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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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08-03-24【有效级别】: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保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现就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二、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仅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2009-02-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

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国税函〔2008〕7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首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如该二级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可以确定为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其次,对确定为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未尽责的,由上级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更新时间:2009-7-3 来源:点击数:102文号沪财会[2009]6号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颁布日期2009-1-9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转发给你们,请同时结合以下几点要求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与所属上市公司建立经常联系机制,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情况和重大会计事项的处理,加强对上市公司会计核算的指导与监督。

二、各单位要掌握所属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的预约披露时间在整理汇总后于2009年2月27日前报市局会计处。

(格式见附件2)三、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的跟踪分析,至少选择一家上市公司进行调研分析,特别要关注重大会计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在2009年5月15日前将调研分析报告通过局域网报市局会计处。

调研分析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所属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2008年度净利润与净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构成及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的说明;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意见。

四、各单位要密切关注已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的编报情况,重点关注已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国有集团公司,监督其按新会计准则规范编报2008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同时,各单位还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的调研分析,重点分析新旧准则转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新会计准则对国有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绩效考核的影响等。

各单位应至少选择一家已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进行调研,并在2009年5月15日前将调研报告通过局域网报市局会计处,调研报告的主要内容与上市公司调研报告相同。

五、各单位在跟踪分析新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会计处联系。

附件:1.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2.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预约披露时间表上海市财政局二OO九年一月九日(联系人:乔元芳;联系电话:54679568*69071)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会计审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实现了平稳过渡和有效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8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8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标 签】税收会计统计报表【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8﹞221号【发文日期】2008-03-07【实施时间】2008-03-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税务总局对2008年《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报表项目及口径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项目及口径 (一)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4.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其中:中央固定收入”项目下,依次增设“(1)一般企业所得税”、“(2)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3)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5)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五个项目(详见附件)。

(1)一般企业所得税:反映除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外,其他所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全部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含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

(2)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反映按《暂行办法》规定,由国有、股份制、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60%为中央收入、40%为地方收入。

(3)总机构预缴所得税:反映按《暂行办法》规定,由国有、股份制、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企业总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中央”栏,只反映总机构就地预缴、国库收到税款后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0441”项的中央60%企业所得税收入;“地方”栏,反映总机构就地预缴、国库收到税款后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0441”项的地方20%企业所得税收入。

财税[2008]151号文件

财税[2008]151号文件《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成文日期:2008-10-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月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法律资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2008年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06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六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第二条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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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
编报工作的通知
【标 签】汇算清缴汇总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函﹝2009﹞27号
【发文日期】2009-05-20
【实施时间】200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适应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变化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及报表汇总软件。

现将报表编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总表》编报及报表软件基本情况
(一)国家税务总局新下发的《汇总表》共计二十张表,其中有11张汇总数据表,6张针对汇总数据生成的分析表,3张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并专门下发了《汇总表》编报汇总软件,要求编报时必须通过汇总软件以电子版的形式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报表汇总软件主要分为《企业版》软件和《税务局端版》软件。

其中:《企业版》软件是用来填报每一户企业相关数据情况的,是进行报表汇总工作的基础;《税务局端版》软件,是用于接收、汇总已经填报好的《企业版》软件中的数据,并自动生成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电子版形式的《汇总表》的软件。

《企业版》软件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版》“标准版”软件,国家税务总局已买断该软件所有权和使用权,在网上供纳税人免费下载免费使用;第二种是《企业版》“专业版”软件,软件开发商是在“标准版”软件基础上进一步开发的,除与“标准版”同样具有编报报表功能外,又增多了逻辑审核和财务数据分析功能。

“专业版”软件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买断所有权和使用权,纳税人使用时需直接向软件开发公司支付使用费用(一次性交
费198元,可使用两年),所以,建议纳税人最好使用“标准版”软件编报报表。

(三)软件的运行平台
1.《企业版》软件,应用日常工作中使用的计算机即可运行。

2.《税务局端版》软件,各级地税部门应用2007年及以后购置的主流普通PC机即可运
行。

(四)《汇总表》软件下载及安装方式
软件安装可通过下载或介质拷贝方式获得。

1、各级地税机关下载地址:FTP/省局/所得税管理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
2、纳税人下载安装《企业版》“标准版”软件可以通过省局门户网站自行下载安装,下载地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税务下载专区/税务软件下载/《涉税通2009-企业版》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

下载遇到问题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地税)咨询。

3、纳税人如自愿选择使用软件开发商付费《企业版》“专业版”软件,请自行登录北京通审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网站,网址:。

(五)上报方式
企业应通过介质(U盘)向地税机关上报,基层地税机关逐级上报时,可以通过网络,也可以通过介质(U盘)上报。

(六)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填报《汇总表》用的编码与2007年底前报表时用的相同;填报报表的范围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二、做好《汇总表》编报组织实施工作
(一)编报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是一项业务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一项全新工作,今年是第一年,各级地税机关领导务必给予高度重视。

各地所得税业务部门和信息中心要共同研究,相互支持、配合做好工作。

两个部门都必须指定一名业务好、技术强的人员负责,确保完成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编报的组织、培训和汇总等各环节工作。

为使报表编报工作顺利进行,省局近期将对各市州及县(市、区)所得税和信息中心两个部门人员进行一期专门培训。

(二)《企业版》软件填报工作量大,涉及每户具体企业。

各地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和解释工作,动员纳税人按着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的要求及时填报;对没有计算机无法报送电子版报表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应安排指定的场所,准备1-2台专门的计算机供纳税人录入编报电子版报表;对少数由于计算机操作不熟练,在地税机关安排的指定场所进行现场录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要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辅导和帮助,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向地税机关报出符合要求的电子式《企业版》报表。

(三)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汇总表》及软件业务性和技术性很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组织本地区所属县(市、区)局负责报表填报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认真的学习研究,务必弄懂弄通。

如遇问题及时进行咨询和反映。

咨询反映联系方式或联系人电话:
报表编报软件使用技术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软件开发商咨询服务电话:010--51669002
省局咨询联系人:贾艳 雷宇松 电话:0431—;85225431
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地税)咨询。

报表编报其它方面联系电话:0431—;85225967、85225267
(四)各地报表汇总工作结束后,要对全年汇算清缴工作开展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写出
有情况,有分析,有事例,有解决问题措施及建议的书面总结报告,连同填报好的本地区电子版形式的《汇总表》,务必于2009年7月15日前报到省局。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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