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人才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2
【摘要】<正>(2015年12月28日)沪府办发〔2015〕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总页数】4页(P20-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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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第五届“行业领军人才及首席技师”评选结果的通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第五届“行业领军人才及首席技师”评选结果的通报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第五届“行业领军人才及首席技师”评选结果的通报各区绿化市容局、局各直属单位、相关单位:根据《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领军人才和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经组织推荐、专家评审、党组审定、公示等环节,确定刘夙等14名同志为行业第五批“领军人才”、沈美林等8名同志为行业第五届“首席技师”。
名单如下:一、领军人才刘夙上海辰山植物园余毅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周海燕上海老港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邰俊上海城投研究总院杨韬天马无废低碳环保产业园李向茂上海市绿化管理指导站韩玉洁上海市林业总站宫明军上海市静安区绿化管理中心祁军上海春沁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周雷青上海浦东新区东宝市政实业有限公司林小峰上海园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张桂莲上海市园林科学规划研究院翟杰上海万杰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虞金龙上海北斗星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二、首席技师沈美林上海金山绿化建设养护有限公司顾锦昕上海老港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张博上海绿金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瞿溱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李金五上海静安城发集团王健侠上海日盛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李军上海绿行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冯庆上海静安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2年2月11日——结束——。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上海绿化市容行业“青年英才百人计划”人选评选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上海绿化市容行业“青年英才百人计划”人选评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沪绿容办[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上海绿化市容行业“青年英才百人计划”人选评选活动的通知(沪绿容办〔2012〕10号)各区县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办公室、各区县林业部门办公室、各直属单位办公室:根据《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青年英才百人计划”实施办法》(沪绿容党组〔2012〕48号文),为加大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力度,现就开展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青年英才百人计划”(以下简称“青年英才计划”)人选评选工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与条件“青年英才计划”人选每两年评选一次。
2012-2013年度首批推荐评选“青年英才”100名(详见附件)。
1、评选范围党政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推荐范围为本市绿化、林业、市容环卫和城管执法系统的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推荐范围为绿化、林业、市容环卫和城管执法行业在职职工。
2、基本条件(1)在本职岗位取得一定成绩,作出较大贡献,并具有良好发展潜质;(2)在本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年龄在40周岁以下;(3)党政管理人才,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科级及以上职务;专业技术人才,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技能人才,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
二、人选推荐方式采取组织推荐、个人自荐和专家举荐相结合的方式。
1、组织推荐市绿化市容局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绿化市容、林业、城管执法部门,可各推荐1名“青年英才计划”人选。
2、个人自荐凡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有关要求直接向“青年英才计划”人选评选部门寄送相关自荐材料。
3、专家推荐市绿化市容行业中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两名以上联署签名,可推荐1名“青年英才计划”人选。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4.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9日来源:绿色上海【字体:大中小】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沪绿容〔2015〕329号)作修订,现予以公示,详见附表。
请仔细审阅,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4年5月25日前,反馈至联系人。
有疑问可向联系人反映。
公示时间:2024年4月25日至2024年5月25日
联系人:李素霞
联系电话:51586912
电子邮箱:****************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林木种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林木种苗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7.03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林木种苗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绿化市容局: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上海市林木种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调整,并于2020年6月22日经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第二十三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7月3日上海市林木种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备注:
1.本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2.本裁量基准所称“从轻处罚情形”、“从重处罚情形”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确定。
附件:上海市林木种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8号),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9年12月26日附件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施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市级绿化主管部门对于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记录、归集的信用信息,按照《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用于评价的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本市相关规定的不良失信信息。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6.06
•【字号】沪绿容〔2022〕94号
•【施行日期】2022.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
