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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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2009-09-08 09:57:29 作者:来源:互联网浏览次数:13 文字大小:【大】【中】【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有关精神,我会已正式取消“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行政许可项目。为维护基金销售活动秩序,保障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现予公告,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基金托管银行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制作、分发或公布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以下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除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的各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规范性标准:

(一)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除《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至(四)项定义的形式外,还包括通过报眼及报花广告、公共网站链接广告、传真、短信、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分红、销售相关的公告等可以使公众普遍获得的、带有广告性质的基金销售信息。

(二)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避免对利用大比例分红等通过降低基金单位净值来吸引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的营销手段、或对有悖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打开申购等营销手段进行宣传。

(三)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提示基金投资人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业绩证明并不能替代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业绩复核函。

(四)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参照《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在材料中加入完整的风险提示函。其他情况下,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必须醒目、方便投资者阅读。对于营销活动承诺限定基金销售规模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明确说明采取的规模控制措施。

(五)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得模拟基金未来投资业绩。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六)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应当特别注意:

1.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

2.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

3.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4.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

(七)基金管理公司或旗下基金产品获得奖项的,应当引用业界公认比较权威的奖项,且应当避免引用两年前的奖项。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制作、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送报告材料。报送报告材料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报送内容:包括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形式和用途说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出具的合规意见书、基金托管银行出具的基金业绩复核函或基金定期报告中相关内容的复印件以及有关获奖证明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二)报送形式:书面报告报送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证监局。报证监局时随附电子文档。

(三)报送流程: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递交报告材料。

第三条违规情形和相应的监管处罚措施:

(一)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违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3种:

1.未履行报送手续;

2.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和上报的材料不一致;

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违反《销售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出现上述情形的,将视违规程度由中国证监会或证监局依法采取以下行政监管或行政处罚措施:

1.提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改正;

2.对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出具监管警示函;

3.对在6个月内连续两次被出具监管警示函仍未改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该公司或机构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前,应当事先将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自报送中国证监会之日起10日后,方可使用。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发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及时告知该公司或机构进行修改,材料未经修改的,该公司或机构不得使用;

4.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立案调查;

5.对直接负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或建议公司或机构免除有关高管人员的职务。

第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

一、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三、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

担的风险也越大。

四、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六、<基金全称>(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全称>(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XXXX]XX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指定报刊全称>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网站链接地址>进行了公开披露。

七、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八、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宣传推介管理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宣传推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宣传推介行为,完善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分发与公布流程,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其他适用法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从事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人员,包括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分发人员、具体从事宣传推介的人员及相关业务责任人等。 第三条公司及业务人员开展宣传推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及基金销售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推介。 第四条公司暂不采用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 产品,如有业务需要进行业务拓展的,相关程序另行规定。 第五条为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公司开展宣传推介材料相关活动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在涉及基金业绩表述等内容时,要全面揭示基金的过往运作情况,不得进行选择性陈述,对投资人形成误导。 (二)准确性原则。宣传推介的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与基金合同相符。 (三)审慎性原则。宣传推介的内容应遵从审慎性原则,不得夸大基金业绩、不得预测或模拟过往业绩,不得使用没有可靠数据来源的材料等。 第六条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等,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二章宣传推介行为 第七条公司市场销售部门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四)海报、户外广告; (五)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六)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管理制度

(公司名称)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所发行私募基金推介的行为,完善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分发与公布流程,促进公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从事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从事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人员包括宣传推介材料的设计制作人员、分发人员、具体从事宣传推介的人员及相关业务责任人等。 第四条公司及业务人员开展宣传推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基金销售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切实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第五条公司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第二章宣传推介工作原则 第六条为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公司开展宣传推介材料相关活动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在涉及基金业绩表述等内容时,要全面揭示基金的过往运作情况,不得进行选择性陈述,对投资人形成误导。

