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绝版作品制度设计研究.docx
图书馆对绝版图书数字化利用的版权法依据和完善立法的建议

图书馆对绝版图书数字化利用的版权法依据和完善立法的建议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图书馆数字化的需求增长,对于绝版图书的数字化利用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绝版图书是指在市面上已经无法再找到出版物的图书,这些图书可能由于销售不佳、出版商倒闭或者作者自愿停止生产而无法再次购买。
这一类图书的数字化利用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至关重要,然而在利用这些绝版图书进行数字化活动时,却又涉及到了版权法的规定和限制。
本文将对图书馆对绝版图书数字化利用的版权法依据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在《著作权法》中,对于图书馆的利用活动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是通过引用《著作权法》中的相关条款来适用。
具体来说,《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为了文化教育目的,图书馆可以对绝版图书进行复制、分发和提供利用的情况。
根据该条款,图书馆可以对绝版图书进行数字化活动,并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读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图书馆可以为了文化教育目的,向公众提供图书、报刊等内容的数字化信息检索的服务,这也为图书馆数字化绝版图书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图书馆可以制作复制品供研究、学习等用途。
在数字化绝版图书的活动中,图书馆可以将绝版图书进行扫描、转换为数字形式,并保存在自己的数据库中供读者使用。
这些规定为图书馆对绝版图书数字化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绝版图书作者的版权情况复杂,导致图书馆在数字化绝版图书时还需要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在现行的版权法中,图书馆对绝版图书数字化利用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下面将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二、完善立法的建议1. 加强版权登记制度在现行的版权法下,对于绝版图书的版权情况可能已经比较复杂,由于长时间的流通和交易,图书馆在对绝版图书进行数字化利用时难以准确判断版权属于哪一方。
建议完善版权登记制度,要求所有的绝版图书都必须具备明确的版权登记信息,包括作者、版权所有人等信息,并通过国家版权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图书馆对绝版图书数字化利用的版权法依据和完善立法的建议

图书馆对绝版图书数字化利用的版权法依据和完善立法的建议【摘要】现如今,图书馆对绝版图书的数字化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的版权法律存在一些障碍,限制了图书馆数字化利用的发展。
为此,有必要完善相关立法措施,加强数字化档案管理,并制定数字化利用的合理使用准则。
通过对绝版图书的数字化利用,不仅能够保护文化遗产,还能够促进知识的传承与共享。
在未来,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图书馆数字化利用将成为常态,因此需要及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推动数字化资源的合理利用。
重申图书馆数字化利用的重要性,提出进一步改进建议,将有助于促进文化数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图书馆, 绝版图书, 数字化利用, 版权法, 完善立法, 数字化档案管理, 合理使用准则, 法律障碍, 改进建议, 重要性, 未来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当今信息化的时代,图书馆作为知识的仓库和传播者,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珍贵的绝版图书逐渐在图书馆中失传。
这些绝版图书蕴藏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对于学术研究和文化传承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图书馆数字化利用绝版图书已成为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绝版图书的数字化利用可以使这些珍贵的文献资源得以保存、传播和利用,极大地提高了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利用率和服务水平。
这一过程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尤其是在版权法层面存在许多法律障碍。
图书馆在进行绝版图书数字化利用时,往往需要面对版权问题,当事人不清楚如何合理处理相关版权事宜,从而影响了数字化利用的进程。
为了促进绝版图书的数字化利用并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相关的法律进行完善和修订。
