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用”为名的贿赂犯罪特殊形态之探讨
陈某等受贿案—以公司合作的形式拿钱是否构成受贿罪

陈某等受贿案—以公司合作的形式拿钱是否构成受贿罪【裁判要旨】1.国家工作人员虚假设立公司,利用职务之便,迫使对方与该公司合作,以利润分成的名义索取巨额钱财,其行为符合受贿罪中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构成受贿罪;2.受贿罪是否成立应由受贿者本人的认知状况决定,行贿者对财物归属的认知状况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3.收取贿赂后,受贿犯罪已经完成,行为人事后将受贿款用于何处并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案号】(2005)衢中刑初字第47号;(2006)浙刑二终字第33号【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
因本案于2005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
因本案于2005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王某某犯受贿罪,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王某某案发前分别担任浙江省衢州市文化局(2005年7月起更名为衢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社会文化处处长,兼任2004年、2005年衢州元宵灯会组委会办公室主任、成员。
2004年至2005年春节间,被告人陈某、王某某先后利用自己负责衢州市2004年、2005年元宵灯会彩灯制作的招标和管理职务之便,共同向承接彩灯制作业务的四川省自贡市众鑫实业公司、德力西集团自贡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公司)负责人吴某某索取贿赂人民币75000元,予以平分。
期间,陈某还单独收受吴某某所送贿赂2次,计人民币4000元。
在筹办衢州2005年元宵灯会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还趁自己代表衢州市文化局与自贡公司洽谈业务、签订彩灯制作合同之机,向该公司负责人吴某某提出衢州市本地有公司要与其“合作经营”2005年元宵灯会。
吴某某迫于无奈,答应了被告人王某某的要求。
随后,被告人王某某便个人出资,以其侄子王某、妻子傅某为挂名股东,向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衢州市天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公司),然后让王某出面以天然公司的名义与吴某某“合作”。
论约定受贿的犯罪形态

Feb. 2021No.l Ser.No.2022021年02月第1期总第202期湖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论约定受贿的犯罪形态张志强卢玉良2(1.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北京100191:2.都柏林大学,爱尔兰都柏林D04V1W8)【摘要】约定受贿在我国刑法中并无规定,不是一种单独的受贿类型。
理论和实务界对约定受贿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属于受贿罪的哪种犯罪形态,分歧颇多。
通过对中外受贿 犯罪的立法比较,以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的解释论为立场,“约定”应当被认为是“收受”的 “着手”,约定受贿是受贿罪的未遂形态。
从体系解释和量刑纠偏的角度出发,约定受贿应 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而“达成合意既遂说”“代为保管既遂说”“将来交付既遂说”等观点并不 具备合理性。
【关键词】约定受贿;犯罪形态;法益的解释论;体系解释;量刑规则;加重的构成要件【中图分类号1D9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91(2021)01—0137—10[D01]10.19828/j.issnl673-2391.2021.01.013一'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本文所称“约定受贿”,是与索取型受贿、收受型受贿相对的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与行贿人约定贿赂,但贿赂款(物)一直未脱离行贿人控制, 至案发时受贿人未实际取得的情形。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约定贿赂案件。
尤其在十八大以后持续高压的反腐形势下,一 些官员对贿赂采取骑墙态度,既不敢马上收,又不愿真心拒,约定贿赂便成为一种自认为更“安全”的 方式。
如国家工作人员甲多次为私营业主乙谋利,乙为表示感谢,几次提出要送给甲1000万元。
甲 对乙讲:我目前不需要用钱,先放你那儿,需要的时候再跟你拿。
这便是典型的约定贿赂。
