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字体版权)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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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字库法律案件(3篇)

方正字库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方正字库,作为中国著名的字体设计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中文字体的研发与创新。

然而,在发展过程中,方正字库遭遇了一系列法律纠纷,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与微软公司的字体侵权案。

本文将围绕这一案件,探讨方正字库在法律案件中的应对策略,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二、案件概述1.案件起因2010年,微软公司发现方正字库旗下的部分字体产品存在侵权行为,涉及微软公司的“雅黑”、“微软雅黑”等字体。

随后,微软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正字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方正字库是否侵犯了微软公司的字体著作权。

微软公司认为,方正字库未经授权,在其产品中使用了微软公司的字体,侵犯了其著作权。

而方正字库则辩称,其产品中的字体是根据公共领域内的字体进行修改和创新的,不属于侵权行为。

3.案件审理结果经过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方正字库在未经微软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产品中使用微软公司的字体,侵犯了微软公司的著作权。

法院判决方正字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方正字库的应对策略1.积极应诉面对微软公司的诉讼,方正字库并未回避,而是选择了积极应诉。

公司高层高度重视此案,组织专业团队进行应对。

在诉讼过程中,方正字库积极收集证据,阐述自身立场,争取法院公正判决。

2.寻求和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方正字库曾尝试与微软公司进行和解。

双方就字体侵权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但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等方面存在分歧,和解谈判最终未能达成一致。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针对此次案件,方正字库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此后,公司加大了在字体研发、设计、保护等方面的投入,提高自身在字体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同时,方正字库还积极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以保障自身权益。

四、案件启示1.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充分说明了知识产权保护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

企业要重视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宝洁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宝洁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宝洁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3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庆兵刘岭吴斌【审理法官】孔庆兵刘岭吴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宝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李飞【当事人】宝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李飞【当事人-个人】宝洁公司李飞【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柳爱杰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涂苗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柳爱杰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涂苗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柳爱杰涂苗【代理律所】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宝洁公司;李飞【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宝洁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表明其撤回上诉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撤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宝洁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表明其撤回上诉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对宝洁公司的撤诉申请提出异议,该撤诉申请并未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本案作出的结论,亦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宝洁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宝洁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宝洁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21:37:05宝洁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京行终939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宝洁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亥俄州。

字库版权保护比较研究

字库版权保护比较研究

字库版权保护比较研究摘要:方正诉宝洁、家乐福一案引起了人们对版权保护的讨论,字库为美术作品抑或计算机软件,本文试从比较各国立法入手,探析对字库的版权保护。

关键词:字库保护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01方正诉宝洁、家乐福一案最近北京一中院以维持原判落下帷幕,最终认定宝洁公司在其洗发水等产品上使用方正倩体字库中“飘柔”不构成侵权。

但是,此案的败诉对于如何从法律上合理有效的保护字库留下了更多的思考。

按照字库格式,可以分为truetype字库和postscript字库。

当前在我国,主要有方正字库、华康字库、长城字库等。

作为字库,具有以下特征:(一)设计开发的独立性。

字体开发人员基于开发工具独立开发的应用软件,从设计、编码到打包输出,都是针对操作系统独立设计。

(二)应用的从属性。

字库不能在操作系统中独立运行,其应用必须基于文字、图形、视频等软件。

(三)外观的愉悦性。

字库是对单独字符美化、编码而形成的字体集合,人们在使用字库以及依靠字库设计的作品中获得愉悦感。

(四)使用的可重复性。

字库安装在计算机后,可以按照操作者的指令随时从存储媒体中读取,把电子信号转化为可读取的、具有美观的可视内容,可以不断的重复使用而不损耗。

一、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一)美国的立法和实践1988年,美国版权局发布了《数字化字体版权问题的政策决定》:认为由于美国版权法明确禁止字体本身的版权保护,电子字体只不过是字体的数字化,数字化没有创造性劳动,只产生固定格式的数据,所以不产生新的权利,电子字体没有版权保护。