加强数字化档案管理和制定数字化利用合理使用准则也是非常重要的措施。
希望通过本文的讨论,能够引起更多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并为未来的立法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1.2 问题意识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图书馆作为知识的宝库和文化的传承者,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珍贵且重要的绝版图书逐渐被遗忘,甚至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
美术馆数字化和数字展示管理制度

美术馆数字化和数字展示管理制度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美术馆也开始采用数字化和数字展示管理制度来提高展览效果、拓展观众群体、增加参与度。
本文将详细探讨美术馆数字化和数字展示管理制度的意义、方法和挑战。
一、数字化和数字展示管理制度的意义数字化和数字展示管理制度对美术馆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扩大了美术馆的观众群体。
传统的美术馆展览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只能吸引到有限的观众。
而数字化和数字展示管理制度能够将美术作品通过互联网和移动设备呈现给更广泛的观众,无论时间和地点的限制,都能够欣赏到艺术品。
这不仅仅增加了观众的数量,还能吸引到更多不同背景和兴趣爱好的观众。
其次,数字化和数字展示管理制度提升了观众的参与度。
通过数字化展示,观众可以使用互动设备与作品进行互动,增加参与感和沉浸感。
观众可以通过触摸屏、VR设备和增强现实等技术与作品进行互动,深入了解艺术家的创作初衷和作品背后的故事。
这使得观众不再是被动的接收者,而是能够积极地参与到艺术创作和展示中去。
最后,数字化和数字展示管理制度增强了美术馆的宣传和品牌形象。
通过数字化展示,美术馆可以把更多的信息和展览内容传播给更多的人群。
社交媒体的兴起使得信息传播更加便捷,美术馆可以通过各种社交媒体平台宣传和推广自己的展览和活动,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同时,数字化展示还能够为美术馆提供更多的赞助和合作的机会,增加财政收入。
二、数字化和数字展示管理制度的方法实施数字化和数字展示管理制度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数字化展品、数字展厅和观众互动。
首先,美术馆需要将自己的艺术品进行数字化处理,转化为数字文件,以便在互联网和移动设备上进行展示。
对于二维作品,可以使用高像素的照片或扫描图像进行展示;对于三维作品,可以使用虚拟现实技术进行展示。
数字化展品的质量和逼真度对于展示效果至关重要,因此美术馆需要投入一定的资源和技术支持来提高数字化展品的质量。
其次,美术馆需要构建数字展厅,为观众提供良好的观展环境和体验。
数字时代博物馆藏品的管理研究

数字时代博物馆藏品的管理研究数字时代的到来给博物馆藏品管理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使收藏、保管、研究、展示等方面的工作方式焕发出新的活力和魅力。
数字技术的应用,为博物馆提供了新的途径,取代了传统的手工方式进行文物的防护、修复、保存和更新。
数字化的方式主要包括数字化收藏、数字化展示、数字化保管和数字化研究等方面。
本文将从数字化收藏、数字化展示、数字化保管和数字化研究四个方面深入探讨数字时代博物馆藏品的管理研究。
一、数字化收藏数字化收藏是指通过数字技术将博物馆馆藏文物进行数字拍摄、图像处理、压缩、存储等一系列处理,使其成为数字化文件,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并保证其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性。
数字化收藏可以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扩大博物馆文物的知晓面和认知度,在数字时代下,也有利于提高博物馆的科研价值和文化影响力。
数字化收藏的实施需要高质量的数字化设备和技术,如高像素相机、光线控制系统、高速图像处理和压缩技术等。
二、数字化展示数字化展示是指博物馆通过数字技术,使馆藏文物向公众完整展示或部分展示。
数字化展示方式主要包括虚拟展馆、数字化文物展、虚拟实境展览等方式,在数字时代下也有利于提高博物馆的科研价值和文化影响力。
为实现数字化展示,需要借助先进的数字显示技术,如数字光学投影、LED显示屏等。
三、数字化保管数字化保管是指在数字技术的支持下,采用数字化方式对馆藏文物实现全面、高效的管理,在数字时代下也有利于提高博物馆的科研水平和文化影响力。
数字化保管的实现首先需要构建完善的数字化管理系统。
数字化管理系统是针对博物馆馆藏物品而设计的,既可以记录馆藏物品的详细信息,也可以处理进出馆藏物品的记录。
在保管博物馆文物时,数字化技术可以提供数据管理与保护、安全控制等方面的保障。
四、数字化研究数字化研究是指博物馆馆藏文物通过数字化技术进行研究和分析,取代传统的实体研究模式。
数字化研究方式主要包括数字化图谱、虚拟重建、数字化检测技术等。
美术馆藏品数字化管理制度

美术馆藏品数字化管理制度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数字化管理已经成为了许多机构和组织应对信息化时代的必然选择。