(二)准确性原则。宣传推介的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与基金合同相符。(三)审慎性原则。宣传推介的内容应遵从审慎性原则,不得夸大基金业绩、不得预测或模拟过往业绩,不得使用没有可靠数据来源的材料等。 第七条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等,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三章宣传推介行为规范 第八条公司市场销售部门与销售人员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三)任何的招贴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微信公众号、头条号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其从业人员推介公司产品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相关法规及案例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引用或发布不具备()会员资格的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 A.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B. 深圳证券交易所 C. 中国证券业协会 D. 上海证券交易所 2. 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以下语言表述可以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使用的是()。 A. “净值归一” B. “坐享财富增长” C. “申购良机” D. “投资需谨慎” 二、多项选择题 3. 根据《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的内容包括()。(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B.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C. 基金投资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基金是否与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D. 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声明()。(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新基金业绩表现的判断主要参考了其他基金的业绩 B. 基金的未来业绩表现严格依据过往业绩进行预测 C.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D.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5.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含有基金宣传推介内容的材料属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是()。(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B. 海报、户外广告 C.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D.公开出版资料 6. 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6-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有关精神,我会已正式取消“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行政许可项目。为维护基金销售活动秩序,保障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现予公告,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基金托管银行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制作、分发或公布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以下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除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的各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规范性标准: (一)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除《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至(四)项定义的形式外,还包括通过报眼及报花广告、公共网站链接广告、传真、短信、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分红、销售相关的公告等可以使公众普遍获得的、带有广告性质的基金销售信息。 (二)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避免对利用大比例分红等通过降低基金单位净值来吸引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的营销手段、或对有悖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打开申购等营销手段进行宣传。 (三)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提示基金投资人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业绩证明并不能替代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业绩复核函。 (四)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参照《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在材料中加入完整的风险提示函。其他情况下,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必须醒目、方便投资者阅读。对于营销活动承诺限定基金销售规模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明确说明采取的规模控制措施。 (五)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得模拟基金未来投资业绩。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

盛德地产基金推介材料

盛德地产基金推介材料 昌广富? 盛德地汇产金 基介材推料 本材 料呈送仅金基特之定在潜投人,敬请资严保密格 昌 汇富? 广德盛地产基金盛德世纪置业股份有 公限(司简称“盛世纪德”,具有)房产地开一发级质资,开发面总积60万平方多米,有拥好良信誉目。旗前三个项目均已封下并取顶五得。证充的足款来还源,完覆全基金本金及盖收益 盛德世旗纪“下坊紫金廊城、“廊坊盛德”花四园期”、北京“杰宝寓”公目作为本次融项的还款资来源。三个目均已项封并取顶得证五其,中紫金“城”预计销售收6入元亿“;德盛园四期”预计销售花入超收过亿6;元“北京杰公宝”寓预计销售入收超过8亿3,元销收售总计入超过50。 亿大的第强三方担—保—河北融投担保团为融集本息承资担条件无、可撤不的销连责带任保 河担融投担北保集,团河北是省府政省、资国委设立专业的保机构,注担资本册2.18元,是亿北河规省最模大的专业性保机担,国内排构名前三,公大用信评评级为AA+,级立五年成来未出现一代偿笔业。务要主东股有北省河国有资产股运控营限有公、司河北融投股集团控河北钢铁、团集冀、能源集团中河北建、投团、集滦开(集团)河、港口北团七集家属省型国大企业。 有销 售控制承诺—实—对价物还保偿 盛障世德纪关联方北杰宝京房地开发公司出产《销售制控承函诺承》诺若,托委款到贷,盛期德世无法按纪时现以金形式偿本还息盛,德纪世委托以贷本款总息为限,额北京二将环“杰内公宝寓项目以”万元1m/2 卖给本金相基应面积为作息本还对偿价。 控 股股东及际实控制连带责任担人保融