对于约定受贿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有受贿既遂、受贿未遂、不构成犯罪几种观点。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对策建议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对策建议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是检察机关受理或发现的,为破案提供脉络和途径的、反映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活动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它是刑事犯罪案件线索的一部分。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在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检察机关能否及时发现、获取、评价、利用反映贪污贿赂犯罪客观事实的案件线索,将直接决定贪污贿赂犯罪行为能否被及时揭露与证实,侦查活动的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贪污贿赂案件案件线索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是导反贪侦查工作稳步推进的一大“瓶颈”,严重影响了反贪侦查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
现结合白河检察院的实际将贪污贿赂案件案件线索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提高发现案件线索能力的对策建议做如下探讨。
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1、案件线索匮乏,形式单一,群众举报逐年减少。
结合白河近几年来的自侦案件线索情况来看,每年接到的线索总共十来件,都是反映村委会班子成员涉嫌有经济问题的,仅仅涉及的是退耕还林这一领域,且线索量逐年减少。
2、是群众所举报的线索可信度低,大部分是捕风捉影,成案率低。
通过我们手中掌握的线索和进行的摸查情况看,绝大部分是由于举报人的个人利益受创,伺机报复,还有就是“眼红”。
同时所举报的线索都是道途听说,主观猜想,没有真凭实据,或者断章取意的嫁接国家政策。
比如在之前我们办理白河县宋家镇某村村干部涉嫌在退耕还林方面有问题的案件的时候,刚接到线索时,审查认为这个线索有价值,反映的问题很具体,涉案数额也很大,结果历时六个多月的摸查是“食之无肉,弃之可惜”,难堪之极,直接影响侦查工作的进行,直接影响了年度反贪考核的目标任务。
3、自身发现和挖掘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的能力不强。
主要表现是:一是对一些部门的政策规定、内部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不了解、不熟悉,无法有效地掌握这些部门容易出现和发生职务犯罪的部位和环节;二是在排摸线索时,只是凭借私人关系了解情况,获取的线索具有相当多的偶然性;三是收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还习惯于老一套的方式方法,只是泛泛地到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走访、了解和座谈,缺乏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律的研究,不能真正掌握一些行业和部门的“潜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借用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定性

国家 工作 人 员 以借 用 为 名 非 法收 受 请 托人 财 物 的
之名 , 却有 收受他 人 财 物 之实 , 同刑 法设 立 受贿 罪 的本 意并行 为 与 常规 的受 贿 行 为在 本 质 上 相 同 ,均 为 国家 工作
变 相 收受 请托 人 财 物 的行 为 做一 探 讨 .以求 在 实践 中
对 此类 案 件作 出客观 公 正 的处 理 。 ( ) 家工 作人 员利 用 职务 便 利 为请 托 人谋 取 利 一 国
益. 以借 用 为 名 收 受 请 托 人 财 物 行 为 的 本 质
利 收 受他 人 财物 的行 为 ,而 不包 括 长 期借 用 他人 财 物
云 南省 昆明 市 盘龙 区人 民检 察 院 [ 5 2 4] 60 2
财物 的 行为 多 了一 个 借 用 为名 的 幌 子 ,而 在 实质 上 仍
然 是 收 受 了 请 托 人 的 物 质 利 益 . 同 常 规 的 受 贿 行 为 相
比 , 社会危害性相同 , 用仅只是逃避侦查的手段 , 其 借 往 往在 借 用 这一 合 法外 衣 的掩 盖 下 .权 钱交 易 的事 实
发 一 地 产 项 目在 规 划 局 办 理 的 相 关 手 续 过 程 中 . 地 产
否 实 际使 用 ;3 ( )借 用 时 间 的长 短 ;4 ( )有无 归 还 的条
件 ;5 有无 归 还 的意 思及 行 为 ” () 。
公 司以借 用之 名提 供 “ 达 ” 车 一 辆 供何 某使 用 . 捷 轿 已
在 对何 某 作 为 国家 工 作人 员 利 用 职务 便 利长 期 借
贪贿犯罪新问题的探讨

现有的司法解释难以适应查办贪贿犯罪的实际需 要. 现有的司法解释也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如现在办 案中出现有的公 司的投资都是国有资产 .但公司的注
册登记是集体性质企业 .还有的公 司 9%以上的投资 0 股东都是 国有公司的资产 . 只有 1%左右的投资股东为 0
处. 使该类犯罪的刑法条文处于名存实虚的状态 , 查处
节. 又提高办案效率
章的获取和完善 。 既节省了侦查资源 . 也提高了办案效
率。 建议在刑法的修改过程 中. 去掉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 利益 的规定 .既然谋取利益可 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 不正 当利益 .既可以是现实利益 .也可以是未实现利 益, 那刑 法中的这一规定就 没有什么实际价值 不应该 收的财物 .只要利用 职务便利收受 了他人的贿赂归个 人所有 , 到了法定 的数 额标 准 。 达 而且是秘密行为 , 就
正义 。
民营资本或个体资本 .按现有 司法解释就不能认定 国
有公 司性质 . 其公 司的财务 、 会计等经营管理人员贪污
受贿就不能按贪贿犯罪主体认定 . 只能按公 司、 企业人 员受贿罪和职务侵 占罪认定 . 这样认定贪贿犯罪主体 .
