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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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规则在我国商标网络侵权诉讼中的具体适用

避风港规则在我国商标网络侵权诉讼中的具体适用

避风港规则在我国商标网络侵权诉讼中的具体适用避风港规则在我国商标网络侵权诉讼中的具体适用■吴怡辰当侵权案件发生时,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可使用避风港规则是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

事实上,避风港这把保护伞并未平息有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即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以下简称“ISP ”)[1]侵权责任的争议。

虽然在我国版权领域,法律上规定了“避风港”制度,但是否适用于网络交易过程中的商标侵权问题,还缺少现实的操作性和指导性。

在具体司法判例中,中国法院已将避风港规则适用到商标侵权领域。

但由于避风港规则在网络交易平台的使用对我国而言相对陌生,其在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中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规则还不清晰。

本文从中国现有的体现出避风港规则的立法着手,通过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研究避风港规则在我国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中的具体适用条件以及模式,研究ISP 在网络交易平台中的责任认定,进而提出在DMCA 的基础上运用避风港规则解决我国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的模式。

处:第一处是2019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4、22、23条,第二处是201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36条[2] 。

我国2019年出台的《条例》借鉴了美国1998年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以下简称DMCA )[3]的立法模式,为ISP 规定了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即避风港规则。

该规则规定版权人通知ISP 网站上的侵权内容,ISP 审查删除后,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1条明确指出,保护的对象是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条例》中有关避风港的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商标侵权领域。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ISP 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其赔偿责任的免除和例外。

第36条第二款的内容包括对ISP 适用“通知—删除”程序,这是对DMCA 的避风港规则适用的具体体现。

电商平台责任与义务解读

电商平台责任与义务解读

电商平台责任与义务解读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商务平台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的购物途径,同时也给商家创造了更广泛的销售渠道。

然而,电商平台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解读电商平台在购物保障、侵权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一、购物保障电商平台为用户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商品选择和交易平台。

在这个过程中,平台有责任保障用户的购物权益和利益。

首先,电商平台应确保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平台上的商品信息应当与实际商品相符合,一旦发现虚假宣传或误导行为,平台有责任及时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其次,电商平台还应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平台有义务加强对用户账户的安全管控,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用户账户被盗和个人信息泄露。

同时,对于网络支付环节,平台应提供安全的支付通道,确保用户支付的资金安全。

第三,电商平台应当提供完善的售后保障服务。

在商品质量不达标、损坏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平台有义务提供退换货服务以及积极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二、侵权责任电商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台,有义务保护用户和商家的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首先,平台应加强对商家所售商品的审核,防止商家销售盗版、仿冒、侵权商品。

平台在审核商家入驻时,应对商家提交的相关资质进行核实,确保商家拥有合法的销售权益。

其次,平台应制定严格的侵权制度和投诉机制。

对于用户的举报,在核实的情况下,平台应立即下架侵权商品,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平台也应提供有效的维权渠道,帮助受侵权的用户或商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商平台作为购物渠道的提供者,有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首先,平台应提供明确的商品信息和价格,并对商品的质量和功能进行真实的描述。

平台不得提供虚假的商品信息,欺骗消费者进行购物行为。

其次,平台应提供标准的退换货政策。

在消费者购物后对商品不满意或需要退换货的情况下,平台应按照约定的政策进行处理,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研究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研究

229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研究刘译阳作者简介:刘译阳(1994-)女,汉,吉林省四平市人,硕士研究生,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民商法。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网络食品交易也备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

《食品安全法》《消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平台提供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不够详尽具体,导致消费者无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因而为促进网络食品交易发展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进行研究并完善。

关键词: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民事责任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首先应该强调的是,平台内经营者或者生产者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时候,自身责任是首位的,然后再是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介于网络平台特殊的法律地位,不直接参与消费者与商家的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但为网络食品交易达成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违反其特定的法律义务时应当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电商法》第38条中规定“相应的责任”备受关注,部分学者认为第三方主体责任弱化,无法使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

对此,笔者认为“相应的责任”表述不够准确,司法实践会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扩大,应落实到具体责任的形态。

