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机关目标考核及奖惩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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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通[2011]8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通[2011]8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通〔2011〕8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八月三日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村民个人建房,维护村民合法权益,遏制违法建筑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阳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住宅确权申报的范围及申报对象(一)年满十八周岁,户籍在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及金阳新区、高新区范围内的村民(含本地农转非、户籍仍在原驻地居住的居民),经依法批准后修建的村民住宅(其中农转非居民的住宅需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可申请确权。

(二)将宅基地或住宅房屋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给他人的,不得申报确权。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房屋,不予申报确权。

我市此次农房确权工作实施之日起,已经所在区(或管委会)对房屋产权进行确认的农村住房,不再申报房屋确权,按已依法审核的产权确认其房屋产权。

二、村民住宅确权申报审批各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的村民住宅确权工作,应成立相应机构,拟定工作规则,协调办理辖区内村民住宅确权工作。

三、房屋产权确认标准(一)凡在本办法公布之前修建的房屋,符合房屋确权条件的,应当予以确权。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筑府办发[2010]131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7.29【实施日期】2010.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1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四)加强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动态监测,优化房地产业发展和住房供应结构,加快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房地产业新格局。

(五)推进建筑节能、墙体革新和城镇减排工作,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六)改进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整合原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行政审批受理窗口,集中受理和办理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

(七)加强对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查处,强化执法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指导和协调区(市、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贵阳市综合交通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贵阳市综合交通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贵阳市综合交通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交通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贵阳市关于加强综合交通管理的工作方案》相关要求,为建立运转高效的交通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加快推进创新型中心城市现代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建设,特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分类考核、客观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三条综合交通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和市管企业。

考核对象按性质分为区域类和部门类进行考核。

区域类包括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部门类包括市有关部门和市管企业。

第四条综合交通工作考核内容分年度下达,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任务:(一)市委、市政府关于综合交通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及年度工作安排;(二)《贵阳市关于加强综合交通管理的工作方案》明确的工作内容。

具体包括综合交通规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交通拥堵治理、交通秩序管理、交通安全保障、文明交通宣传等;(三)市委、市政府,贵阳市综合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部门的其他工作安排和临时交办的任务;(四)群众投诉、媒体曝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和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根据各责任单位职责进行目标任务分解,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临时性工作根据要求及时交办并纳入考核。

近期(2016年7月-2016年12月)综合交通工作以拥堵治理为考核重点,统筹开展;今后年度(2017年及以后)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综合交通中心工作为考核重点,全面推进。

第五条综合交通工作考核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市综合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督办督查局组织实施。

(一)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突出日常考核,以年终考核为补充。

(二)组建由市交委、市督办督查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督查考核组,成员在市综合交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负责督查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贵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贵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贵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11.08•【字号】黔价房[2004]319号•【施行日期】200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贵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黔价房[2004]319号)贵阳市物价局:你局《贵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筑价房](2004)43号已收悉。

经研究,在省物价局关于贵州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未出台前,贵阳市辖区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可暂按此办法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贵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秩序,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应遵循本办法。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定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收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对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对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适用范围。

管理手册目录

管理手册目录
56
53
销售月报表
57
54
办理预登记、抵押登记周报表
58
96
培训结果调查表
105
97
培训申请表
106
98
外派培训申请表
107
99
员工脱岗培训通知书
108
100
人员需求表
109
101
面谈记录表
110
102
新进员工报到程序表
111
103
解聘通知书
112
104
员工岗位异动通知书
113
105
岗位增编申请表
114
106
员工辞职申请表
115
107
员工调资申请表
116
44
30
工作联系单
45
31
工程部工作联系单
46
32
工程项目相关费用支付审批表
47
33
项目整体建设进度表
48
34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估计表
49
《管理手册》目录
项目部分册
序号
文 件 名 称
页 码
1
《管理手册》修订建议表
1
2
《管理手册》发放控制表
2
3
《管理手册》颁布令
3
4
任命书
4
5
组织目标
5
6
五年发展计划要点
89
83
《卓信人》稿件预审单
92
84
协调(交办)事项备忘录
93
85
员工出差审批表
94
86
文件签发单
95
87
车辆使用申请单
96
88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筑建通〔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县)住建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双龙临空经济区生态建设局、综保区开发住建局,各相关单位、企业,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5号)文件精神,确保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促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实施细则.docx2020年2月28日附件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5号)文件精神,确保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促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

