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

不能犯与迷信犯是不同的,迷信犯不是犯罪。
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 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 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 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 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 的,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 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 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 旁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 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 未遂?
某县城关镇连续发生数起拦路强奸 案,均未能破获。为此,县公安局派公 安人员杨某男扮女装,诱捕犯罪分子。 某日晚,叶某正准备去农机厂盗窃废铁, 途中遇到杨某,即起强奸之念。叶从后 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 欲行强奸。杨转身抓叶,叶将杨的假发 抓掉,发现是个男的,便脱身逃跑,被 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
赵某,某日晚ll时许,赵某从一朋友处喝酒 后回家。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他前面有一 妇女单身行走,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 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 喊到:“赵某,你怎么抢我的东西?”赵某回 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 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 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 该妇女护送到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 3000元。 [问题]赵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并说明理由。
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 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 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 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 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 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 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 某被扭送到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的目的 是抢钱。
犯罪形态.

二、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 备。”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 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 止形态。犯罪预备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一方面,预备行为已经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威胁。另一方面,预
备行为只是为实行行为创造便利条件,因而不可能直接造成实行行为所要造成的 危害结果。
总体而言,预备行为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但刑法将预备行为规定
为两类,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准备工具事实上也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 为,只因是最常见的预备行为,故刑法予以特别规定。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 罪的工具。制造条件,是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犯罪预备行为,包括:(1)拟 定犯罪计划、学习犯罪技巧。(2)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 (3)为实行犯罪进行事先调查。(4)清除实行犯罪的障碍。(5)勾引他人参 加犯罪,等等。以上列举的各种犯罪预备行为,其实质都是为实行犯罪而制造条 件。
2.犯罪预备不同于犯罪的预备阶段 犯罪预备是犯罪的一种未完成形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则是
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两个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犯罪预备发 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中。但是两个概念又有着显著的不同,犯罪预 备是行为人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行为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 段是一个时间的概念,在犯罪行为经过犯罪预备阶段进入实行阶段 并最后完成犯罪时,应以犯罪既遂处理而不再考虑犯罪预备的行为; 只有犯罪行为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 现犯罪时,才以犯罪预备论处。
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 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案例】某甲欲行奸淫而于深夜从楼房 的下水管道爬上三楼,推开窗户,跳入 一女职工宿舍。正蹑手蹑脚摸向床边时, 一不小心踢翻一脸盆,惊醒正在熟睡的 妇女某乙。某乙顺手拉开电灯,某甲发 现该女是自己初中的老同学,很不好意 思,于是拉门而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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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㈠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 A 发生错误认识以为实行完毕 B 犯罪实行终了但距犯罪既遂还有一段 距离
A.担心当场被发现或抓捕而停止是未遂; B.担心当场被发现名誉受损而停止是中止; C.担心日后被发现或抓捕而停止是中止。
(3)不可一概排斥行为人在遇到一定客观不利因素情 况下的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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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彻底性——彻底放弃原来的犯罪 其一,彻底放弃而非暂时撤退; 其二,彻底放弃某个或某次犯罪即可构成 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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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侵犯财产犯罪中,针对特定财物的,特定财物不 在但有其他财物的,即使没有侵犯其他财物,也不成 立中止犯,针对非特定财物的,如果因为嫌财物较少 而放弃,属于犯罪中止,如果嫌财物太少而放弃,成 立犯罪未遂;(张明楷观点) 2、针对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的犯罪中,对象没有出 现而放弃的,属于犯罪未遂,如甲要杀乙,砍了两刀 之后发现不是乙,因为放弃的是犯罪未遂; 3、基于嫌恶之情或熟人而放弃,如强奸中发现是熟 人或嫌弃对方太丑而放弃的,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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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 所谓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实际有可能
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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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犯未遂 所谓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对有关犯罪事实的
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罪数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划分标准,分为一罪和数罪。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为一罪中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从概念、界限到处罚原则争议尤多。
那么,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呢?今天,赢了网小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罪数形态,是表征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
