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保险(版)条款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是一种旨在保障住宅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险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保险范围:该保险制度涵盖了住宅工程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包括建筑材料、设备、管道、电气、水暖、通风等方面的潜在缺陷。
2. 保险期限:该保险制度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即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 保险费用:该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共同承担,其中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通常为总保费的50%左右。
4. 保险赔付:当住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具体赔付标准由保险公司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5. 保险监管:该保险制度的监管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资质、保费、保单、理赔等方面的监管。
同时,保险公司也会对工程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总之,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是一种重要的保障制度,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该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范围本条款旨在确定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投保范围、免赔范围以及理赔程序等事项。
1-2 定义1-2-1 建筑工程:指建设或改建建筑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土木工程和装饰工程。
1-2-2 一切险: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建筑工程在施工、保养和整修中发生的所有意外风险进行保障的保险。
1-2-3 投保人:指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当事人。
1-2-4 被保险人: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享有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障的当事人。
第二章保险责任2-1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2-1-1 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导致直接损失或损坏。
2-1-2 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导致的损失或损坏。
2-1-3 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材料等方面的错误或缺陷导致的损失或损坏。
2-1-4 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2 保险责任的免赔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2-2-1 由于投保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损失。
2-2-2 由于合同约定的保留金、免赔额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2-2-3 由于行为、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费率3-1 保险金额将根据被保险人所选择的投保方案进行确定。
3-2 费率将根据建筑工程的性质、工期、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四章保险期限4-1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应当明确规定,一般以建筑工程的施工周期为基准确定。
4-2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将被视为失效。
第五章理赔程序5-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和申请。
5-2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实和评估。
5-3 理赔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确定。
5-4 理赔款项将在核实后的合理时间内支付给被保险人。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理赔申请表格、证明文件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意外事故:指不可预见、突发、非正常的事件或事故。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授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朝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司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司的定也负责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在建筑工程领域,一切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形式。
它旨在为建筑项目提供全面的保障,包括土地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通常由保险公司和承包商共同商议和签订,以确保在整个建筑工程的生命周期中,各方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1. 保险标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土地准备工程- 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机械- 建筑工地及其周围的临时设施和道路- 临时保护措施,如围墙、护面和遮阳措施等- 暂时存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2. 保险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通常包括以下保险责任:(1) 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责任范围涵盖整个工程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
这包括由于火灾、爆炸、气象灾害、盗窃、恶意破坏、工人意外伤亡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将赔偿因以上原因造成的工程物资、设备和建筑结构的损失。
(2) 第三方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也通常包括第三方责任险,以保护第三方在工程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这包括对附近建筑物、道路和行人造成的损害赔偿。
保险公司将赔付因该工程项目导致的第三方损失。
(3) 竣工期延误险建筑工程一切险还可以包含竣工期延误险,以保障施工延误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这项险种通常需要明确约定工程完成日期以及每天的赔偿限额和赔偿期限。
3. 免除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通常会规定一些免除责任的情况,即保险公司不对某些风险进行赔付。
这些情况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超出合同规定的限额- 保险单中明确列出的风险- 保险公司认为承包商故意或违反建筑安全规范导致的损失- 由于政府政策、法律规定或战争导致的损失等4. 保险金额和费率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通常由承保双方商议确定。
费率则根据工程的性质、施工环境、历史损失记录等因素进行评估。
保险费通常以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方式计算,该百分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5. 求偿和索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受损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索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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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保险(版)条款
一、保险目的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本保险条款旨在规定保险人和被
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二、保险责任
1. 本保险覆盖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质量缺陷问题,
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材料、装修等。
2. 质量缺陷保险责任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的三年,
保险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
1.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对象的工程规模和风险大小等因素确定。
2. 保险费率根据保险公司的评估和风险把控能力而定,合同约
定双方的支付责任。
四、保险责任的免除和限制
1. 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
公司可免除赔付责任。
2. 在特殊情况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保险的赔付责任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
五、保险理赔
1. 若发生质量缺陷问题,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赔付,但不超过保险合同的约定金额。
六、终止保险合同
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保险合同。
2. 在保险期限届满后,双方未提出终止要求,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七、争议解决
任何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相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八、其他事项
本保险条款中未尽事宜,双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解决。
以上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保险(版)条款的内容,请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约定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