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形势下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研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机关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是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变破坏力量为建设力量的伟大创举,也是监狱工作的基本制度。新中国监狱半个世纪的历史,可以说是一部劳动改造的历史,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监狱生产是劳动改造的主要载体,是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的不可缺少的环节,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实践的积累,形成了完善的劳动改造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并存的改造罪犯三大基本手段,构筑了中国监狱工作的基本特色。在新世纪新阶段,对劳动改造罪犯的问题,我们应当在继承中创新,遵循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研究新情况,提出新举措,拓展新路子,努力开创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新局面。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

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已成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罪犯劳动的重要作用首先在于通过劳动能够有效的改造罪犯的思想,使之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这是我国监狱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所要实现的主要目的,也是我国罪犯劳动的一个重要角色。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

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其功能是:(一)矫正恶习的功能。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不仅可以改造罪犯的思想,而且可以矫正罪犯的恶习。骄奢淫逸,挥霍浪费,是许多罪犯参加生产劳动通路的原因之一,也是他们实施罪犯行为的动机。通过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是罪犯获得真知和正确认识的有效途径。可以使他们亲身感到产品要付出艰辛的劳动和汗水,懂得“一米来之不易”的道理,认识到不劳而获和掠夺他人劳动成果的可耻,从而逐渐根除其奢侈浪费的恶习,树立勤俭节约和珍惜他人劳动成果的好习惯。对罪犯的改造过程,实质上又是矫正罪犯头脑中对客观世界认识的过程,而正确的认识只能来源于实践。监狱在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过程中,通过科学文明的劳动管理,可以矫正罪犯的不良思想和行为,使罪犯逐步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劳动素质。

(二)培训技能的功能。这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有效途径,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过程,也是训练提高罪犯各种劳动技能的过程。要想把罪犯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有用之材,必须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自我学习、自我提高,获取生产技能,学到一些做人的道理,掌握具有一技之长的谋生手段和提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从而达到预防或减少重新犯罪的目的。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的过程也是直接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和培养生产技能的过程,为刑满释放后劳动就业创造了条件。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工作的一项巨大成绩,就是把一大批肩不能负,手不能提的不劳而获的寄生虫,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三)稳定监管的功能。罪犯作为一种特殊群体,大多数罪犯生性争强好斗,则往往会发生寻衅滋事、惹是生非事件。那样既不利于对罪犯的管理,

也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罪犯通过劳动改造,思想觉悟不但有所提高,而且绝大部分时间将有事可做。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劳动可以引导罪犯积极地思维,防止罪犯无事生非,有利于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组织罪犯生产劳动已经成为我国监狱管理的重要载体。

(四)创造财富的功能。监狱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主要目的是为了改造罪犯,同时,还可以调动罪犯的双手为社会创造出物质财富。监狱组织罪犯从事有效的生产劳动,充分体现了我国劳动改造制度的优越性。罪犯进行劳动改造,一方面有利于罪犯自身的恶习改造,另一方面创造了一部分有价值的劳动。罪犯在进行劳动改造的同时,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弥补了国家对监狱经费投入的不足,对监狱经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最终不断提高对罪犯的改造质量,形成一个有利于罪犯改造的良性循环。

二、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特征

新中国的监狱改变了罪犯劳动的性质,使劳动成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历史上的罪犯劳动,统一的特征都是把劳动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达到从肉体和精神上折磨、摧残罪犯的目的。只有社会主义国家对旧监狱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和创新,改变了罪犯劳动的性质,使罪犯劳动成为了改造思想的手段。终结了劳动作为惩罚罪犯的单一功能,启动了劳动对罪犯的改造功能,我国管理监狱的第一部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开宗明义地对改造罪犯的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确定了对罪犯实行的劳动和其它手段的改造,目的不是为了严酷地惩罚

他们,而是为了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这些法律规定,使新中国的监狱工作,从一开始就走上了一条正确的轨道并健康发展,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奠定了劳动改造和社会主义国家监狱工作的理论基础。

(一)法定性。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是国家法律赋予监狱的权力和职责。我国《宪法》、《刑法》在有关条款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第一部刑事执行的基本法律《监狱法》更是对罪犯劳动改造问题作了具体而详实的规定。组织罪犯劳动生产是监狱代表国家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法治行为,属于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范畴,罪犯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参加劳动生产是服刑的重要内容,接受劳动改造是罪犯的法定义务。一个罪犯以怎样的态度和表现参加劳动生产,对罪犯本身能否顺利完成改造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强制性。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是由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强制执行的。我国法律规定: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都必须参加劳动。罪犯对劳动的场所、工种、内容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监狱的具体安排。监狱为了确保劳动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实现改造罪犯的目的,对罪犯劳动实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把罪犯的劳动态度作为认罪悔罪的表现之一,列入考核奖惩内容和依据。

(三)互动性。对罪犯劳动过程、劳动现场实行严格管理,是监管改造应有之义。罪犯参加劳动生产过程是监狱人民警察详细了解和准确掌握罪犯真实思想和行为的主要渠道,只要通过精心观察罪犯在劳动生产中的表现和反映在产品中的种种参数,就能够了解掌握比较客观、具体而真实的改造动机和目的,透视罪犯原来的犯罪思想和恶习,从而为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管理措施提供依据,使教育改造和监管改造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矫治性。罪犯参加劳动生产是罪犯服刑改造期间一项最基本的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