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经营者有无向消费者说“不”之权利——由两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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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消费者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仍然会遇到各种侵权行为。

本文将以一起消费者法律责任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描述(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消费者王某在某品牌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部新手机。

使用过程中,王某发现手机存在自动关机、通话无信号等问题。

王某多次联系手机专卖店要求维修,但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

于是,王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调查,消费者协会发现该品牌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并向生产厂家发出整改通知。

然而,厂家在接到通知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

消费者协会遂建议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手机专卖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生产厂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手机专卖店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下列责任:(一)修理、更换、退货;(二)采取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手机专卖店作为销售者,应当对所售商品的质量负责。

由于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通过维修解决,手机专卖店应当承担退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生产厂家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生产厂家作为商品的生产者,对手机存在的质量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生产厂家应当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手机专卖店和生产厂家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1.手机专卖店退还王某购买手机的货款,并赔偿王某损失。

2.生产厂家赔偿王某因手机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五、启示与建议(一)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充分了解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信息,确保自身权益。

举例说明我国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修订的两项经营者义务

举例说明我国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修订的两项经营者义务

举例说明我国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修订的两项经营者义务: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经营者义务,对于消费者遭遇网购陷阱、维权举证难、个人信息被泄露等诸多问题从法律层面得以解决。

进一步强化经营者的义务。

进一步完善经营者“三包”义务;网购平台先行赔付义务;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缺陷产品召回义务;诚信经营义务;经营场所对消费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举证等义务。

新修订的经营者义务,加大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本人主要从“三包”义务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举例说明。

案例一:经营者逃避“三包”义务“双十二”购物节时,李先生在某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床被套,色彩鲜亮,价格便宜,李先生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

可收到货后,床单颜色与图片相差较大,李先生觉得床单质量也不太好。

于是便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

可店主告知“本店购物只换不退”。

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中的李先生有权要求退货。

网店有义务为李先生办理退货。

案例二:经营者履行了缺陷商品召回义务王先生购了台电饭锅,使用一个月后发现有漏电现象,王先生觉得产品有质量问题。

向厂方投诉,厂家经检测,发现电饭锅接地措施不合格,容易造成人体触电危险。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其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消费者权益法的适用和效果。

案例一,虚假宣传。

某化妆品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其产品能够祛除痘痘,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效果并不明显。

消费者进行投诉后,消费者权益法出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虚假宣传是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并获得赔偿。

这一案例表明消费者权益法对于打击虚假宣传,维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二,产品质量问题。

某家电公司生产的电视机在购买后不久出现了屏幕故障,消费者联系厂家要求维修,但厂家拒绝承担责任。

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法提出维权诉求,法院判决厂家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消费者权益法的保护作用,让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能够获得公平的对待。

案例三,网络购物纠纷。

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衣服,收到货物后发现与网页上的描述不符,要求退货却遭到商家拒绝。

消费者通过消费者权益法的相关规定,成功申请了退货并获得了赔偿。

这一案例表明消费者权益法不仅适用于传统线下消费,也同样适用于网络购物,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权益法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它不仅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了市场秩序。

消费者权益法的健全实施对于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企业和消费者都能够充分了解和遵守消费者权益法,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

店家冤枉消费者法律后果(3篇)

店家冤枉消费者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市场日益繁荣,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然而,在实际消费过程中,店家冤枉消费者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商家的信誉和形象。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店家冤枉消费者的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参考。

二、店家冤枉消费者的行为表现1. 错误指控消费者:店家在未充分调查的情况下,错误指控消费者存在违法行为,如盗窃、损坏商品等。

2. 损害消费者名誉:店家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恶意散布关于消费者的不实言论,损害其名誉。

3. 侵犯消费者隐私:店家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使用、泄露其个人信息,侵犯消费者隐私。

4. 侵犯消费者财产权:店家在未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非法扣押消费者财物,如身份证、驾驶证等。

5. 拒绝履行售后服务:店家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因各种原因拒绝履行售后服务,如维修、退货等。

三、店家冤枉消费者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店家因冤枉消费者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名誉损失、财产损失等。

(2)赔礼道歉:店家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应当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2.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可以对店家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吊销营业执照: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可以吊销店家的营业执照。

3. 刑事责任(1)刑事责任:若店家在冤枉消费者的过程中,构成侮辱、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将承担刑事责任。

(2)刑罚:根据具体情节,店家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

四、案例分析某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因购买商品数量较多,被店家误认为是小偷。

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店家对消费者进行了搜查,并扣留了其身份证。

消费者报警后,警方调查发现店家并无证据证明消费者是小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店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3篇)

法律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于2021年3月在某电器商城购买了一台价值3000元的家用空调。

