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及其运用议
法学方法论

1、格雷法官的意见: 遗嘱法的相关法条并未出现模棱两可或含糊 不清的地方,因此应严格遵守现有的法律 对某一特殊罪行的惩罚,必须由立法机构事 先做出规定,法官不能对罪行另加处罚。
2、厄尔法官的意见: 法规的真实含义不仅取决于法律文本,而且取决于 法律文本之外的立法者意图,因此理解法律的真实 含义不能仅以法律文本为依据,而应结合法律原则
二、法律人为定纷止争而生 玩美女人广告语案 屈原广告案 甘肃盗窃人头骨案 黄碟案
三、法律方法与判断者的立场 2/3以上票数
四、法律方法与法治
王海“知假买假”. 案情摘要:王海在1996年两次从伊势丹有限公司” 知假买假”,购买索尼无绳电话机5部,共计14600元. 在向伊势丹有限公司要求双倍返还价款遭拒绝后, 王海于1997年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 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索尼牌无 绳电话机系国家明令禁止进口、销售、使用的与我 国制式标准不符的产品,被告的销售行为已构成欺 诈,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学方法论
导言 法律方法与法律人
一、何谓法律人?
法律人
冒名拒受奖学金一案的各方反应
原告于1996年4月收到美国M大学发来的电子邮件, 告知该校将授予其攻读该校博士学位的半额奖学金。 但原告久等不见该校正式通知,经查询方知其同学 以原告的名义给M大学发去电子邮件,谎称因原告 已接受其他学校邀请而拒绝去M大学学习。原告向 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姓名权的民事诉讼,法院 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 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共计1.2万 元。对于这个案件,各方的反应非常有趣:
法律方法
(二)法律方法的体系
建构大小前提共同运 演绎、归纳、设证、类比;论证、诠释、 用的方法 解释 建构大前提特有的方 客观目的探究,包括目的论限缩和目的论 法 扩张;法律修正、正当违背法律;法律补 充、反向推论等。
2024年度-行政复议法专题讲座ppt课件

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机制,对复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确保复议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26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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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
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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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要点一
提起行政诉讼
要点二
申请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专题讲座ppt课件
1
目录
• 行政复议法概述 • 行政复议的范围与条件 •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流程 • 行政复议的证据与证明 • 行政复议的决定与执行 • 行政复议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2
01
行政复议法概述
3
行政复议法的定义与作用
定义
行政复议法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 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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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01
刑事侦查行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 法院的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
政复议范围。
02
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 惩、任免等决定引起的行政争 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03
民事纠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 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
围。
04
其他排除事项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行政 复议范围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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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1 2
法律方法论

法律方法常用网站
• 法律思想网。法学方法论专栏 • 中国法理网。法学方法论专栏 •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网 • 民间法与法律方法网。法律方法论专栏 • 中国政法大学:王洪《法律逻辑与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网易公开课
目录
导言: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情形 • 第五章 情形 • 第六章 • 第七章 • • • • • 法律方法与法律人 认识法律方法 法律判断形成的过程 小前提的建构及方法 大前提的建构及方法(一)——有法律规定的 大前提的建构及方法(二)——无法律规定的 法律原则、一般条款和不确定概念的适用方法 作出法律结论的方法
法学的特点