方资控股东股盛基德业控股份股限有司公实及际控人提制供条件、无可不销撤的无连限带责任保担。 售销回款管 监金基理管对人主还款来要源销回售账款户进行监,管增基金加管理人鉴印账,户所有款出需征得基管理人同意金 。 目 目 录一、 基要点一览金、二金基营运模三、融资式体主介绍—盛德—纪世、担四方介绍保——北融投河五走进廊坊、六、基投金项目介资绍七第三、还来源款、八金管理基队简介团 录 、一金要基一点 览基金称名基 金组形式织伙企业名合称基金规模基金存续期金基理管人基金监管人投项目资基金认起购点基认金购时基金募间集对 象广汇富昌? 盛德地基金 有限合产企业北伙京汇富信建投资心中(限有合) 16,5伙00万元1 个8,满1月个月允2提前许还款重庆昌广股权资基投金理有管公司限国民生中行股银有限公份司石庄家行分盛德向世置纪股业有限公司份放委托发款贷00万元人民币1, 超过010元的万10万元的以整数倍增递213年0月4日1-0123年28日投资月机构工、企商业富及个有人合格投等者资 10万03-00(不万含) 1:1.% 513% 14% 昌广富汇? 盛德地产基金 金预基期收 益3 0万-10000(不含)万 1:000万以上: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制度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制度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条为了加强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动利”)基金销售业务中对于宣传推介资料的管理,规范业务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基金销售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中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微信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本公司营销中心制作、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时,除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章的各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规范性标准: (一)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除《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定义的形式外,还包括通过报眼及报花广告、公共网站链接广告、传真、短信、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分红、销售相关的公告等可以使公众普遍获得的、带有广告性质的基金销售信息。 (二)公司市场营销部门制作、分发或公布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应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不得诋毁其他机构或基金;避免对利用大比例分红等通过降低基金单位净值来吸引投资人购买基金的营销手段、或对有悖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打开申购等营销手段进行宣传。 (三)公司市场营销部门制作、分发或公布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同时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四)公司市场营销部门制作相关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宣传推介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XXXXXXXX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行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应当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并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 公司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第五条、公司应对所募集资金的投资者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二)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第六条、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第七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基金募集销售管理制度

基金募集销售管理制度 基金募集销售管理制度 第一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为规范私募基金的募集、宣传推介行为,为维护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基金募集销售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销售部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关于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方面的规定,对宣传推介的内容、形式等负责。 第三条公司销售部门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其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公司销售部门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第四条公司销售部门所使用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先由基金投资部门负责内部制作、检查,再经公司合规风控高级管理人员审查,出具合规意见。 第五条宣传推介材料由公司自行制作使用的,公司对宣传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公司销售部门宣传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宣传推介材料内容包括: 1、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2、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3、私募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4、私募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5、私募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6、私募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7、私募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8、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 9、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宣传推介管理制度

编号:_____________宣传推介管理制度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宣传推介行为,完善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分发与公布流程,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其他适用法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从事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人员,包括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分发人员、具体从事宣传推介的人员及相关业务责任人等。 第三条公司及业务人员开展宣传推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及基金销售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推介。 第四条公司暂不采用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产品,如有业务需要进行业务拓展的,相关程序另行规定。 第五条为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公司开展宣传推介材料相关活动应遵守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在涉及基金业绩表述等内容时,要全面揭示基金的过往运作情况,不得进行选择性陈述,对投资人形成误导。 2、准确性原则。宣传推介的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与基金合同相符。 3、审慎性原则。宣传推介的内容应遵从审慎性原则,不得夸大基金业绩、不得预测或模拟过往业绩,不得使用没有可靠数据来源的材料等。 第六条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等,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二章宣传推介行为 第七条公司市场销售部门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4、海报、户外广告; 5、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6、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7、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8、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 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

私募基金管理人宣传推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基金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使本公司的基金产品能够符合在社会上进行推广的条件,我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具体制度 第二条我司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三条我司不得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候,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条我司采取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方式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采取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我司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五条我司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六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9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和募集管理制度

北京柒壹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和募集管理制度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北京柒壹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合规性审核标准与工作流程,明确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和募集活动中相关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确保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方面的合法合规,避免误导投资者、形成不正当竞争,维护私募基金销售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二章推介材料合规性审核要点 第三条推介材料的制作、发布中应满足如下法规、文件: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 (三)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本企业对私募基金的宣传和推介只能通过非公开的形式向特定的投资人进行。 本企业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四)海报、户外广告; (五)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六)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