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存在的问题(一)民事责任认定针对性不强我国法律规定关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中,法律的位阶不高、法律法规之间相关的规定衔接困难,需要在立法中使其民事责任制度保持协调性和一致性。

目前面向实体传统交易市场的规定,适用到具体网络食品交易中针对性不强。

目前,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认定需参考《食安法》、《电商法》、《侵权责任法》、《消法》等法律法规,《食安法》中仅有两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忽视了网络食品交易中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法律保护,民事责任认定不具体。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网络交易中,通过虚假宣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价格欺诈、不正当限制交易、非法集资等各种手段,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随着网络交易的迅猛发展,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日益凸显,对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有必要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问题。

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需要明确相关法规对于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价格欺诈、不正当限制交易、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定义和界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这些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界定,例如虚假宣传行为要求广告内容属实、明确产品质量和性能特点等;侵犯知识产权要求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的商标、专利等;价格欺诈要求商品价格真实明码标价等。

这些法律规定为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认定和处理。

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措施。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惩罚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严重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通过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和标准,可以有效遏制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需要强化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打击。

在网络交易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跨地域性,因此需要加大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政府部门可以加强对网络交易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和经营者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可以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加强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测和打击,提高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效率和力度。

法官:电商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电商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电商负连带赔偿责任作者:詹亮来源:《公民导刊》 2017年第4期案情回放彭某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iphone5手机一部,并通过网络支付系统支付货款共计2979.63元。

收货后,彭某通过查询序列码发现该手机已被激活,且保修期剩余时间只有两个月了,机身颜色为黑色而非其所选购的粉色,当即要求卖家办理退款。

卖家以退款须先退货为由予以拒绝。

经权威机构鉴定,彭某所购买的手机确系翻新机。

此后,电商平台因彭某退货超时而关闭退款系统,并自动确认付款。

彭某以商品检验结果不合格报告为依据,再次申请电商平台介入处理,要求卖家退一赔三。

但电商平台以卖家不配合售后赔偿为由作答,并对卖家账户作出描述不符”处罚,同时,明确回答彭先生其损失无法帮助追回。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电商平台退还2979元货款,并依照退一赔三”标准赔偿8937元。

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消费赔偿责任,应限于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和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等情形。

本案中,原告彭某自始至终并未要求被告网络平台提供者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亦无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平台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

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认为被上诉人电商平台未提供卖家身份证明及其住所地派出所的居住证明,亦未尽到将经营者情况信息加载于经营主页或者提供电子链接标识之义务,一审法院将被上诉人明知或者应知卖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证明责任加予上诉人,属于证明责任分配不当。

上诉法院认为:被告电商平台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其在知晓侵权事实后虽采取删除商品信息、协调解决等措施,但不足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原告彭某三倍赔偿问题未予处理,而任由平台电脑系统自行确认付款。

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的法律地位——以“商标侵权”为视角

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的法律地位——以“商标侵权”为视角

务商 , 在 明 知侵权 的情况 下要 承担 侵权 责 任 , 并 且
具有 采 取 反 假 冒措 施 的 义 务 。 所 谓 的交 易 中介 方, 就是 在 交易 过程 中促 成 购买 者 和销 售 者 之 间
[ 关键词 ] 网 络 交 易平 台 ; 服务商 ; 商 标侵 权 ; 法律地位 ; 监控 义务 ; 监 控 程 度
[ 中图分 类号] I ) 9 1 3 . 9 9
[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号 ] 1 6 7 1 —5 3 3 0 ( 2 0 1 5 ) 0 4— 0 0 2 6— 4 0
应 承担赔 偿 。 但 是在美 国 , e B a y 公 司迎来久 违 的胜利 。法 院在 判决 中指 出 : e B a y不 是 商 品 的 销 售 方 ; e B a y
络空 间 。在 商标 侵 权 诉讼 中 , 网络 交 易 平 台 服 务 商 的商标 侵权 责 任 认 定成 为 一 个 关 键 问题 : 如果 课 以 网络 交易 平 台服务 商较 大 的 责 任 , 则 服务 商
利益平衡关系 , 保持互联 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