• 1、法学的研究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 • 2、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必须关注或面向社会生活,为 人们社会生活的困惑、矛盾或冲突,寻找切实的法律解决 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决定作出合理而有说服 力的论证。 •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 •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其语言简洁、逻辑性,是 法学家运用经验理性提炼、加工、创造出来的专业用语, 不用于“日常用语”。 • 5、法学研究价值事实,即反映人们的价值观、价值倾向 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法律方法论
• 认识法律不意味抠法律字眼, • 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
•
——塞尔苏斯(Celsus)
• 方法论是否发达与一个社会的制度相联系。一般来说,民主社会需要 更多、更复杂的法律方法。。。。。。专制社会则不需要很多的法律 方法,只需要暴力、专横以及专权者意志的表达。 • 宽容与妥协、排斥专断是法治的精神,因而需要运用法律方法,以形 成能够被各方面人士所接受的方案。法治需要决策者有足够智慧。法 学方法论就是在规则与无规则之间寻求解决问题方案的艺术与智慧。 • ——陈金钊 • “方法论是一个法学学派的核心。因为每一门学科都是由对象和方法 构成。人们通过对具体学科中所运用的方法的一般陈述来对一门学科 进行分解。” • ——霍恩
运用反证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证法,又称反证推理,是指通过证明某个命题的否定是错误的,从而得出该命题是正确的推理方法。
在法律领域中,反证法是一种重要的证明方法,广泛应用于各种法律案例的论证过程中。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为例,探讨反证法在法律案例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中心购置了一块土地,计划建设一栋高档住宅小区。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开发商发现该地块附近存在一栋老旧住宅楼,楼内居民对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和建设表示强烈反对。
开发商与居民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居民不得阻碍住宅小区的建设。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居民是否具有阻止住宅小区建设的权利。
四、反证法在案例分析中的应用1. 假设居民具有阻止住宅小区建设的权利如果居民具有阻止住宅小区建设的权利,那么开发商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
为了证明这一假设是错误的,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对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开发商对购置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有权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2)公共利益住宅小区的建设有利于提高城市居住环境,满足居民对高品质住宅的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先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本案中,住宅小区的建设符合公共利益。
(3)居民权利虽然居民对住宅小区的建设存在反对意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居民有权对住宅小区的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无权阻止住宅小区的建设。
2. 反证结论通过以上论证,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居民不具有阻止住宅小区建设的权利。
法学方法论1

从逻辑学的角度看,与法律方法最邻近的属概念是方法,对法律方法的释义自然也应从方法开始。
在“方法论”词目的解释中,指出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和对方法论研究的深入,已经形成了概括成度和适用层次不同的方法: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部门科学方法。
人们经常使用的“方法”之意主要是: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使用的手段、办法或者科学研究的途径、门径等。
因此方法的一般含义应当是:在特定条件下,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使用的手段、办法、步骤、方式等。
正如“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一样,法律概念也不能单纯依靠逻辑推演而得出,而需要对以往关于该法律概念的研究进行总结概括才能明晰。
法律方法的原始意义是:只要是用法律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就可以被称作是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指“在某个特定法律制度之内可用来发现与解决具体问题或具体争议有关的原则和规则的方法之总和。
”法律方法的适用首先取决于确定引起问题的事实,并认定问题的真实存在;一旦事实被认定,则必须对其进行分类或识别。
法律方法的这种适用是通过经验和对特定法律制度的广泛熟悉而掌握的一种技巧”。
也就是将法律方法看作是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或具体争议的所有原则和规则的方法之和,并将其看作是一种技巧。
1.法律方法是指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大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思维方式;二是法律运用的各种技巧;三是一般的法律方法,其中主要包括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漏洞补充以及法律论证方法。