实际上是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放纵和鼓励有关人员贪污 受贿犯罪 的效果 .与保护国有资产 的保值升值和建立
案侦查贪贿犯罪的过程 中.妨碍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的
利益相关人员 的伪证罪 、 庇罪 、 包 窝藏赃物罪 、 妨害作
证罪越来越多 . 害越来越严重。 危 将与检察机关立案侦 查贪贿犯罪密切相关 的妨害司法罪案件由检察机关直 接立案管辖 .既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贪贿犯罪案
件 的效率和效果 .也有利于公安机关集中精力履行维 护社会稳定 的职责 ,既节约办案资源 ,减 少了办案环
贿赂犯罪新态势及查处的应对策略研究

一
据所查案件资料反映 , 目前大部分 的行贿人几 乎是大专 以 上文化程度 ,向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请托 的事项 也逐渐 开始全 方 位地影响一定 区域范 围内的社会经济发展 ,而非简单 的单一事 项 。受贿 的官员均是受过 良好教育 ,具有较高 的社会 阅历和较 丰富 的政府管理经验 ,级别 、层次变得更 高,手 中所掌握 的权 力及其社会影 响力更大 ,贿赂犯罪所侵蚀 的国家权 力已经逐渐 由基层 向中高层推进 , 成为影 响我 国经济社会发展 的一大毒瘤 。 同时 ,由于行受贿双方教育背景和社会地位 的提升 ,贿赂 犯罪 的智能化倾 向明显 。一方面 ,行贿人在行贿 的过程 中不 断
式给贿赂披 上 “ 礼 尚 往 来 ”的 合 法 外 衣 ,给 权 钱 交 易 掩 上 一 层 温 情 的人 情 面纱 。行 贿人 行贿 时 不 提 出 具 体 的 谋 求 事 项 ,连 续
多年行贿后才让 其帮忙办理某个手续或审批某个项 目。送 的钱 表面看是进行 “ 感情 投资 ”,看似合法的礼 尚往来,实则与受 贿人担任 的职务有密 不可 分的关系,都是为 了等待机会让受贿 人帮忙谋求 当前或未 来的利益。巫 山县检察院查处的县公安局 局长冯某贿赂案后 ,冯案后 反思说 : “ 行贿 人不是给我个人拜 年 ,而是拜 的是我 公安局长的位 置,是拜年把他拜进 了监狱 ”。 原重庆市检察 院第一分 院正处级检 察员赵某贿赂 案被 查处后, 他也 曾反思说 ,都是为人 “ 耿直 ”惹的祸 ,都是吃了 “ 朋友 ” 的亏,平时都是 “ 兄弟伙 ”,有事 需要 时就要他利用 职务便利
贿赂罪法律推定适用(2篇)
第1篇摘要:贿赂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刑法对贿赂罪的规定较为严格,其中法律推定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在贿赂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贿赂罪法律推定的适用,分析其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引言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贿赂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刑法对贿赂罪的规定较为严格,旨在严厉打击贿赂行为。
其中,法律推定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在贿赂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贿赂罪法律推定的适用进行探讨。
二、贿赂罪法律推定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法律推定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对某一事实的存在作出推定,从而免除对该事实进行证明的责任。
在贿赂罪中,法律推定是指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作出推定,从而免除控方对该事实进行证明的责任。
2. 特征(1)法律性:法律推定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定性。
(2)特定性:法律推定适用于特定的情形,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免除证明责任:法律推定使控方免除对该事实进行证明的责任。
三、贿赂罪法律推定的适用1. 适用条件(1)主体条件:贿赂罪法律推定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2)行为条件: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
(3)目的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
2. 适用情形(1)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无正当理由。