美术馆作为文化艺术的传承和展示机构,同样也需要借助数字化管理来提升其收藏品的保护和展示效果。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美术馆藏品数字化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美术馆藏品数字化管理制度的内容、意义以及实施方法进行探讨。
一、数字化管理的内容美术馆藏品数字化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藏品信息采集和标注:系统地收集并记录藏品的相关信息,包括藏品的名称、作者、尺寸、创作时间、捐赠来源等。
同时,对藏品进行必要的标注,如题字、鉴定评估结果等。
2. 数字化存储和备份:将获得的藏品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并采用安全可靠的存储方式进行保存,以确保长期保存和保护。
3. 藏品影像化处理:通过摄影或扫描等技术手段,将藏品进行影像化处理,以方便展览和研究时的展示和查阅。
4. 数据库建设和管理:建立完善的数据库系统,对藏品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和管理,以实现对藏品的全面、准确的检索。
5. 信息共享和开放:充分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手段,将数字化的藏品信息进行共享和开放,以方便公众查阅和学术研究。
二、数字化管理的意义美术馆藏品数字化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 提高藏品管理效率:数字化管理可以加快对藏品信息的采集和整理速度,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2. 加强藏品保护:数字化管理可以对藏品进行影像化处理,减少实物展示的次数,从而减少了藏品遭受损坏或疲劳的风险。
3. 方便学术研究:数字化管理可以使学术研究人员方便地查找和获得需要的藏品信息,促进学术研究的深入开展。
4. 实现信息共享和开放:数字化管理可以方便公众查阅和了解藏品信息,提高美术馆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数字化管理的实施方法实施美术馆藏品数字化管理制度的方法需要立足于实际情况,并结合科技手段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实施方法:1. 建立数字化管理团队:美术馆需要组建专业的数字化管理团队,负责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数字化管理工作。
《20世纪绝版图书数字化开发法令》述评及启示

2019年第4期(总第179期)2摘要:图书馆对馆藏绝版作品的数字化开发利用受到版权问题的制约。
对此,法国开展了积极的立法探索,开辟了不同于欧盟和欧盟其他成员国的立法进路,将绝版作品数字化置于版权默示许可制度的规范之下,这项制度具有向图书馆免费许可的公益导向,以及授权便捷、规模效益、法律确定性和注重保护权利人利益等特征。
我国现行数字版权默示许可制度并非专门为图书馆建立,针对性不强,而且存在规定不全面、不细致以及部分重要法律内容缺失等问题。
建议从国情出发,学习汲取法国立法的有益经验,设计出适合我国图书馆的绝版作品数字化版权解决方案。
关键词:图书馆;绝版作品;数字化;版权;法国中图分类号:G239.3;D923.41DOI :10.3772/j.issn.1673-2286.2019.04.009赵刚(新乡学院图书馆,新乡 453003)绝版作品(Out-Of-Commerce Works )是一个学术概念而非法律术语,特指难以通过传统商业渠道获取但又受到版权法保护的出版物[1]。
1948年起,《伯尔尼公约》的历次修订都要求“出版必须以足够的数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复制品”[2]。
显然,绝版作品不再出版而退出流通领域无法满足公众需求的状况,不符合国际版权条约的规定。
日新月异的技术为绝版作品的传播提供了可能,这不仅是指按需印刷等数字出版模式能够一定程度地消解传统技术环境中作品再版遇到的小众需求和批量印刷的经济成本问题,更意味着保藏大量绝版作品的图书馆等公共机构可以采用新技术向用户提供作品的数字版。
但图书馆的数字化行为中还存在版权问题需要法律许可。
针对数字化绝版作品的版权问题,究竟是继续让版权扩张束缚图书馆的手脚,还是打破版权禁锢,使图书馆能够在新技术背景下大彰其能地数字化和传播绝版作品,是版权法创新面临的重要抉择。
在国际社会的立法探索中,法国开辟了不同于欧盟和欧盟其他成员国的立法进路,将绝版作品数字化置于版权默示许可制度的规范之下,不乏启示意义,值得我国学术界、立法机构与图书馆关注和研究。
博物馆藏品数字化管理制度

博物馆藏品数字化管理制度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博物馆在管理和保护各种文物藏品方面面临着许多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展示博物馆的藏品,博物馆数字化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博物馆藏品数字化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实施该制度的可行性和益处。
一、引言博物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化机构,它们承载着丰富的历史、艺术和文化遗产。
然而,传统的博物馆管理方式往往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人力资源有限、文物保存和保护的难题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数字化管理制度应运而生,为博物馆提供了更高效和全面的管理方法。