这种界定从立场上讲是维护法治的,从内容上讲是比较宽泛的,将法律思维、法律技巧和一般法律方法都包括进来,从逻辑上讲是欠妥的,因为其用一般的法律方法来解释、说明法律方法。
2.法律方法有广、狭两义,狭义的法律方法就是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的方法;广义地说,法律人解决法律问题的独特的方法就是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包括法律思维、法律技术、法庭设置、法律程序设计,等等,其中法律思维是法律方法的核心内容。
法律方法论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教程

法律方法论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教程一、教学内容本教程依据《法律方法论》教材第四章“法律解释的方法与技巧”展开,详细内容包括: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标准,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以及法律解释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教学目标1. 让学生掌握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目标与标准,理解各种解释方法的内涵与应用。
2. 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分析实际案例,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3. 引导学生关注法律解释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法治意识。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教学难点:法律解释方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教学重点: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目标与标准,以及各种解释方法的掌握。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1. 教具:PPT课件、黑板、粉笔。
2. 学具:教材、笔记本、文具。
五、教学过程1. 导入: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引导学生思考法律解释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2. 理论讲解:介绍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目标与标准,以及各种解释方法的内涵与应用。
3. 例题讲解:以实际案例为例,演示如何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分析问题。
4. 随堂练习:布置几道法律解释的题目,让学生独立完成,然后进行讲解。
6. 互动环节:学生提问,教师解答。
六、板书设计1. 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目标与标准。
2. 法律解释的方法及其应用。
3. 案例分析步骤及注意事项。
七、作业设计2. 答案:参照教材和课堂讲解,给出合理的法律解释。
八、课后反思及拓展延伸1. 反思:本节课的教学效果,学生的掌握程度,以及改进措施。
2. 拓展延伸:引导学生关注法律解释在法治建设中的现实问题,如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等,激发学生深入研究法律解释的兴趣。
重点和难点解析一、教学内容中的案例选择与运用案例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实际意义,能够引起学生对法律解释问题的关注。
在运用案例时,教师应详细阐述案例背景、涉及的法律条文及争议焦点,使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和方法。
补充说明:1. 案例应涵盖不同类型的法律解释方法,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以便学生全面了解各种方法的应用。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之论题,一向是法学界探讨的热门课题。
[1]其称呼有谓之为“法律方法”者,[2]也有谓之为“法学方法”者{1},还有谓之为“法方法”者,[3]其研究成果因应法律方法之范畴的逐步扩大而区分出狭义之法律方法与广义之法律方法{2},而称“法学方法”者和“法方法”者,也将“法律方法”包含其中,浑然一体{3}(P.17,20)。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法律方法是运用法律的方法,法学方法则是研究法律和法律运用的方法;法律方法重视知识和理性的运用,法学方法则重视价值和意志的实现;法律方法的运用是一种“技术”活动,法学方法的运用则是一种人文活动。
法律方法是应用法律的方法,表现为创制、执行、适用、衡量、解释、修改等;法学方法则是研究法律和法律应用的方法,表现为分析、批判、综合、诠释、建构等。
在此一层面上,法律方法的运用始终要求考量“法效”的制约问题。
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观认为,首先,法律是可供观察之社会经验事实,因此,惟有实证法—也就是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实际上已经制定或做成的法规、命令、及判决—才是有效存在的法律。
此为法律实证主义者的“社会事实命题”{4};其次,经由上位法源规范所肯认的规范,才是有效的法律规范。
至于该上位规范的有效性,则有赖于更高位阶之法律规范的认可,依此“法效”垂直系谱向上回溯,最后追溯到法律体系的最高有效规范。
此为法律实证主义者的“渊源命题”{4}。
这个最高有效规范,有如奥斯丁的“主权者”、凯尔森的“基本规范”、哈特的“承认规则”。
而自然法论者的法律观认为,法是与自然相适应的正当的理性,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的和永恒的。
通过命令,它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禁令,它防止人们做不应当做的事情。