(2)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有证据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
(3)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虽无证据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情节严重。
四、贿赂罪法律推定的作用1. 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贿赂罪法律推定使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时,必须时刻警惕,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原则,以免触犯法律。
2. 提高司法效率法律推定制度简化了贿赂罪的证明过程,提高了司法效率。
3. 保障国家利益贿赂罪法律推定有助于打击贿赂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非法获取口供与讯问谋略若干问题探讨——以贿赂案件为例
认为 , 侦 查人 员用 威 胁 、 引诱 、 欺 骗等 方 法获 取 口供 , 如果 是 已严 重 地侵 犯 了犯 罪 嫌 疑人 的权 利 , 严重 影
中图分 类号 : D 9 0 0 7 —9 0 5 X( 2 0 1 3 ) 0 9—0 0 1 6 —0 4 民法 院 、 人 民检 察 院 和公 安 机 关 应 当保 障犯 罪 嫌 疑
一
、
以欺骗 等方 法获取 的 口供 是否应 排 除
2 0 1 2 年修 改后 的《 刑 事诉 讼法 》 最 大 的亮 点就 是 人 、 被告 人 和其 他 诉 讼参 与人 依 法 享 有 的辩 护 权 和 确 立 了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则 。 《 刑事诉讼法》 第 五 十 四 其 他 诉 讼 权 利 。诉 讼 参 与 人对 于 审判 人 员 、 检 察 人 条规 定 : “ 采用 刑讯 逼 供等 非法 方 法收 集 的犯 罪嫌 疑 员 和 侦查 人 员 侵 犯 公 民诉 讼 权 利 和人 身 侮 辱 的行 人、 被告 人 供述 和 采用 暴力 、 威 胁 等非 法方 法 收集 的
( 一) 尊重和 保 障人 权 的需要
果 。1 9 7 9 年制定的《 刑事诉讼法 》 和1 9 9 6 年 修 改 的 《 刑事诉讼法 》 都规定 “ 严 禁 刑 讯 逼 供 和 以威 胁 、 引
欺 骗 以及 其 他 非法 方法 收 集 证 据 ” , 这 次刑 诉 法 修 改 后 的《 刑事诉讼 法》 把“ 尊 重 和保 障 人 权 ” 诱、 作为刑事诉讼 的任务之一 , 并在第 十四条规定“ 人 修 改草 案 第一 稿 中删 掉 了其 中 “ 威胁 、 引诱 、 欺骗 ” 的
索贿的证据认定对受贿犯罪特殊证据规则的思考
索贿的证据认定对受贿犯罪特殊证据规则的思考受贿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一种职务犯罪,其“权钱交易”的本质,严重损害着国家肌体的健康,历来是我国司法机关重点查处的犯罪之一。
近年来,随着对受贿犯罪案件查处力度的加大,现行证据规那么与受贿犯罪案件查处之间的冲突突显出来,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受贿犯罪的打击。
因此,要准确有效地惩治受贿犯罪,促进廉政建设,就必须从受贿犯罪证据的特点入手,研究探讨与之相适应的特殊证据规那么。
笔者结合自己在办案实践中的体会,借鉴各国反贿赂犯罪的特殊证据规那么,提出自己对受贿犯罪特殊证据规那么的思考。
受贿犯罪的证据特点我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从受贿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实践来看,其证据具有以下特点:证据的“一对一”性。
受贿犯罪主体是有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比拟丰富,反侦查的意识和能力也比拟强,在实施受贿行为过程中,为逃避法律制裁,一般都是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收受“他人”的贿赂物。
有罪证据的稀缺性。
受贿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是国家的权能,没有具体的被害人,所以相对于一般犯罪,缺少积极提供有罪证据的一方;同时,能够出证的知情人“他人”往往还是行贿犯罪嫌疑人,不愿出证有罪证据,这些都决定了受贿犯罪案件中有罪证据稀缺的特点。
证据的单一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形式,他们相互补充、相互引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和证明体系。
而从办案实践来看,大多数受贿犯罪案件,定案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白以及行贿人的证实。
