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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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治体制与各个层面之间的权力关系的基础。

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的行使方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宪法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一些基本理论,这些理论奠定了宪法的基础,并影响了宪法的实践。

一、宪法的国家主权理论宪法的国家主权理论是宪法学发展中的一项重要理论,它认为国家主权作为宪法的核心概念,是国家独立、自主行使权力的基础。

它强调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分割性,以及国家主权与个人自由的平衡关系。

国家主权理论对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并指导了国家权力的行使。

二、宪法的权力分立理论宪法的权力分立理论强调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它认为国家权力应该由不同的机构来行使,并相互制约,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集权的出现。

权力分立理论注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与平衡,保证国家的政治稳定与公正。

宪法通过制定权力的组织架构和程序,保证了宪政国家正常运行。

三、宪法的人权保护理论宪法的人权保护理论是宪法学中的核心理论之一。

它强调国家应当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利等。

人权保护理论强调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责任。

宪法通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了公民的尊严和社会公正。

四、宪法的宪政原则理论宪法的宪政原则理论是宪法学中的重要学说之一。

它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保障权利原则等。

宪政原则理论强调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与限制性,以及公民对国家的监督与参与。

宪法的宪政原则确保了国家的稳定与法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五、宪法的宪兵治国理论宪法的宪兵治国理论是宪法学发展中的重要理论,它强调宪法是国家的守护者和稳定器。

宪兵治国理论认为宪法不仅是国家权力的依据,也是国家制度与社会秩序的保证。

宪兵治国理论以宪法为指导,保护国家的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利益。

总结:宪法的基本理论是宪法学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为宪法的形成和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基本理论第⼀章宪法基本理论第⼀节宪法的概念⼀、宪法的特征(⼀)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1)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具有国家强制⼒的⾏为规范;(3)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具;(4)内容取决于社会物质⽣活条件。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组织及其职权等。

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2.在效⼒上,宪法的法律效⼒最⾼。

所谓法律效⼒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和强制⼒。

在成⽂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于—般的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地位的法律地位(宪法序⾔)。

宪法的最⾼法律效⼒表现在两个⽅⾯:(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切法律等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5条:⼀切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宪法是⼀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的,⽽⾮普通⽴法机关。

如1787年的美国宪法由55名代表组成的制宪会议制定;我国于1953年1⽉13⽇成⽴了宪法起草委员会等。

(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者国家⽴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普通法律只要⽴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民代表⼤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的本质属性(⼀)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主要包括国家权⼒的⾏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然⽽,这两部分并⾮地位平⾏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配地位。