它的命令和禁令永远影响着善良的人们,但对坏人却不起任何作用。
试图改变它的做法是一种犯罪行为;企图取消它的任何部分也是不能允许的;而要想完全废除它,则更是不可能的。
法律中循环论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为兄弟,甲先于乙去世。
甲去世时,留有遗产包括房产、存款、股票等共计1000万元。
甲生前未立遗嘱,其配偶丙与甲育有一子戊。
乙与甲同父同母,但乙与丙关系紧张。
甲去世后,丙、戊、乙三方就甲的遗产产生了纠纷。
乙认为,甲去世时,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割。
乙主张自己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丙、戊则认为,乙与甲关系恶化,甲生前对乙有明显的排斥和歧视,乙不应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
双方就甲的遗产继承问题诉至某市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是否应当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
三、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去世时,其遗产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甲去世时,其配偶丙、子女戊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乙作为甲的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
因此,乙有权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
对于丙、戊提出的乙不应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的主张,法院认为,甲生前对乙的排斥和歧视,不能作为排除乙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理由。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资格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个人感情。
因此,法院驳回了丙、戊的诉讼请求。
综上,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 甲的遗产1000万元由丙、戊、乙三人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割;2. 乙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循环论证。
循环论证是指在一个论证过程中,论据和结论之间相互依赖,导致论证无法成立。
在本案中,乙主张自己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其论据是《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
然而,其结论也是基于《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
这种论证方式存在以下问题:1. 论证过程缺乏新信息。
法律方法论重点
法律方法论1.法律人的基本能力(1)法律知识(2)法律思维(3)解决争议2.法律思维的三个关键领域法律思维有三个关键的领域:它们是法律概念和体系的建构、法律的获取、判决的证成立法领域:法律概念和体系的建构司法领域:事实发现、法律的获取、判决的证成3.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的比较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是两个既有外在区别又有内在联系的同等范畴。
(1)法律方法是应用法律的方法,表现为创制、执行、适用、衡量、解释、修改等,法学方法是研究法律和法律应用的方法,表现为分析、批判、综合、诠释、建构等;(2)法律方法重知识与理性的运用,法学方法重价值与意志的实现;(3)法律方法的运用是一种"技术"活动,它重视逻辑,讲究程序模式,寻求个案处理,解决本体(客观世界)问题,法学方法的运用则是一种人文活动(法学是人学、人文科学),它重视思辨,讲究对程序模式的证立,寻求整体的融合,解决对本体的认知问题。
(4)法律方法论以论证理论为基础,法学方法论以普遍语用学、主体间性理论和普遍性实践言说理论为基础。
4.富勒的八个法制的判断创造和维系一套法律规则体系的努力至少会在八种情况下流产;或者说,就这项事业而言,有八条通向灾难的独特道路。
(1)最明显的一种情况就是完全未能确立任何规则,以至于每一项问题都不得以就事论事的方式得到处理。
其他的道路包括:(2)未能将规则公之于众,或者至少受影响的当事人知道他们所应当遵循的规则(3)滥用溯及既往性立法,这种立法不仅自身不能引导行动,而且还会有效破坏前瞻性立法的诚信,因为它使这些立法处在溯及既往式变更的威胁之下(4)不能用便于理解的方式来表达规则(5)制定相互矛盾的规则;或者(6)颁布要求相关当事人做超出他们能力之事的规则(7)频繁修改规则,以至于人们无法根据规则来调试自己的行为(8)无法使公布的规则与它们实际执行情况相吻合5.法律方法的学科体系(1)作为总的方法论理论基础的法律哲学(2)作为法律方法论工具的法律逻辑学是指以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提供技术支撑的法律逻辑学。
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
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
法学方法是指研究法律的一种科学探索方法。
它包括搜集、整理和分析法律规范、案例和学术文献等法学资料的方法,以及运用逻辑、比较、归纳和演绎等科学思维方法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法学方法的主要特点包括:
1. 逻辑性:法学方法要求逻辑严密,遵循正确的论证和推理过程,以推导出准确的法学结论。
2. 比较性:法学方法常常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不同法律制度、不同法律问题的对比分析,找出相同或相似之处,从而提出较为客观的法学观点。
3. 归纳性:法学方法常常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和法律实践观察,从中归纳出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4. 演绎性:法学方法要求从已有的法律规范和判例出发,进行推理和演绎,以得出新的法律结论。
