞退是雇主因雇员违反合同约定或严重失职而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一、引言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务是指在实际应用劳动合同法时的操作指南和实践经验。
本文将就劳动合同法实务展开讲解,包括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
二、合同的订立与解除1. 合同的订立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中,合同的订立是首要环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劳动关系的内容。
因此,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应当妥善处理以下几个要点:- 确定合同双方的身份和基本信息,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等;- 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地点,具体描述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以及工作地点的具体位置;- 确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日、年假等;- 确定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福利待遇等。
2. 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关系的终结。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解除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关系;- 一方提前解除: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较大损失时,另一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解除通知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关系在提前解除时,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解除违约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关系到劳动者的收入和福利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报酬的支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及时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公平支付: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进行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权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除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随意更改工资支付方式;- 奖金与津贴: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获得奖金和津贴,并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法讲座讲稿

劳动合同法讲座讲稿【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讲课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讲课稿-------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陆强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一九九四年七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的。
十三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6月29日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下面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一、为什么要制定劳动合同法。
1、尊重劳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3)应当与劳动者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得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4)与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
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
3、完善劳动保障体系。
劳动合同一方面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又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工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权益,从而为劳动者实现劳动保障权益提供了依据。
劳动合同法最新讲座

劳动合同法最新讲座
尊敬的各位学员,大家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劳动合同法最新讲座。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们将为大家介绍最新的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用劳动合同法。
首先,我们来简要介绍一下劳动合同法的概念和作用。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