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由。

宪法学体系结构

宪法学体系结构

宪法学体系结构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的总体结构宪法的基本制度宪法实施宪法的定义——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加严格确认权利产生的背景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巩固胜利成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的内容国家机关正确行使权力防止复辟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阻止工农革命培养管理人才宪法的本质——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宪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本宪法的分类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理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论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经济条件产生的条件政治条件思想文化条件近代英国宪法代表近代美国宪法宪近代法国宪法民主共和主流化法自由主义色彩浓厚化特点宪法政治法化基宪法的运行轨迹成文法普遍化宪法西方专利化本君主立宪制为主,民主共和制为辅发展理民主共和制为主,君主立宪制为辅苏俄宪法标志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论标志现代西方宪法魏玛宪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的转型发展社会主义和民族主义宪法的发展旧中国宪法的运行轨迹(见下)新中国宪法的运行轨迹(见下)宪法的制定(见下)钦定宪法大纲(1908)晚清宪法十九信条(1911)天坛宪草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宪法中华民国约法旧中国宪法的运行轨迹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宪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五五宪草法中华民国宪法基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理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论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纲领性文件——共同纲领五四宪法四部宪法七五宪法新中国宪法的运行轨迹七八宪法八二宪法1988年宪法修正案四个宪法修正案1993年宪法修正案(9条)1999年宪法修正案(6条)2004年宪法修正案(14条)宪法制定权宪法的制定宪法制定机关宪法制定的程序国家性质宪法的基本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性质的概念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地位国家性质的决定性因素社会经济基础社会文化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根本和基本政治制度思想文化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我人民民主专政阶级构成工农联盟国家性质国知识分子的国家性质相同国领导力量相同家实质阶级基础相同性专政职能相同质历史使命相同地位(执政党,参政党)多党合作政治基础多党合作和基本方针(16字方针)人民民主专政政治协商参加国家政权的主要特色政治协商领导人人选的协商爱国统一战线大政方针和国家事务概念新民主义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作用社会主义建设的源泉社会主义劳动者联盟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爱国者联盟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任务——1个前提+2个途径+3大任务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公有制经济的形式集体所有制经济我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国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个体经济基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私营经济本中外合资企业经外商投资经济中外合作企业济外商独资企业制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及其实现途径度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保护公私合法财产所有权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我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指导思想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国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的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基发展社会主义科学事业本宪法关于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的规定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文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化普及理想教育——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宪法关于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定普及道德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度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爱国主义、共产主义信念国家结构形式国家形式政权组织形式概念单一制类型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1 民族因素决定因素经济因素地理因素历史因素有统一的法律体系表现有统一的国家机构体系实行统一的领导有统一的国籍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状况各民族的战斗友谊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民族原因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状况各民族所处的外部条件我国自然资源分布形成原因经济原因国家结构形式2 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历史原因——长期的历史传统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优越性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概念国家有目的的活动特点属于国家内政由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的行政区划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便于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的原则原则便于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原则兼顾行政管理效率和地方自主权的实现的原则照顾历史状况的原则我国行政区划分为三级和四级一般行政单位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域划分三种性质的行政单位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我国行政区划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批准概念以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接受中央政府的领导为前提内容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以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为标志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州民族区域自治自治县国家结构形式3 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机关人民政府自治权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伟大创举优越性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保障概念指导方针——一国两制特殊的社会制度特别行政区特点高度自治当地人管理法律地位性质任职资格产生方式任期职权性质政治体制政府任职资格国家结构形式4 产生方式特别行政区职权性质职权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概念群众性特点自治性民族区域自治组织性质类型组成——3—7人性质居民委员会组成——5—9人二元君主立宪制君主政体下的政权组织形式资本主义的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君主立宪制总统制共和政体下的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共和制半总统半议会制委员会制社会主义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或会议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选民民主选举代表——前提(人民代表代会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核心享受民主的主体广泛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享受民主的范围全面享受民主的效能无限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有利于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含义构成旗面红色——象征着革命国旗象征意义五颗星及其关系——亿万人民心向共产党星的颜色——红色大地上光芒万丈适用范围国家的象征构成天安门——革命的胜利和新中国的诞生国徽象征意义五星——共产党领导的全国人民大团结齿轮和谷穗——共产党领导的工农联盟适用范围国歌首都公民的概念公民概述国籍的作用出生取得公民与国籍国籍的取得公民的基本权利1 继有取得自愿丧失非自愿丧失概念平等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内容禁止差别对待不排除合理的差别概念政治权利选举权内容被选举权政治权利和自由概念言论自由公民的基本权利2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政治自由出版自由内容结社自由集会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概念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现实基础具有民族性、群众性具有国际性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属于思想意识问题信仰自由内容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传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概念生命权不受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内容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概念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内容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概念受教育权按照能力受教育公民的基本权利3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内容受教育的机会平等文化教育权利通过不同阶段和形式实现概念文化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内容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概念批评权诉愿权建议权申诉权内容控告权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等的就业、晋级权保护妇女的权利平等的受教育权婚姻自主权和平等的家庭地位特定人的权利平等的人身权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保护残疾人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概念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公民的基本义务其他义务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不得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行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鲜明的阶级性显著的精英性特点特殊的强制性国家机构概述严密的组织性超凡的协调性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组织与活动原则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国精简和效率原则责任制原则概念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家性质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法律地位——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机代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组成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军队的代表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 任期——5年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职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监督权其他权利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会议制度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提出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 工作程序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公布议案各专门委员会出席会议权和提案权质询案提出权权利物质保障获得权言论免责权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守法的义务义务密切联系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义务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的义务关心国家事务的义务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性质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法律地位——隶属于全国人大委员长(1人)组成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任期——5年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监督权职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务决定权询问和质询权调查权其他职权常委会全体会议会议制度委员长会议工作机构提出议案工作程序提请审议审议通过公布议案概念君主制国家元首和共和制国家元首分类实位元首和虚位元首个体元首和集体元首国家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政治条件任职资格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条件——年满45周岁个体国家元首性质虚位元首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单我国的国家元首——国家主席产生协商确定候选人名单大会表决产生任期——5年公布法律权提名权与任免权职权发布命令权外交权荣典权概念内阁制类别总统制委员会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性质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位——从属于全国人大,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国家行政机关组成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任期——5年总理负责制领导体制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全体会议会议制度国务院常务会议职权机构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性质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内最高级)军事法院大军及军兵种军事法院(相当于中级层次)军级军事法院(基层级)海事法院——相当于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中级森林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森林法院司基层森林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机组成机构组成——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关职权审级制度——四级二审终审制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原则审判工作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合议制原则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被告人获得辩护原则回避原则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民组织系统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大军区、空军、海军军事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地区军事检察院察空军军一级军事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海军舰队军事检察院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体制人员组成——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检察委员会检察权职权侦查权监督权提起、支持公诉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工作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回避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性质——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地位——从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组成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领导——主席负责制。