二、数字化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数据的长久保存和备份:数字化管理制度可以将博物馆藏品的相关数据进行长期保存和备份,以免遭受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的风险。
这种备份机制可以保护文物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博物馆的珍贵文物能够得到有效管理和保护。
2. 方便的数据检索和共享:数字化管理制度使得博物馆的藏品信息可以进行便捷的检索和共享。
通过建立可访问的数据库或网络平台,研究者、学生和公众可以方便地获取相关的藏品信息,并对其进行学术研究和欣赏。
这样一来,博物馆将能够更好地履行其教育和普及文化的使命。
3. 虚拟展览的可能性:数字化管理制度为博物馆提供了虚拟展览的可能性。
博物馆可以将珍贵的文物数字化,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线上展览,吸引更多的观众。
这种虚拟展览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欣赏博物馆的珍品,提升博物馆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实施数字化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和益处1. 技术支持的可行性: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使得数字化管理制度的实施变得可行。
通过利用数据库、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博物馆可以更高效地管理和保护其藏品。
此外,数字化管理制度还可以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将文物以更加真实的方式展示给观众,增强观赏的沉浸感。
2. 节约资源和提高效率:数字化管理制度可以节约博物馆的人力和物力资源。
传统的管理方式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和物理空间来管理和保护文物,而数字化管理制度可以实现自动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图书馆对绝版图书数字化利用的版权法依据和完善立法的建议

图书馆对绝版图书数字化利用的版权法依据和完善立法的建议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图书馆开始将绝版图书进行数字化处理,以便更好地保存和利用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
由于绝版图书的版权问题较为复杂,图书馆在数字化利用上还存在一些法律障碍和版权风险。
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进一步完善,为图书馆的数字化利用提供法律依据。
一、版权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图书馆对绝版图书进行数字化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使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理使用原则是对著作权法律框架的概括,其核心内容是即使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其作品的情形不构成侵权行为。
图书馆对绝版图书进行数字化利用属于基于合理使用原则的依法行为。
2. 公共利益原则3. 著作权保护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著作权保护期限是著作权法的基石,其核心内容是设定创作者著作权享有期限的最大和最小限制。
图书馆对绝版图书进行数字化利用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保护期限,避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立法的建议1. 优化著作权法规定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适时修订,明确规定图书馆对绝版图书进行数字化利用的法律依据和具体规定,以便更好地引导和规范图书馆的数字化利用行为。
2. 设立专门机构建议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图书馆对绝版图书数字化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服务,为图书馆的数字化利用提供更为明确和全面的法律依据。
3.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议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者进行更多有价值的著作,推动知识产权的创新和发展。
4. 加强国际合作建议加强国际合作,与国际社会共同探讨和解决图书馆对绝版图书数字化利用的版权问题,促进版权法的国际标准化,为图书馆的数字化利用提供更为广泛和权威的法律依据。