在eltra corp. v. ringer 一案中,美国版权局认为, 因为字体的功能, 或者说它们只能被以特定方式表达的特性, 使得有些字体存在固有的相似性。

因而, 美国版权局拒绝对字体作品进行版权登记。

但在1992年发布了《产生字体之计算机程序的版权登记最终规则》,美国版权局认为矢量字体(scalable typefonts)软件存在创造性劳动,因而是版权保护的单独对象。

小议方正字体维权

小议方正字体维权

小议方正字体维权
李丽丽;李瑛琇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2011年对于方正集团下属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乃至整个中国字体行业来说都是备受打击的一年,方正诉宝洁倩体字侵权案终审败诉,不但对于方正字体维权之举给了闷头一棍,对于整个中国字体行业来说也是举步维艰.前路漫漫,为何字体维权之路这么难走呢?字体到底属不属于计算机软件呢?字库中的单个字体属不属于美术作品呢?想要了解这些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字库到底是什么.
【总页数】2页(P99-100)
【作者】李丽丽;李瑛琇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浅析字库字体单个文字字型的美术作品保护——以方正字库字体为例
2.弘扬汉字文化推动字体行业发展——方正电子联手众多高校举办中文字体全国巡展,首站于浙江大学启幕!
3.计算机字库中文字体设计规范的坚守与突破——以方正基础像素体为例
4.赛教融合的教学实验——以“方正奖”字体设计大赛为导向的字体设计课程教学改革实践
5.计算机字体单字著作权保护——兼评北京方正诉宝洁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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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洁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宝洁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宝洁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73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王东勇【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王东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宝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宝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个人】宝洁公司【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柳爱杰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涂苗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柳爱杰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涂苗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柳爱杰涂苗【代理律所】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宝洁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及各引证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在二审诉讼阶段,经本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刊登在2019年10月27日第166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引证商标一处于等待撤销复审程序中。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以上事实有《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工作记录及相关文件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商标授权行政案件,主要审查被诉决定的作出是否合法。

在二审诉讼阶段,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宝洁公司并未提交引证商标一效力发生变化的证据,引证商标一为合法有效的在先商标,可以作为在先商标用来评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审法院未中止审理本案并无不当。

