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与必须 在法律上的应用
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与展开

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与展开比例原则是法律上最基础、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也被视为全面发展的规律之一。
它将财产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概括为对等的、成比例的关系,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平衡双方利益等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民法领域,比例原则在很多方面都有着重要的适用和展开,下面将从几个方面简要探讨。
一、合同法中的比例原则在合同法中,比例原则也有很重要的适用。
比例原则要求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在主次之间应当成比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受害人应当获得与其所遭受的损失相当的赔偿、债权人应当获得相当于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益等。
这个原则的核心实质是要维护当事人的平等地位,让权利与义务平衡,从而达到公平与公正的目的。
二、侵权法中的比例原则在侵权法中,比例原则也有相当的适用。
比例原则认为,在侵权行为中,赔偿应当与损失成比例,不能过分偏颇。
同时,也要注意到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例原则不一定适用,例如当事人自愿放弃部分赔偿、当事人发生过错等等,这些情况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三、家庭法中的比例原则在家庭法中,比例原则也有重要的适用。
比例原则要求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相对平等,保证家庭成员签订的契约合同不会片面压制某一方的权利,而破坏了家庭成员间的和谐关系。
比例原则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平衡家庭成员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家庭成员间的当事人地位平等,并协助家庭成员处理相关纠纷。
四、民事诉讼法中的比例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比例原则要求在诉讼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尽可能达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样在完善民事裁判组织结构的同时,能够确保接受审判的当事人的权益并协助处理涉及的各种问题。
综上所述,比例原则在民法的适用和展开非常重要。
它在合同法、侵权法、家庭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有着较为广泛的适用,用简单明了的方式概述了同一性问题。
当然,在具体实践中,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运用。
通过比例原则的适用,我们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衡,保证公平和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1988年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概念 ➢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 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 任的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的一切部门。 再次,权利和义务贯穿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 “在中世纪临近结束之前的任何古代或中世纪语言中,
都没有可以恰当地译作我们说的‘一种权利’的表达”。 ➢ 17、18 世纪:“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天赋
人权”(rights-in-born) ➢ 19 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
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 ➢ 第四,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 法谚:“权利自身不外乎是一个在法律上受保护的利
益。”——耶林
➢ 第五,和义务相比,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的分类 ➢ 应有权利/应有义务 ➢ 习惯权利/习惯义务 ➢ 法定权利/法定义务 ➢ 现实权利/现实义务
The end
法理
“选择说”/“意志论”:该 说把权利理解为在特定的人际 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 (权利主体)的选择或意志优 越于他人(义务主体)的选择 或意志。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二、 权利和义务释义(续) ➢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
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 益的一种手段; ➢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 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 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辨析行政法和宪法的关联性

辨析行政法和宪法的关联性行政法和宪法是现代制度国家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法律制度。
虽然它们看似各自独立存在,但实际上二者紧密关联,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和指导规范,行政法则是宪法法律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在以下三个方面辨析行政法和宪法的关联性。
一、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宪法是一国法律的最高法律,也是行政法规则和法律的重要基础。
宪法法规是行政法的规范标准,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和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根据法律程序,行政机关应当询问宪法法规的规定,采取合法的程序和行为方式进行工作,以保证公正、公平和公开的行政活动。
因此,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宪法是一面旗帜,是行政法全面协调和规范的基础。
二、行政法对宪法的维护行政法作为国家和公共机构与公民和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核心法律,本身也具备保护和维护宪法的重要使命。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行政法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宪法的保障。
行政法旨在合法行政权的发展和运用,并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
因此,行政法不仅要保护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还要保护宪法规定的国家战略、政治形势和公共安全。
这些规定是在宪法中表现出来的,因此行政法是保护宪法的有力手段。
三、宪法和行政法相互照应宪法与行政法的关联性是相互照应的,它们互相支持,相互作用。
因为宪法制度是国家制度的基石,是其他治国法律的依据和框架,因此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是法律、普遍地遵循宪法所规定的构架和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与宪法之间往往存在着密切的协调和互动。
在行政机关管理和社会营销的对应中,战略计划、程序决策、行为法规和检查监督都应该遵循宪法制度的原则和规定,保证司法公正和员工权益的依法维护和执行。
在总体上,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支持,但具有不同的定位和作用。
它们构成了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形成了治国方式和基本的制度建设。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重宪法和行政法的配合和运用,加强法治教育和法律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我国犯罪概念中“但书”的理解和适用

我国犯罪概念中“但书”的理解和适用一、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理解早在我国的79刑法第10条中就有“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从刑法条文的结构而言,在我国刑法理论界被称在之为“但书”。