各区绿化市容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5年)》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同时,请根据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区级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2年6月6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聘任田代科等8名同志为局第六批特聘专家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聘任田代科等8名同志
为局第六批特聘专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1.22
•【字号】沪绿容 (2021) 357号
•【施行日期】2021.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聘任田代科等8名同志为局第
六批特聘专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特聘专家管理办法(修订)》(沪绿容〔2018〕17号),经组织推荐、专家评审、局党组审定,确定以下8名同志为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第六批特聘专家(按姓氏笔画排序),特聘期两年。
1.田代科上海辰山植物园;
2.余毅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3.刘群秀上海动物园;
4.周坤上海申迪园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5.钟律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6.俞莉萍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7.顾锦昕上海老港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
8.梁晶上海市园林科学规划研究院。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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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人才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3.15
•【字号】沪绿容[2013]73号
•【施行日期】2013.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人才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绿容〔2013〕73号)
各直属单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人才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3月15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人才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实施“科技兴业”、“人才强业”战略,根据《上海市绿化和市容“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增强人才引进和选拔的主动性、前瞻性和系统性,提升人才队伍层次,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实现局系统人才队伍可持续发展,为推动行业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第二条管理原则
人才储备工作的开展,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人才;
(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三)储用结合、动态管理、畅通出口。
第三条适用范围对象
人才储备的重点范围为局直属事业单位近三年急缺的各类管理岗位、专技(含科研)岗位的工作人员。
人才储备的主要对象为国家“211”工程大学毕业生、本市重点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四条管理职责
组织人事处是局人才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储备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综合管理。
主要包括:汇总年度储备人才招聘计划,牵头组织储备人才的招聘、培训,开展储备期考核。
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上报储备人才的数量及岗位要求,负责储备人才的工作安排和带教管理,与储备人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按事业单位员工开展人事管理。
第五条储备人才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具有符合事业单位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第六条储备人才的选拔程序
储备人才选拔坚持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订方案。
局组织人事处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和局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在各直属事业单位上报计划的基础上,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拟定储备人才年度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通过市人保局网站、局门户网站、局政务微博及相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等发布招聘公告,说明招聘职位的待遇,应聘人员的资格要求以及招聘程序。
(三)报名与审查。
应聘人员按规定履行报名手续,同时递交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科研成果、工作成绩等材料。
局组织人事处根据招聘职位的标准和要求,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和筛选。
(四)考试。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组织统一的面试考试。
面试一般可以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形式,如有必要,可增加专业能力、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测试等内容。
(五)复审、考察和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的条件、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进行复审、考察和体检。
(六)签订聘用合同。
根据考试、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与受聘储备人才签订书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聘用合同基本内容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聘用合同期限
聘用合同的期限为2年,按规定设置试用期。
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根据聘用期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
双方都有意向的,经协商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聘用期考核
储备人才的考核,由组织人事处统一组织。
组织人事处在储备期(聘用合同期)内,对储备人才进行中期评估。
中期评估不合格的,给予调整岗位。
储备期结束时,局组织人事处组织所在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述职报告会、民主测评、个别访谈、查阅工作档案等方式进行聘用期考核。
聘用期考核具体办法由组织人事处另行制定。
第十条聘用合同争议处理
聘用合同双方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聘用合同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储备人才的管理
(一)人事关系。
储备人才由各接收单位按事业单位员工进行人事管理,落实带教管理制度,由接收单位向局组织人事处报告储备人才的工作情况,并提出储备人才的培养使用意见建议。
(二)考核定级。
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中期考核、聘用期满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人员任职定级、续聘、调整岗位、解聘的依据。
储备人才试用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按照事业单位的职务级别序列任职。
(三)择优培养。
依据考核结果,将表现突出的储备人才作为后备干部资源予以重点培养,优先安排到重点岗位,优先给予职务晋升机会,鼓励报考公务员,给予课题、项目支持,发挥储备人才在激发活力、竞争择优方面的导向作用。
(四)福利待遇。
聘用期间,储备人才的工资、福利、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休假待遇等均按照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培训轮岗。
聘用期内,储备人才应参加局组织人事处组织的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局组织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储备人才的岗位交流、挂职锻炼。
第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