犯罪有单复或个数的区别,罪数也有一罪和数罪之分。
罪数形态理论在一罪和数罪的体系下,通常重点探讨一罪的类型。
罪数形态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却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的核心在于“行为竞合”。
罪数形态在其理论问题,立法、司法中的实践问题上,历来存在很多争议。
争议点集中在罪数的划分标准、罪数的分类和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界限和处罚原则上。
我国以犯罪构成要件标准为依据,将罪数分为一罪和数罪。
一罪有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包括结果加重犯、想像竞合犯)、法定的一罪(包括惯犯和结合犯)和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吸收犯和牵连犯)之分。
一、罪数形态的具体分类如下: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但其中的一个犯罪行为能够将其他犯罪行为吸收,最终只按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罪定罪处刑的情形。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
该特征表明,只有一个行为或者虽有数个行为,但其中只有一个行为构成犯罪的,都不成立吸收犯。
2、数个行为须触犯不同罪名。
如果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立吸收犯。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这是成立吸收犯的关键。
所谓吸收关系,是指数行为之间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即事实上哪一个行为都不能独立于其他行为而存在。
如甲入室盗窃了乙的5万元钱,这里甲既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又有盗窃的行为,而两行为之间就具有吸收关系,因为“入室”是为了盗窃,而盗窃事实上也是通过“入室”实现的。
对于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
一般说来,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要经由一个从犯意形成、犯罪预备、着手实行到完成犯罪的发展过程。
例如,故意杀人罪,一般会先有杀人的念头,再准备杀人凶器,然后实行杀人行为,直至把被害人杀死。
但是,并非每一个犯罪都能完成以上犯罪过程。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犯罪分子为了犯罪准备了工具或者制造了条件,却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有的犯罪分子着手实行犯罪以后,却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犯罪得逞;有的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而自动停止犯罪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犯罪结果发生。
这些不同的情况就使犯罪在不同的阶段停顿下来而呈现出不同的形态,这就是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就犯罪的停止形态的特征来看,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尚未完全具备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又构成了犯罪,相比之下,犯意的形成虽然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但犯意仅仅属于思想范畴,仅有犯意而未将犯意付诸实施尚不可能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因而犯意的形成不属于犯罪的过程。
犯罪的既遂、trained、密谋和终止并不存有于所有犯罪过程中,通常指出,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崇尚危害结果的出现,客观上只有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结果就可以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没犯罪既遂、犯罪trained、犯罪密谋和犯罪终止的暂停形态。
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只有设立是否的问题,而没既遂与密谋的区分问题。
犯罪的既遂、trained、密谋和终止甚至也不存有于间接故意犯罪之中,而就可以存有于轻易故意犯罪过程中,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既然只是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将出现抱持纵容的态度,就不可能将积极主动地为犯罪准备工作工具、生产条件;间接故意犯罪只有出现了危害结果,就可以构成犯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开始预备实行着手实行终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开始实行法定既遂预备着手状态出现(犯罪既遂)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或既遂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1、未完成形态是故意犯罪终局性的停止形态。
2、如果是犯罪行为没有结束,犯罪事实还在继续,则不会出现未完成形态。
3、如果出现了预备、未遂、中止的任一停止形态,也不能在同一犯罪构成下向其他形态转化。
234两个阶段,三种形态,出现四次两个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三种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出现四次: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一、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1)“为了犯罪”是指为了“实行犯罪”。
为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例如:为了实行抢劫而购买菜刀,是预备行为。
为了购买菜刀打出租车前往商店,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例如:甲为了盗窃,让乙帮助自己制作一把“万能钥匙”,乙制作好后交给甲,甲未使用便放弃盗窃。
甲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是犯罪预备。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工具和制作条件(1)准备工具:包括制造工具、购买工具、租借工具、盗窃工具(2)制造条件:a调查犯罪现场; b调查被害人行踪;c出发前往犯罪现场;d守候被害人到来;e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现场;f排除犯罪障碍;g商议犯罪计划;h勾引同伙.(3)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3)在危险犯中,指的是法定的危险状态没有形 成,如行为人放火,没有点着。
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独立燃烧说:只要放火行为将目标物点燃,并 且可以独立燃烧,就认为既遂,只有放火行为 没有实行完毕或者随即熄灭才构成未遂。
C.甲和婆婆乙不和。后甲在乙熬的药中放砒霜, 企图害死乙。乙喝下后,甲又觉于心不忍,遂连忙 将乙送往医院,但因药量过大抢救无效而死亡。
D.甲某日深夜趁乙家没人到乙家盗窃,忽听 门外有响声,认为是乙家的人回来,逐从窗口空 手而逃。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或
注意:
1、只有直接故意犯罪在存在犯罪的停止形 态,其他如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中是不存在 这些犯罪的停止形态的。
2、一个故意犯罪行为只有一种犯罪停止形 态,不可能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犯罪停止 形态。
3、各种停止形态彼此独立,不能相互转化。
案例
张某和王某夜里赌博后输了钱回家的路上,起意 抢劫。二人从后面追上一步行的妇女,扭住被害 人的双手并揪住其头发,同时施以言语威胁,抢 走了手表和提包。尔后二人离去,走了几步回头 看了一下,恰巧被害人也回过头来,不料发现被 害人竟然是熟人,大吃一惊,只好装出笑脸说是 “开玩笑”,把手表和提包还给被害人,请求原 谅。
案例
刘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某住宅小区,翻 门入院,将三号楼一单元门外的一辆摩 托车撬开后,推至一号楼东墙边一夹道 内隐藏起来,随后,刘某又返至大门撬 门锁时,被查夜的治安民警抓获。
分析
刘某将摩托车撬开后,隐藏起来,准备 敲开大门后再窃走,此时他人的摩托车 实际上已经脱离了其所有人的实际控制, 其盗窃行为的结果已经发生,所以应当 构成既遂。
总论犯罪形态

4、犯罪中止特征之三——有效性
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有效的中止行为 中止行为(消极中止行为、积极中止行为) 犯罪结果不发生 中止行为与结果不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问题:当结果的发生是由于其它原因而导致时,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停止形态?(祸不单行案)
案例讨论:
甲为了使火车颠覆,将一块大石头搬
案例3
设案例1中T再接再励,遂持枪埋伏
于O每日必经的效区,问下列情形T 是否着手 1、T正在一公里外的家中准备出发 2、O行走至离埋伏地点100米处, T正掏出枪支,准备弹药 3、同2,但T已经举枪瞄准 4、同2,但因埋伏过久,不堪寂寞 而睡着。
3、犯罪未遂的条件之二—— 犯罪未得逞
(此点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犯罪完成的判断: 结果犯的未得逞 危险犯的未得逞 行为犯的未得逞 问:举动犯有未遂吗?