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新材料技术领域等同判定专利侵权案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威极”酱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3.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行为保全案杨季康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行为保全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保字第9727号民事裁定书〕4.“奥特曼”著作权纠纷案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与辛波特·桑登猜、采耀版权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音像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5.树脂专利相关信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徐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6.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案件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7.确认“两优996”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案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确认植物新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三终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8.“圣象”驰名商标保护案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9.“金骏眉”通用名称商标行政纠纷案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67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0.假冒食用油注册商标犯罪案宗连贵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知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1.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与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2.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与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3.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4.谷歌公司与王莘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5.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194号、(2012)苏知民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6.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7.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与上海淮海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8.李隆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三亚市海棠湾管理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9.卡比斯特制药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10.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沃德打印机设备有限公司、余志宏、罗石和、李影红、肖文娟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2.宜宾长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成都鑫瑞鑫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09号民事裁定书〕3.北京市捷瑞特弹性阻尼体技术研究中心与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王菡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146号民事裁定书〕4.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5.陈顺弟与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何建华、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6.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北兴构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民四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7.塞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8.陈锡奎与晋江市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9.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江门气派摩托车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瑞骑力帆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五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10.江门市亚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雷炳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1.吉林美术出版社与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150号民事裁定书〕12.景德镇法蓝瓷实业有限公司与潮州市加兰德陶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392号民事裁定书〕13.窦骁与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演出经纪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14.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8854号民事判决书〕15.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知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16.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17.郑子罕与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18.蒋友柏与周为军、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凤凰联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19.广州万唯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20.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宝日用化学制品厂、深圳市碧桂园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21.陕西茂志娱乐有限公司与梦工场动画影业公司、派拉蒙影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22.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商汽车进口配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23.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李菊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24.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际通文具有限公司、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25.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汝阳县杜康村酒泉酒业有限公司、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26.湖北十堰武当山特区仙尊酿酒有限公司与湖北神武天滋野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武汉天滋武当红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27.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商标及老字号品牌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28.北京王致和(桂林腐乳)食品有限公司与桂林花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29.路易威登马利蒂与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宝宏大酒店、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潘小爱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三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30.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31.宜宾五粮液股份公司与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665号民事判决书〕32.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商报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及其他33.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国栋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海南欣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42号民事裁定书〕34.济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福瑞康正医药技术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18号民事裁定书〕35.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陈庭荣、吴祥林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36.北京天道新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知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37.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38.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与江苏紫峰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知民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39.曹彬与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40.襄阳市农业科学院与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4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42.兰州正丰石油化工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奋图过滤材料有限公司、王京良、无锡奋图网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43.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郑亚俐、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3-1号行政裁定书〕44.北京世纪联保消防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山西中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45.株式会社岛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46.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李建新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54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7.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佛山市名仕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8.尤艳、宋兵峰、马化涛侵犯著作权罪案〔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3)禹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49.王文利、张剑毅、陈邦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50.周开忠、蔡细漂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等诉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计算机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等诉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计算机
著作权篇 ! 侵犯著作权
!"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等诉北京高术天力科技 有限公司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再审案
案号5 !1226"民三提字第 / 号 判决日期 *1226 年 4 月 3 日
审理过程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大方正公司 "# 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 术研究所 ! 以下简称红楼研究所 " 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高术 天 力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高 术 天 力 公 司 "# 北 京 高 术 科 技 公 司 ! 简 称 高 术 公 司 " 侵 犯方正 世纪 #$% 软 件 # 北 大方正 %&’()*+,-( 中文字 库和方 正文 合 软 件
要点分析
侵犯著作权案件中 $ 陷阱取证 % 的合法性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 " 对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 " 主要根据该行为实质上的 正当性进行判断 ! 本案中 "北大方正公司通过陷阱取证的方式 " 取得了高术天力 公司安装盗版方正软件的证据 " 而且获取了其实施同类侵权行为的证据和线 索 "其目的并无不正当性 "这种取证方式亦未侵犯高术公司 #高术天力公司的合 法权益 "也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加之侵犯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较强 #取证难度大等特点 " 采取该取证方式 " 有利于解决此 类案件取证难问题 " 起到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 " 也符合依法加强知识产 权保护的法律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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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百例经典知识产权案例精要

宝洁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宝洁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宝洁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30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樊雪孙柱永【审理法官】陶钧樊雪孙柱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宝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董金顿【当事人】宝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董金顿【当事人-个人】宝洁公司董金顿【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柳爱杰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涂苗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王翠翠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柳爱杰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涂苗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王翠翠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柳爱杰涂苗王翠翠【代理律所】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宝洁公司;董金顿【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简称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质证新证据证据不足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诉争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简称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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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字体版权)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晓,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秀生,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佳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林,男,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

法定代表人孟卫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迎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诉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方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东晓、董秀生,宝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林、张玉瑞,家乐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正公司诉称,我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字库开发的专业厂家,长期致力于多种文字字库字体的研究开发,对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倾注了大量的投资和劳动,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中文字库产品供应商。

方正中文字库中的汉字,字体结构优美、造型独特、字形丰富、品质精良。

1998年9月,我公司与字体设计师齐立签订协议,约定我公司独家取得齐立创作的倩体字稿的著作权。

后依据齐立的设计风格,经过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完成了倩体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转换,命名为方正倩体系列字库字体。

该字体具有幽雅、柔美和华丽的特点,如少女婷婷玉立的倩影,故命名为倩体。

2000年8月31日,该字库字体首次发表,后申请了著作权登记。

倩体字库字体在创造过程中凝聚了我公司技术人员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其中每个汉字均是基于独特的笔画、构造、顺序而创造,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我公司对该字库字体和其中的每个单字均享有著作权。

后我公司发现宝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中使用了我公司多种独创字体。

本次诉讼仅针对其使用的倩体“飘柔”二字,涉及24款产品的使用。

宝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倩体字库和单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具体涉及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展览权,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家乐福公司销售使用侵权字体的产品,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现我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宝洁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倩体“飘柔”二字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宣传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诉讼合理支出119 082元(包括鉴定费3万元,律师费8万元,公证费2000元,产品购买费用1982元,翻译费5100元);家乐福公司停止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二被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

