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总公司向其属下单位收取管理费和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国内员工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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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国内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国内员工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0﹞933号
【发文日期】2000-12-29
【实施时间】2000-12-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国内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0﹞10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可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特区物价补贴和特区保留津贴仍按市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深地税
发﹝1996﹞76号)规定执行,即分别为500元和300元。
二、对于已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
府﹝1992﹞128号)规定实施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的国内员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扣除住房费用时,既可以选择按照深地税发﹝1996﹞76号文的规定,扣除按规定比例提取并上缴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专储的住房公积金,也可以选择按市政府办公厅本批复规定计算的住房费用扣除。
但两种方法只能选择一 种。
三、对于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的国内员工,或者在已按照深府﹝1992﹞128号文规定实施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的非本市户籍的国内员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扣除住房费用时,可暂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收入13%扣除。
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答-总局

[主持]访谈将于9:30正式开始。
[ 2009-06—02 09:19 ][ 主持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廖体忠副司长就《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与网友在线交流。
欢迎网友们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2009-06-02 09:31 ][主持]欢迎您廖司长,很高兴今天您能参与我们这次的访谈节目,首先请跟网友们打个招呼。
[ 2009-06—02 09:34 ][ 廖体忠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
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今天的主题是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这两个题目可能会涉及许多其它的业务,但考虑到时间的关系,今天的交流仅限于这两个题目。
欢迎大家踊跃提问![ 2009-06-02 09:34 ][主持]廖司长,现在已经有很多网友向您提出了问题,我们现在开始回答问题好吗?[ 2009-06—02 09:35 ][廖体忠 ]好的。
[ 2009—06-02 09:35 ][网友yoyo ]我行在处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自境内的海外代付利息缴纳税款问题中遇到问题:在向国税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后,是否还要向地税缴纳营业税?[ 2009-06—02 09:36 ][ 廖体忠 ]答: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自境内的海外代付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应根据营业税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由于此次访谈的主题是反避税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建议向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营业税处咨询。
[ 2009-06—02 09:36 ][国外财务人员]对涉及享受双边税收优惠的国家地区的代付行支付代付利息时,税收优惠申请由谁向何级税务机关申请?能否不申请,自动执行?[ 2009-06—02 09:37 ][廖体忠]答:非居民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原则上应由纳税人本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不申请或申请后未被批准,不能享受。
路桥公司部门岗位职责描述样本

2、负责工程项目经营成果分析、评价,竣工工程项目的考核评 价:按时编报产值、收入、成本、费用等统计表和分析报告;催 收下属单位应上缴的综合管理费、劳动保障费、固定资产折旧等;
主要职责与工作任务:
1、建立和完善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体系、促进在公司范围建立 统一的财务信息系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制订和完善适合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统一全公司的会计政策, 规范会计核算方法与程序,建立财务报告制度与分析评价标准; 监督管理各项财务制度的统一性及执行情况;为保障财务数据的 准确性、完整性、统一性和及时性,逐步在公司范围建立统一的 财务信息系统;组织下属配合市场开发部制定公司内部工程定额。
4、统筹安排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各项事宜:统筹安排公司的 财务预算、决算工作;统筹安排公司的成本核算工作;统筹安排 公司的财务分析工作;负责制定年度与月度资金计划;负责组织 筹措资金,保证资金供应;负责监督稅务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
5、监督、指导会计、出纳工作:监督指导会计分类记账,填制 传票,保证各类凭证真实、完整;监督审核各类日记账、明细分 类账、总账填制;监督公司现金存款与出纳管理;监督公司的发 票、支票和印章管理工作。
员工和各部门对财务部的满意度
主管会计岗位职责
所在部门:财务部
趣「负责公司的成本核算和管理工作,负责工程项目经营成果 分析、评价,竣工工程项目的考核评价,利润及投资收益管理, 固定资产购置、核算和盘点,负责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其它 应收款、存货、呆坏帐管理,编制月度资金支出计划,监督、控 制计划执行,开支、经费管理,负责公司日常的纳税申报、办理 退税等工作主要职责与工作任务: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深地税发[2008]129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129号)各基层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学习和贯彻执行,同时要做好对总分机构纳税人和财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工作,布置其尽快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