法律方法则是指运用法律原则和法律程序来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方法。
它包括运用法律条文、判例和相关法律制度等来进行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方法,以及运用法庭审判、仲裁和协商等程序进行法律争议解决的方法。
法律方法的主要特点包括:
1. 法条适用性:法律方法要求从法律条文中找出与具体问题相适应的规定,并进行准确和公正的解释和适用。
2. 判例参考性:法律方法常常参考已有的判例,在类似案件中运用类似的法律原则和解决方法。
3. 过程性:法律方法常常需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包括起诉、审理、裁决等法律程序。
不同点:
法学方法注重法律的研究,强调逻辑性、比较性和归纳性等科学探索方法;法律方法则注重具体法律问题的解决,强调法律条文和程序的适用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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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2016 1 / 10
法律方法及其运用议 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应当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丰富的法律知识,惟法律是从的信念自不待言,但更重要的是其应具有裁判案件的执业能力。因为裁判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案件处理的好坏,但由于前些年司法界和理论界对法律方法问题一直缺乏关注,一方面导致法官裁判能力的培养缺少上层的推动力而乏善可陈,另一方面因缺乏相关专业教材,即使想培训亦倍感无奈。随着近年来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官裁判能力的提高问题日益得到司法界的重视,诸多学者亦开始重视法律方法问题的研究,更有热心者为其推广而四处奔波。笔者不避浅陋,试就法律方法及其运用问题加以探讨。 一、法律方法之重要性 方法,是指在给定的前提下,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取的行动。所谓法律方法是指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或者说,它是由成文法向判决转换的方法,即把法律的内容用到裁判案件中的方法。[3]广义的法律方法包括法律思维方式、法律运用的各种技巧和一般的法律方法,狭义的法律方法仅指法律(解释)方法。本文主要围绕狭义的法律方法加以探讨,当然其中有关分析也可能适用于广义的法律方法。 我国法学界对于法律方法的研究与应用情况是怎样的★精品文档★ 2016 2 / 10
呢?按照我国台湾学者杨仁寿的观点,“清末民初,西学东渐,医学、工程学与法学相继发轫,起点相若。顾 70年来,医学、工程学早自‘医生’、‘工匠’阶段起飞,进步一日千里;独法学犹邯郸学步,笼罩在概念阴影之下,良堪浩叹。……推其原因,固有多端。然最主要者,厥习法者多不知法学方法为何所致。”[4](序言)虽然其所指的是台湾法学界,因一向疏于方法论之研究,致法学之发达甚受限制。但内地法学界又何尝不是这样呢?内地法学界忽视方法之倾向更为严重,对法律方法的忽视,导致了学界对此关注不够,法律系学生大多欠缺法律思考之基本工具,实务界的法官执业技能不高,法院判决之理由,不讲求法学上之论辩,而其他法律从业者如律师、检察官对法律方法亦知之甚少,更谈不上运用娴熟了。 法律方法近几年来逐渐在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引起重视,究其原因,是其对法治所具有的积极推动意义,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方法能保证法律人较为准确地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和事实的法律意义,从而在成文法律与事实之间架构起一座桥梁,使共性的法律与个案间建立起逻辑联系,使纠纷在法律范围内得到解决。第二,法律方法能排除人们对法律的任意理解,它为防止专断与任意设置了“思维方式”的藩篱。法治从其根本上来说,主要是防止专断与任意。为达到此项目的,立法者设计了规则、程序。可★精品文档★ 2016 3 / 10
是我国近20年的法治实践正在提醒我们,由于轻视法律方法的研究与培养,我们已经明确的大量规则、程序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三,法律方法提升了法律人处理纠纷的能力,从而增大了法律的自生能力和适应复杂社会的功能。法律必须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这就要求法律具有“活” 的因素。法律之“活”要求它应具备一定的自生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和活生生的社会相融。但法律的自生能力应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而法律方法正是划定法治框架的基本手段。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认为,法治离不开法律方法,没有法律方法的法治,离专制几乎没有距离,甚至法制还可能成为专制的托词。 由上可知,法治之实现,法律秩序之构建,须仰赖法学家和法律家于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中关注法律方法。而法律方法对法官尤其重要,法官只有借助于各种法律方法才能把成文法和司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疏通由法律规则到个案判决的转换过程。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想做一个好法官,必须掌握好裁判方法。 二、法律方法之具体分析 关于法律方法的具体内容,学者们的意见并不一致。国内学者陈金钊教授认为,司法过程中的一般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漏洞补充以及法律论证方法。[3]我国台湾学者杨仁寿将法律(解释)★精品文档★ 2016 4 / 10