《宪法的基本理论》课件

《宪法的基本理论》课件

80%
司法独立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 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预。
国家机构改革的方向与目标
改革方向
国家机构改革应当符合民主、法 治、效率和公正等原则,优化国 家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
目标
提高国家机构的工作效率,加强 监督和制约机制,保障公民权利 和自由。
06
宪法实施与监督
宪法实施的意义与途径
详细描述
一方面,宪法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另一方面,宪 法权利和义务具有制约性,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界限,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公共 利益。
05
宪法与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设置与职权
01
02
03
04
国家机构设置
宪法规定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 职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
详细描述
宪法监督是对宪法实施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制度,其主体包括立法 机关、司法机关和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等。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 序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对具体案件 进行合宪性审查,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则负责日常的宪法监督工 作。宪法监督的方式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宪法诉讼等,这 些方式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完整的宪法监督体系。
完善宪法体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宪法的体系需要不断完善和更 新。
03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宪法的制定程序
总结词
制定程序是宪法产生的重要环节,需要经过严谨的步骤和规定。
详细描述
宪法的制定通常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负责,需要经过起草、审议 、修改和表决等环节。在起草阶段,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讨 论和协商,确保宪法的内容能够反映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在 审议和修改阶段,需要对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和修改,确保宪法的 内容准确、完整、合法。最后,通过表决的方式,以多数票赞成 的方式通过宪法,正式颁布实施。

论宪法的调整对象和宪法学的学理体系

论宪法的调整对象和宪法学的学理体系

论宪法的调整对象和宪法学的学理体系
宪法是以国家为依据的法律,凝练了一个国家的组织形态、行为原则、及在内部声明,是一个国家或政治组织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立法文件,其核心内容包
括权力分工、公民权利义务及国家政治机构的组建等。

因此,宪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组
织形态、行为原则、公民权利义务及国家政治机构等,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实体的完整性、确保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发展。

宪法学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学术学科,以维护和调整宪法体系、保护宪法制度为主
要任务,对研究对象进行解析和正法,构建宪法理论体系以及研究宪法及其实施问题,因
而学界将其分为法定宪法学、实践宪法学和理论宪法学三个层面。

法定宪法学是运用法学方法解析和解释宪法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宪法的认识、宪
法的权威、宪法的形态化、宪法的有效性、宪法的多层次结构等。

实践宪法学是通过分析宪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关注宪法的实践过程与操作方法,探
讨宪法的历史变革与社会实践,并论述宪法制度的实践解释、宪法施行的过程中履行与实
施等政治性质的具体问题。