e B a y案 ” 胜与败 的 思考
e B a y 是 一个 可 以让 全 球 民 众 上 网拍 卖 物 品
仅为网站上货物销售 资讯 的发布提供了平 台, 它 没有 对 该信 息 予 以监 控 的义务 。 因此 , e B a y 无 需 为 售假行 为 承担责 任 。 l 1
就会 将 责任转 嫁 到 个 人 身上 络 交 易平 台服 务 商 的 责 任太 小, 则不 利 于保护 相对 权利 人 的利 益 。 因此 , 必 须 协调 好 网络 交易平 台服 务商 与商标 权 利人 之间 的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基于消费者保护的视角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基于消费者保护的视角作者:张梦夏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4期张梦夏(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93)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究竟应该负担何种义务一直备受争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

本文分析了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法律规定的其对消费者保护的义务,以及承担责任的形式与豁免条件。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义务;责任;法律地位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4-0075-03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确立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有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信息的义务,否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明知或应知侵权的情形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但这种义务是否只包括经营者信息的说明,承担责任的方式如何,以及有没有豁免的可能性?只有将这些问题解答,才能使新《消法》第44条顺利落实到司法裁判之中。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根据电子商务协会2005年出台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的定义:“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各类网络交易(包括B2B、B2C和C2C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以及技术和交易服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而交易平台的提供商本身并不参与商品交易,仅仅是提供交易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它作为交易的第三方被称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1]。

最为典型的网络交易平台就是易趣、淘宝。

对于其法律地位,从司法案例来看,杨丽华诉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商品信息纠纷案,被告提出了易趣与商家是柜台出租的关系。

①而在应娟利诉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易趣提供的是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其与原告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

②首先,对于柜台出租者的观点,杨立新教授认为电子商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租赁柜台的提供者是一致的[2]。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责任思考


者责任与内容提 供者 责任 。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在进行搜索服 擎服 务 提 供 者作 为独 立 的法 人 , 当 对 已侵 权行 为 承 担 责任 , 应 务提 供的同时应该承担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义务。 为此, 必须 法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 式是指法人对其侵权责任 是单独承担 尽到对其所提 供的信息是否涉及侵犯网络知识产权进行必要 还 是 与具 体 的 自然 人 承 担 连 带 责任 。 于 法 人 的 侵权 责任 , 对 在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产生的原因。 搜索引擎服务 擎服务提供者 的责任的追究, 考虑到最大 限度 的制裁 这一价
提供者侵权责任 的产生, 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根源。 侵权 原 值 目标, 我们应 当在 此设置 成法人和 其代表人 承担 责任 , 承
行 责令 停 止侵 害 、 偿 损 失 、 令整 改 , 赔 指 因大 致 可 以划 分 为 以下 几个 方 面 : , 一 网络 发 展 初 期 , 站 经 担 方 式包 括 : 政 罚款 、 网 营 者 追 求 自身 经济 利 益 , 视 自身 的 社 会 责任 ; , 忽 二 网络 技 术 整 改 不 成 吊销 营业 执 照 等 , 涉及 刑 事 责任 的 按 照 刑 事 法 律 对
1 人 论 1民 坛 34
责 编 , 露 ( ) 韩 实
传 分 加 强 对 搜 索 引擎服 务 提 供 者 的 日常 运 作 的 监 管力 度 是 应 对 网 储 、 播 变 的更 加 容 易。网络 存 储 、 享服 务 平 台上 充 斥 着 比
网络存储、 络知识产 权保 护的合 理要求 ; , 三 用正版来节制盗版 , 对正版 搜索引擎的盗版链接更加可怕的侵权类 知识产品, 网络知识产权 的客体 网络交易价格及获取便宜性进行再设计; 分享服务提供 者给互联网用户提供 了 一定熟练 地的网络 空间

最新新消法全文重点条法解读的内容有哪些?