97年修改前,刑法学界基本一致地认为,但书是刑法总则犯罪概念的有机组成部分,从什么情况下不认为是犯罪的角度,补充说明了什么是犯罪,对于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的意义。
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中,在犯罪的概念中仍然保留了“但书”的规定[①].但是随着97刑法典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犯罪概念中的“但书”便成为备受争议的一个问题。
目前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
否定论者[②]提出,应该删除犯罪概念中的但书,其主要理由如下:1.这一规定与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不完全一致。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对个罪构成的规定要具体、确定,“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反而使刑法各罪的罪与非罪的标准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从而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性要求相悖。
2.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有可能侵犯立法权。
判断某一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中,哪些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并将其从犯罪中分离出来,已不完全属于司法适用中对行为的认定,而是具有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性。
这种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性,应当是立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不应当交予司法机关行使。
3这一规定也可能影响执法的严格性。
显而易见,“情节显著轻微”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复杂的司法实践中,是很难划出一个清楚的界限的。
这种认识上的不统一、不一致,会造成执法中认识的混乱,并最终造成执法的不统一。
既可能出现有罪不罚,也可能出现对不应当构成犯罪的人定罪处罚。
4.这一规定使得整个第13条的规定在逻辑上存在矛盾。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一切”这样的外延之下,“但书”是不应该存在的。
要么,用“一切”就不用“但书”,要用“但书”就不应用“一切”。
另一方面,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当然不会构成犯罪,立法机关也不会把这种行为规范进刑法典之中。
刑事案件法律上举证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涉及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个人权益的重要法律事务。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是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关键。
举证原则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刑事案件中的法律举证原则展开论述,旨在探讨其内涵、原则及实践中的应用。
二、举证原则的内涵举证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证明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举证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明责任的承担: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即检察机关或自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原则,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2.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合法取得,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3. 证据的充分性:证据应当足以证明案件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充分性要求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4. 证据的客观性:证据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
主观臆断、捏造事实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5.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举证原则的原则1. 公正原则:举证原则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在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公平对待控辩双方,防止偏袒一方。
2. 合法原则:举证原则应当遵循合法原则,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3. 证据优先原则:在证据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明方式存在矛盾时,应当优先考虑证据。
证据的证明力高于其他证明方式。
4.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不能仅凭推测、怀疑或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
5. 自由心证原则:在审查证据时,法官应当独立、自由地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不受外界干预。
法律合同中常用术语解释与应用

法律合同中常用术语解释与应用合同是法律上一种重要的文件,用于确立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撰写和理解合同时,人们常常会遇到许多术语和法律术语,这些术语在合同中有特定的含义和应用。
本文将解释和应用法律合同中常用的术语,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术语。
1. 合同(Contract)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有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中的条款可以涉及各种事项,包括商品交易、服务提供、雇佣关系等。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意、法定标的、合法方式和受法律保护。
2. 当事人(Parties)当事人是指签订合同的各方。
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各方的身份和义务。
在商业合同中,当事人通常包括买方和卖方;在雇佣合同中,当事人通常包括雇主和雇员。
3. 条款(Terms)合同的条款是双方达成共识和约定的具体内容。
条款可以包括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日期、终止条件等事项。
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以确保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产生歧义和争议。
4. 标的物(Subject Matter)标的物是合同中的物品、服务或权益。
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具备合法性、确定性和可行性,并且可以与一定的经济价值相联系。
标的物可以是商品、土地、专利权等。
5. 履行(Performance)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履行可以包括付款、交付商品、提供服务等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确保合同有效性和效力的关键环节。
6. 违约(Breach)违约是指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采取法律措施要求赔偿或解除合同。
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双方的损失和争议。
7. 赔偿(Damages)赔偿是当事人因合同违约而遭受的损失的补偿。
赔偿的形式可以是经济赔偿、违约金、特别损害赔偿等。
赔偿的数额应当合理,并且应当与违约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相匹配。
8. 有效性(Validity)有效性是指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和合法性。
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各种因素,包括当事人的资格、合同的形式、标的物的合法性等。
借用在法律方面有什么规定?