理论宪法学是一门专业性的、客观性的学术体系,其主要研究范围包括宪法分析方法论、宪法原理及其完备性,宪法精神体系及其不断发展及实践性问题等。

如国家主体地位、义务伦理和伦理责任、宪法的自然解释与历史传统的关系、宪法改革的过程等。

理论宪法
学有助于研究者、学者与政府权威部门更好地洞察宪法应对当今政治、社会、经济、文化
等深刻变化的发挥与完善。

《宪法学》理论体系的重构——以《宪法学》教学为视角

《宪法学》理论体系的重构——以《宪法学》教学为视角


国 家 . 国 家则 在 授 权 的范 围 内活 动 。 会 契 约论 本 质 上 是 为 而 社 了 建 立 国家 与 公 民之 间 的现 代 关 系 设 想 出来 的 ,其 在 理 论 假 设 上 是先 于 国家 建 立 的 。 国家 是 自然 状 态 下 作 为 平 等 主 体 的 公 民 与公 民借 助 社 会 契 约 让 渡 权 利 的结 果 ,从 而 表 现 为 公 民 与 国 家之 间 的第 二 次 立 约 . 约 的 文 本形 式 即 为宪 法 。 一 西 立 这 方 近 现代 宪法 理 论 模 式 的设 定 实 质 上 是 以 民族 国家 内部 的成 员— — 某 一 特 定 民族 国家 之 公 民 与其 所 系 属 的现 代 民族 国家 之 间 的关 系 为假 设 出发 点 的 。但 是 ,在 民族 国家 内部 的关 系 上 .宪 法 的现 代 性 要 求 则 表 现 为 处 理 国家 与公 民之 间关 系 的 两 大 原 则要 求 :公 民在 让 渡 权 利 的过 程 中所 让 渡 的部 分 形 成 了 国家 权 力 的来 源 ( 由此 可 以引 申 出 权 力 分 立 与制 衡 的 宪 法 要 求 . 一 步 则 可 以 引 出 违 宪 诉 讼 的 宪 政 机 制 ) 未 曾 让 渡 的 进 , 权 利— — 自然权 利 则 以“ 权 ” 形式 保 留于 宪 法 契 约 当 中 。 人 的 三 、 宪 法 学》 理 论体 系设 计 《 的 ( ) 宪 法 学》 总体 设 计 及 其 理 论 意 义 一 《 的 从 现 代性 的视 角来 看 . 为 与 国家 对 应 的政 治 理 性 人 , 作 公 民在 自然 状 态 下 的 自然 平 等 关 系 基 础 上 ,以社 会 契 约论 作 为 理 论 基 础 , 过 权 利 让 渡 而 组 建 现 代 民族 国家 , 而 以 宪 法 的 通 从 形 式 法 律 化 了 公 民 与 国 家 间 的 法 律关 系 。 这 一 法 律 关 系 理 论 模 型 设 置 的 结 果 是 建 立 了 现 代 意 义 上 的 宪 政 政 治 体 制 ,即 限 制 国家 权 力 与 保 护 公 民 权 利 的 平 衡 性 法 律 机 制 ,它 是 一 种 寻 求 政 治 问题 法 律 解 决 途 径 的 模 式 。 依 照 这 一 原 理 , 的来 看 , 总 《 法 学 》 分 为 总 论 、 民基 本 权 利 论 、 家 权 力 论 和 宪 法 运 宪 要 公 国 行 论 四大 部 分 。 总 论 部 分 解 决 宪 法 的 理 论 基 础 、 辑 关 系 、 法 基 本 原 则 逻 宪 几 个 主要 问题 。 其 中 , 基 本 视 角 的选 取 来 看 , 代 性 构 成 了 从 现 现代 宪 法 的精 神 要 素 。 宪 法 的 理 论基 础 是 现 代 契 约 论 , 代 而 现 契 约论 本 来 就 是 现 代 性 的一 个 表 现 。 学 说 是 导 出“ 民权 利 该 公 国 家权 力 ” 理 论基 础 . 以公 民权 利 与 国家 权 力 这 一 宪 法 关 的 也 系 作 为 主要 内容 。 以 , 一学 说 的重 要 意 义 是解 决 当前 宪 法 所 这 学 理 论 上 无 法解 释公 民 权 利 与 国 家 权 力 来 源 的 问 题 。 由于 现 代 法 律 的一 个 重 要 特 征 是 建 构 权 利 体 系 , 而 把 法 律 表 现 为 从 个 权 利 结 构 体 系 , 此 , 现 代 社 会 契 约 论 为 基 础 构 建 宪 因 以 法 上 的权 利 体 系 , 以涵 盖 “ 益 关 系 论 ” 内容 。 利 益 本 来 可 利 的 就 是 权 利 的 一 个 内在 构 成 要 素 , 权 利 的动 力机 制 。而 且 , 是 公 民权 利 与 国 家权 力 是 一 个 动 态 关 系 , 然 在 价 值 上 公 民权 利 虽 具 有 基 础 地 位 和 优 先 性 , 在 实 际 的 宪 法 运 行 过 程 中 , 法 但 宪