购买后,张某发现空调存在制冷效果不佳、噪音过大等问题。

经过与商城沟通,商城表示愿意为张某提供售后服务,但需张某承担一定费用。

张某认为空调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承担任何费用。

双方就售后服务问题协商无果,张某遂将商城诉至法院,要求商城承担退货或更换空调的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一、法院受理张某提交了购买空调的发票、照片等证据,证明其与商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调查法院依法传唤了商城的法定代表人和销售人员,要求其就空调质量问题进行调查。

商城辩称,空调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损害,导致制冷效果不佳和噪音过大。

但商城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三、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1. 张某与商城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有权要求商城提供合格的商品。

2. 张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空调存在质量问题,商城未能提供相反证据。

3. 商城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空调质量负责。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要求商城承担退货或更换空调的责任合理,判决商城退还张某购买空调的货款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益,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责任,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二、本案中消费者权益的侵害1. 张某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向张某充分说明空调的质量问题,导致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存在问题的空调。

2. 张某的选择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按照张某的要求提供退货或更换空调的服务,导致张某无法行使选择权。

3. 张某的求偿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导致张某无法获得赔偿。

消保典型案例法律分析(3篇)

消保典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消费者维权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选取了几个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以期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促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案例一:网购商品质量问题【案情简介】消费者王某在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收到商品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与卖家沟通无果后,王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法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3.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有权要求卖家更换或修理手机,若卖家拒绝,王某可以向电商平台投诉或向消费者协会求助。

【处理结果】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卖家同意为王某更换一部新的手机。

三、案例二:预付费消费陷阱【案情简介】消费者李某在某健身俱乐部办理了会员卡,支付了预付款。

后因工作原因,李某无法继续在健身俱乐部消费,要求退款。

健身俱乐部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

【法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健身俱乐部退还预付款,若健身俱乐部拒绝,李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健身俱乐部同意退还李某预付款。

四、案例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案情简介】消费者张某在某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美容院宣传称该服务具有神奇效果,能够彻底解决张某的皮肤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评析

一、依法维权,消费者成功挑战霸王条款案情简介:11月11日,日照东港区消费者王某,在济南路一ktv欢聚。

结账时,该消费者出示了该店6折的会员卡。

商家称店堂内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双十一也不能打折。

王某只能按每小时128元的原价结算,共支付256元。

离开后,王某仔细查看会员卡,发现没有标注节假日不打折。

次日,他们向东港区消协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打折卡,发现王某反映情况属实,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经调解,商家同意按6折结算,退还王某102.4元。

案例评价: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若日后在餐饮服务中,仍然存在次现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之间的权益。

二、耐用商品出故障,举证责任倒置成功维权案情简介:2014年4月13日东港区消协接到宋某的投诉,称在海区路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值3000元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三天后,频繁出现断电故障,并找到经营者多次维修。

宋某质疑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

经营者则以,电动自行车已经维修过多次,况且宋某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检测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属于质量问题为由,坚决不同意退货,只同意维修。

无奈之下, 2014年4月16日宋某向东港消协,提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请求。

处理结果及过程:在依法受理投诉后,东港消协工作人员立即组织消费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对投诉事项进行当面核实。

但争议的焦点仍然是对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上的认定,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调解陷入僵局。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电动自行车应当属于耐用商品,符合新消法第新增权利和义务。

援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之规定。

法律案例维权(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消费者(以下简称甲)于2021年6月10日在某家电卖场(以下简称乙)购买了一台某品牌洗衣机。

甲在购买时,乙工作人员承诺该洗衣机具备以下功能:1. 自动漂洗;2. 智能除菌;3. 超静音运行。

甲根据乙工作人员的承诺,支付了洗衣机价款人民币5000元。

然而,甲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洗衣机并未具备上述功能,存在以下问题:1. 洗衣机漂洗效果不佳,衣物仍有污渍;2. 洗衣机除菌效果不明显;3. 洗衣机运行时噪音较大。

甲发现洗衣机存在质量问题后,立即与乙工作人员联系,要求乙为甲更换一台符合承诺功能的洗衣机或退还洗衣机价款。

然而,乙工作人员以“产品说明书上并未明确说明洗衣机具备上述功能”为由拒绝甲的要求。

甲与乙多次协商未果,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案件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在购买洗衣机时,乙工作人员明确承诺该洗衣机具备自动漂洗、智能除菌、超静音运行等功能。

甲根据乙工作人员的承诺购买洗衣机,乙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了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甲有权要求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乙工作人员以“产品说明书上并未明确说明洗衣机具备上述功能”为由拒绝甲的要求,该理由并不能免除乙的欺诈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乙提供的洗衣机不符合甲的购买需求,甲有权要求乙更换洗衣机或退还洗衣机价款。