方正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因多种原因,对其诉讼范围和诉讼请求进行过较大变更。

最初其诉讼范围中包含倩体、少儿体和卡通体三种字体,涉及67款产品使用的372个单字,直接赔偿请求为142万元;后其撤回针对后两种字体的诉讼内容,保留针对倩体字体涉及的63款产品使用的347个单字,赔偿请求变更为134万元;后为使案件事实明确,又变更为仅针对使用最突出的“飘柔”二字,涉及24款产品,赔偿请求变更为50万元,合理费用不变。

被告宝洁公司辩称,汉字凝聚了东方悠久的历史文明,汉字的笔画、笔数、字形等系历史形成,属公有领域,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不能为任何人独占。

涉案字体系在已有汉字字体的基础上,加入一定设计风格和特征的演绎作品,方正公司需要证明与公有领域中早已存在的字体相比,其字库中的每一个字具有独特的艺术表现和特征,才能对该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保护。

倩体字与公有领域的字体差异微小,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仅借助技术手段完成的机械加工劳动,不能产生新的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

方正公司针对涉案字体,没有实质性的艺术贡献。

方正公司可以就其劳动成果主张其他保护,尚不足以对字库中的单个汉字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倩体字体的设计者是齐立,方正公司没有在齐立设计的字体上附加任何独创的智力成果,不享有著作权。

字库的制作过程使字体设计原件成为能够被电子设备处理、显示和打印的字体复制件,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环境下,表现为字体编码和能够被识别的屏显或印刷字体,前者形成的权利应依托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后者如与原字体设计没有差异,不能构成新的演绎作品。

方正公司认为其针对字库付出劳动,即认为对通过该字库计算机软件程序显示和打印出来的单个汉字,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保护,是对法律的曲解。

文字是信息传递的主要载体,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工具,其作用主要为传情达意,艺术欣赏是次要功能。

对字库字体的保护,应当保持一个适当的限度,以免影响几千年来文字基本功能的正常发挥。

计算机等电子数据化设备在中国普及的时间不长,数字化字库字体发展的历史也同样短暂,如果认定汉字数字化所形成的字库中的每一个单独的字、字母、符号都是演绎的美术作品,遵循这样的逻辑,我们在电脑中所使用的屏显和打印的字体,包括宋体、黑体等,都同样应当被认为是演绎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在50年的保护期内,社会大众为避免高昂的字体使用费的支出,只能退回手写笔画的时代。

因此,方正公司要求将字库中的每个单字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系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此外,设计公司购买方正公司的字库软件使用,为我公司设计产品标识用字,我公司向设计公司支付制作费,对设计结果的使用亦不侵犯方正公司的权利。

被告家乐福公司辩称,我公司销售的宝洁公司的产品均通过正规渠道进货,来源合法,尽到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

宝洁公司使用的字体由设计公司设计,系合理使用,没有侵犯方正公司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2日,方正公司以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针对方正倩体系列(粗倩、中倩、细倩)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登记作品为美术作品,于2000年7月7日改编完成,同年8月31日在北京首次发表。

倩体的原始设计人为字体设计师齐立。

1998年9月,方正公司与齐立签订字稿购买合同,约定方正公司向齐立支付费用,购买齐立设计的粗倩字体,总字数为9270字,方正公司拥有字稿的所有权,以此为依据开发电脑字库,并对字库享有权利。

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限定交付的字数变更为810个。

2004年,齐立成为方正公司的员工。

齐立对倩体系列的设计理念和字形特征描述为:亲切、幽雅、柔美和华丽,如少女婷婷玉立的倩影,给人以美的享受;字形以扁平硬笔的书写轨迹为基础,笔锋避免尖锐,设计成微小的圆弧,柔润舒畅,方正饱满。