方法分为三类:狭义的法律解释、价值补充、漏洞补充。其中,狭义的法律解释又分为文义解释、论理解释、社会学解释。而论理解释则具体包括: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4]日本学者伊藤正己认为法律解释的方法主要有:文学解释、文理解释、扩张解释与缩小解释、类推解释与反对解释、当然解释。[5](第20-21页)梁慧星教授基本同意杨仁寿先生的分类法。(注:文中关于法律方法的具体分析,参考、借鉴了梁慧星教授的观点,许多问题也针对其观点展开,特此说明并致谢。)而普通法系中的法官在判词中讨论法律解释问题时,常常交替地应用三种方法:文理解释、“黄金规则”、论理解释。[6](第5页) 综合来看,可以将法律(解释)方法分为四类: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漏洞补充方法、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利益衡量。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而论理解释则具体包括: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这样,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便分为四个类型,共十种方法。 (一)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 (二)法律漏洞补充方法 (三)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 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是指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是法★精品文档★ 2016 5 / 10
律规定不具体、没有明确的构成要件,因而适用范围不确定,在适用于裁判案件前,必须结合案件事实,对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加以确定。比如,我国台湾“民法”上有一个条文:法律行为违背善良风俗的无效。什么是善良风俗?什么样的行为违背善良风俗?法律上没有规定明确的判断标准,因此属于不确定概念。1976年有一个案件,原告与一女子同居,赠与女方一所不动产,赠与合同上附有一个条件,女方一旦终止同居关系,须将该不动产返还于男方。后女方不愿继续保持同居关系,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女方返还该不动产。法院判决:原告垂涎于被告年轻貌美,诱使同居,为了达到久占私欲,于赠与契约中规定“一旦终止同居须返还不动产”,以资牵制,其约定违背善良风俗,应认定为无效。即是对不确定概念“善良风俗”作价值补充。[7](第183页) (四)利益衡量 利益衡量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兴起的一种法律适用方法。所谓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审理案件,在案件事实查清后,不急于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案件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作出案件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此项判断称为实质判断。在实质判断基础上,再寻找法律上的依据。利益衡量的操作规则,可以概括为:实质★精品文档★ 2016 6 / 10
判断加上法律根据。在作出实质判断哪一方应当受保护之后,寻找法律根据,如果找到了法律根据,仍将该法律根据(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以逻辑三段论推理,得出案件判决。利益衡量论只不过是将过去在私下进行的实质判断过程予以公开,要求在判决理由中明文表述实质判断过程,便于接受当事人、上级法院和社会的检查监督。 三、法律方法之实际运用 就各种法律方法的实际运用而言,可简单地分为两类:一是单一方式。这是法律方法的最简单运用形式,以一种方法作为解释结论的唯一理由,不涉及其他方法。一般来说,主要是指文义解释方法。二是复合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同时运用两种以上的解释方法。在解释方法复合的情况下,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同的解释方法支持同一结论,这种情况很好处理。二是不同的解释方法支持不同的结论,形成复杂的冲突局面。要妥善地解决这种冲突,并非易事。 四、法律方法与法官判案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裁判案件的整个过程是:首先必须就事实作出判断,即对所争事实,根据证据取信原则,依照程序,作出事实认定。其次,在事实判断基础上,法官依据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正义感进行法理分析,得出分析结论,大致对案件有一个初步判定。在此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选★精品文档★ 2016 7 / 10
择并解释拟适用之法律。再次,法官将法律基于事实认定和法理分析,适用于案件,反复验证。最后,作出判决结果。 由于法官裁判案件的最终结果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所以说,一份好的裁判文书,于法有据,入情入理,可以充分体现法官的裁判水平,显示出法官能够娴熟地运用法律方法。而当前法院裁判文书的质量却令人担忧,存在着两大亟待改进的问题:一是认定事实不说明理由。有些裁判文书只注意罗列事实,对事实认定的理由却未加以说明,尤其是对当事人存在较大争议的证据不加以分析论证。二是适用法律不进行论证。有些裁判文书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关系,陈述裁判理由时只引用法律条文,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形成认定的事实与适用的法律相脱离的“两张皮”现象。究其主要原因,应在于法官对法律方法的了解甚少,更谈不上熟练掌握。法律方法不仅有助于法官发现对法律文本的正确理解,还在于为某种具体的司法做法提出有根据的且有说服力的法律理由。 法律方法的多样性也使我们意识到,前几年乃至当下仍在一些法院奉行的错案追究制的合理性值得怀疑,虽然其出发点在于加强审判监督,防止审判人员乱用职权。但由于“错案”是一个内涵模糊不清的概念,隐含在这一概念里的认为每一案件都有一个惟一正确的判决的假定也同样站不住脚。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性,有些案件不可能有惟一正确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