三、维权结果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乙承认其工作人员存在欺诈行为,同意为甲更换一台符合承诺功能的洗衣机。

消费者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日益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消费者责任纠纷的剖析,分析消费者在法律保护下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消费者李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

收到手机后,李某发现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屏幕出现黑屏现象。

李某多次联系卖家要求退货,但卖家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调查发现,李某所购买的手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卖家在售前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手机存在瑕疵。

消费者协会依法对卖家进行了调解,但卖家仍拒绝退货。

于是,消费者李某将卖家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卖家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李某在购买时未能充分了解手机的真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卖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卖家退还李某货款,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消费者权利1.知情权: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包括商品的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

2.安全保障权: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障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

3.依法求偿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若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消费者义务1.依法消费:消费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购买假冒伪劣商品。

2.合理消费:消费者应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条件,理性消费,避免盲目跟风。

3.保护环境:消费者应关注商品或服务的环保性能,促进绿色消费。

(三)消费者维权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消费者可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问题,争取达成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质监等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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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经营者有无向消费者说“不”之权利——由两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匡梓精 案例1,据报道,2002.4.8,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的吴卫明来到花旗银行上海浦西分行,准备将800美元存入该行,但工作人员说凡是存款总额低于5000美元的客户,每月需交纳6美元或者50元人民币的理财服务费。吴认为其做法是对小储户的歧视,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限制消费行为。据此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状告花旗银行,要求法院判令花旗银行赔礼道歉,并赔偿34元路费损失。 案例2,《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以上两个案例中,经营者有无向消费者说“不” 的权利,可能会涉及到若干相关法律,但最主要的可能还是牵涉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经营者每拥有一些说“不”的权利,就可能削弱一些消费者的权益 。因而,我想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来分析一下经营者有无向消费者说“不” 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下列四项原则:一是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是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而该法第二章又具体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其中包括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获得尊重权等九项权利。因此,经营者如果有说“不”的权利,其前提必然首先是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相关规定,其次就是要合理。 在案例一中,我觉得花旗银行的做法并无明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处,因为它首先没有拒绝提供服务,其次其所执行之服务规则乃其国际通行规则,而并没有将我国公民加以区别对待,再者没有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之消费者自由选择,公平交易等权利。据《中国经济时报》中相关报道称,“专家认为:对低额存款收取服务费符合国际惯例”,“ 花旗银行收取服务费,对客户区别对待,只是其营销策略的反映,与歧视无关”,另外,据金羊网—新快报称,“无论金融企业还是一般工商企业,都有一个所谓“市场定位”问题,即根据特定的发展理念、发展目标和思路,选择、培育自己的客户群体。花旗银行向存款5000美元以下的客户收取服务费,其意图也是如此。这种产品和服务定价的做法,并不违背公平交易的原则。因为,一个存款100美元的客户和一个存款1万美元的客户,对于银行利润的作用显然是不一样的,但却同样占用着银行的设备资源、管理资源。假如银行觉得一个100美元存款户带来的收益不抵该客户使用银行资源的成本,当然有理由收取合理费用。” 在案例2中,《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规定的内容似乎不妥,因为酒店如果 按照此规定拒绝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话,岂不是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之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而且侵犯了消费者自由选择,公平交易等权利.因而,酒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不合法也不合理.