借用在法律方面有什么规定?一、借用定义及法律依据借用是指一个人借用他人的财物或使用他人的权益而不支付对等的价款或报酬的行为。
在法律上,借用的行为会受到一定的规定和限制。
根据我国法律,借用行为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同时还需要考虑相关行业的专门法规及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况。
二、借用的条件和限制1. 借用合法性借用的行为必须在合法和正当的范围内进行。
如果借用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序良俗,就属于非法借用,是不受保护的。
例如,借用他人的财物用于犯罪活动,或者借用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非法盈利,都属于非法借用。
2. 借用方式和目的的限制在借用他人财物时,需要尊重财物的所有权人的意愿。
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借用人应当按照财物的性质、用途进行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护财物的完好性。
3. 借用责任和违约处理借用行为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借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借用人需按期归还借用的财物或者补偿合适的价款,如未按时归还或不支付合适的补偿,可能被认定为违约。
三、借用在不同领域的规定1. 金融领域在金融领域,借用行为主要涉及银行借贷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借用行为涉及的利率、担保方式、借贷限额等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借贷过程中,借款人需要根据合同义务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2. 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借用行为主要是指借阅和引用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益。
根据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借用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但需要确保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3. 劳动关系领域在劳动关系领域,借用行为主要指劳务派遣、临时用工等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借用人需确保借用劳动者的权益,包括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险等。
四、借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1. 法律风险借用行为如果不合法或与约定不符,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复习重点整理第一章法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是指以法律为核心并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1)法学首先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其中包括国内外现行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也包括国内外历史上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
(2)法学也研究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
(3)法学还应研究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法律现象的规律,包括法律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二、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西方法学的历史1、孕育时期:古希腊哲学非常发达,促进其他学科的发展与形成。
(法哲学)2、初步形成: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法制发展的顶峰,第一次产生了法学著作,第一次出现了法律教育和法学流派,第一次出现了法学家集团。
3、从衰落走向复兴:中世纪的欧洲,神学的兴起于法学的衰落但是没有消失,中世纪后期日益发达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法律产生了日益增长的需要,以发行古罗马法学为中心,法学教育与研究得到了回复和发展,新的法学流派产生。
(复兴最强烈的是德国)4、蓬勃发展时期: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解放了法学。
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是其核心,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是其基本思想,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充分的阐述和实验。
5、法学真正独立时期:19世纪前期,法学基本上是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法学,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开始成为职业法学家的法学。
6、从分值化的休眠再到繁荣时期:20世纪法律的社会化成为世界历史潮流,战争期间法学处于休眠状态,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在一系列重大的政治争论和学术争论的推动下法学开始振兴。
(20世纪末后现代法学出现,其特点是反科学、反理性)(二)中国法学的历史1、萌芽期:夏商周时代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2、形成期: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法家代表人物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
3、成熟期:西汉至清代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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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与"必须"的含义及在法律条文中的运用(二)(2011-03-09 10:21:42)"应当"与"必须"是立法中经常使用的两个近义词,虽然有时可以通用,但在一定的条件下又有细微的区别。
"应当"与"必须"通常出现在义务性规范中。
义务性规范是指要求义务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作出某种行为,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具体条文中常用"应当……","必须……"来表述。
据统计,1979年以来,截至目前,法律中使用了"应当"的有209部,使用了"必须"的有174部,绝大多数法律中既有"应当"又有"必须"。
一、"应当"和"必须"的含义在现代汉语词汇学中,一个词语一般有三种含义,即词汇含义、语法含义和语境(色彩)含义。
词汇含义是指词语的本义;语法含义是指词语在句子中的作用和成分;语境含义是指词语表示的某种评判、倾向或情感色彩,这是词语在社会中约定俗成的。
"应当"的词汇含义主要是"表示情理上的理所当然",包括履行一定的义务或责任。
"应当"的语法含义为助动词,起联结主语和谓语的作用。
"应当"的语境含义比较平和、中性,感情色彩较为平实,祈使中隐含说理意味,语气较为缓和。