同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包括保障劳动安全、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等方面的责任。
此外,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等方面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原则,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进行协商和解决。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希望各位学员能够认真学习和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做
到遵纪守法,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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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继满中欧商学院关于劳动合同法演讲速记 吴老师: 各位朋友们晚上好,非常欢迎大家来到中欧。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行,此举措有如一石惊起千层浪,引发了社会上、企业界、员工激烈地讨论,今天我们也把这个话题带到了我们的现场。我们特别请到了劳动关系和人力资源实务相结合的实战专家,“新人力”概念的提出者,中国劳动关系学会理事,现任易才集团人力资源研究中心主任翟继满老师,为我们分享他对劳动合同法的深入理解,我们掌声欢迎他。 翟继满: 谢谢吴老师,也谢谢我们中欧的各位学员以及HR同行。今天给我这么一个机会来给大家分享我对于劳动合同法和对于人力资源如何应对,我觉得是很荣幸。 为什么说这么荣幸呢?一方面中欧是咱们亚洲排名第一的商学院,另一方面是因为我的两任老板都是中欧的学员。刚才在跟吴老师还在说,我前面一个公司CHIC,总经理是中欧的学员,现在的老板李浩也是中欧的学员,所以感觉到很荣幸,讲得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如果我讲的过程当中你觉得有一些想法,有一些不同的观点也可以随时举手示意,我们可以进行一个探讨。 今天给我的话题就是说企业管理面临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挑战。 给大家做一个自我的介绍,其实我今天不是来给大家讲课,而是分享和汇报。我是一个人力资源管理的从业者,一直是从事人力资源的,在人大读的人力资源的研究生,后来是转到劳动法的方面,现在在人大的劳动关系研究所,也是客座研究员。为什么这么说一下呢?其实就是因为咱们中国有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就是在世界各国只有中国,懂人力资源管理的不懂劳动法,懂劳动法的不懂人力资源。不管是实务界,就是咱们在座的企业的管理者们,还有就是学术界包括一些大学的教授们。实际上大家可以看,我们学到的人力资源的管理的教材,不管是中国的还是国外的,那上面凡是关系到员工关系、劳动关系、劳资关系都是国外的。而且比较多的都是美国的,没有中国的。 我本人在这一次劳动合同立法的过程当中也很有幸参与了这么一个历史的进程,因为我的导师是常凯,我在人大是双导师,我的第一个导师是常凯,第二个导师是彭光华,他们都是劳动合同法在国务院阶段的草案研究课题组的负责人。当然社会上可能也不知道这个课题组是干什么的,一方面并不像人们想象那样,劳动合同法就是这个课题组写的,就是这个课题组决定的,课题组没有没那么大的作用。这个课题组实际上就是国务院法制办在收到劳动部起草的劳动合同法的草案之后,再提交给全国人大审议之前,在国务院这个阶段征求各个部委、来自各个方面的意见。然后进行一个比较、研究哪些条款应该修改,哪些条款再进行完善,就是这样的一个课题。那么我是作为一个编外人员,参与了整个的过程。所以说这个课题组并没有决定劳动合同法是什么样子,但是它比较靠近这个劳动合同法立法的背景和立法的本意。那么正好我又是出自实务界,所以我自己有一些自己的体会,跟社会上一些劳动法的专家、甚至是一些劳动法学界大腕观点有不一样的地方。 今天跟大家分享的主要内容就是这么五个方面,第一个就是劳动合同法它有哪些方面的变化,第二个就是企业管理面临有哪些风险,第三个是目前作为一个HR从业人员我理解的劳动合同法,为什么跟社会上一些书对劳动合同法的书条文释意,特别是一些律师为什么不一样?就在于一般的律师不懂劳动法。第四个就是谈一下当前的焦点事件,结合当前的一些热点,说一下企业管理应对劳动合同法的十大误区。最后就是谈一下企业管理应对之道,就是我们应该怎么样去琢磨,怎么样去适应这个劳动合同法。 那么先说一下劳动合同法对现行法规的新的变化。大家不知道有没有看过这方面的书以及有没有听过这方面的一些讲座,我想应该是有的,不过可能你不知道,劳动合同法对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仅仅是变化,不仅仅是措辞有所调整,它在很多方面对劳动法进行了矫正乃至否定――这一点很多的专家可能会谈不到。比如说劳动合同法对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很多地方都是纠正的关系,就是原来了劳动法错了,现在通过劳动合同法,通过这么一个特别法,把它给纠正过来。 可以先简单地举几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最明显的就是关于劳动关系的确立和书面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关系在劳动法的框架下是先有书面合同,再有劳动关系。在那个框架下劳动关系被定义为劳动合同关系。没签书面合同的后来打补丁提了一个叫“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在这一框架下,在学理解释和劳动行政、司法实务上,所谓“《劳动法》不保护非法劳动关系”的理解成为主流。很多人主张,《劳动法》保护的仅限于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于是很多没有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被置于《劳动法》的保护之外。