Human nature is inherently good, pure as the dew of the clear stream.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新消法全文重点条法解读的内容有哪些?消费法为广大消费群体提供了法律的保护,使大家可以安心的进行消费,但是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网购群体的消费权利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在这种情况下,新消费法就随之建立起来,主要是针对于网络购物,维护网络购物环境的安全,打击造假贩假行为,保护网购者的利益不被侵犯。

新消法全文重点条法解读一、远程购物,消费者在七天内可要求退货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由于消费者在远程购物时,无法直接接触到货物本身,所以为了保持交易公平,新法给予消费者7天的反悔权,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也并非所有的商品都可以7天内退货,法条当中列举的以上四种就被排除在外了,所以消费者的反悔权是有限的反悔权。

二、确定网购平台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第44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购物当中的欺诈性交易层出不穷,其中,责任主体的确定是关键因素,但是买家在购物的时候无法查证经营者的信息是否真实,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准许经营者进入交易平台的时候就应当查证其真实的信息,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当然,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承担了责任之后,可以再向后追偿,找到真正的致损者。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案例分析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商务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迅速发展,成为了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一系列法律与法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电子商务领域中的法律与法规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某消费者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电子产品,收到货物后发现与商家描述严重不符,存在质量问题且部分功能无法正常使用。

消费者联系商家要求退货退款,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声称商品已拆封,影响二次销售,不予退换。

在这个案例中,商家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除非商品性质不适合退货。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无法在购买前亲自检验商品,因此更需要法律的保障来确保其合法权益。

商家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退货是不合理的,因为消费者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描述和质量要求时有拆封的必要。

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一家电商企业未经授权,擅自销售某知名品牌的假冒商品。

该品牌拥有方发现后,向电商平台投诉并要求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然而,电商平台在接到投诉后的一段时间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侵权商品仍在平台上大量销售,给品牌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一案例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和电商平台的责任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销售假冒商品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电商平台作为网络交易的提供者,也有义务对平台上的商品进行监管,及时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

如果电商平台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侵权行为持续发生,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要求电商平台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对商家的审核和管理,及时处理侵权投诉,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网络合同纠纷消费者在某电商平台购买商品时,未仔细阅读平台的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直接点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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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年 9 01
网络 交 易平 台提 供商 的侵权责任
口强 姗姗
( 龙 江 大 学 黑 龙 江 哈 尔滨 10 8 ) 黑 5 0 0

摘 要: 网络 交易是近年来兴起 的一种 交易模 式, 对有 关网络 交易产生 的法律 问题, 一直以来受到不少学者的关注, 本次《 侵权责任 法》 也规定 了网 络 交易平台提供 商的侵 权责任 文从 网络交 易平 台提供商 W;律地位 八手 , 本 L - - 根据我 国现行 法律规 定, 网络 交易平台提 供商的侵权责任加以研 对


4过 错 .