宪法的基本理论


(三)宪政与人权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 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自 由平等权利的总称。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即应 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 宪政是发展人权的手段,没有宪政实践,人权 的保障就只能停留在宪法条文的静态之中,而 不能表现在公民的实际享有之中。
三、宪政的特征
三、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
四、宪法的实质不同于普通法律(有争议) 宪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产生、 存在和变更由什么因素来决定,这就是 宪法的本质问题。
第三节
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涵义
宪政也称为“立宪政体”、“立宪主 义”,它是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 念。正如宪法概念的多样性一样,由于 不同国家政治价值和实践模式的不同, 人们对宪政的理解也呈现多样性。尽管 近现代意义的宪政有多种,但我们可以 将其为两类:
四、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宪法与宪政的联系
• 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 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 空文; • 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 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 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 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 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 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
其次,从内容范围的角度看
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政治规范,是规 定国家机关的组织结构、权力关系以及公民的 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的根本大法。尽管 宪法中的各项规定,构成国家的行为规范,但 一国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所遵循的,却并不限于 宪法的规定。诸如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法典 以的政治规范,由于是在政治实践中产生的, 是动态政治的产物,因而都属于宪政的范围。
(二)外国学者对宪法的定义

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

结合教材考试大纲,系统分析相关考核点。

根据往年考试试题,集中核心知识点。

1又称之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2它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3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的法典,而且成文的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4O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

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 ( 1.在制定方面,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该机构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即予以解散。

而一般法律只是由常设的立法机关制定。

2.在宪法草案的通过方面,要求的参会人数要多,而且同意人数的比例也要求更多) 。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表现在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

2、普通法律的规范与宪法相抵触无效)。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又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权利。

(制宪权高于一般国家权力,而不是以一般国家权力为基础的权利。

制宪权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表现在于,有权创制宪法来决定一般国家权力的具体形态) 。

是指享有制定宪法权的行为主体,根据《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也表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制宪主体是人民(国民)为了宪法的制定而专门成立的机关是宪法制定机关,又称之为制宪机关。

(我国真正行使制宪权的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O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

宪法基本理论


西方: 西方:
1.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2.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市民议会 制定的普通法规 3.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 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 法律
汉谟拉比大法典
宪 法
它 们 共 同 构 成 特 定 国 家 的 法 律 体 系 一 样 律 法 等 法 讼 诉 、 法 民 、 法 刑 与 法 宪
Z h o n g
G u o
X i a n
F a
X u e
中国宪法学
第一编
Z h o n g
目 录 :
G u o
X i a n
F a
X u e
第一章 宪法概念 第二章 宪法历史 第 第 第 章 宪法 章 宪法 章 宪法
Z h o n g
G u o
X i a n
F a
X u e
导言
立 宪
宪 法 条 文 发 展 的 规 律 性 , 而 不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 宪法典是1787年的 美国宪法
内 容 而 进 行 的 宪 法
领 性
据 宪 法 是 否 具 有 实
语 义 宪 法 、 名 义 宪 法 和 法 宪 范

宪 法 和 使 用 性

. 成文宪法是指 有统一的法典形 式 有宪法 的 文 法律文 宪法 枮 宪法 枮 成的宪法
意国宪法是 成文 宪法的 表








普 通 法 律 的 区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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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1、宪法的定义: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本质属性:(1)宪法在内容上的本质属性是指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2)宪法的形式上的本质属性是指它是国家的根本法。

3、宪法的本质及其理解(★简述为什么说宪法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1)宪法的本质是宪法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并且,宪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2)宪法作为根本法,在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内容和形式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1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和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更为全面和集中;○2以根本法的形式协调各种主体的利益关系,确立利益协调的共同规则;○3宪法反映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并随着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4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

