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罪犯分类的比较研究
古代东西方法中犯罪种类比较

古代东西方法中犯罪种类比较【摘要】纵观古今中外,犯罪种类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域都有着千差万别的表现,因此古代东西方的犯罪种类也呈现出了自己独有的特色,即使是在同时期的古代东西方国家,犯罪种类也表现出了不同特征。
首先通过对罗马法和唐律中的犯罪种类的分别介绍,对罗马法和唐律中的刑法犯罪种类有个清晰的认识,然后从相同点和差异来进行两者的对比分析,从而分析其对后世的影响。
【关键词】犯罪种类;罗马法;唐律中西法律表现出异常复杂的特征,原因在于法律的形成、发展中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对古代东西方刑事立法进行比较考察,要想使得所得出的结论更接近正确性,所考察的对象必须是在古代东西方中法律中有代表性国家或者时代。
本文通过对罗马法和唐律进行比较来分析两者的不同点和相同点,从而对古代东西方法中的犯罪种类有更加深刻的了解。
一、罗马法中关于刑法犯罪种类的规定罗马法不仅仅是指的古罗马奴隶制时期的法律,还包括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和帝政时期的法律。
而作为典型代表的古罗马奴隶制时期的法律有着独一无二的地位,因为它是一部重民轻刑的法律,当时的其他国家的都是重刑轻民占主导地位,这就表现出了罗马法的例外性和与众不同。
罗马刑法在最初表现为一种含有宗教成分的诉讼,而且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公犯和私犯的分类,当时其他国家有关盗窃,抢劫之类的犯罪都是处罚比较严重的,但是罗马法则将通过对受害者的赔偿或弥补的方式将这类犯罪都归类到了私犯的范畴,并没有相关的刑罚规定。
我们可以从一些研究古罗马法律的著作以及考古和历史学家的论述片段中找到一些线索,从而总结出这个时期的犯罪种类。
这个时期的刑法犯罪种类从大的方面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关于危害宗教的犯罪,其次是关于危害国家的犯罪,最后是关于婚姻家庭的犯罪。
二、唐律中关于刑法犯罪种类的规定唐律堪称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汇集了唐以前各代立法的精华,又对唐以后各朝立法起着典范作用,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唐律中犯罪种类不仅有着细致全面的规定,也为唐朝的统治者管理国家事务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更重要的是为唐以后的刑事立法提供了蓝本。
中外犯罪构成比较研究

中外犯罪构成比较研究本文将对中外犯罪构成进行比较研究。
犯罪构成是指一个社会中犯罪行为的种类和数量分布。
不同的社会文化、经济发展、政治制度等因素都会影响犯罪构成,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犯罪构成也有很大的差别。
一、中国犯罪构成1.消费欺诈消费欺诈是指商家通过虚假宣传、误导购买等手段欺骗消费者,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在中国,消费欺诈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也是当前社会上比较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
2.贪污受贿贪污受贿是指公务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地位从事非法活动,收受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在中国,贪污受贿在政治环境和历史因素的影响下比较普遍,但是近年来随着反腐斗争的不断加强,贪污受贿的案件数量有所下降。
3.盗窃盗窃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其他场所,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中国,盗窃是比较常见的刑事犯罪之一,尤其是在城市中心区域和商业中心人流密集的地方更容易发生。
4.网络犯罪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也逐渐成为了一个新兴的犯罪领域。
在中国,网络犯罪涉及范围广泛,包括网络诈骗、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等,这些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与日俱增。
1.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制造、贩卖、运输、使用等行为的犯罪。
在美国,毒品犯罪已经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在一些贫困区和城市黑人社区中更为严重。
2.枪支暴力枪支暴力是指使用枪支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
在美国,枪支暴力问题尤为突出,因为美国人的持枪权利比其他国家更为普遍,因此枪支的流通也更加方便。
3.抢劫抢劫是指在使用武器或者暴力手段的情况下,直接从他人身上抢夺财物的行为。
在美国,抢劫是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因为美国的犯罪分布非常广泛,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尤为容易发生。
性犯罪是指利用性欲进行威胁、迫使或者强制他人进行不良的性行为的行为。
在美国,性犯罪已经被社会广泛关注,对受害者的身心发展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在中外犯罪构成比较中,可以发现有如下几个差异点:1.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和文化差异会影响犯罪构成。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之比较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之比较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
共同犯罪人往往事前策划,各有分工,互相配合,能够犯下个人难以实施的重大犯罪,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各国刑法都有处罚共犯的专门规定。
同样,我国大陆刑法、香港刑法、澳门刑法和台湾刑法也有关于共犯的专门规定,但它们之间又存在差别。
因此有必要将四地的共犯问题进行研究。
这里仅就四地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初探。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往往并不相同,为了准确确定各自的刑事责任范围,各国刑法典通常都把共同犯罪人分成若干种类,分类的标准主要有两种:一是按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
这种分类能明显地揭示出每一种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从事的活动,有利于揭示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的大小,便于分析每个共同犯罪人的情况,能较准确地认定每个人的责任。
二是按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
这种划分能直接体现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
由于四地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时所坚持的标准不同,故将共同犯罪人作出了不同的分类。
内地刑法采取按照共同犯罪人的作用为主要标准,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为辅的方法进行分类,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澳门刑法以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性质和活动分工为标准进行分类,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正犯,包括亲身实施犯罪的实行犯、透过他人实行犯罪的组织犯、透过协议直接参与或共同直接参与的协议犯或唆使他人犯罪的教唆犯;另一类是从犯,包括以任何方式提供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的从犯。
台湾刑法也是以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性质和活动分工作为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共同正犯、教唆犯和从犯三类。
香港刑法属于判例法,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但在一些条例和判例中也承认共同犯罪,并且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和从犯,又称为一级主犯和二级主犯。
刑法考察论文国内外刑法之对比考察论述