本 文 认为 网络 交 易平 台不 应该 一律 的 免责 ,也不是 作 为销 售 者 或柜 台 出租 者承 担严 格 的责 任 , 是 承担 有 限度 的契 约担 保责 而 任 。责任 的标 准应 该 用” 可控 制性 ” 衡 量 。[  ̄ 果 交易平 台对 它 来 5z ]n 能够 蠊控 到 的信 息传 播 负责 , 对于 它监 控不 到 , 没有 能 力监管 的信 息传 播 可 以免 责 。具体 地 说,交 易平 台对 于 用户 的注 册信 息和 交 易信 息等 进行 审查, 对其相 关 的营业 执照 、 银行 账 户、 身份 信息进 行 详细 认 证 。 发生侵 权 事件 后, 对 人可 以根 据 网络 交易 平 台提供 的 相 信 息 找 到侵权 人 , 究相 关 责任 。 追 三 、 国关 于 网络交 易平 台提 供 商侵 权 的立法 现 状 我 我 国规 制 I络交 易平 台提 供 商侵 权 的法律 文 件主 要有 《 权 ) 【 : 4 侵 责 任 法》 《 高人 民法院关 于 审理涉 及计 算机 网络著 作权 纠纷 案 和 最 件 适 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 侵权 责 任法》 第三 0 六条规 定 , 网络 刚户 、 网络服 务提 供者 利 刚 网络侵 害他 人 民事 权益 的 ,应 当承担 侵杈 责任 。1络 用户 利用 ) ( 】 l 网络 服务 实旅 侵权 行 为 的 , 被侵 权 人有 权通 知 网络 服 务提供 者采 取删除、 蔽、 屏 断开 链 接等 必要 措施 。网络服 务提 供者接 到通 知 后 未 及 时采 取必 要措 施 的 , 损 害 的扩 大 部分 与 该 J 络用 户承 担连 对 ) c ) 9 带 责任 。网络服 务提 供 者 知道 网络用 户 利用 其 网络服 务侵 害 他人 民事权 益 , 未采 取 : 措施 的 . 必要 与该 网络 用 户承 担连 带 责任 。由此 可 见 , 国采 取 的是过 错 责任 原则 。知道 ”应 该是 ” 我 ” , 明知”而 不是” , 应 知” 明知” 。” 是一 种对 过错 的事实 认定 , 需要 原告 用证 据 证 明 它 被 告 事实上 是知 道他 人利 用其 服 务实施 侵权 行 为 的事实 而 出于放 任 不管 的状 态 。” 《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审 理涉 及 计算 机 网 络著 作权 纠纷 案件 适 最 用法 律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仅规 定 了 同侵 权 责 任和 直 接侵 权责 任 。 共 该 司法解 释 第 四条和 第 五条 规 定了共 同侵权 责 任, 络服 务提 供 者通 过 网络 参 与他人 侵犯 著作 权行 为 , 或者 通过 网络 教唆 、 帮助 他 人实 施侵 犯 著作 权行 为 的 , 究 其与 其他 行 为人 或者 直接 实施 侵 追 权行 为人 的芡 同侵权 责 任 。提 供 内容 服 务 的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明 知 网络用 ,通 过 网络 实 施侵 犯他 人著 作权 的行 为 ,或 者经 著作 权 人提 出确 有证 据 的警 告 ,但 仍不采 取 移除 侵权 内容等 措施 以消 除 侵权 后果 的,追 究其 该 网 络用户 的共 同侵权 责任 。第七 条规 定 网络 交 易平 台捉 供商 直接 侵权 责 任,网络 服 务提 供者 明知 专门用 ” 于故 意避 开或 者 破坏 他 人著作 权 技术 保护 措施 的 方法 、设 备或 者 材料 , 上载 、 而 传播 、 供 的, 民法 院应 当根据 当事人 的诉 讼请 求 提 人 和具 休案 情 , 依照 著作权 法 第 四 卜匕 条第 ( ) 的规 定 , 究 网络 六 项 追 服务 提供 者 的 民事侵 l 责 任 。” 司法 解释 颁 布时 , 国对 网络 交 十 义 该 我 易平 台提 供 商侵 杈 的认 识还没 有 达到 今天 这样 的 深度 ,所 以也 没 有 具 体详 细 的规 定 网络交 易平 台提 供 商的权利 义务 ,侵权 的免 责 条 款等 , 是这 一 司法解 释确 立 了过错 责 任原 则 , 于 审理 网络 交 但 对 易平 台提 供 商的侵 杈 还是 具有 很大 的指 导 意义 。
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关键词 : 网络 交易平 台提 供商的法律地位 网络 交易平台提 供商侵权责任构成