网媒介; (八)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本企业只能对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特定投资人进行私募基金的宣传和推介。本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审核制度》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或提供资产证明),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相应的基金。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系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上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七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本企业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八条基金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投资人分发或者公布,使特定投资人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具体包括: (一)向特定投资人发送的有关基金的介绍、推介资料; (二)向特定投资人发送的有关基金的传真、短信、微信、电子邮件;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宣传推介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基金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使本公司的基金产品能够符合在社会上进行推广的条件,我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等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第三条公司及本公司从业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四条公司需要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第五条公司及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合格投资者标准,不得将基金份额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六条公司仅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第七条公司仅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第八条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公司会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九条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

南方理财金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文案

附件1 南方理财金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文案 1. 南方理财金折页文案(券商版) 创新A+H 货币基金 回报,从不辜负勤快的钱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简称:理财金H 代码:511810(交易)511813(认购)511811(申赎) T+0 炒股好伴侣 投资者当日买入南方理财金基金份额后,当天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卖出基金份额。投资者当日还可以反复买卖基金份额,不会错失任何投资机会,但如果当天买入之后又全额卖出,则无法享受当天货币基金收益。 成本低 交易无负担 南方理财金的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交易经手费、交易单元流量费、印花税均为0,投资者进行申购、赎回、买进、卖出时更加自由,无需再担心以上种种手续费损失。

团队牛管理出精品 南方理财金由现金理财之王——南方基金全新打造。南方基金具有丰富的现金投资管理经验,旗下南方现金增利货币基金截至2014年9月30日总规模达1015.4亿元,远超货币基金平均规模115.9亿元的水平。虽基金规模庞大增加了管理难度,但南方现金增利基金依然取得出色的业绩表现,自 2004年3月5日成立至今,每日公布的万份收益都是正收益,且每年收益率均远超同期活期存款利率。2014年,南方现金增利荣获《中国证券报》2013年度“货币市场基金金牛基金”,已是2008年以来第五次问鼎该奖项。(奖项发布渠道及日期:《中国证券报》2014.3.31、2012.3.29、2011.4.14、2010.5.27、2009.1.12;风险提示: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简介 基金全称: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投资目标: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份额面值:初始面值1元,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100元。 收益分配方式: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拟任基金经理:夏晨曦先生,南方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毕业于香港科技大学,2005年5月加入南方基金,曾担任金融工程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员、风险控制员等职务,2008年5月至2012年7月,担任社保、专户及年金组合的投资经理;2012年7月起担任基金经理,现任南方现金增利、南方现金通、南方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私募基金管理人宣传推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基金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使本公司的基金产品能够符合在社会上进行推广的条件,我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具体制度 第二条我司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三条我司不得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候,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条我司采取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方式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采取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我司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五条我司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六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制度模版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基金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使本公司的基金产品的宣传和推介能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具体制度 第二条公司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三条公司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候,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条公司采取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方式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采取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公司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公司根据基金业协会的指导意见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五条公司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六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

基金产品宣传推介管理制度.

基金产品宣传推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基金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使本公司的基金产品的宣传和推介能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准则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具体制度 第二条公司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三条公司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候,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条公司采取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方式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采取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公司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公司根据基金业协会的指导意见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五条公司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六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基金推介介绍材料

基金推介介绍材料 造成这样的变化有多种因素:A股国际化接轨、场外增量资金的入场逐步影响价值白马股的估值体系,进而加强了价值风格的行情;中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行业集中度提升、强者恒强的基本面是这轮变化的根本原因。我们判断这一趋势是不可逆的,A股很难再次回到炒壳、炒新等非基本面支撑行情,未来成功的价值投资实践将会取得更为丰厚的超额收益,未来几年扎实研究的价值将更为突出和大家汇报一下我今年做的工作。金投顾-风口狙击模拟基金成立4个多个月截至XX年12月26日总收益率30.34%。 关于最近的调整,我们判断短期的急跌并不代表着基本面趋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更多是由于市场情绪波动和年底获利盘兑现导致。出于对金融监管和去杠杆压力的忧虑,市场流动性短期处于偏紧的状态,影响了市场的预期和风险偏好,流动性的扰动触发了市场一定的避险情绪。虽然市场出现了调整,但我们认为市场上涨的基础和基本面因素并没有改变,经过本轮调整,前期高涨幅部分已经消化,估值和盈利的匹配已进一步回归合理区间,短期或许延续震荡,但市场整体趋于冷静,优质股未来依然是配置方向,明年的市场的运行在今年年末调整之后将更为稳健。对于明年我们依然认为充满机会,部分优质成长股在最近调整中被错杀,中长期来看目前股价处在底部区间,价格开始具备吸引力,现在这个时点可以说正是布局的关键时期。