刑法考察论文国内外刑法之对比考察论述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的飞速发展,国际交流和合作也越来越频繁。
相应地,刑法的改革和发展也日益受到国际上其他国家刑法制度的影响。
因此,对国内外刑法之间的对比考察和论述,对我们了解和掌握刑法的变化和趋势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中国与国外在犯罪的定义和类型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我国对于犯罪的定义采取了一种比较宽泛的方式,即把“犯罪是违反国家刑法规定的行为”作为基本定义。
而在国外,犯罪的定义往往更多地涉及到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侵犯。
同时,国外刑法体系中也对各种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更为细致和具体的规定,如财产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人身侵害犯罪等。
其次,对于刑罚的种类和范围,中国与国外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一系列刑罚,并规定了各种刑罚的执行年限和条件。
而在国外的刑法制度中,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更为多样化,如死刑、终身监禁、有期徒刑、执行特殊举措、强制医疗等。
同时,在刑罚的适用上也更为灵活,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加减刑。
此外,在刑罚执行上,国外刑法制度还注重对刑罚的社会效果和预防犯罪的作用进行评估和监控。
最后,与国外相比,中国在刑法制度改革和完善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我国刑法制度中的一些刑罚存在过度重视惩罚性的问题,对犯罪人的改造和社会重建的作用不足,未能有效地预防犯罪。
此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也存在着对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证据收集与鉴定难度较大等问题。
这些问题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入理解和改善刑法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启示。
综上所述,对于国内外刑法之间的对比考察和论述,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和分析各国刑法制度的异同,增强实践经验和创新能力,积极推动刑法改革和完善,并逐步实现刑法制度在国际舞台上的合理对接和融合。
涉外犯罪与跨国犯罪,国际犯罪的比较研究

涉外犯罪与跨国犯罪、国际犯罪的比较研究张筱薇 [内容摘要] 涉外犯罪、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并非一个命题的三种不同表达,而是三个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交错的刑事法律范畴。
因此,比较分析这三种不同犯罪类型的基本特征,明确其间相互区别的界限和一般原则,对于全面贯彻执行刑法的一般原则和国际刑事司法的一般准则,都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 涉外犯罪 跨国犯罪 国际犯罪 刑事管辖 引言当代国际社会,是一个开放与交流、发展与繁荣、和平与进步的社会。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高新技术的广泛运用和交通运输能力的大幅度增长,各国之间的人员交往、物资交流和信息传递日益频繁。
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国际社会的这一发展趋势,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一系列非常有价值的发展机遇,大部分国家都能依托这些条件来改善经济环境、提高国家的综合能力。
但是,全球化的发展并非永远是一件好事,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赫尔曼・戴利(Her man Daly)所说的那样,“全球化并不总是提供一个美好的未来”。
①伴随着全球化蜂拥而来的新型犯罪和层出不穷的犯罪手段,又给世界各国增添了大量不安全因素,向各国的刑事司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005年4月,在第11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举行期间,大会执行主席、泰国司法部长曾明确表示,“犯罪是没有国界的。
事实上,犯罪正日益使得洲与洲之间相互关联”,②涉外犯罪、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在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泛滥,就是一个最为典型的事例。
作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涉外犯罪、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的发生与发展,与各国不断加强的对外交流关系、日益增长的经济总量、日趋频繁的文化交流、复杂尖锐的文化冲突有着无法割裂的关系。
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刑事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日趋严重的涉外犯罪、跨国犯罪和国际犯・域外法苑・ ①②Her man Daly,“Fighting the dark side of gl obalisati on requires a united effort”,UNDCP Regi onal Centre for East A siaand the Pacific PRESS COLLECTI O N,14Dec.2000.W isit W isits ora-A t,“Years of Cri m e Preventi on and Cri m inal Justice”,UP DATE,United nati ons Office on D rugs and Cri m e,Number2,2005,p.4.罪也构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威胁着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这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路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却各有其特点和优劣。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直接源自前苏联,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人权、法治日益倡导和强调的时代,其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因此,在借鉴国外犯罪构成理论优点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既是现理论界正极力探讨的热门话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标签: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研究1 简述现存的三种主要的犯罪构成理论第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现代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要件是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组成的综合,这三个要件之间的逻辑结构递进式的,因此称其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第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因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以判例法为基本特征,没有形成完整、科学、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但也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英美刑法中是通过实体(本体要件)和程序(合法辩护)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前者由控诉方证明,后者由被告方证明。
这种具有双层次逻辑结构的犯罪成立条件被称为“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第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部分组成,这种犯罪构成是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相统一。
我国犯罪构成评价方面的特征是综合性的一次性评价,被称之为耦合式或四边形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2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2.1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共性(1)历史起源的关联性。
几大理论体系都起源于意大利,创立在德国。
在19 世纪下半叶,前苏联受德国刑法理论的影响开始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得到发展。
20 世纪50 年代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同根同源的。
英美法系国家是不成文法、判例法国家没有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随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互影响和逐渐融合,英美法系受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也逐渐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中外监狱制度