作为物证的贿赂物,很难与受贿人的合法财产区别开,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受贿人的交代和行贿人的证实,具有以言词证据为主,比拟单一的特点。
证据的对合性。
任何一个受贿行为中,都包括有受贿人的受贿行为,“另一方”的送钱送物行为。
论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1)
论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论贿赂犯罪的发展动向及立法完善[刑法]第八章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六条对贪污贿赂罪作了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略。
目次一、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一)利用职务便利作案是共同特点。
(二)犯罪不断发展蔓延,呈持续上升趋势。
(三)大案要案猛增,犯罪数额越来越大。
(四)犯罪面广,涉及各行各业,尤其是向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发展。
(五)犯罪手段隐蔽且越来越高明,反侦查能力强,查处难度大。
(六)窝案、串案、共同犯罪严重。
(七)犯罪后携款潜逃的增多。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一)社会原因1、思想领域中的错误思潮助长了贪污贿赂犯罪现象的产生。
2、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矛盾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3、经济领域中的供需分配矛盾促使贪污贿赂犯罪动机的生成。
4、立法的漏洞、执法的疲软,使贪污贿赂犯罪有上升的势头。
(二)个体原因1、沦为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个体往往具有畸形发展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以及不健全的法纪观。
2、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往往具有不合理的、超常的需要,这是其进行犯罪的基本动力。
3、贪污贿赂犯罪主体大都受到重用,占据重要岗位,有条件、有机会实施犯罪。
三、贪污贿赂犯罪的防治对策(一)在思想上,必须强化思想道德教育。
(二)在体制上,必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三)在制约上,必须完善强化各种监督机制。
(1)加强内部制约;(2)建立外部制约。
(四)在法制上,必须强化法律惩治教育的职能。
论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因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历来是各国重点防范的一种犯罪。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我国亦不能摆脱贪污贿赂犯罪这场世界性瘟疫的侵扰,贪污贿赂在我国“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之中。
”①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高度重视。
在此,笔者仅将我国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作些初步探讨。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一)利用职务便利作案是共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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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 问题 的意见》 明确 了 I , O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 件法律 适用 问题 的具 体 意见 , 中包 括 收受贿 赂物 品 其
未办理 权属 变更 问题 。意见 明确 , 国家工 作人 员利 用 职务上 的便 利为 请 托人 谋取 利 益 , 受 请 托 人房 屋 、 收 汽 车等 物 品 , 变更权 属登 记或 者借 用他人 名 义办 理 未 权 属变更 登 记 的 , 影 响受 贿 的认 定 。可 以说 , 国 不 在 家 工作人 员 承诺 为请 托人谋 取利 益 时 , 职务行 为 即 其
①
②
张明楷 :刑法学》 北京 : 出版社 。 0 《 , 法律 2 7年 , 89页。 0 第 6
陈兴 良: 刑法哲学》 北京 : 《 , 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 , 0 年 , 6 9页。 2 4 第 2 0
③ ④