4、、宪法的特征作为法的特征相同的经济基础国家强制力保证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制裁性可诉性我国宪法不具有可诉性作为最高法的自身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内容的根本性是指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2)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内容、原则和精神相违背;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1)制宪修宪机关往往是依法成立的特别机关;2)绝对多数(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是密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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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学的理论体系【摘要】作为现代民主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规范国家机关活动、实现公民权利的最高准则。

宪法以人民总契约的形式出现,制约公共权力,促进公民的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

正是通过这种契约机制,才能使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的手中。

通过宪法是什么,为什么学习宪法,宪法能为我们做什么的思考,进一步加深对宪法的认识。

【关键词】逻辑起点;契约视角;两个基本概念;三个问题【正文】一、逻辑起点(一)“人是什么”的探讨“人是什么”这是一个古老面又常新的话题。

古希腊德菲尔神庙中的一句隐言:“认识你自己”,昭示了人类自己本质的探讨。

人性,顾名思义即人之本性,或称人之本质,是与其他动物相比较而显现和凸现出人所独具有的,区别于他物的质的规定性。

但是,人的存在不单是个体的存在,而且是作为集合的社会类的存在,因此人性又是与社会的历史发展相伴而随的。

“人是有意识的类的存在物[1]”概言之,就是人具有自由意志这一人类特有的本质属性,这种以自然本能为基础但对自然本能的超越,是在人的生存环境即自然的物质环境、社会的物质环境、社会的精神环境之中不断地社会化,也就由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过程中逐渐完成的。

(二)自由意志--------人类本质属性每个人受利益的驱使做出一定的行为,欲望无止境,是不是自由也无止境呢?人的自由和自然的自由是不是都没有限制呢?从本质上说,人的自由是有限的而自然的自由是无限的。

自由就是最大的不自由,过度自由就是不自由,这是自由最基本的辩证特征[2]。

宪法的自由理念有其肯定和否定两重形态,这两种不同的形态产生出宪法的具体框架,即肯定性自由构建起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利的神圣与平等,否定性S由构建起权力制约,依法治国保障权利的实现。

一言之:法是人的意志自由的自在自为的定在[3]。

二、契约视角契约一词最早源于私法。

民事当事人在商品交易中主体地位平等,彼此选择意志自由,共享利益,实现互赢。

约的效力,本质上是话语的效力。

所谓“give you my words”,对已成立的契约的遵守,是契约最基本的内容。

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平等、自由、互利是契约精神的本质内容。

国家的权力属丁•人民,但不可能人人都参与权力的行使。

为解决这一矛盾,霍布斯最早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他认为有两类国家:一类是“以力取得的国家”,一类是“按约建立的国家” [4]。

因此,人们以契约形式来确定人民与政府的权利与义务,这个契约就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法系。

宪法以最高法出现,它规定了国家权力属子人民,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与委托;契约思想也为宪法具体制度提供了合理的运行机制,代议制的核心在于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选举自己满意的代表去行使国家权力,选举的过程是“多数表决”的过程,也是一种集体合意达成契约的过程。

三、两个基本概念——基本权利和公共权力基本权利源予人权,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天赋的,具有三种形态:一、自然形态:包括追求幸福的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二、法定形态:权利,人权是权利的前身,权利的法律对部分人权的确认;三、实有形态:人们能够实际享有的权利[5]。

现代法治的特点之一是制约权力,这一功能被称为制控权,控权的本质是公共权力的扩张性和道德的不完善性决定的。

公共权力具有逐利性、独立性、扩张性、侵略性、不对等性、利益性和社会性。

公共权力的扩张本性使得制约权力,三权分立成为宪法的必要任务。

公共权力来自于每一个人权的让步,为了保障人权,实现人民主权,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法治原则四大原则,还通过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社会监督等一系列措施规范公共权力,防止其任性和专横,把公共权力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轨道。

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人权的保障书,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民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实现国富民强的目标,实现民主与法治,从而保障社会发展的和谐与有序。

四、三个问题——是什么;为什么;做什么(一)宪法是什么?Who I am ?是每个未成年人走向成熟必须而对的问题,宪法也不例外。

了解宪法的概念是我们每个法学学生的首要任务,这也是宪法学科走向成熟的标关于宪法的概念很多,有传统的也有现代的:定义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6]”。