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建筑领域(一)建筑施工1.推进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项目工程款支付监督工作(1)对于政府平台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项目,督促政府平台公司与审计、财政部门积极对接,限期拟定还款计划,及时支付工程款。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6•【字号】新政[2004]72号•【施行日期】2004.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04]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新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为加大目标管理工作力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保证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各项目标和上级交办任务的圆满完成,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以经济工作为重点,加大主要经济指标的考核力度;(二)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加大日常考核的管理力度;(三)突出主要目标增量增幅的考核;(四)显性业绩与隐形业绩相结合,注重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考核的范围和内容凡与市政府签订年度责任目标的单位,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驻市有关单位均属考核对象。

(一)责任目标责任目标包括年初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目标的所有内容,以及市政府当年追加的有关目标任务。

责任目标签订后,无特殊情况不予变更;因客观情况及国家政策变化因素等确需变更的,应及时(有时限要求的应在时限截至日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自行变更或未及时报告的不予认可。

(二)上级交办任务上级交办任务包括市委常委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委、市政府及两办文件、工作部署,市政府交办事项通知单,市政府一周工作预安排中要求完成的工作,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创造性工作业绩创造性工作业绩指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尤其是招商引资、引进项目、争取上级支持资金、融资、充分运用上级优惠政策、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管局《贵阳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管局《贵阳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2•【字号】筑府办发[2003]58号•【施行日期】2003.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管局《贵阳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的通知(筑府办发[2003]5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房管局《贵阳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阳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根据今年全国和省房地产工作会议的要求,为有效加强宏观调控,避免房地产开发过热、市场结构不合理,保证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同时结合贯彻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本市实际,决定建立贵阳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具体方案如下:一、贵阳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组成单位牵头单位: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成员单位:贵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规划管理局贵阳市国土资源局贵阳市建设局贵阳市统计局贵阳市物价局贵阳市信息产业局贵阳市房改办贵阳日报社支持单位:贵州大学协助单位:各区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的工作内容1.研究建立统计指标体系,收集房地产市场各类信息,并归类、整理,同时运用国内外先进的理论和经验进行统计、分析,从而对我市房地产市场情况作出评价和预测。

2、研究建立预警预报指标体系,科学判断房地产市场走势,有效调节投资和产品结构,促进投资和消费同步增长。

3、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运用现代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定期准确地公布我市房地产市场信息,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

4、制定房地产业近、远期规划,提出宏观调控措施,避免房地产业“泡沫”产生,促进房地产业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租赁管理制度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房屋租赁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等其他用房。

第二条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租赁管理处(以下简称租赁处),是房屋租赁具体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 租赁管理第四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凡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由市房产管理职能部门在房屋所在地指定的租赁登记备案窗口办理。

第五条 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实行报表管理制度,受理租赁登记备案窗口部门按月向租赁处报送报表,并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

第六条 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自收到登记备案资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完成。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窗口,负责贵阳市云岩、南明两城区范围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第八条 租赁处负责指导、监督贵阳市各区、县(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收费标准、备案登记程序、所须资料由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在指定租赁登记备案窗口按规定公布。

第三章 租赁当事人义务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无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四)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属于违法建设的;(六)属于危险房屋的;(七)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八)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九)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一)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规范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保护购房者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房地产开发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房地产开发活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定义1. 城镇房地产开发:指在城镇范围内,以土地为基础,利用建筑技术和资金投入,进行房屋建设和销售的行为。

2. 房地产开发企业: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3. 购房者:指以购买房屋为目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资格和准入管理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资格1.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取得贵州省房地产开发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2. 房地产开发资格证书的颁发、管理和撤销,执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规定。

第五条准入管理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通过审核后取得贵州省房地产开发资格证书。

2. 准入资格审核主要包括企业资质、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方面的评估。

3. 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被取消或暂停其房地产开发资格。

第三章城镇房地产开发流程和管理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和审批1. 城镇房地产开发应符合国家和贵州省的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定。

