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4年度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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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07.16•【字号】津卫中[2014]312号•【施行日期】201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津卫中〔2014〕312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为弘扬中医药优秀文化,促进中医药事业继承与发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2011年我市开展了首批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工作。

通过基地建设,丰富了我市中医药文化展示与普及的形式和内容,突出了天津市中医药文化特色,推动了我市中医药文化建设和科普宣传工作。

其中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津门医粹-中医药文化博物馆”等两家基地入选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为进一步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传播中医药知识,加强我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请申报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的单位根据文件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请2011年我市确定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附件1)提交基地评估材料,以上材料请于8月31日前交到市卫生局中医处。

联系人:马杰;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邮编:300070。

2014年7月16日附件1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名单1.天津市达仁堂京万红药业有限公司“乐家老铺药酒工坊”(即药酒文化博物馆)2.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津门医粹-中医药文化博物馆”3.天津市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仁堂制药厂“达仁堂中药文化展览馆”4.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医药文化科普基地”附件2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为使大众广泛了解中医药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更好地传承和发扬中医药优秀文化,促进中医药事业的继承与发展,天津市卫生局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二五”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和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办新发〔2011〕38号),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改革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津价费[2000]699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改革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津价费[2000]699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改革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改革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津价费[2000]699号)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医疗服务价格取消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制定调整具体医疗服务价格。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依据医疗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制定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的作价原则、计价方法等。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其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根据我市实际,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

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服务价格,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服务价格,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审定后执行,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0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0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0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津卫基层〔2021〕134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0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残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人民医院、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市安定医院、市卫生健康促进中心、市结核病控制中心、市口腔医院,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控中心: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0〕9号)要求,持续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及各项任务落实,加强2020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突出区主体作用,依托区域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提高绩效评价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制定《天津市2020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并组织评价组对区级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2020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方案为促进天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和任务落实,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开展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20年度绩效评价,组织评价组对区级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一、评价目的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促进作用,客观、真实地反映天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强化区级项目管理和评价的主体责任,了解各区2020年度天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以及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项目任务落实和服务质量提高。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1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和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通过实施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对城乡老年人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慢性病和伤害,逐步使老年人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人群在全省范围内65岁及以上常驻居民。

三、项目服务内容(一)严格执行国家项目相关规定。

按照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版)》中《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认真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各项工作。

(二)控制老年人健康管理技术培训。

对从事老年人健康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老年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在3年内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老年健康管理技术人员应轮训一遍。

培训内容按卫生部《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进行。

(三)免费提供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及其流程。

按照卫生部《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确定老年人服务对象,每年免费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毫克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1.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

通过问诊及老年人健康状态自评了解其基本健康状况、体育锻炼、饮食、吸烟、饮酒、慢性疾病常见症状、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

2.体格检查。

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3.辅助检查。

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空腹血糖、血脂和心电图检测。

4.健康指导。

告知健康体检结果并进行相应健康指导。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国卫财务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2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预算管理医院:为规范公立医院经济运行,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公立医院经济运行,提高资金使用和资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12月31日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立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公立医院经济运行,提高资金使用和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医院经济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立医院,是指全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

其他部门举办的公立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管理,是指医院对所有经济活动实行全面管理,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范围。

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业务主管部门对医院预算和财务实行全面管理,医院作为预算单位,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范围;二是医院内部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以医院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为依据,充分运用预算手段开展医院内部各类经济资源的分配、使用、控制和考核等各项管理活动。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津卫规后〔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优势,加大力度消除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健康天津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一)从规划布局上对社会办医不作限制。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对社会办医在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上不作规划限制。

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

在新增和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首先考虑利用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

支持鼓励社会办医实现连锁化、品牌化、集团化发展。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二)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举办大型综合性医院,尤其是优质高端型医院;对行政区域内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举办,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建民营”等形式优先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

在本市试点实行诊所备案制,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计生行业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的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原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12〕45号)等要求,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暂行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18日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的行为,根据《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接待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医药代表”)的行为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规范管理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工作中,医疗卫生机构负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党政领导负领导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负单位管理责任,各业务科室负责人负科室管理责任。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国卫基层函[2014]321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9.19【实施日期】2014.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4〕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为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经费标准调整优化服务项目2014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30元提高至35元,按照“倾斜基层、优化结构、突出重点、提高质量”的原则,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增加新的服务类别,重点巩固现有服务项目,进一步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规范程度,提高居民感受度。

加大对基层机构支持力度,农村地区新增人均5元经费全部用于村卫生室,城市地区新增经费统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

新增经费使用和项目调整如下:一是适当增加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目标人数,提高随访补助水平。

二是适当增加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目标人数,提高随访补助水平,增加患者随访次数。

三是适当提高村卫生室承担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老年人健康管理任务(不包括实验室和辅助检查)比重。

四是提高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健康教育、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补助水平。

五是适当降低健康档案服务项目补助水平,取消新建档案补助。

暂不调整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和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对于由于服务对象数量自然增加引起的所需经费的增加,通过减少健康档案补助经费加以解决,不占用新增的人均5元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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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4年度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津卫中[2014]14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天津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4.04.04
【实施日期】2014.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4年度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卫中〔2014〕143号)
各区、县卫生局:
为认真组织实施我市2014年度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6号)和《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7号)(请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我局制定了《天津市2014年度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4日
天津市2014年度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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