方正公司字库的主要制作过程包括:1、由专业设计师设计风格统一的字稿。

2、扫描输入电脑,经过计算形成高精度点阵字库,给出字库编码。

3、进行数字化拟合,按照一定的数学算法,自动将扫描后的点阵图形抽成接近原稿的数字化曲线轮廓信息,通过参数调整轮廓点、线、角度和位置。

4、人工修字,提高单字质量,体现原字稿的特点和韵味;利用造字工具可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强大的拼字、补字功能可有效索引,以造出与字稿风格统一的字。

5、质检,使字形轮廓光滑,结构合理,配合技术规范,提高存储效率和还原速度。

6、整合成库,配上相应的符号、数字和外文,转换成不同编码和不同格式。

7、整体测试。

8、商品化。

方正公司自2000年8月开始,制作销售兰亭字库软件光盘,收入了包含粗中细三种倩体的123款中文字体,销售价格为168元。

字库光盘包装注明字库可运行于多种系统,并满足用户办公、排版、视频字幕、雕刻、网页设计、平面设计等处理软件对中文字库的要求。

光盘中著作权声明针对该“软件产品”及任何副本的著作权,均由方正公司拥有。

光盘中有方正公司对用户的许可协议文件,并非安装时必须点击。

其中对于前端TrueType字库的授权内容为:最终用户可以在一台计算机上使用该软件,可用于计算机屏幕显示和打印机打印输出。

限制内容为:未经方正公司书面许可,该“软件产品”的全部或部分不得被仿制、出借、租赁、网上传输;禁止将字库产品的全部或部分用于再发布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发布、电影发布、图片发布、网页发布、用于商业目的的印刷品发布等),禁止将本产品字形嵌入到可携式文件中(包括但不限于PDF等文件格式),禁止将该产品使用于网络及多用户环境,除非取得各终端机使用权的授权使用协议书。

如果用户使用需求超出了本协议的限定,请与方正公司联系以获取相应授权。

以上事实,有方正公司提交的方正TrueType兰亭字库光盘,用户许可协议打印件(光盘中许可协议文件的生成时间是2004年6月),齐立设计的字稿,方正公司与齐立签订的字稿购买合同和补充协议,倩体系列字体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所附基本字表,方正公司为字库制作过程进行演示的光盘及方正公司的产品发行通知在案佐证。

宝洁公司认可上述证据,但认为方正公司与齐立之间是许可关系,齐立许可方正公司以倩体字为基础,制作字库软件,对字体的原始权利没有转让给方正公司。

方正公司不享有字体的著作权,只享有软件的著作权。

方正公司登记的是字库软件,提供了全部字库字体打印件,作为整体可以得到保护,但不能对软件生成成果中的单字和符号单独主张权利,按照书法作品保护其中每一个字。

同时,宝洁公司强调其没有使用方正公司的上述字库软件。

方正公司认可兰亭字库软件最早在2004年发行,并认为其取得齐立所设计字体的权利,最终制作字库产品,字库中的字体系对公有领域中的字体进行演绎,其对上述演绎作品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诉讼中,齐立作为证人出庭,认可将倩体字稿及相关权利转让给方正公司,也参与了倩体字的后期设计和制作。

方正公司认为,齐立只是在字库整体创作过程中承担了设计环节,字库的权利由方正公司享有。

2008年5月12日,方正公司委托北京市海诚公证处进行公证,在家乐福中关村广场店购买宝洁公司生产的洗发水、香皂、卫生巾等67款产品,统计后认为上述产品使用包括倩体、少儿体和卡通体共计372个字。

方正公司最后一次变更诉讼请求后,涉案的产品共计24款,均使用倩体“飘柔”二字。

2008年7月,经方正公司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就上述方正公司购买的宝洁公司产品包装及宝洁公司网站所用字体与方正兰亭字库中对应的粗倩、中倩、少儿和卡通四种字体是否构成同一美术作品进行鉴定,作出的结论为有36个包装使用了粗倩字体,17个包装使用了中倩字体,其他两种字体也有部分产品使用。

以“飘柔”二字为例,将双方对应字的尺寸调整至同样大小,叠加重合后,专家鉴定组认为其笔画、笔数及汉字部件的位置关系一致,字体一致,设计风格和特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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