2. 开发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建设和施工管理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组织建设和施工,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2. 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管理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前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场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 商品房销售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不得强制购房或变相加价。

第九条购房合同管理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应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时间、质量要求、价格等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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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机关目标考核及奖惩办法(试行)
为了充分发挥目标管理考核奖惩的监督、保障、推动和激励作用,
促进局机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
保全年各项工作目标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制定
工作目标的制定要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以促进房地产事业的
发展为切入点。
1、工作目标:局机关各处(室)工作目标由各处(室)根据当
年局的总体工作并结合自身情况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局机关目
标考核领导小组汇总再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2、业务工作目标尽可能量化,反映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目标
分值满分100分。目标确定后,由局主要领导与各处(室)主要负责
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目标实施和管理
(一)局主要领导对局机关工作目标负总责,其他局领导为所分
管处(室)工作目标的直接负责人,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处
(室)目标的具体责任人,局机关目标考核小组对局机关目标实施进
行督查。目标实施具体责任人须按照目标管理要求,层层分解目标任
务,把目标任务落实到人,确保业务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工作目标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各
处(室)必须严格按照所订目标开展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
由目标责任处(室)提出书面意见,经分管领导和局机关目标考核小
组讨论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三)目标执行情况实行半年、年终总结检查报送制,重大情况
及时报告。各处(室)须于当年7月上旬和次年1月上旬向分管领导和
局机关目标考核小组办公室报告目标执行情况,以便及时汇总后向局
长办公会报告。如超时报告,将在年终考评时适当扣0.5-1分。
(四)局长办公会定期对各处(室)目标完成的进度进行检查,
对目标完成进度缓慢的处(室),要督促其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帮
助协调、解决目标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目标考核
(一)考核原则:目标考核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客观公正、
民主公开、责权利相结合,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考核方式:成立局机关目标考核小组,对各处(室)目标
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局机关目标考核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三)考核内容:
(1) 当年签订的工作目标
(2) 在全年工作中创新工作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适当给
予加0.5-1分。
(四)考核程序
1、每年6月,各处(室)根据目标执行情况,形成半年目标自查
总结,报局机关目标考核小组办公室,并做好接受局机关目标考核小
组检查的准备工作。
2、年终,各处(室)对照目标任务,写出全年自查报告,并自
评打分,报局机关考核小组办公室后,由局机关目标考核小组通过听
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检查考评,提出考核等次,
报局长办公会审定予以公布。
四、考核评分
按规定完成工作目标记分,在全年的工作目标中,由于责任处
(室)的原因,导致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对责任处(室)扣2
分。
五、目标考核奖惩方法
(一)年度考核奖惩主要是依据年终目标考核结果,结合有关的
法律法规及局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重点对各处(室)主要负
责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
(二)年度奖惩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形式,如:发
放奖金、评选先进处(室)、通报表彰(批评)等。
六、奖惩措施及标准
(一)考核结果95分以上(含95分)的处(室),按市政府确定
的目标基本奖和考核奖标准计发,同时,按考核分值从高分到低分产
生一、二、三等奖,由局另行奖励。
(二)考核结果为95分以下、90分(含90分)以上的处(室),
处(室)主要负责人按市政府确定的目标基本奖标准计发,考核奖按
80%计发。处(室)副职(不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按市政府确
定的目标基本奖计发,考核奖按85%计发,一般干部职工仍按市政府
确定的目标基本奖计发,考核奖按90%计发。
(三)考核结果在90分以下、80分(含80分)以上的处(室),
处(室)主要负责人按市政府确定的目标基本奖的85%计发,考核奖
按80%计发。处(室)副职按市政府确定的目标基本奖的90%计发,考
核奖按85%计发,一般干部职工按市政府确定的目标基本奖的95%计
发,考核奖按90%计发。
(四)考核结果在80分以下的处室,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的市政
府确定的目标基本奖和考核奖,并在个人年终考核中评定为不称职等
次;副职按市政府确定的目标基本奖和考核奖的50%计发。一般干部
职工按市政府确定的目标基本奖和考核奖的55%计发。
七、本办法从2006年1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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