5. 加强公众教育建议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公众对图书馆对绝版图书数字化利用的认识和理解,引导公众支持和配合图书馆的合法数字化利用行为,共同推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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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绝版作品制度设计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一般的情况下公开传播作品的行为需要符合权利人的“先授权后使用”的规则,授予数字化实施者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然而有一些作品由于不具有可观的商业价值,作者或出版商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并未后续出版发行该作品,因此逐渐成为绝版作品。
绝版作品的首要特征是仍然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公共文化保护机构利用数字化技术加以扫描保存或者传播至公众的行为需要严格遵守版权法的规定,而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规则将图书馆援引复制权的例外行为限制在了较小的范围,在公众很难接触这些作品的情况下,版权法规定的专有权利就与公众获取知识的普遍需求产生了矛盾。
其次是绝版作品数量庞大,在公共文化机构馆藏作品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
而绝版作品之所以会逐渐退出市场渠道并非是较低的文化价值所造成的,而是其蕴含的商业价值已被先前的出版行为所挖掘。
在数字阅读时代无法有效将其传播至公众阅读、研究也使得其丰富的文化价值失去存在的意义。
但现有法律并未有效引导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公共文化机构想要大规模数字化绝版作品却仍要遵循传统授权许可机制,这无疑将为这些非营利机构带来高昂的交易成本。
学界对此多数是以比较法视角进行研究的,但并未区分探讨数字化绝版作品所涉及的基本行为:一种是对于绝版作品所进行的“保存行为”,即以数字技术扫描并保存作品数字副本的行为;另一种则是对绝版作品的“传播行为”,即以何种制度公平、有效地提高这类特殊作品的公众可及性。
为制定
数字时代合理使用版权的指引框架,适度扩大访问网络作品的范围,欧盟议会于20XX年3月通过了《单一市场数字化版权指令》(简称“DSM指令”)[1],其中就如何促进数字化绝版作品保存以及如何有效传播这类作品作出明确规定。
美国法院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转换性使用规则[2]支持图书馆数字化扫描保存作品副本的行为[3],但并不认可将绝版作品的全文提供给公众具有转换性。
为此,有必要探索一种路径使得保存、传播绝版作品符合数字时代的要求,在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基础上,增加公众对绝版作品获取的可能性。
二、数字化绝版作品涉及的争议点
(一)数字化保存绝版作品的行为定性探讨数字化实施者进行的保存行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的定性问题,需要厘清绝版作品的定义。
而前文已提到绝版作品的定义与我国公共文化保护机构可予以数字化的特定作品的定义并不完全一致:数字化复制行为仅针对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除了基于保存目的以外的数字化保存行为仍然要征得权利人的授权。
而不符合特定条件的绝版作品,对其进行数字化复制的行为如何认定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类似的问题在美国司法实践中也曾有发生。
在经历了长达8年的版权纠纷后,法院最终裁定谷歌扫描图书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可以展示作品部分片段以便用于图书检索,但不能向公众传播经过扫描的作品副本。
法院支持这一行为属于转换性使用的理由是互联网搜索引擎制作受版权保护图书的数字副本,目的是为帮助
公众实现更方便的图书检索,这也并未给权利人带来损害版权利益的威胁。
(二)促进传播数字化绝版作品的做法促进数字化绝版作品的传播方式主要是通过数字技术使得这些作品再次展现在读者的眼前。
一方面,需要考虑传播的作品类型,有一些作品即使是提供较少片段也无法被认定为合法使用。
那些由片段内容所构成的书籍,即使是向公众展示部分内容也足以替代原作品的表达,满足读者对书籍的短暂需求,如字典、烹饪书和短诗等。
另一方面,要考虑是在何种场景传播数字化绝版作品,如通过阅读终端向公共文化机构内的读者提供绝版作品的全文展示应当被视为合理使用。
而向馆外公众提供绝版作品全文展示的行为则需要得到相应的授权,如果没有得到相应的授权,那么向公众提供绝版作品全文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侵害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这已为我国司法实践所明确。
如何有效简化绝版作品的授权成本是本问题的核心所在,一般是法律明确规定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可代为授权,欧洲地区将这一制度发展得更为前沿。
例如,欧盟DSM 指令第8条明确成员国要采用代表其会员利益的集体管理组织同公共文化保护机构就馆藏绝版作品或其他客体的数字化、发行及向公众传播达成非独占性许可协议,这一协议被称为延伸性授权协议。
基于这一框架下,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表特定版权领域的权利人代为签署授予发行数字化作品副本的版权许可协议,该协议的效力延申至非集体管理组织会员的同类作品。
