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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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6•【字号】黑国资产[2014]105号•【施行日期】201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资产〔2014〕105号)各出资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精简出资人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工作,提高资产处置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范围为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包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中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资产转让是指企业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具体包括:1、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2、各类设备设施;3、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4、闲置、报损、报废、账销案存资产;5、可以依法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采)矿权;6、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7、其他可依法转让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转让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纠纷的资产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转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资产对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省产权交易市场(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的规定公开进行。

五、出资企业对外转让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可行性研究,认真履行资产处置的内部决策程序。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12.31•【文号】财资〔2023〕141号•【施行日期】2023.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资〔2023〕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数据资产管理,更好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2023年12月31日附件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正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现就加强数据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改革创新、系统谋划,把握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建立数据资产管理制度,促进数据资产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构建共治共享的数据资产管理格局,为加快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确保安全与合规利用相结合。

统筹发展和安全,正确处理数据资产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资产开发利用的关系。

以保障数据安全为前提,对需要严格保护的数据,审慎推进数据资产化;对可开发利用的数据,支持合规推进数据资产化,进一步发挥数据资产价值。

——坚持权利分置与赋能增值相结合。

2009-40号-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

2009-40号-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

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9〕40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防范投资运作风险,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以下简称《标准1》)和《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以下简称《标准2》)。

现就加强保险机构资产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升资产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应对金融危机,维护资产安全,开展创新业务的重要基础。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必须大力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提高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促进公司平稳持续健康发展。

二、《标准1》是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的基本标准,《标准2》是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基本标准,两个标准是监管机构评估保险机构有关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据。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制度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切实防范风险。

三、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认识股票投资的市场风险,全面分析经济金融形势,制定股票投资策略,科学测算市场波动对投资组合的影响,确保偿付能力满足监管要求。

四、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把握市场变化趋势,改进技术支持系统,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提高投资管理能力,确保风险可控和投资收益稳定。

五、保险机构应当对照有关标准,自行评估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符合规定标准的,可向我会提交相关材料,提出投资备案。

公司法人代表、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六、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使之满足标准规定的要求。

管理能力下降或不符合标准的,我会将按规定限制有关投资,控制投资风险。

我会将实施分类监管,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标准,持续评估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及相关能力,督促保险机构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管理运营质量。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10•【字号】穗府办[1996]55号•【施行日期】1996.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1996年6月10日穗府办〔1996〕5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请示市人民政府: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农村经济迅速发展,集体经济持续增长,并形成了多元化的经营格局和多种经营方式,使集体资产存量不断扩大。

近几年来每年都多20%以上的速度增长。

据统计,1995年,全市镇、村、社三级集体资产存量达到217亿元。

这是农村经济稳步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随着形势的发展,集体资产的使用管理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主要表现在集体资产经营使用格局变化,产权关系变得复杂,流失的漏洞增多,民主监督的机制薄弱等方面。

因此,必须进一步认识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

现根据最近《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2月颁布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4月下旬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对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省人民政府于1990年颁布了《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要求在镇、村、社分别建立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作为集体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对集体资产行使经营管理权。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11•【字号】江津府办〔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2015〕3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农村三资”)管理工作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齐抓共管下,取得明显成效,2012年被农业部评为农村三资管理示范区(县),建立了农村三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但是,我区农村三资管理不够规范仍然存在,有的镇街农村财务双代管执行不到位;有的会计账目不清,集体债务剧增,村务公开流于形式;有的农村产权纠纷频发,集体资产流失严重;有的出现村(涉农社区)干部随意处置、侵吞、侵占集体资产现象等,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社会稳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三资管理,根据《重庆市江津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江津府办发〔2014〕67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做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进行农村三资规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独特法律地位的组织,源于上世纪50年代农民合作化运动,“队为基础,三级所有”,定型在80年代初、“土地下放,承包到户”前。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

但是,农村三资在管理上,现在绝大多数由所在的代行经济管理职能职责的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管理。

为此,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是农村三资管理的责任主体。

镇街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简称“农村三资托管办”),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业务管理和监督。

区农委下属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区农经站)负责全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督等。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13
•【字号】京教财〔2017〕6号
•【施行日期】2017.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资产
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京教财〔2017〕6号市属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5〕33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5〕2514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财资产〔2016〕291号),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管理办法》、《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发布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
文件的通知》(京教财〔2010〕34号废止。

在具体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关于加强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3月13日。

国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入账工作的通知

国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入账工作的通知

国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入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8.20•【文号】国管资〔2021〕317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国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入账工作的通知国管资〔2021〕317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夯实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等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房屋资产管理基础,解决底数不清、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等问题,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入账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入账工作的重要性(一)规范和加强房屋资产入账工作是落实全国人大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必然要求。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调研情况看,房屋资产没有及时入账、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未转固等问题依然存在。

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入账工作,有利于回应全国人大监督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深入推进问题整改。

(二)规范和加强房屋资产入账工作是扎实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客观要求。

从审计署近年来对中央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审计结果看,各部门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存在着房屋资产底数不清、账实不符等问题。

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入账工作,有利于举一反三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强化制度执行和审计整改,做到标本兼治。

(三)规范和加强房屋资产入账工作是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提出的内在要求。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房屋资产是否及时准确入账,不仅关系到资产数据的完整准确,还关系到计提折旧和费用核算的完整准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3•【字号】湘政办发[2013]74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4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发挥土地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管理职责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财政厅要负责做好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等综合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做好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有关工作。

省直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本单位土地资产使用、出租、担保、对外投资、合作等事项的审核把关和管理,监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时收取国有土地资产收益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财政、国土资源、房屋产权、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二、严格审批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的使用性质和产权归属,不得将划拨土地变性和评估作价入账,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

省直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包括出租等,应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省直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查,并由省财政厅征求省国土资源厅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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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
为了加强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提高资产利用效率,确保资产
的安全和协调发展,特发出以下通知。

1. 加强资产归集和登记工作
所有部门和员工都应严格按照规定对企业资产进行归集和登记。

归集和登记工作应准确、及时,确保资产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具体要求如下:
- 对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无形资产进行清查和
登记,并保持资产的定期更新。

- 对新购置的资产要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并做好登记备案。

- 对资产的变动情况进行记录,如调拨、使用、报废等。

2. 加强资产保管和处置工作
好的资产保管和有效的资产处置是保障资产安全和发挥价值的关键。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要求:
- 资产保管人员应加强资产的巡视和检查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无漏洞。

- 对闲置资产、老化资产和无效资产及时进行处置,可以考虑二次利用、出售或报废处理等方式。

3. 加强资产使用和维护管理
合理的资产使用和规范的资产维护可以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使用效率。

我们要求:
- 使用资产的部门和个人应按规定使用,不得超范围或私自处置资产。

- 定期检查和维护资产,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功能完整。

4. 加强资产安全和防范工作
资产安全是企业重要的保障,我们要共同努力确保资产的安全性。

为此,要求:
- 做好资产的保险工作,及时投保,并定期复核保险金额和保险项目的适用性。

- 加强对资产的防盗、防火、防损等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可靠性。

各部门和员工要认真遵守以上要求,加强资产管理工作,共同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如有发现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反馈。

谢谢大家!
资产管理部
日期:[填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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