结合我市总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总分机构参与分配税额的一般原则1.总机构注册在深圳市,且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全部在深圳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不参与分配税额,也不申报企业所得税。
2.总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跨地区(深圳市)的,市内外的分支机构都参与分配税额,设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就地申报预缴分配税额。
3.总机构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作为一个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配税额,其分配的税额由总机构就地申报预缴。
4.总机构注册地在深圳市外的,其设在深圳市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配税额,由分支机构在深圳市就地预缴。
5.二级分支机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才能参与分配税额。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合并到所属的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配比例。
二、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3点要求:1.总机构每年6月20日前要先填报我局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见附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每季度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企业发生的一些特殊费用不准扣除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的内容是条例新增的规定,原内资、外资税法对此均未作直接规定。
本条规定的不得扣除费用包括。
一、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原外资税法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本条改变了原外资税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现行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和专门化、专业化,从节约企业成本角度等考虑,对于企业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来完成,较之企业自己去完成,可能更为节约,所以就出现了企业之间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这种现象。
但是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
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过去,内资企业基本纳税实体界定上遵循独立核算标准,将企业内部能够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纳税人处理,为准确反映企业不同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内部提供管理服务、融通资金、调剂资产等内部往来活动一般需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处理,分别确认应税收入和费用。
企业内部营业机构属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实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汇总纳税的规定,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而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企业来进行汇总纳税。
深圳国家税务局关于1996年纳税户税款预算级次划分问题的规定

深圳国家税务局关于1996年纳税户税款预算级次划分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4.07.11•【字号】深国税发[1995]507号•【施行日期】1994.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国家税务局关于1996年纳税户税款预算级次划分问题的规定(深国税发[1995]507号1995年12月7日)各分局:根据我局征管体制改革要求,为贯彻“属地征税”原则,保证市、区两级财政收入的准确性,1996年地方级税款(包括共享税地方分成部分)的预算级次按下列规定划分:一、1996年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户,其缴纳的税款按现行体制划分预级次。
(一)原属于一、二、三分局管理的纳税户,其缴纳的地方级税款,全额划入市级金库;原区分局管理的纳税户,其地方级税款划入区金库。
(二)大亚湾、盐田港、妈湾电厂、深圳机场四个大型企业税收,仍执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深财预算[1995]第8号文件规定,四大企业缴纳的地方级税款,平时集中入区库,年终由征收分局提供签证单、供市、区两级财政结算。
(三)股票印花税的50%部分划市级金库;能交基金30%,预算调节基金50%,以及教育费附加收入均根据纳税户正常税款预算级次,分别划入市级和区级金库。
(四)发票违章罚款收入和稽查分局查补税款按纳税户正常税款预算级次入库。
其中发票违章罚款收入由征收分局提供税票复印件,与同级财政结算返还款。
(五)蛇口分局征收的地方级税款为市、区两级财政共享,具体入库办法等研究后,另行通知。
(六)税务登记违章罚款收入划归市财政。
(七)罗湖、福田征收分局使用的中央级、市级金库帐号待定。
二、1996年新登记开业纳税户税款级次划分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国营、集体企业税收,市属企业缴入市财政;区属企业按属地原则缴入所在地区财政;(二)个体、私营企业税收按纳税户所在区域,缴入同区财政;(三)市区、区区联营企业以及市区内股份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税收,按主要投资方隶属关系划入市级或所在地区财政;(四)涉外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划归市财政;(五)涉外合资企业税收按中方隶属关系划分市区级两级财政;(六)中央、内联企业以及中央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税收划归市财政;(七)凡不易划分的税款,均入市财政。
纳税筹划习题答案
一、简答题1、什么是纳税筹划?纳税筹划的特点有哪些?纳税筹划指的是纳税人为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和使合法权利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税收收益的一种理财活动。
(一)纳税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而不是政府部门(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使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三)纳税筹划是在既定的纳税环境下进行的(四)纳税筹划的实质是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活动,而不是一种纳税现象(五)财务策划手段是纳税筹划的途径2、你认为纳税筹划应包括哪些方式,它与逃避缴纳税款、避税与节税的关系如何?一是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二是采用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三是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收转嫁筹划。
四是归整纳税账目,实现涉税零风险。
此外,合理安排企业的现金收支,保持适当的对外偿付能力,避免税收滞纳金和罚款等,也是纳税筹划的重要内容。
偷税:指的是以非法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即纳税人缴纳的税少于他按规定应纳的税收。