据《法律图书馆》网站中迟行刚之《关于“酒店禁带酒水”的几点法律思考》一文称,酒店之做法是不合法的,其文是这样说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的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两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这是消费者进行消费时所享有的主要权利。酒店设立“禁止自带酒水” 的告示的行为本身就是剥夺了消费者这两方面的主要权利。消费者进入酒店消费,饭菜和酒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消费项目,当其选定其中的一项进行消费进,完全有权利不选择另外一项消费,也完全有权利选择自带酒消费。酒店以告示的形式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至于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被排除更显而易见,当消费者在酒店中需要消费酒水时,按酒店的规定只能从酒店购买,交易是必然的。可是这种交易并不公平。现在酒店中酒水的价格比市场上至少高出50%、1倍甚至几倍。早在1997年,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商委、物价局、旅游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饮食、娱乐业禁止以不正当价格年利的规定》。规定要求经营餐饮业的企业饮食综合毛利率标准是:五星级宾馆饭店为70%;四星级宾馆饭店为65%;三星级宾馆饭店和特级饮食企业为60%;一、二级宾馆饭店、一级饮食企业为55%;二级饮食企业、特级旅店的餐厅为50%;其他饮食企业和特级以下旅店的餐厅为45%。经营娱乐业的企业,其经营的酒水、食品、冷饮的毛利率不得超过70%。参照这样的规定,如果酒店强行卖给消费者酒水就是一种强制交易行为,就会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而酒店把这种意识以“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这种格式条款的形式表达出来,就是在排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另一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酒店设置“禁止自带酒水”这样的告示的最终目的,是要向消费者销售高价酒水,从而获得超出常规的利润。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明显的不公平、不合理。所以这种店堂告示也当在“不得”之列。告示本身的存在,就因为其深层次的暴利诱因,处于“不合法”的范畴。 综上可见,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虽然是行规的一部分,但由于其终极目的保护酒店行业在酒水销售上的暴利,事实上行规在保护本行业利益的同时,却排除了广大消费者的消费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初衷由阻止暴利演变成掩护暴利,成为地地道道的行业不良行为的保护伞,从以上分析可见,在酒水销售暴利的基础上的这种行规的告示,应是不合法的。” 由此我又想到几年前的一个案例,某商场在其门口挂出一块告示“衣衫不整者不得入内”,其结果是一个穿吊带裙的女青年被允许入内,而一个穿背心,短裤的男青年被拒之门外,从而引发一场官司.这个案例与本文中案例2有相似之处,都是经营者单方面直接拒绝消费者进行消费,但是该案例中商家之做法似乎比案例2更加过分,因为商家竟然干涉消费者之个人穿着,换句话说,商家竟然干涉消费者之私生活,但细想一下,案例2中酒店之做法也有干涉消费者私生活之嫌,因为消费者喜欢喝什么酒是他自己的事,而酒店很难保证其拥有消费者喜欢之酒,酒店动不动就“禁止自带酒水”,不是干涉私生活是什么? 我认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只需交付足够的金钱和遵守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社会基本交易道德即可,经营者无权干涉消费者其余方面之做法。 那么经营者是否享有向消费者说“不” 的权利呢?我认为经营者原则上是没有向消费者说“不” 的权利的,因为消费者处于经营者而言的弱势地位,如果赋予经营者说“不”的权利,就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但是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之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也理应享有说“不”的权利。 我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说“不”只能是间接的,而不能是直接的。也就是说,经营者只能通过制定自己合理合法的经营方案来间接向消费者说“不”,而不能直接向消费者说“不”。案例1和案例2中两个商家之做法之明显区别也就在于是否制定出了合理合法的经营方案。在案例1中,花旗银行首先并没有拒绝向吴先生提供服务,其次,没有没有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之消费者自由选择,公平交易等权利。这些在前面已分析过了,我觉得还有一点就是没有干涉消费者之私生活,因为花旗银行并没有要求吴先生穿西服去储蓄或者提出其余什么要求。而案例2中酒店之做法就明显不同了,前面已详细分析过了,在此不再鏊叙了。而在案例2中,如果酒店打出这样的告示“自带酒水在此消费者,适当加收服务费”,我认为这样的告示谁都无话可说,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营主体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任何人无权干涉经营者之合理合法的经营策略。而事实上,像五星级宾馆,豪华轿车等都是以其昂贵的消费价格让一般公众望而却步的,而目前还没有听说有人要求法院判令五星级宾馆卖便宜的烧烤。另外,据迟行刚先生之观点,酒店收取适当费用是合理的,其是这样说的:“一般来讲,消费者到酒店消费自带酒水而付出一定的费用是合理的,毕竟这会涉及到酒店提供的酒具和相关服务,关键问题是这个费用的收取比例要合理。”因而,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都要做到其行为是合理合法的,而且要兼顾社会公平。 而有人认为赋予经营者直接说“不”之权利也无妨,其理由是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权。而事实上这种做法肯定是行不通的,就拿案例2来说,如果赋予经营者直接说不的权利,就会出现下面这样的情况:比如说,如果某甲所住的城市有几家酒店,其中只有一家离他家较近,而其余的都很远,甲非常喜欢喝自家制的药酒,而偏偏离他家较近的酒店又“禁止自带酒水”,其后果是不言自明的。而迟行刚先生在其文章中也批判了“现在是市场经济,规矩我来定,来不来你决定。”这样一种观点,其认为“这是一种近乎无赖的垄断思维。这点理由,不由得令人想起“垄断”的字眼。市场经济下双方都有选择的自由。但是,相对于有行业组织的酒店业而言,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什么时候都不能改变。酒店都坚持这个规定,“禁止自带酒水”,消费者在一些不得不去酒店喝酒的情形下,其自由选择权实际上已被这个行规给剥夺了,这本身就是违反了公平交易的法律原则。” 综上所叙,经营者应该只拥有通过制定自己合理合法的经营方案来间接向消费者说“不”的权利。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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