展望未来我们充满信心,中国资本市场有望迎来真正的黄金十年。进入新时代,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在结构性改善,不用太担心经济失速的风险,未来波动率将下降,经济较长时期的低增速、有质量的增长为资本市场的稳定繁荣奠定了基础,一些优质企业的盈利将会保持一个很好的增长。过去我们的经济在房地产投资周期等影响下波动巨大,大开大合的经济波动不仅影响了实体经济,也影响了股市,未来价值投资理念将继续深化人心、基本面研究的重要地位会继续提高,A股将会成为价值投资的温床。 我们明年投资的思路是“守正出奇”。“守正”指的是代表中国新增长动能的核心资产,有合适的价格时候我们将牢牢把握住核心资产的机会,围绕中国内需优势产业、消费升级、工程师红利逻辑下的高新技术产业等主线布局,这是我们获得收益的主要来源,我们重点看好二线科技创新蓝筹芯片、半导体、人工智能等、大消费领域中的白酒白电、金融,TMT领域的安防、消费电子、5G等细分领域;“出奇”指的是自下而上角度出发,对于基本面出现变化、有预期差的行业和公司也要积极研究和配置,过去我们成功的挖掘了信息安全、次新股等获得了可观的超额收益,未来我们也有信心通过长时间深入的研究和勤奋的产业链调研来捕捉类似的投资机会。操作上,我们会严格执行风险预算制度,严格控制仓位和回撤,稳健地积累收益。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制作、分发或公布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以下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除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的各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规范性标准: (一)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除《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至(四)项定义的形式外,还包括通过报眼及报花广告、公共网站链接广告、传真、短信、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分红、销售相关的公告等可以使公众普遍获得的、带有广告性质的基金销售信息。(二)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避免对利用大比例分红等通过降低基金单位净值来吸引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的营销手段、或对有悖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打开申购等营销手段进行宣传。 (三)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提示基金投资人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业绩证明并不能替代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业绩复核函。 (四)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参照《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在材料中加入完整的风险提示函。其他情况下,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必须醒目、方便投资者阅读。对于营销活动承诺限定基金销售规模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明确说明采取的规模控制措施。 (五)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得模拟基金未来投资业绩。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六)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应当特别注意: 1.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 2.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 3.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4.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 (七)基金管理公司或旗下基金产品获得奖项的,应当引用业界公认比较权威的奖项,且应当避免引用两年前的奖项。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制作、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送报告材料。报送报告材料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报送内容:包括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形式和用途说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出具的合规意见书、基金托管银行出具的基金业绩复核函或基金定期报告中相关内容的复印件以及有关获奖证明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二)报送形式:书面报告报送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证监局。报证监局时随附电子文档。 (三)报送流程: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递交报告材料。

证监会关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证监会关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2009-09-08 09:57:29 作者:来源:互联网浏览次数:13 文字大小:【大】【中】【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有关精神,我会已正式取消“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行政许可项目。为维护基金销售活动秩序,保障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现予公告,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基金托管银行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制作、分发或公布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以下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除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的各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规范性标准: (一)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除《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至(四)项定义的形式外,还包括通过报眼及报花广告、公共网站链接广告、传真、短信、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分红、销售相关的公告等可以使公众普遍获得的、带有广告性质的基金销售信息。 (二)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避免对利用大比例分红等通过降低基金单位净值来吸引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的营销手段、或对有悖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打开申购等营销手段进行宣传。 (三)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提示基金投资人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业绩证明并不能替代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业绩复核函。 (四)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参照《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在材料中加入完整的风险提示函。其他情况下,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必须醒目、方便投资者阅读。对于营销活动承诺限定基金销售规模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明确说明采取的规模控制措施。 (五)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得模拟基金未来投资业绩。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六)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应当特别注意: 1.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 2.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 3.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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