"必须"的词汇含义主要是表示"事理上和情理上必要,一定要","只能这样"等。
"必须"的语法含义属于副词,修饰或限制动词和形容词。
"必须"的语境含义感情色彩较浓,语气较重,通常表示强调和加重语气。
二、"应当"和"必须"在现行法律中的使用情况(一)"应当"在现行法律中的使用情况法律条文中的"应当"多用在义务性规范中,是指法律对特定情形中某行为人与某种行为之间存在一种理所当然的关系所作的表述。
"应当"的表述主要有三种:1.表示对待均主体作污的要求,并附有品律后果。
(1)在法律规范中,表示某种作为的要求,并在本法中附有法律后果,"应当"的义务性条款与其后的法律责任相关联,违反这一义务性规定则依据本法追究责任。
这是"应当"在法律中的主要用法。
(2)在对行为的法律规范中,表示某种要求,本法虽未附有法律后果,但依据其他法律需负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如禁毒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再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2.表示普遍的共同性要求,但不直接附有法律后果。
其中可分为两种情况:(1)在义务性法律规范中,体现立法者的某种价值期许,表示倡导性的应为内容,一般不附有法律后果,通常表达的是社会公共道德等有关方面的内容。
如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条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2)提出某种要求,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实现,属于软约束性条款,一般不附有相关的法律责任。
如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3.在某些楼律概念中联结两个句子,拟制出某种法律关系。
法律概念可以是一个词,也可以是一个句子。
在一个句子作为法律概念时,有的用"应当"来联结,拟制出某种法律关系。
如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再如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还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二)"必须"在现行法律中使用情况"必须"在立法中相较于"应当",使用率要低得多,但绝对数量并不少,大致有以下几种用法:1.用于义务性规范要求行动主体一定要做出某种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法律关于义务性规范的条文中,有时使用"必须",表示义务主体一定要作出某种行为,如果不作为,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具体可能是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也可能是其他形式的责任,法律后果可能在同一法律中作出规定,也可能出现在其他法律中。
如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其法律后果是,如果合议庭的成员人数不是单数,则产生诉讼活动违法,判决无效的法律后果。
再如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规定"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该条法律后果是,扶养人、监护人不履行义务和职责,依照民事法律和刑法有关条款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还如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检疫机关不依法履行这一职责的法律责任。
2.在一些白是律的原则中,突出强调对行动主体应为的要求。
在一些法律的总则中,表述法律原则也有使用"必须"的条文,表达"必要、一定要,只能这样"的意思等。
如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再如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这种表达立法者强调色彩的"必须",在宪法中运用得更为明显。
如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第十条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六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七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这类"必须"是对行为的总括性要求,真直接的法律后果,要依据法律原则的适用来确定,或体现在关于该法律原则的具体规定中。
三、如何准确地使用"应当"与"必须"通过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应当"与"必须"的词汇含义、语法含义和语境含义既有相近之处,又有一定的差异,其中语法含义的不同,对法律的适用影响不大,可以不予考虑。
词汇含义和语境含义的差异在立法中是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
从语言词汇的含义来说,法律语言词汇来自生活,但又有自身的特点和特定的含义。
有些词汇被立法者使用到法律中,就要适应法律用语的特点和含义。
如生活中的"告诉"一词,是指通过语言,使人知道,而法律中的"告诉",则是一种有着特定含义的诉讼行为。
"应当"也是这样,约定俗成,已经成了立法中的一个特定用语,特别是在义务性规范中,"应当"就是"必须要做"的意思,不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义务性规范中,如果舍去立法者的主观色彩,不考虑法条的语境含义,从法律的适用结果上看,前述例子中所有的"必须"完全可以用"应当"来代替,不论是"应当",还是"必须",对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来说是完全一样的。
很多人坚持法律中只使用"应当",不用"必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
从语言词汇的语境含义来说,法律词汇大多比较中性,一般不用感情色彩较重的语汇。
法律是立法工作者通过语言的运用,对某种社会现象的客观描述。
当社会上出现某种或某类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调整时,立法者通常会考虑通过立法的方式来拟制一个或一套法律规范来调整或处理这一类的社会行为。
法律规范作为调整手段自身是没有情感的,所拟制的规范,只是不断反复适用而已。
即使使用了"情节严重"、"情节恶劣"这类具有感情色彩的词语,也一定要在适当的地方予以明确其具体含义,再令人发指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立法中也不使用"罪大恶极"、"十恶不赦"等词,也不使用感叹号。
法律只是客观表述某种行为及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当然,法律虽然没有情感,立法者却是有感情的,为了表示对某种情形的强调,为了表示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或者为了表示对某种行为的愤慨、痛恨,以及严管严惩的决心等,立法者在主要使用中性词汇的同时,也会选择一些带有情感意味的词汇来表示自己的某种心境。
用语境色彩更浓的"必须",取代语境色彩中性的"应当"就是一个例子。
实际上,一些法律规范中的"应当",改为"必须"也是可以的。
但是,法律用语有着自己的特性,不能完全等同于日常口语。
同文学修辞讲求词汇丰富多样相反,法律用语要求尽可能简单同一,尽量少用同义词,更不宜使用近义词。
这是法律本身的规范性、对法律理解的唯一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所要求的。
"应当"表示一种因果关系,有"理当如此",隐含说理的意味。
"必须"则有一定的感情色彩,表示"一定要这样","只能这样",有命令的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