中外监狱制度中外监狱制度一、概述监狱制度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安全而设立的一种特殊机构,其职责是对被判刑的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
中外监狱制度的发展历史不同,但都有着相似之处,即在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民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中国监狱制度1. 监狱管理体系中国监狱管理体系由司法部门负责,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中央监狱主要负责重刑罪犯的收押和管理,地方监狱则主要负责轻刑罪犯的收押和管理。
2. 罪犯分类根据罪行性质、危害程度、个人素质等因素,将罪犯分为不同等级。
按等级分别执行不同的惩治措施和改造措施。
3. 惩戒措施中国监狱采取多种惩戒措施,如禁闭、单间关禁闭、禁止电视、禁止探视等。
同时也采取奖励措施鼓励罪犯改造,如减刑、假释等。
4. 改造措施中国监狱采取多种改造措施,如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
同时也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和劳动教育,帮助罪犯重建信心和自尊。
三、外国监狱制度1. 美国监狱制度美国监狱制度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负责。
美国的监狱制度以惩罚为主,采取单间关禁闭、禁止电视、禁止探视等严厉的惩戒措施。
同时也注重罪犯的改造,开展各种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2. 英国监狱制度英国监狱制度由司法部门负责,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英国的监狱制度以惩罚和改造并重,采取禁闭、单间关禁闭等惩戒措施,同时也注重罪犯的改造,开展各种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3. 日本监狱制度日本监狱制度由司法部门负责,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日本的监狱制度以改造为主,采取禁闭、单间关禁闭等惩戒措施,同时也注重罪犯的改造,开展各种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日本还开展了“振兴计划”,帮助罪犯重建信心和自尊。
四、中外监狱制度比较1. 监狱管理体系中国的监狱管理体系由司法部门负责,而美国、英国和日本的监狱管理体系则由司法部门和内政部门共同负责。
2. 罪犯分类中国、美国、英国和日本都将罪犯分为不同等级,并采取不同的惩治措施和改造措施。
3. 惩戒措施中国、美国、英国和日本都采取禁闭、单间关禁闭等惩戒措施。
我国罪犯分类制度研究.

我国罪犯分类制度研究摘要:我国罪犯分类制度起步晚、发展慢、水平低,罪犯分类制度的滞后与社会公众对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效果、降低重新犯罪率的目标存在较大差距。
本文通过对中外罪犯分类制度发展和现状的研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分类管理的先进经验,从五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罪犯分类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监狱;罪犯;分类制度;弊端罪犯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罪犯划分不同的类型,以此为基础,对罪犯进行分类关押、管理、施教和分级处遇的一项监狱工作制度。
罪犯分类制度作为监狱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的水平和文明程度,更是监狱对罪犯实施有效管理和科学矫治的重要基础。
然而,我国监狱的悠久历史并没有与罪犯分类制度的发展成正比,在当前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罪犯分类制度的弊端与不足日益突显,与社会公众对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效果、降低重新犯罪率的目标存在较大差距。
深入研究我国罪犯分类制度,学习国外发达国家分类管理的先进经验,改进和完善我国现行罪犯分类制度,具有比较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罪犯分类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我国监狱制度历史悠久,肇始于夏,至唐鼎盛。
但发展缓慢,历经各代封建王朝直至清朝,经4000年发展,各处监狱“尚为无限制之杂居”,仍“沿用唐律”沿袭笞、杖、徒、流、死五刑,实行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罪犯分类制度起步时间很晚,具体而言,其历史沿革大致可分为初创、形成、发展三个阶段。
[1](一)初创阶段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帝国主义列强的炮火打开了清政府封闭的大门,“刑罚、审判、监狱之不良”成为帝国主义国家维护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借口。
起始于1846年的历届国际监狱会议在1910年之前均不给中国参会资格,而且在1907年“海牙保卫和平会议”上,以中国狱制野蛮落后之由将中国列为三等国。
清政府深受刺激,终于痛下决心改革狱制,“始倡改良司法监狱之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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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罪犯分类的比较研究
作者:周倩, 王林
作者单位:周倩(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王林(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研究室)
刊名: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BEIJING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JOURNAL
年,卷(期):2008,58(2)
被引用次数:1次
1.韩国的司法矫正制度 2004
2.中国代表团参加联合国"监狱管理研讨会后续圆桌会议"综述
3.陈士涵罪犯分类模式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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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Periodical_bjszfglgbxyxb200802016.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