网 络交 易平 台提供 商简 述 ( ) 一 网络 交易 平 台的概 念 网络 交 易 平台 ,指 为各 类 络 交易 提供 网络空 问 以及 技术 和 交 易服 务 的计算 机 网络 系统 。 1 陶 内网络交 易平 台的代 表 是淘 宝 [】 网 , 宝 网只 负责 提供 交 易平 台上 免 费注册 并 发布 信 息 , 不参 与 淘 并 整个 交 易的 过程 , 仅 是提 供 了交 易平 台和 一些 技 术性 支 持 。 仅 ( ) 二 网络交 易 甲 台提供 商 的法 律地 位 关 于网络 交 易甲 台提 供 商 的法律 地位 目前 有这 几 种看 法 - 1 () 销 售 者或 合 营者 。这 种观 点 认为消 费者 是在 网络 交 易平 台 上完 成 交 易的, 台 的所 有 者应被 认 为是销 售者 或至 少是 与直 接卖 方共 同 平 经 营 。2但是 , [] 网络交 易 台提供 两并 是卖 家 , 不参 与 买卖 双 也 方交 易 。所 以 , 网络交 易 平 台提供 商看 作 销售 者 或合 营 者这 一 把 观 点 欠妥 。( ) 间人 。媒 介 居 间是报 告 居 间的深 入, 是委 托 人 2居 它 从 居 问人 提供 的交 易相对 人 中选 择对 象 ,并 在居 问人 撮 合下 进 行 谈判 。【】 3然而 , I络 交 易中 , 台提 供 商仅 仅提 供 了交 易平 台 , 在) c ) 9 平 种技 术 上 的支 持与 服 务 , 末主 动报 告 商业 讯 息 。【】 并 4 因此 本 文 并 下 同意 居 间人 说 。( )柜 台 出租 人 。 网络交 易平 台提供 商 卡 当 3 丌 于 虚拟 空 问 中 的柜 台出租 方 。消 费者 可 以根据 《 费者权 益 保护 消 法 》追 究平 台提 供 商 的 民孛赔 偿 责任 。 专业 网络 公司 提供 的在 线 交 易平 台类似 店铺 或 柜 台, 租 人利用 出租人 的 电子 网络这 种特 让承 殊 平 台进 行经 蓠活 动 。 从这 个 意义 上说 , 网站为 买卖 双 方捉 供 的交 易平 台其 实就 类似 商场 , 商场 出租 它 的空 间供 商家 销售 商 品 。 有 的 学者 对柜 台 出租 方观 点提 出了反 对 意 见, 由之一 是 ” 理 从 收 费 的角度 来 看, 诸如 淘 宝这 样 的 网站 , 对用 户完 全免 费 , 提供 交 其 易 空 间的 目的 , 显然 不 同于柜 台出租 方 出租柜 台 以秩取 租金 ” 。对 于 此种 看法 笔者 认 为 。 网络交 易平 台是否 收取 场地 租赁 费 用 , 是 判 断其 属性 决 定标 准 。冈 为 , 费 与否 同商 家竞 争 存在 密 切关 系 , 收 不 能 因为 有的 网络 交 易平 台是 免 费 的,就 否认 其提 供 交易 问的 目的 。 二 、 络交 易平 台提供 商侵 权 的构 成要 件 网 (一 矧络 交易 台提 供商 侵卡 责任 的构成 要 什 ) 义 1 害 行 为 . 加 作 为 的侵权 行 为 , 法 了权 利 不得 非法 侵犯 这 一义 务 。 网络 违 交 易平 台捉 供 商 以作为 的 方式侵 权 主要 表现 为,发 布侵 犯他 人 权 利 的商 晶信 息 , 接参 与 到交 易 中 与川 户 一同侵 犯 他人 权利 , 者 直 或 是教 唆 用户侵 权 。 不作 为 的侵权 ,主要 表现 网络交 易平 台提 供 商没 有 尽 到合 理 的审 查义务 导致 侵权 损害 的产 生与扩 大: 接 到相对 人 的通 知后 没 有 及 时删 除侵 权信 息 造 成 卡 对人 损 失等 。 } j 2损 害事 实 . 网络 交易 平 台提 供商 的由 害 行 为给权 利 人造 成损 害 , 仅包 【 】 括 直 接损 失还 有 间接 损 失 。存 怠于 履行 审鱼 监管 义务 的情 形 下 , 必 须 是住 客观 上造 成 了损 失或 者 使损 失 的范 扩 大 ,网络 交 易 台提供 商才承 担损 害 赔偿 的责 任 。 3因果 关 系 . 网络 交易 平 台捉 供商 和用 户之 问并没 有苁 同的 故意 ,但是 各 自的侵 权行 为 都 与损 害后 _ 冈 果关 系 ,即一 果 多 因。 网络交 易 粜有 台提供 商的责 任 范 围应 当在 其 不作 为所 带来 的损失 或 肯使损 失 扩 人 的范 围 内,权利 人 不 能要 求 网络交 易平 台提供 商 承押 全部 的 损 失 , 没有 造成 损 失或 损 失没有 扩 大时 , 若 网络 交 易 台捉 供 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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