定义二:“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7] ”。

定义三:“宪法是规定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分配、行使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8]”。

首先,宪法是根本法,是法律之根、之本,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其次,宪法的两个基本概念,制约公共权力,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主权,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孙中山先生也屡次提到:“宪法者,人民权利保障书也”;再次,宪法是政府与人民的契约,是人民权利的让与和政府承诺的实现。

最后,宪法由国家强制力作后盾。

因此,我认为宪法的概念是:宪法是由一定公共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用以保护公民权利和制约公共权力,并由一定的公共权力强制执行,具有最高效力的契约性文件。

(二)我们为什么要学习宪法?首先,宪法宣告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八大类基本权利:(1)公民的平等权;(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⑷公民的人身自由;(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7)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⑶其他方面的权利。

在美国宾州费城宪法博物馆的题字:一部宪法,一个国家,一个命运。

学习宪法,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法治的运行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oi次,宪法通过授权,设定国家公共权力。

利维坦说过:“国家是一种人造机器,为人使唤的机器”。

人们之所以建立国家,是为了让国家听人的使唤,为人的需要服务。

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通过法律授权,国家的不自由源于人的自由。

法治,对于国家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皆禁止;对于个人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皆自由。

国家,无论设想如何美妙,无论如何伟大,都只是一种人造机器,用来让人使唤、为人的需求服务的机器(政治和法律是用来扩大、保障人的权利的而不是限制、剥夺人的权利的),离开这一本质精神与宗旨,那国家只能是变成吞噬人权利的利维坦(Leviathan)——人的灾难了。

再次,宪法调整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的关系:控制权力,以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姝地方才休止”[9]。

孟德斯鸠的这句名言反映了权力的侵犯性和不可或缺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用人民主权原则从根源上解决了权力的归属问题,那么如何调整两者关系?宪法设计了分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利制约权力,有限政府,社会监督等一系列措施,建立了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

宪法与其说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还不如说是人的权利的根本大法,或者更加清楚一点,不如说是防止国家使唤、奴役人的根本大法。

(三)宪法能为我们做什么?(1) 宪法与人民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从而将人民主权确定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将人民主权外在化和具体化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列宁曾经说过:“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10]”,这为构建宪政机制,为人民参与政治提供制度化途径。

(2) 宪法与宪政秩序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基石,以法治为基本原则,以限制政府权力为核心内容,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制度或统治模式[11]。

宪政的要素包括:自由(人权)、法治、民主。

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它的重要条件,人权保障是宪政的目的。

现代宪政包含的内容: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以民主政治为基石,以法治为基本原则,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目的。

宪法通过权利与权力配置方式,实现各主体角色定位,确立人民在国家中的优势地位,构建了权力的运行秩序,为宪政提供了保障。

(3) 宪法与社会发展第一,宪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基础。

目前现行的“八二”宪法特别是经过四次修订,其宪政性逐步显现,尊重人权和保护私有产权的基本原则得到体现,并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经济建设以及在促进社会和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宪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观的重要法律资源。

自由、人权、法治、民主、平等都体现在现行宪法中;第三,宪法是社会和谐的调节器。

宪法通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实现依法治国,使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使公民平等享有政治、人身自由、宗教信仰、社会经济等各方面权利;宪法通过规范和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4)宪法与社会正义“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

这些古老的法学格言表明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

人类社会既存在利益的一致,也存在利益的冲突,当利益冲突时必然会面临利益分配问题,因此每个社会都需要有一套原则指导社会适当地分配利益和负担,这套原则就是正义原则[12]。

宪法通过确认民主的基本方式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规定选举制度,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等来保障实体和形式的正义。

【参考文献】[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 《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主编莫纪宏法律出版社2002第106页。

[3]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刷出版社1970。

[4]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刷馆1961年版第156页。

[5] 论文《论人权的三种形态》李步云。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8页。

[7] 周叶中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8] 尹德龙:《试论宪法的概念》,《法学探索》1996年第3期。

[9] (法)盂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页。

[10] 中共中央编译局.列宁全集(9) [G].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448.[11] 周叶中《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83页。

[12]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第3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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