4、犯罪未遂的条件之三——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 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区别于犯罪中止)
意志以外的原因,指违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并 足以阻止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的各种主客观因素, 这些因素与犯罪人的主观愿望相违背,与犯罪行为 的发展进程相冲突。包括以下情况: (1)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 (2)犯罪人自身的客观原因。 (3)犯罪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
犯罪中止
共犯的中止
预备中止
犯罪中止
实行未终了的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
(四)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
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 轻处罚
简要总结
1、完成态与未完成态 2、犯罪中止的条件及其与其它未完成态的区 别 3、犯罪预备及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及其二者 区别 判断犯罪形态的步骤。 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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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一、犯罪形态
犯罪的四种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 (1 (2 (3 ( 2
(1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征:
(1
(
(
4
二、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在了解了故意犯罪的四种形态之后,我们再来探讨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
如何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界似乎已成定局,即判别犯罪中止或是犯罪未遂的根据是行为人是否自动停止了犯罪行为的实施。
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溯及理论上的争议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立法区别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罪处理,在处罚上也不作任何特别的考虑。
在大陆法系中,对于未遂犯大多规定得减或必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中止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
如日本刑法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
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①意大利刑法
典第56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分别规定:“未遂犯处罚之程度如下,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时,未遂犯应处12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以依本刑减轻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处罚之”,“如果犯罪人自愿中止行为,只有当以完成的行为本身构成其他犯罪时,才处以该行为规定的刑罚”,“如果自
“
轻处罚”
大,
路程。
人只任。
问题,而且简便易行,便于司法实践操作。
例如:在一起故意杀人犯罪案件中受害人为了脱身向犯罪人许诺日后满足其要求的条件,犯罪人信以为真便停止犯罪,该种情形应该如何定性呢?从注释层面看:一方面,犯罪人放弃其犯罪意图时,不存在外界致使其行为无法完成的障碍,他完全可以将犯罪进行下去,这种因己意而停止犯罪的情形只是基于犯罪人一种“犯罪已不必完成”的想法而已。
另一方面,犯罪人得到受害人的假意许诺后停止犯罪的情形,与犯罪人误以为有障碍(但实际上这种客观的障碍并不存在,乃是其认识上的障碍)妨碍其犯罪行为实施而致犯罪未遂的情形一样,只不过后者以为犯罪已不能完成。
但其共同点是犯罪人因为对事实认识错误而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并且基于这种错误的判断而放弃了犯罪行为,违背了犯罪人真实意图的,在这种情形下的行为人并没有真正放弃犯罪意图,也无悔罪的表现,不存在法律上可倡导之处,所以我认为这种情形应该定
性为犯罪未遂。
又如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遇到受害人是熟人而放弃犯罪的情形,我个人认为应该将这种情形定性为犯罪未遂。
因为以熟人为侵害对象会使犯罪人感到将会面临身败名裂以至锒铛入狱的危险,这种情况下放弃犯罪的行为并非出于犯罪人真诚悔悟和对法律价值的重新承认,而是为了保护自己,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停止的犯罪行为是有悖于立法中所设立的中止制度本意的。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相比较,前者是出于己意而停止,后者则是因障碍而停止,犯罪人所表现的主观恶性不同,人身危险性的差异也不尽相同,刑法为了更好地完成尊重人权与社会防卫的功能,必然对其规定不同的待遇。
立法之所以规定“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基于刑罚目的的研究,以此鼓励行为人悬崖勒马,放弃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或积极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完成立法本意中的规范、保护和教育的功能
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分类对量刑有一定意义,对不能犯未遂一般应较能犯未遂从轻处罚。
在不能犯未遂内部,中国刑法理论主要将之又区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两种表现形式。
至于外国刑法理论中在此之下,再区分为绝对不能犯与相对不能犯等层次,中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样区分过于繁琐,而且也难有明确的标准而不易掌握,实际意义也不大,因而不再作这种划分。
中国刑法理论认为,不能犯未遂与能犯未遂一样,都是同时具备了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因素,二者的齐备和内在统一,决定了不能犯未遂也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这种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及其所决定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就是不能犯未遂案件构成犯罪及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科学根据。
但该分类具有逻辑上的内在矛盾,只在司法实务界和一些原苏联法学院派还继续沿用,目前的理论界(司法考试观点及最新德日刑法理论)已摒弃。
根据最新的司法考试理论,即温和客观主义理论,不能犯未遂分类已经被摒弃。
不能犯未遂已实际不存在,即不能犯未遂不再认为是犯罪;区分不能犯(无罪)和未遂(有罪但未遂)的核心为是否具有客观的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客观能犯的情形已划入具体认识错误的分类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