避税: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和不成熟之处,打“擦边球”,钻税法的空子,通过对其经济行为进行巧妙安排,来谋取不正当的税收利益.尽管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其内容却有悖于税法的立法意图;纳税筹划从形式到内容完全合法,反映了国家税收政策的意图,是税收法律予以保护和鼓励的。
节税: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不缴或少缴的目的。
区别:1、经济行为上,偷税是对一项实际已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全部或部分的否定,而纳税筹划则只是对某项应税经济行为的实现形式或过程在事前进行某种安排,其经济行为符合减轻纳税的法律规定。
2、行为性质上,偷税是公然违反税法与税法对抗的一种行为。
其主要手段表现为纳税人通过有意识地谎报和隐匿有关纳税情况和事实,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欺诈性质。
精典-装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五年高考专题三-形容词和副词2
装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制度;2、为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公司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章财务管理细则1、公司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总经理负责制:属已经总经理审批的计划内的支付,由相关事业部总经理的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监核即可办理;属计划外的,必须有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授权。
2、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三章岗位职责财务经理岗位责任制一、负责领导企业的财务政策和财务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和运转,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时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结算。
负责全企业的经济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会计、统计报表,并向总经理负责报告工作。
三、负责组织财会人员搞好会计核算,正确、及时、完整地记帐、算帐、报帐,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核算资料,全面反映给企业有关领导。
四、正确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指导各部门搞好经济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编制和执行财务计划,为企业发展积累资金。
五、认真执行成本审批权限、费用报销制度,严格掌握费用开支。
六、负责审查各部门开支计划,严格按计划执行,决不超支。
七、积极为总经理当家理财,当好参谋。
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八、督促、检查企业财产、物资的使用、保管情况,注意发现和处理财产、物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企业财产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九、负责督促有关人员重视应收帐款的催收工作,加速资金回笼。
十、负责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考核经营成果,分析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十一、每三个月应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库存现金和备用金情况,并不定期抽查各业务部门收款岗位的库存现金和备用金。
母子公司之间服务费
外派人员费用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公司向下属公司外派人员,工资在下属公司发放,人事关系社保还在我公司负责代扣代缴,社保费用由下属公司负责还给我公司;我公司缴纳的社保记入对下属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可以吗?下属公司将这笔社保记费用,这样处理合理吗?回复:母公司向下属公司派遣员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即母公司派遣到下属公司的员工工资和社保应当由母公司承担,母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向下属公司收取劳务费用,并向下属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收取。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8]86号(管理服务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86号
成文日期:2008-08-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
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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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总公司向其属下单位收取管理费
和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承包经营征收营业税,收取管理费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1996﹞626号
【发文日期】1996-11-24
【实施时间】1996-11-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分局:
根据各分局在执行深地税发﹝1995﹞567号《关于出租企业和企业被承包的收入征收营
业税问题的通知》和深地税发﹝1996﹞22号《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事业、行政单位
收取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反映的情况,现就一些具体问题的执行口径统一明确如
下:
一、关于企业总公司向其属下单位收取管理费的征税问题
企业总公司按税法规定经我局审核批准向其下属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凭我局审核批准的
文件证明,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
1.企业在实行内部承包(租赁)经营方式过程中,凡承包(租赁)者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
算、自负盈亏,企业收取承包(租赁)者定额上交承包(租赁)费收入的,属于企业在约定的时
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经营而取得劳务收入的征税范围,应按“
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实行内部指标考核、承包者不自负盈亏,仍由企业
统一核算盈亏的内部承包,由于企业的经营权没有改变,其收取的承包费不属于营业税征收
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实行外部承包(租赁)经营,其向承包(租赁)者收取的承包(租赁)费,属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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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应税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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