虽然劳动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有关规定、司法解释,明确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利,但是,这些规定和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较低,不足以纠正立法带来的弊端,仍有大批所谓“劳务关系”、“主体不适格”的劳动者不能接受《劳动法》的保护。针对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法第7条)。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那么劳动合同法时代也就是2008年1月1号之后,“事实劳动关系”这个词,已经永远地进入了历史的垃圾筒。谁要是再跟大家提事实劳动关系,你就知道他的水平了。 比如说关于派遣,原来是没有想到也没有规定。现在对于派遣曾经经历过一段一开始是全面否定,当时想用两把“刀”把它灭掉,现在是规范限制。 再比如说关于适用范围。原来只是适用于企业范围很小,那么现在把公务员和几个特殊群体比如说军人,比如说保姆拿出去之后,只要没有国务院另行条例规定的,统统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里面。 劳动合同法对于现行的法规,它的变化是一种颠覆性的,是一种全面地重新梳理,是这么一个关系。那么当然在这个里面就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对于我们现行的劳动法有了很多地方的一个否定。请大家注意我的用字词是否定。所以说引起了社会各界包括劳动法学界内部的分裂。大家观点都不一致,原因就是有很多所谓专家、学者在劳动法的法理认识方面跟不上。 劳动法它是一个特殊法,它不是像民法、合同法一样,在这个从古罗马的法这么一直沿袭下来,它不是的。它是在资本主义革命之后,大概40年左右,为了解决社会问题从民法里面给分离出来,借鉴于民法同时呢又对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否定。 简单地说劳动法是对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正面否定才产生的。 然而中国的劳动法的研究者――包括教授、法官、律师等,他们大多数是从民商法、从经济法转过来的,没有系统地学习过劳动法的原理。所以说我们国家的劳动法才会出了那么多的错误,出了很多的谬误,包括劳动合同的“要式化”,包括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包括片面强调书面的异化等等,出了很多的谬误。所以说这一次劳动合同法要把它正过来,要把很多地方错误正过来,有很多人跟不上,他觉得按照他的知识准备――这样的是错误的。其实这是对的,他接受不了,所以说产生了巨大的争议,我在这儿列举了几个,当然最有争议的就是常董之争。 知道劳同合同法的人都知道“常董之争”――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和华东政法学院董保华教授的观点之争。应该说“常董之争”是劳动立法发展史里程碑意义的一个事件。董保华老师认为,劳动合同法将会导致铁饭碗、铁合同、铁交椅,三铁的回归,回到计划经济的时代。他认为劳动合同法将使得整个的国家、企业、劳动者会出现一个三输的局面,没有赢家。常凯教授的主要观点就是中国的劳资不成熟,公权力须介入。比如说国外,不管是美国、欧洲、日本,他都会有一个比较成熟的劳资博弈的一个机制――工会运动,在中国倚靠工会显然不太现实,我们国家的工会大家都知道它的职能。比如说山西的黑砖窑事件,一定程度上因为劳资是不平衡的,资强劳弱,这是一个总的态势,所以说国家的公权力需要适当地介入,需要校正一下,要倾斜一下。还有就是常凯认为企业的管理,这次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管理带来的是一次机遇,如果说是你能够正确认识,是能够提升管理的手段,能够获得好处的。 第二个要说的大争论就是前一段时间在社会上、在两会期间号称要上电视台PK的,一个就是玖龙纸业董事长张茵,是咱们的企业管理的代表,她认为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应该取消。刚才我们下面有一位朋友问我说,劳动合同法会不会修改?我说短期内不会修改,据我所知,中央高层领导贯彻这个劳动合同法的决心非常大。那么长期来看可能会修改,这个修改不是因为现在社会上这个修改的压力,而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确实有它的缺陷,比如说关于工作内容等方面。一方面企业管理者、经济学家们认为,劳动合同法使得企业成本提升,很多企业开始纷纷倒闭,韩资企业开始连夜出逃,所以说他们认为会使中国经济改革成果毁于一旦。那么另外有一些声音就是广东省总工会的副主席等一些人,他们认为劳动合同法增加的企业的成本,增加的什么成本?是违法成本。守法、规范的企业,其实是成本基本上不增加,但是会提高你管理的精细化,成本不增加,甚至是成本有所降低。那么这一期的《新人力》杂志和《劳动关系》杂志里面,都有系统地阐述,我这儿就不多说了,反正这个杂志我把电子版的都带来了,大家可以问吴老师拷贝。 我要说的第三个大争论是在今年的年初,是在我这个HR实务界人士和张五常这么有名的经济学家之间,一度成为今年北京市劳动法学界议论的焦点。张五常有一个系列的文章写了三个,其中我回应的是所谓《灾难的先兆――三论新劳动法》,他里面有很多的观点,主要观点就是认为,契约自由不应当干涉。企业和劳动者应该签什么样的合同,应该什么样的工资水平,应该交给他们自己去商量,你国家不应该给他规定,哪些情况得签无固定期的,哪些情况不能签已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等等。 我的观点就是,经济学家不懂劳动法。当然后来被批评说我太狂了,但是我现在仍然坚持这一点。我现在正在策划经济学界十大教授和劳动法学界十大教授的一个PK,争论劳动合同法对于宏观经济的影响,《经济观察》其实已经有一次了,是三月份,是王一江和常凯,观点截然相反很有意思,大家可以去看,网上也能搜得到。 那么到底大家都在争什么呢?带来了什么样的变化呢?我为了便于大家了解,我把它归纳了一下,不过绝对不止这几个地方,其实有很多。 第一个就是关于劳动关系的确立。我刚才已经说了,在劳动法的框架下,在劳动法时代,劳动关系的确立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主要标志,“但是”,劳动关系应当以实际用工为标志,大家知道吗,这里用了一个“但是”,是一个转折关系。――这不是我说的,这是劳动部在2007年6月12号发布的25号文里面明确地这么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