张 明楷 :法益初论》 北京 : 《 , 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 , 0 年 , 31页。 2 3 第 6 0 张 明楷 :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 《 , 中国法学》 95年第 1 1 9 期。
8 9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的情 况 下 , 以实施 了索要 行 为作 为受贿 既遂标 准更 为
着手 , 以给予财 物行 为 的完 成 为既遂 标准 。我们 应 当 注意 的是 , 行贿 人是否 谋取 到不 正 当利益 虽然不 是行 贿罪 既遂 的标准 , 但有 时 它能成 为行 贿罪 与非罪 的标
与财物—— 给予其所有或以“ 借用 ” 为名 占有、 使用 、
收益 、 处分 的财 物—— 之 间形成 了对 价 关 系 , 务 行 职
人员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 了不正当利益 , 后来
又 在在职 பைடு நூலகம் 收受财 物 的 , 应 当认 定 为 受贿 罪 ) 也 。理
由在于 :
为的不可收买性已经遭到了侵害。但是 , 它毕竟是与 普 通形 式 的受贿 罪不 同的 , 而这 些不 同之处恰 恰是 我
时行为人 的行为( 实际收受到财物) 才对受贿罪的法 益造成了完全的侵害。其次 , 有学者认为 , 索取包括 要求、 索要、 勒索等行为, 但它们都必须是公务人员在 他人有求于 自己的职务行为之际所为 ; 在索取贿赂 ④
小;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 的实质 区别 , ④ 在于侵害法
作者 简介 : 王凯,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硕士研 究生。( 北京,00 8 10 3 )
实践与探索
以 “ 用 " 名 的贿 赂 犯 罪特 殊 形 态 之 探 讨 借 为
王 凯
摘要: 借用” 以“ 为名的贿赂犯罪与普通贿赂犯罪有着诸多不 同, 但二者在本质上有着相通之处。 关于以“ 借用” 为名的贿赂犯 罪的特殊形态, 有必要从刑法理论上予以澄清和再认识。在 以“ 用” 借 为
名的贿赂犯罪中, 罪着手与犯罪既遂、 犯 混合主体的共 同犯罪等问题 , 都值得认真研究, 以期抛砖引玉
之效。
关键 词 : 用 ; 借 贿赂犯 罪 ; 特殊 形 态 ; 同受贿 共
受贿罪 , 是指 国家工作人 员, 利用 职务上 的便
利, 索取 他人 财 物 的 , 者 非 法 收受 他 人 财 物 为 他 人 或 谋 取利 益 的行 为 。 与 普 通 形 式 的 受 贿 罪 不 同 , ∞而 以 “ 用” 借 为名 的受贿 罪在 外 观 上具 有 较 大模 糊 性 和 迷 惑性 。最 高人 民法 院 、 高 人 民检 察 院于 20 最 0 7年 7 月 8日联合 发 布 《 于 办 理受 贿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关
益 的危 险程度 不 同 , 不 是 危 险有 无 的不 同 , 则 就 而 否 不能 说 明预备犯 罪 的处 罚 根据 。 但 是 这 并 不意 味 着 ④
必须要毫无例外地对受贿罪的预备形态进行处罚 , 更 不要说对司法实践 中不存在预备形 态而是直接收受
贿 赂场 合下 的受 贿 罪进 行 预 备 犯 的处 罚 了。对 于犯 罪 着手 与犯 罪既遂 的认 定 , 当区分受 贿 罪 中两 种不 应 同客观行 为加 以讨论 。在索贿 方式 的受 贿 罪 中 , 当 应
以索要贿赂作为犯罪着手, 以实际收受财物为犯罪既
遂 ; 收受 他 人 贿 赂 为 他人 谋 取 利 益 方 式 的 受 贿 罪 在 中 , 当 以承诺 为他 人 谋 取 利益 为犯 罪 着 手 , 应 以实 际
收受财物为犯罪既遂 ( 若受贿人直接 收受 财物而未
向行贿 人承 诺为其 谋 取利 益 的 , 收受 贿赂 本身 就意 味 着 承诺 的作 出 , 因此 此 时 即是 犯 罪 既 遂 ; 国家 工作 若
们 需要 予 以特别关 注 的地 方 。
一
首先 , 法 益 侵 害 的程 度上 , 能够 说 明 这一 认 在 也 定 的合 理 性 : 在犯 罪 着 手 之 时 ( 要 贿 赂 或者 作 出承 索 诺 行 为 ) 然 刑 法 认 定 为 是 犯 罪 的 实行 行 为 已经 开 虽 始但 同时 也必然 是对 法益 的轻 微侵 害 , 只有 到既遂 之
20 0 9年 5月
云南 大学学 报法学版
J un lo n a nv ri a io o r a fYu n n U iest L w Edt n y i
Ma 2 0 y, 0 9
Vo 2 No 3 L2 .
第2 2卷 第 3期
文章编号 : N 3—14/ 20 0 0 8 C5 13 D(09)3— 0 9—0 4
、
普 通贿 赂犯 罪 中犯罪 着手 与犯罪 既遂 的认 定
我 们 认 为 , 贿 罪 原 则 上 不 存 在 预备 犯 的 可 能 受 性, 这不仅 是 由于 实 际认 定 的 困难 , 是 由于 此 时处 也 罚 的不必 要性 。诚 然 , 在其 他 条 件 都 相 同 的情 况 下 , 距离 既 遂 越 远 的 , 会 危 害 性 与 人 身 危 险 性 就 越 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