在数字化及向公众传播前,应在欧盟知识产权局管理的在线门户网站上公布6个月,权利人可在任何时间反
对非商业目的使用其作品。
三、我国化解绝版作品数字化问题的建议
(一)法律上明确绝版作品的内涵与认定明确绝版作品的定义将有助于阐释《条例》第7条公共文化机构可数字化复制的特定作品的范围,而立法机关可结合这样的定义豁免数字化实施主体保存绝版作品所需要征得的相应授权。
目前国内对于绝版作品的定义一般是以欧盟语境下加以预设的,如是指仍处于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内,却无法通过传统的商业渠道获取到的作品。
至于绝版作品所涉及的具体类型,应当认识到绝版作品应当包括图书、期刊、海报、宣传册、摄影、录音等形式。
而影视作品因其创作年代久远,虽然不能在影院放映,但仍可通过播放、拷贝光盘等方式观看到该作品,所以应当排除在绝版作品的定义范围。
[2]此外,在保障权利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应当设立公布绝版作品的官方网站,允许任何人都可申请绝版作品的认定与异议,这一解决办法可以借鉴欧盟DSM指令第8条明确的如何认定绝版作品的做法。
(二)界定数字化绝版作品的保存主体国内有学者认为,应当将实施绝版作品数字化的主体扩展至商业图书馆,认为数字化阅读所带来的巨大商机已经推动图书馆朝着商业化的模式发展,私营力量相较于政F的财政支持有着更为自由的可支配资金、更新的数字化技术和信息。
这一观点是有着实践基础的,如中国数字图书馆项目、中国试验型数字图书馆(CPDLP)项目等。
图书馆新型模式的探索对于传播绝版作品的确是一个重要契机。
然而,问题在于保存绝版作品的实施主
体是否有必要扩展至商业化图书馆,前文已经论述绝版作品与《条例》第7条所明确的特定作品有着重合之处,多数绝版作品可被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保存,构成合理使用的例外行为。
而至于传播、利用这些公共文化机构制作的数字副本则是协商授权的问题,所以数字化绝版作品的实施主体扩展至商业化图书馆的观点是不准确的。
可以探讨的是公共文化机构不一定有最新的数字化技术,商业公司协助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保存、传播绝版作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另外一点是否有必要像欧盟一样采用更为精确性的定义,将传统的“五馆”细化至公众可访问的教育机构、研究所、广播组织,则应当保持审慎的态度论证其必要性以及合理性。
(三)公平合理地促进绝版作品的传播方式在著作权问题上,公共文化机构没有自身的利益,但这些文化机构应当尽可能地为读者争取并授权更多、更广泛的使用权。
鉴于著作权的不断扩张,使得通常不被法律关注的读者侵权行为带给同样处于“用户地位”的图书馆的法律风险明显增加。
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如果图书馆对读者的违法行为不加以阻止将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鉴于读者自身的侵权行为给图书馆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因此建议提供给馆内读者绝版作品时,应采用较为严格的“授权协议书”,对读者慎重授权。
此外,从保护权利人利益角度出发,馆内也可限制提供已数字化的绝版作品副本数量,《著作权法》第22条第8款并未明确规定复制件的数量。
因此,可行的做法是在修法时考虑将数字副本数量限制在“够用”范围内,且不得用于保存、陈列之外的目的。
对
馆外人员提供绝版作品片段予以展示,在不为绝版作品的替代性表达的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是合理使用的范畴,而国内数字化王莘作品案中对此也是予以认可的。
如果著作权法送审稿中合理使用兜底条款通过的话,更能解释这种正确的审判思路。
而如果数字化实施主体通过馆舍官网对馆外人员提供绝版作品全文则需要保障权利人的经济利益。
有研究认为,应当采用国外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替权利人授权[3]。
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于缺乏基本的竞争,加之是由政F主导设立的,使得集体管理组织没有动力去迎合著作权市场的变革,此时若采用延伸性集体授权协议的做法有操之过急之嫌。
可行的解决措施是扩大著作权法送审稿第63条所涉及的范围,在尊重权利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鼓励权利人有效传播绝版作品。
绝版作品经过一定期限的公示以后,如果权利人未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通知或者能证明该作品可在市场上购得,可由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权利人的授权与公共文化机构缔结非商业目的的排他许可,再将许可费用转付至权利人手中。
将绝版作品数字副本上传至馆舍官网,读者需要在馆舍官网进行用户注册并支付相应的许可费以便远程浏览、下载绝版作品数字副本。
授权费用与浏览、下载绝版作品复制件次数相联系,次数越多则许可费也随之增高。
同时也应当考虑绝版作品的种类、性质、独创性程度以及作品具有的商业价值以确定许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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